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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殷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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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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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9-4-30 18:56: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百度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申请将李彦宏纳入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费



       百度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公开道歉,原告申请将百度负责人李彦宏等纳入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费
     【陈平诉百度侵权第5案,北京西城法院判百度公开道歉和赔偿,百度公司拒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生效判决公开道歉,原告已向北京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的同时,已申请将百度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彦宏、马东敏等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申请书已经于2019年4月22日交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以下是申请书具体内容:
《申请书》
申请将被执行人百度公司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案号:(2019)京0102执字第8612号
申请人:陈平 地址:北京..............
被执行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李彦宏、马东敏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二、依法出具《限制消费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陈平与被执行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名权侵权案已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383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生效判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公开道歉等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以(2019)京0102执字第8612号立案受理,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要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百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李彦宏、马东敏等,屡次藐视国家法律和法院生效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屡犯不改。
例如:本申请人陈平与被执行人百度公司著名权侵权案已经(2017)京0108民初0345号判决书,2018年7月以(2018)京0108执字11361号强制执行立案,百度公司至今仍未全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公开道歉的主要法定义务,仍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在百度网小说栏目公开道歉。
2018年9月3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因为 (2017)粤0106民初3764号案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30500元,全部未履行,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人。 执行案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执22542号。
被执行人百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李彦宏、马东敏等,拒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例子绝不仅仅是以上两例,就不多列举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发布了对链家董事长左晖的《限制消费令》,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震慑了那些敢于藐视国家法律权威和法院地位的老板。
申请人陈平认为,法院生效判决是国家法律在个案中的实现,别说超过一月半载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违法行为,甚至可以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判刑。超过一时半刻也是违法行为,法律生效判决规定七日内就是七日内必须履行,十五日内就是十五日内必须履行,不能够超越任何时限,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能只是履行部分法院生效判决内容,有任何部分法院生效判决内容未履行,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判刑。
申请人陈平认为,理应严惩被执行人百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李彦宏、马东敏等,不惩不足以为戒,更不足以为后来者戒、后世所戒,尊请贵院从重从严惩戒。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得以早日依法执行完毕,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敬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平
2019年4月16日
【陈平诉百度侵权第5案,北京西城法院判判百度公开道歉和赔偿,百度公司再次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生效判决,原告已向北京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立案】





编辑:董莉


82#
发表于 2019-6-13 21:58: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人民的名义》涉侵权案二审 李霞庭审现场隔空喊话周梅森

