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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康德诞辰三百周年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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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6 23:16:44 | 只看该作者
邓安庆丨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

2019年11月11日 23:43

      

安庆,复旦大学哲学哲学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伦理学术》丛刊主编。


文认为,针对学界普遍认为康德不区分伦理与道德、甚至黑格尔对康德所做的众所周知的批评:在康德伦理学中只有道德而无伦理的观点,本文详细考察了康德在其《伦理形而上学探本》(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一书中对“伦理”(Sitte)和“道德”Moral)、“伦理性” (Sittlichkeit)和“道德性”(Moralität)以及“伦理法则(Sittengesetz)“道德的法则”(das moralische Gesetz)的具体使用语境,以此证明康德在其著作中实际上已经对“伦理”和“道德”作出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基于康德的区分,我们才能清楚地知道,“伦理法则”是“先天立法”的,是在“理念”中为一切规范奠定自由的根据,从而是“自由的法则”;而“道德的法则”是对“伦理法则”的评价性表述,“道德的”(moralisch)作为形容词使用,不具有主体意义,“伦理法则”才是康德伦理学的主词。康德哲学中有两种“伦理学”(Ethik)概念,一种是与“物理学” (Physik)或“自然学”(Naturlehre)相对的伦理学(Sittenlehre),可称之为“大伦理学”,它探求与“自然法则”相对的“自由法则”,“伦理法则”作为“自由法则”,其“伦理性”(Sittlichkeit)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绝对性之含义;一种与“法权学说”(ius;Rechtslehre)相对的伦理学,它不为“行动本身”立法而只为行动的“主观准则”立法,因而是作为“德性学说”(Tugenslehre)的“伦理学”(ethica)。在为“主观准则”立法的“德性论”意义上,康德确立了其“道德性”(Moralität)概念,它与先天立法的“伦理性”相区别,是单一个体在“行动”发生之前为考虑该行动“该不该发生”,“该如何发生”的“先行立法”,它涉及这样一种行为原则:永远都要将“普遍的法则”当作自己行动的“主观的准则”,因而它只是在行动者的个人意志中所确立,而不像先天立法的伦理法则那样,是被给予的(gegeben)。由此文章指出,康德的Metaphysik der Sitten严格按照康德的语义学,只能翻译为“伦理形而上学”,它区别于作为“通俗的伦理处世智慧”的“道德哲学”(Moralphilosphie),但恰恰又是要将它提升到“伦理形而上学”,以便把具有“先天立法”能力的“伦理法则”作为个人主观意志立法(道德)的普遍、必然的标准。文章依据康德这样的“伦理”与“道德”的区别,明确指出,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故意的误解多于可接受的事实,是早就该抛弃的成见。本文发表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56卷),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朋友,若有引用之需,烦请核对原文。




《伦理学术6——黑格尔的正义论与后习俗伦理》
2019年春季号总第006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19年6月



再论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及其意义



邓安庆/文


我曾经在《复旦哲学评论》第二辑发表《康德伦理学体系的构成》一文,主张要区分康德伦理学中的“伦理”与“道德”概念,后来这篇论文中的核心思想又纳入我的专着《启蒙伦理与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德国古典哲学的“道德事业”之重审》中,这一主张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学界内开始有了一些关于此论题的讨论,但没有产生决定性作用,让大家确实相信康德比较严格地区分开了“伦理”与“道德”。因为无论在康德哲学研究的小圈子内,还是在普通哲学的大圈子内,绝大多数人依然认为康德那里伦理与道德没有区分(1),或者认为没有区分的必要,因为虽然可以指出康德有字面上的区分,但“含义”却依然没有实质的区分(2),或者认为强行强调这种区分,是以黑格尔哲学来解康德伦理学,本身是不合法的(3),许多与我私下讨论这一问题的同仁基本上可以概况为以上三种意见,因此,借助参加2019年1月6-9日在澳门召开的《中西哲学与宗教研讨会》之机,我再尝试系统地论证康德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以回应上述三种不同的意见。

本文作者:邓安庆 教授



西方哲学史上伦理-道德概念变迁史



要能理解康德那里有区分伦理与道德的必要性,就要论证,这一区分在康德时代已经成为伦理学必须面临的问题,不做如此区分,康德就很难实现其为伦理学划定的任务。而要能明白康德的伦理学任务,我们首先对西方伦理学史上这一相分的脉络及其内在的必要性进行梳理。