2017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引发收视狂潮,但其原著小说却频频陷入著作权侵权的“是非”中。
]6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李霞与被上诉人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出版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该案将择日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注意到,除了本案外,《人民的名义》此前也曾惹上“官司”。《暗箱》作者刘三田向法院起诉该剧编剧、作家周梅森及七家共同出品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小说《人民的名义》全面下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800万元。4月24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刘三田的诉讼请求。
▲李霞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出版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庭审现场。摄影/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李洪鹏
一审法院:周梅森不构成抄袭
著有《人间正道》《国家公诉》等作品的周梅森,《人民的名义》首次出版于2017年,同年3月,根据该小说改编的同名反腐电视剧播出,引起广泛关注。
李霞称,自己根据长期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在出版发行。经对比分析发现,《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言表达等方面存在大量抄袭、剽窃《生死捍卫》一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李霞请求判令出版社停止对涉案图书出版发行。
2018年5月31日,该案曾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周梅森的代理律师表示,两部作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不存在抄袭和剽窃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李霞的诉讼请求。
12月11日,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两部小说在原告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等五个方面,通过具体对比,在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某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诉人李霞在二审庭审现场。摄影/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李洪鹏
二审现场:当庭比对故事情节
在二审的庭审现场,李霞没有请律师,一个人来到法庭。周梅森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作为第二被告的北京出版集团则委托本单位的编辑出庭。
开庭后,李霞表示自己对一审判决的认定有异议,认为《人民的名义》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根据法庭总结和双方确认,二审庭审焦点在于《生死捍卫》与《人民的名义》两本小说的比对,两者是否构成实质相似,进而是否存在改编权的侵犯。
主审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用带领大家阅读的方式,讲出各自对两本书是否构成相似的理由,“让听的人有一种读者的体验”。
李霞按故事发展顺序,列举了《人民的名义》中十余个与案件侦破有关的部分,并认为这些人物、情节与《生死捍卫》在相关情节上高度雷同。
周梅森的代理律师表示,两部小说虽然都是检察题材,但表达上存在实质区别,讲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李霞将故事设置为领导骗取银行贷款收购国有工厂,导致群体性事件;而《人民的名义》的情节为厂长用股权抵押借高利贷致股权丢失,工人自发护场与拆迁人员发生冲突,“虽然最终两个故事中都导致了群体性事件,但这两个情节显然是不同的”。周梅森的代理律师说。
李霞称,发现周梅森《人民的名义》涉嫌侵权,源自2017年4月初成都一家影视公司洽谈《生死捍卫》改编事宜,经对方两次提醒,李霞托人去书店买回《人民的名义》,“封面上那把倒着燃烧的火刺痛了我的双眼,因为《生死捍卫》的封面图案也是火——一把由下而上熊熊燃烧的地火。”
“鉴于被上诉人周梅森仍然缺席二审庭审,我只能隔空传话。”李霞称,希望周梅森在文学面前,要真诚。
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院休庭,择日宣判。
▲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现场。摄影/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李洪鹏
曾被索赔:《人民的名义》惹过官司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本案外,《人民的名义》此前也曾惹上“官司”。
作家刘三田称,其根据自身的记者工作经历,于2004年开始创作长篇反腐小说《暗箱》,并于2011年1月正式出版。
2017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她经认真看后认为该剧与小说《暗箱》的核心事件、叙事结构高度近似,多处故事桥段相似,人物关系设计相似,人名相似,且有多处特定暗扣可以证实抄袭模仿事实。
刘三田认为,其独创在先的作品《暗箱》受著作权法保护。周梅森公开剽窃、抄袭、摹仿和改编其作品并加以侵权获利性利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七家共同出品人对涉案侵权作品共同进行电视剧制作并获利,同样违反了著作权法中的改编权、摄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中周梅森负主要责任,其余各被告负无限连带责任。
2017年11月1日,刘三田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权,周梅森停止小说《人民的名义》出版、销售,八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800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4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刘三田的诉讼请求。



编辑:董莉


83#
发表于 2019-7-22 19:51: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拿着媒体的图勒索媒体,东方IC比视觉中国更无耻

4月13日《央视评论:严惩视觉中国 切掉知识产权市场的毒瘤》(时长:59秒)

今年4月10日北京时间晚9点,备受瞩目的人类首张黑洞照片终于揭开神秘面纱。

随之而来的,却是一条" 黑洞照片版权归视觉中国了 "消息的刷屏。


黑洞照片被打上了 " 视觉中国 " 的 logo,还被标注了不可商用。

黑洞照片很快就被证实属于全人类,标注来源皆可使用。

随着网友、媒体、自媒体的不断深扒,发现不仅仅是黑洞照片,国旗、国徽等图片也没能逃过被视觉中国打上“版权”水印。

事件快速升级。

针对图片版权引发争议的问题,国家版权局12日上午也发文称:“各图片公司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合法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国家版权局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

之后,就有了4月13日央视新闻的那段评论。

评论概括了几个重要的事实:

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共识;视觉中国把法务做成销售,是“恶劣的勾当”和“行业毒瘤”;严惩视觉中国很有必要,严防下一个视觉中国更有必要;健康良性的版权市场,必然是不给视觉中国们生存机会的市场。

这么严厉的措辞,也算是央视新闻少有了。

视觉中国后面加一个“们”字,直接结果就是:

4月22日,据东方网 上海市版权局已约谈东方IC、摄图网、包图网、我图网、上海微图等5家沪上知名图片类互联网企业,要求企业加强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查找问题并及时作出整改。相关企业已经下架五万张涉嫌“问题”图片。

现在,3个月过去。

经过“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中国的图片版权行业进步了多少呢?

7月19日,东方IC(现在正式品牌名称IC photo,以下简称IC)向晨报君发来了“第一手动态”——一份署名“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部”的《版权预警函》。



依旧是来势汹汹:3个工作日不答复,法院见。

晨报君心里盘算,周五发函,没有写3天回复也算是给足脸面。不然,君的周末是肯定泡汤了。

为了回应这份善意,也不用等明天了,现在君就在这里公开回复。


先把“侵权”图片的文章链接放上来:

19岁女大学生隆鼻身亡!家属:医院隐瞒病情,事后发来红包想要…

对,晨报君并没有删除。甚至还要把图片再“侵权”一遍:


注意下面的图片说明:本文图均为 贵州都市报微信公众号 图

以及,文章结尾处的来源说明:


没错,这是一篇转载文章。图文出处都为贵州都市报微信公众号。

直到这里,晨报君慌不慌?慌。

按照行业此前的惯例,侵权就是侵权,与是否转载没关系。

而据君检索,今年1月5日左右,转载了贵州都市报这篇文章及图片的媒体、自媒体,不要太多。

抛出这一张图片,IC你们是要发财啊!

君马上联系贵州都市报,问问:啥情况啊?别坑兄弟们啊!


这一问,得到了一个坏消息和一个好消息。

坏消息是:因为贵州都市报自身的报道考虑,其公众号上的原文已经撤下。


好消息是:照片确实是他们文章所发,并且是由当时的在职摄影记者拍摄。


人生的大起大落总是太快太刺激。

容君解释一下:

这意味着,

这张图的版权,

无可争议的属于贵州都市报!

而晨报君是有贵州都市报转载授权的!

还没完。

贵州都市报证实,

他们从未向IC进行图片授权。

呵呵。

这波操作,有没有特别眼熟。

“黑洞事件”3个月之后,经过“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IC又将如何处理呢?


在版权问题上,晨报君又何尝不是面临和IC们一样的局面。

生产原创内容,是我们的主业。

更不用提,我们有自己的摄影/摄像记者团队。处理他们面临的侵权,晨报君的同事们,也一直在努力。

处理的方式?我们同样支持用法律途径维权。

不过,不是像下面这样:

3月21日,自媒体WhatYouNeed(ID:newWhatYouNeed)收到了自版权图库网站「东方 IC」的侵权通知函。

“侵权当然有错,我们也第一时间表示了赔偿的意愿。”该自媒体首先表明了态度。

接下来……

(晨报君引用该自媒体第一人称的说法。经授权转自 WhatYouNeed 4月12日文章《今天想分享「东方IC」就图片侵权问题,向我们索赔的全过程。》)

一开始,加了我的“销售代表通知员”就表示: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比对了我们过往推文中使用过的9000多张配图,发现有8张图片的版权是归属于东方 IC 的。

随后,他们要求以每张3000元,总价24000元的价格进行索赔。我们立刻承认,使用了侵权的图片是我们的问题。如果事情属实将会赔偿「东方 IC」要求的全部赔款。

这是我们回复邮件的部分截图:


随后,该通知员询问了我们的预算。


然后明确了,我们可以花费 60000 元购买他们 2000 张图片的包年服务:


并表示购买后,“会让法务不追究”。


什么叫把法务做成销售,这就是!

而下面这一段,估计会让不少为视觉中国们叫好的摄影师心寒了。

当该自媒体一再强调:如果可以证明图片的来源属于东方 IC,会立刻赔款。并质疑图片的版权有问题时,得到了这段回复:


别人侵犯了你的权利,就律师函警告,赔偿、年单一条龙;你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就“摄影师承担”完事……

是不是又似曾相识了!

上面这些,发生在“黑洞事件”之前。

3个月后,IC在处理上会有什么变化呢?


7月22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了IC方来函的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部。

一名唐姓工作人员称,确有给潇湘晨报发过《版权预警函》,说只有他们有这张照片的版权,可以提供证明。

她提到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赔偿2000元;一种是让商务部门联系合作。

“因为我目前只看到这一张图片,还不是我发的,但是可能会有一些其他的图片,我们只是给您做一个预警嘛。”

上述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其他图片如果想一起解决的话,您赔偿也可以,也可以跟我们进行一个版权上的合作,这样可以在合同里面可以把我们的之前有的一些图片,进行一个,相当于清理一下之前侵权的行为吧。就是,您可以跟我们进行一个版权正版化的合作。”

这……

还是熟悉的“把法务做成销售”套路,你们整改了啥?

今年4月,上海市版权局要求东方IC等图片企业加强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查找问题,及时作出整改,并强化版权管理制度建设,突出版权审核环节,进一步规范版权运营。

这里尤其强调:突出版权审核环节。

你们的版权审核是否有瑕疵?这个图片的版权,怎么就变成了只有你们拥有?贵州都市报那边,你们有审核吗?你们是把上海市版权局的话当耳旁风?