西方哲学与中国哲学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含义在这一点上是完全相反的:在西方,长期只有伦理概念而无道德概念,而在中国,不仅道德概念早于伦理概念而且高于伦理概念。也就是说,在西方,“伦理”属于与“天道”(自然法则和神圣法则)对应的东西,而“道德”则是人类理性为个体主观意志的立法。在中国,由于“道”是自然的、是“天道”,“道德”作为人心的“得道”也就具有了崇高性和绝对性。这是我们在考察西方伦理与道德概念变迁时首先应该有的意识,以防止我们不自觉地总以我们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含义强加于康德。

“西方伦理”的源头在古希腊,而在古希腊哲学中,只有ἦθος(êthos伦理、习俗、习性)概念,没有moral(道德)概念。但有人可能说,古希腊虽然没有moral概念,却有“德性”或“德行”概念,即ἀρετή!这个概念确实是当代所谓“美德伦理学”中的“美德” (virtue)概念的词源。不过,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两点,一是ἀρετή虽然是(virtue)的词源,却不是moral的词源,二是ἀρετή并不与ἦθος构成如同“道德”与“伦理”这样的对应关系。因此,当我们考察伦理与道德概念变迁时,只需要考察ἦθος如何演变出moral,以至于如何由同一个词,演变成了“伦理”与“道德”这两种具有明显不同性质的概念。

确实,ἦθος这个概念在古希腊出现得很早,黑格尔在《法哲学》中有一个“笺注”涉及“伦理”的词源和本义:

“伦理—ἦθος—古人完全没有对良心的意识—里默尔(Riemer): ἦθος,ion, ἔθος—习惯、风尚—(在希罗多德那里尤其是住所、家的意思)人的出身—伦理—是否从处所(Sitz)而来?—住所、习惯(Gewohnheit)、性格、神态— ἡϑικός在风尚中,富有个性的—存在和生活方式。”

在黑格尔打问号的地方,海德格尔给了我们以完全肯定的解答:

“ἦθος意味着居住,居住之地,这个词指称人居住其中的公开的区域。他居住的这个公开区域让达到人的本质的东西和因此达到他近旁的东西呈现出来。人类的居住蕴含和保存人在其本质中所从属东西的到达(Ankunft)”

从黑格尔和海德格尔的这两段话中,我们可以读出这样几层含义:第一,伦理从一开始绝然没有后来出现的“道德”的含义,甚至根本没有“对良心的意识”,它指的是“住所”、“家”、“处所”这些“存在”性的含义;第二,这种含义从希罗多德(ΗΡΟΔΟΤΟΣ,约公元前480年─前425年)就确立下来了;第三,从一个人“居住”在哪里,引申出人的出身、习惯、性格、神态等富于个性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第四,居住的这个“公开的区域”并不仅仅是作为一个物理意义上的“空间”,相反这个“空间”具有“伦理”意义,以两种功能表现:“呈现”出因“居住”而达到人的本质的东西和达到人的本质之近傍的东西,于是,“居住”本身就应该同时具有“蕴含”、“保存”和“庇护”等含义,庇护着“所居其中”者的潜能、本质及其实现。

“道德”虽然说是一个完全现代的概念,但其词源依然是从ἦθος而来,始于西塞罗(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在其《论命运》一文中用拉丁语mores翻译ἦθος,因而虽然mores一开始就字面意义而言完全与ἦθος相同,也不是指称现代的作为行动规范的“道德”,但毕竟因其作为首个表达ἦθος的拉丁语,成为了后来西方语言中出现的“道德”概念的词源。

这种变迁从罗马哲学与希腊哲学中伦理学主题及其生存方式的变迁中可以体会到如此不同:

家、住所在古希腊哲学中的伦理意义是从城邦政治生活的共存方式得到辩护的;而从希腊化到罗马,恰恰是城邦瓦解的时期,城邦政治已经承担不了个人生活之家园的伦理性,个人只能独自面对人生的各种境遇和命运的沉浮,所以在其世界大势面前,哲学已经从探讨城邦“共存”的伦理过渡到“个体实存”的德行规训与心灵治疗。只有从后者这里,才衍生出现代“道德”的萌芽。

但是,“萌芽”只不过是“萌芽”,我们绝不能把“萌芽”当作“果实”,也就是说,我们绝不因此就有理由说,希腊化时期或古罗马时期,就开始具有了现代意义上的道德概念。对此,麦金泰尔说得十分有理:

“拉丁文如同古希腊文一样,本来也没有可被我们准确译作“道德的”词汇;这就是说,一直到我们“道德的”一词被反译到拉丁文之前,它都没有这样一个词。当然,‘道德的’在词源学上可追溯到moralis。但是,moralis的意思完全与其希腊文前身ethikos一样——西塞罗创造moralis,用以在他的着作《论命运》(De Feto)中来翻译那个希腊词汇——是属于‘品格’的,而一个人的‘品格’不是别的,无非就是他的那些被预先确定的、一以惯之地以一种特定的方式、不以别的方式行为、以一种完全确定的方式来生活的倾向。”

这说明,虽然希腊化、罗马时期,关于伦理性的性质和地位发生了很大转变,但依然没有创造出一个迥然不同于古希腊“伦理”概念的“道德”概念来。一个人的“德性”依然是作为一个本质上由社会礼法塑造出来的个人优秀品格。

到了中世纪之后,随着以“摩西十诫”为神圣基础的“基督教道德”的兴起,确实发生了一个根本性改变。因为城邦法律在神学体系中的重要性减低到了神圣道德之下,人的理性立法必须基于上帝的神圣立法。所以,“道德”出现了,且开始与各种宗教“戒律”联系起来,这是“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行动戒律”的真正开端,因而,可以视作是现代道德概念的真正源头。因而,如果说罗马拉丁文化创造了一个与“伦理”同义的“道德”形式概念的话,基督教却为之赋予了具体的戒律性内涵。这是从“伦理”向“道德”过渡发生的第一次具有质变性质的改变。

第二次具有重要价值的改变,发生在英国。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英国作为最早进入“现代文明”的国家,英语关于道德和道德哲学的规定,也就最先占领了学术话语。所以,从我们现在所能见到的文献资料来看,“道德”最先成为一个现代学术概念,是与苏格兰“道德哲学教席”联系在一起的。苏格兰有四所着名大学,其中爱丁堡大学,建立于1582年,它率先在大学中实行改革,把原来大学里的“导师制”改为“教席制”,于是“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教席被固定下来。当然,这一“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都与我们今天作为哲学二级学科的“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概念完全不同。它们不是“哲学”门类中的二级学科,而是整个“人类知识体系”中的“二级学科”。那时的科学体系,是源自亚里士多德的学科分类但经过斯多亚学派改造过的科学体系,即分成如下三类:研究人类普遍思维规律的逻辑学和两门对象性的科学:自然与道德。所以“自然哲学”是囊括了所有与“自然物”“自然规律”相关的“自然科学”概念,我们可以想到牛顿物理学着作以《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为名。同样,“道德哲学”也就是“道德科学”(moral science),它与现代之后变得越来越狭窄的概念不同,囊括了所有与“人文”相关的学科理论,财经、政法、伦理、德性、情操等等都包含其中,含义十分宽泛。但由于近代科学一方面摒弃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传统,另一方面又几乎都以牛顿力学为榜样,所以,“道德科学”这个概念带来了研究方法上的一个根本性革命:即取代古代伦理学的“目的论论证”,而以人类行动的“因果性论证”作为其“科学性”的保证。无论是想成为“人文科学领域的牛顿”的休谟《人性论》,还是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789),甚至康德的伦理学概念,都是在“道德科学”这个大背景下与伦理或道德的因果性规律(科学)联系在一起。这确实既不同于古希腊的ἦθος,也不同于拉丁化的mores,而演变成为了一个真正的现代概念。

麦金泰尔因此也追溯了“道德”这个概念在英语世界的演变:

“英语中‘道德的’在其原初用法中译自拉丁文,后来变成了名词,作为‘道德’(the Moral)在这一时期的所有文献中都表示文献所包含的实践训诫。在这些早期用法中,‘道德的’既不与‘明智的’或‘自私的’这些概念相对照,也不与‘合法的’或‘宗教的’相对照。当时与这个词的含义最为接近的是‘实践的’。随后,在更宽泛的词义史上,通常它是‘道德的德行’(moralische Tugend)这一术语的组成部分。再后来它成为独立的概念,其含义不断变得越来越窄。”