作为媒体,我们也是两家图片库的客户。

合理合法的多赢局面,没有人会拒绝。

向着更合理合法道路上,所谓的整改,请别拉块布挡着了事。


在IC上注册的新用户,看不到他们拥有哪些图片。4月的事件之后,多家图片机构都采取了类似的操作。图:IC官网截图

视觉中国事件后,中国图片版权市场的乱象依然没有改变。在这次事件中,东方IC一方面侵犯媒体的版权利益,又以此向媒体索赔。

媒体是图片的生产者,却成为勒索对象,这不公平。

因此,潇湘晨报此文开放转载,希望更多媒体加入到对这场不公的抗议中来。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90722A0P5NQ00


编辑:董莉


84#
发表于 2020-10-29 22:25: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原来全是抄袭来的


马云没听过商业模式的课,照样把阿里巴巴做的那么成功,怎么做的,美国有个google ,中国就有个百度,美国有个亚马逊,中国就有个京东,美国有个贝宝,中国就有个支付宝,美国有个facebook,中国就有个微信,美国有个eBay,中国就有个淘宝,美国有一个uber,中国就有一个滴滴,美国有一个twitter,中国就有一个叫微博,美国有一个叫Yahoo ,中国的张朝阳回来,他说你叫雅虎,我叫搜狐,美国有个叫Groupon ,中国就有个叫美团,不用讲啦,就一个东西中国原创,到现在是死是活还前途未卜,叫共享单车。

视频来源:微信公众号——热点廉政
原视频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I1kOEpbyIcTAidMOz5WBQ


编辑:刘佳莹
85#
发表于 2020-11-12 18:08: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专家热议著作权法修订:电台、电视台不应享有“特权”


    专家们认为,将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延伸至信息网络,混淆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客体,可能会引起权利冲突,同时会破坏数字行业的正常秩序和维权秩序,因此建议删除相关条款。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历时近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不断面临新的挑战。

    8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次审议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前,第一版的修正案草案对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享有的权利内容引发业内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二次审议稿》对有关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邀请11位专家学者,就《二次审议稿》中有关广播组织权的内容展开讨论,其中,是否应该向广播组织赋予信息网络传播这一“特权”成为讨论的焦点。

    参与研讨的专家、学者提出,《二次审议稿》混淆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客体,将广播组织权延伸至信息网络的规定,可能会引起权利冲突等连锁反应,同时破坏数字行业的确权、授权和维权秩序,建议删除“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一条款。

到底要保护谁?
    现行《著作权法》确立了中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制度,于1991年施行,后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20204月,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审议工作正式启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个月后,经过修改的《二次审议稿》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次审议稿》不仅恢复了现行《著作权法》的赋权方式——“有权禁止”,同时仍保留了为广播组织权增加的权利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二次审议稿》就广播组织权在第47条作出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多位专家的共识是,为广播组织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会造成混淆,同时也将引发保护客体究竟是广播电视节目还是信号的争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指出,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在播放节目过程中,形成了节目信号,这是它们对于传播作品中作出的贡献,也正因此,它们才被赋予广播组织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广播组织权可以对未经许可利用信号的行为(信号盗版)进行规制,但无权对播出的节目本身进行控制。

    如果按照《二次审议稿》的规定,实际赋予了广播组织控制他人将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之后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供公众点播或下载的权利,与“以信号为基础的保护”背道而驰,远远超出了制止“信号盗版”的范围,而演变成为广播组织就其播出的节目赋予权利。

    中央财经大学博士李陶认看来,《二次审议稿》将保护的客体从“载有节目的信号”延伸至“信号载有的节目”,引发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广播组织权权利扩张的担忧。他建议,立法者应将“广播、电视”这一内涵外延极不清晰的表述,替换为“载有节目的信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认为,如果在广播组织权中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当于赋予广播组织以控制节目内容的权利,而这种控制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节目信号无法匹配。因此广播组织只应控制节目信号,而不能触及节目内容本身。

    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许超认为,载有节目的信号使得节目与信号交织在一起,处分信号不可避免地处分他人贡献,换言之,广播组织其实只是“搬运工”,因此不宜赋予其许可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更直接指出,对一个节目内容重复增加一个广播组织权,属于权利的叠床架屋,增加了版权执法成本和版权交易的复杂性。

可能引发权利冲突
    《二次审议稿》中将广播组织权延伸至信息网络,有专家指出可能会存在权利冲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肖志远认为,广播组织播放他人制作的作品,并不需要投入独创性的劳动,而只是被赋予转播、录制和复制权。如果赋予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容易违反比例原则,造成广播组织和其他获得授权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聪指出,如果仅仅只强调广播组织这一身份,而不考虑其所播放内容是否是他人已经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将导致这些内容被当成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支配的私有财产。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表示,《二次审议稿》中的规定可能会损害数字内容产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行业秩序和维权秩序。

    他认为,广播组织一旦随意授权他人进行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就会使得互联网视频平台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丧失市场价值,而这一权利是平台们花费巨大成本购买视听作品才得以享有的。此外,一旦发生对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侵权人还可能以自已使用的是广播组织“载有节目的信号”为借口,来对抗著作权人的合法诉求,使得著作权人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败诉,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可能会对其他产业造成影响
    杨明指出,广播组织权中增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带有鲜明的产业诉求,而如果这一诉求得到满足,可能对其他产业造成的影响,“诸如唱片业、互联网产业等其他产业,是否同样可以要求为其增设能够控制作品本身的邻接权?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在内容平台上同一部作品将会产生多重控制”。

    中国2014年放开对体育赛事转播的限制后,互联网平台已成为购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重要主体。李陶表示,若电台、电视台以其赛事节目转播信号的转播利益需要受到保护为由,强调应当为其设置基于“信号”的绝对权保护,那么大量购置体育赛事的互联网平台是否也会主张为其设置专门制度保障?“为解决体育赛事转播过程中的盗播等问题,应当通过确立作为转播主体的电台、电视台、网络平台,针对赛事节目享有著作权这一路径完成”,李陶称。

    苏宁集团法律专家认为,电视台许可其他视频平台或者IPTV转播该体育赛事,对花费巨额购买该赛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平台来说略显不公。更重要的是,这样做实际上最终危害的是赛事组织者和最终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他们的观点是对于自身广播信号的保护使用禁止性权利即可,且没有必要扩充至信息网络空间,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是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许可。

    熊文聪指出,一旦将广播组织权扩张至信息网络传播,可能会导致本来属于他人的作品,只因被电台或电视台播放,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自动无偿地移转给广播电视组织控制。

    专家指出,将广播组织权的权利由“许可权”改为“禁止权”,是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相较一审稿的重大变化与进步,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与缓解广播组织权修订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冲击与负面影响。但二审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容易造成法条冗余,影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因此,建议删除此项规定,即删除“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内容。


来源: 财经E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6FV_dYWOcmQ6u_aN6EfvQ

编辑:马皖雪




86#
发表于 2020-11-12 18:17: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明确时事新闻著作权,向“新闻搬运工”说不

      “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得到明确了。

    据人民日报报道,11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这部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时隔10年的一次重要修订。修改后,原法中“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不适用。
    换言之,新法明确了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适用原则,之前纷纷扰扰20多年的“时事新闻到底有没有版权”问题,终于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那些一度炫耀“我只是新闻搬运工”者终于失去了底气,而媒体则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权利了: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
    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
    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事实上,一篇时事新闻报道有赖于专业新闻机构、记者巨大的智力与物力付出,往往需要新闻人亲赴现场,在危险的地震、火灾、海啸现场中,冒着人身安全的风险核实事实、追问真相,广泛联系当事人和核实信源。
    换句话说,一篇新闻报道往往凝结着记者的专业知识、人脉积淀以及创新劳动,新闻采写的过程当中已然产生了知识产权,也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针对此前的流行性误解,国家层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专门做出澄清:明确“时事新闻”,仅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虽然行政法规、司法评判标准专门打了补丁,区别了“新闻报道”和“单纯事实消息”,但《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还是给新闻剽窃与抄袭行为提供了机会,不但侵害了源媒体或源作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也给传媒产业的有序竞争带来了消极影响。
    有的机构甚至明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做出了补充规定,仍然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曲解《著作权法》的规定,明目张胆地违法剽窃、盗转新闻机构的原创性报道,有的也因此理直气壮地称自己是“新闻搬运工”。还有的则将原新闻报道重新拆解一番,就自以为“洗稿”成功了。
      这次《著作权法》修订解决了新闻机构这块“心病”,用最清晰的法言法语明确:新闻报道有著作权,只有“单纯事实消息”不适用。“搬运工”必须停业了,否则就是公然挑战国法了。事实上,新闻机构手里的“新闻报道”是其核心资产,要让新闻产业做永续经营,就必须依法保护新闻报道的著作权,彻底解决这块模糊地带,而这也是在自媒体兴起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做大、做强新型主流媒体的制度保证。

来源: 新京报评论

编辑:马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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