“只有在16和17世纪中,‘道德’这个概念才包含了它可辨识的现代含义并在我所阐述过的那些关系中使用。只是到了17世纪晚期,它才首次在其最严格限定的一般意义上使用,即主要用于与性行为相关的事情上。‘不道德的’甚至被人们用作与‘性放荡’这个习惯性术语相等同,这是如何发生的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却必须推迟,因为如果不告知那个历史时期(从1630年到1850年)为道德提供合理性辩护所做的尝试,道德概念同时获得了普遍的和特殊的含义,道德这个词汇的历史就不可能正确地被给出。在这个历史时期,道德成为了一个特殊领域的名称,这个领域中的行为规则既非神学的也非法律和美学的,被承认为一个真正属于自身的文化空间。只有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道德的东西才与神学的、合法的和美学的东西分离开来成为被承认的学说,这时,一个独立的、为道德进行合理性辩护的计划才不仅成为个别思想家关心的事,而且成为北欧文化的一个中心问题。”

可见,“道德”完完全全是一个现代概念,现代与古代的一个根本变化在于:古代伦理关心的核心是人类的共存,现代道德关心个人行为的规范;古代伦理以美好生活(幸福)为终极目的,现代道德以个人自由为基本前提;古典伦理注重考察伦理关系中德性/德行对于实现幸福(美好生活)的意义,现代道德注重考察的是个人行动的规范如何在以法治为基础的公序良俗中证成有尊严的自由人格与权利。

刊发本文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56卷)书影




康德对伦理与道德的区分



康德在从事伦理学思考时,受到苏格兰道德情感论的强烈影响,对此大家都很清楚。他自然也接受了“道德科学”的概念,哲学、乃至“形而上学”要“作为科学出现”,是他《纯粹理性批判》的核心诉求。但是,当休谟把他“从独断论中的迷梦中惊醒”之后,在“道德科学”上他自然是有了超越长期影响他的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的“通俗道德哲学”的规划,却没有继续跟随在休谟之后亦步亦趋。他超越于休谟经验主义“道德科学”的地方在于,他严格区分了两种因果律:自然的因果律和自由的因果律。通过这一区分,他就既可继续在“科学”的概念下从事伦理学,又可以其实践理性优先框架下的先验哲学方式,超越休谟所谓“从是(事实)推导不出应该(道德)”的“道德科学”论证困境。至于作为探究自由因果性的伦理学,为何需要区分“伦理”与“道德”两个层面,我们先看看康德自己在着作中(本文仅以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以下简称GMS,为范本)是否做出了规范化的区分,然后再来分析他为何有必要做出区分。

我们先看GMS书名,康德用的是Sitten,这是德语:风俗、习惯、伦理的常用词Sitte的复数,它直接对应于古希腊的ἦθος,而不是拉丁文的mores。如果我们从词源学含义来看,这个书名当然就该翻译为“伦理形而上学探本”,而不是“道德形而上学探本”,这是不用怀疑的。

但问题是,假如康德不是在古典意义上、就是在现代“道德”的意义上来使用Sitten呢?那当然可以另当别论,可是,我们先看康德自己在“一个括号”中对Sitten的一个说明:

“尽管Sitten这个德语词汇如同其拉丁词mores一样,只意味着Manieren(礼俗)和生活方式…”

可见,康德并非在现代moral意义上使用Sitten,那么这个书名,无论就其词源学含义还是就康德对它的使用,都向我们表明,它探讨的就是“礼俗”、“习俗”的伦理性,“伦理性”的纯粹根源,它向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发布其“伦理规范”的伦理性根据或理由,我们作为有理性的人如何依据这样的“伦理规范”为自己的行动及其行动意愿立法,这构成来《伦理形而上学奠基》的主题。

当然,任何一门伦理学都需要为个体行为“我该做什么”提供指导性原则,也即要为个体的道德确立原则和基础,这就确实需要区分“普遍伦理”与“个体道德”,区分“普遍伦理”的“伦理性”(Sittlichkeit)和个体道德的道德性(Moralität)。不做这种区分,个体道德的规范和作为这种规范的根据与基础,就不能区分,从而导致什幺是对什幺是主观的准则,什幺是必然的、绝对要遵循的先天伦理法则没有分别的意识,先行立法和先天立法就不能区分。康德是第一个明确意识到这种区分必要性的哲学家,我们以《伦理形而上学探本》(简称GMS)为例,先对康德关于这几个词语的区别使用做一个统计:

“伦理”(Sitten)这个概念作为主词,在GMS中一共使用了 17次,德文标准版(皇家科学院版全集第IV卷)页码如下:388、389、390、391、392、404、406、409、410、412、417、421、426、443、444、446、462。

与之密切相关的“伦理性”(Sittlichkeit)一共使用了22次,德文标准版(皇家科学院版全集第IV卷)页码如下:406、407、408、409、410、416、419、420、426、432、435、436、440、441、442、443、445、447、448、452、453、460

“伦理法则”(Sittengesetz)11次,德文标准版(皇家科学院版全集第IV卷)页码如下:389,389,390,390,390,390,390,410,437,450,453,453

“道德哲学”(Moralphilosophie)仅仅使用3次:389、390、392

请注意的是Moral这个词一共只出现5次,德文标准版(皇家科学院版全集第IV卷)页码如下:388,412,429,436 ,456。但就这麽5次使用,全都不是在我们一般说的“个体道德规范”意义上使用,而是在“道德学”意义上使用,它区别于伦理学的经验部分:实践的人类学:

例如:(4:388):wiewohl hier der empirische Theil besonders practische Anthropologie,der rationale aber eigentlich Moral heißen könnte(不过伦理学的经验性部分在这里将会特别地被叫做实践的人类学,而理性的部分则会真正地叫做道德学)。

436:Die Teleologie erwägt die Natur als ein Reich der Zwecke, die Moral ein mögliches Reich der Zwecke als ein Reich der Natur.(目的论把自然当做一个目的王国来考虑,道德学则把一个可能的目的王国当做一个自然王国来考虑。)

“道德的法则”(das moralische Gesetz)一共出现了9次:389、391、412、440、442、449、450、460、463

“道德的”(moralisch)作为“形容词”出现了25次,德文标准版(皇家科学院版全集第IV卷)页码如下:389、390、391、397、398、399、400、401、403、404、406、407、410、412、417、419、424、433、439-444、449、450、455、460-463。(可见“道德的”作为形容词出现得还是比较多,这该如何解释呢?我们将在下文回答这个问题。)

“道德性”(Moralität)出现10次,德文标准版(皇家科学院版全集第IV卷)页码如下:392,408(2次),412,434,435,439,443,453,462

由此可见,“伦理”与“道德”、“伦理法则”与“道德的法则”,“伦理的”与“道德的”,“伦理性”与“道德性”从字面上是严格区分开来了的,这一点必须作为事实予以确认。

在承认这一基本事实基础上,我们需要反驳本文开头提到了第二种意见,说虽然康德可能字面上区分了这些概念,但那仅仅是字面上的区分,实质的含义还是没有区分,即Sitte就是Moral,Sittlichkeit就是Moralität。所以,为了反驳这一意见,我们现在需要考察,康德在伦理与道德、伦理性与道德性的含义上究竟有没有区分,如何有区分,区分何在?

康德字面上的区分简直是毫无意义的任意而为吗?显然不是,也不可能是。

康德确实使用了三次“道德哲学”,我们先来看看,这种“道德哲学”与其书名Metaphysik der Sitten是不是同一个意思,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幺确实我们很难区分康德的“伦理”与“道德”;如果是答案是否定的,那幺康德Ethik(伦理学)、Metaphysik der Sitten(伦理形而上学)、Sittlichkeit(伦理性)和Moralität(道德性)就不是想当然地使用,我们必须按照他自己的使用来理解它们的含义。

实际上就像康德使用Moral不是指我们通常使用的作为个体行为规范的含义,而是“道德学”(Moral)的含义一样,他使用“道德哲学”这个概念时,也绝不能等同于他的“伦理形而上学”,也就是说,康德的Metaphysik der Sitten决不能等同于Moralphilosophie。具体地说,康德使用的Moralphilosophie,指的都是先验和经验混杂不分或者仅仅是处理“通俗的伦理处世智慧”,这是对他同时代的道德哲学的统称,既包括英国经验主义的伦理学,也包括德国沃尔夫和伽尔韦的伦理学。而Metaphysik der Sitten则专指他自己所要建立的纯粹伦理学,即伦理学的“理性部分”,所以,只有但康德特别加上一个“纯粹的”定语,die reine Moralphilosophie才等同于他的Metaphysik der Sitten。英文世界把康德Metaphysik der Sitten全都翻译为Metaphysik der Moral,导致的结果就是把康德孜孜以求的纯粹伦理学重新退回到康德之前的浑然不分状态,使得康德建立Metaphysik der Sitten的努力前功尽弃,所以是非常糟糕的译法。康德为什幺非要把纯粹伦理形而上学与不纯粹的道德哲学严格区分开来呢?康德自己这样说:

“一门伦理形而上学之所以是不可或缺、必然要有的,不单纯是出于思辨的动因,而去探究那些先天地植根于我们理性中的实践原理之源泉,反而是因为伦理本身,只要缺失了正确评价它们的那根引线和至高标准,就总是会遭到各种各样的败坏。因为对于在道德的意义上什么应该是善的这个问题,仅仅说它合乎伦理法则是不够的,而且也必须是因伦理法则之故(um desselben willen)而发生;否则,那种符合就只是非常偶然和棘手的,因为非伦理(unsittliche)的根据固然有时也会产生出合乎伦理法则的行动,但更多的时候是产生违背伦理法则的行动。现在,既然纯粹的和真正的(这在实践中恰好是最为重要的)伦理法则除了在一门纯粹哲学中之外,不可能在任何别的地方找得到,所以这一纯粹哲学(形而上学)必须先行,没有这门形而上学到处都不可能有道德哲学,甚至那种将前者的纯粹原则混合到经验性原则当中的道德哲学,也配不上一种哲学之名(因为把哲学和普通的理性知识区别开来的正是,哲学把后者只是混杂地把握的东西在这门单独的科学中阐述出来),更不用说配不上一门道德哲学之名了,因为恰好由于这种混杂,它根本损害了伦理本身的纯粹性,并与伦理的固有目的背道而驰。”(GMS,4:389-390)

之所以引用这幺长的一段话,就是因为在这段话中,涉及到了我们上面所要考察的主要概念及其区分。首先康德阐明了他所要确立的“伦理形而上学”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在于,为了“伦理”(Sitten)本身而去探究“先天地植根于我们理性中的实践原理之源泉”,寻找到正确评价“世俗伦理” 的“那根引线和至高标准”,这根“引线和至高标准”依然不是别的,而是“纯粹的和真正的伦理法则”,即“先天地植根于我们理性中的实践原理”。不是把“道德上的善”作为“伦理”的“至高标准”,而是相反,“道德意义上的善”必须“因伦理法则之故(um desselben willen)而发生”才是纯正的;因此伦理法则是最高标准,它规定什幺在道德上是善的。于是,就有一个需要,必须首先建立一门纯粹哲学、即伦理形而上学,才能探寻到纯粹先天立法的伦理法则。只有先行建立了一门纯粹哲学、即伦理形而上学,才有可能出现配得上哲学之名的“道德哲学”。永远与“经验性原则”相混杂而不能超拔出来的“道德哲学”根本配不上“道德哲学”之名,但现实中存在的却总是这种“道德哲学”!

所以,“道德哲学”(Moralphilosophie)是康德要超越的目标,而不是要确立的目标。从“伦理形而上学探本”的三章内容来看:“第一章,从普通的伦理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伦理理性知识;第二章:从通俗的伦理处世智慧过渡到伦理形而上学;第三章:从伦理形而上学过渡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根本就没有“作为个人行动规范”的“道德”什幺事。如果我们能够模仿黑格尔对康德批评,极端一点说的话,我们甚至完全可以说出与黑格尔相反的话来:康德“固守这种单纯伦理的立场”“而不把它过渡到道德的概念”!当然我们不会这样说,因为毕竟“道德哲学”依然是这种“过渡”中的一个“中间环节”,这从康德在GMS“前言”的最后描述本书三章内容的用词变化即可清楚地看出来,“第一章”和“第三章”的标题都与“目录”上是一致的,只有第二章的标题改变为:“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过渡到伦理形而上学”。

这就充分说明,康德自己所用的“道德哲学”之词,只要没有加上“纯粹的”定语,指的就只是“通俗的伦理处世智慧”。同样在“前言”中,康德这段话也同样能起佐证作用:

“不过,人们不要以为,在着名的沃尔夫置于其道德哲学、即他名之为普通实践的处世智慧(allgemeinen praktischen Weltweisheit)面前的概论中,就已经有了这里所要求的东西,因而这里就不可能涉入一个完全崭新的领域。正是因为它应该是一种普通的实践的处世智慧,…它因此就区别于一种伦理形而上学”(4:390)。

“道德哲学”作为通俗的、普通的伦理处世智慧,正是康德的“伦理形而上学”所要超越的东西。不仅如此,康德同时还论证了,“伦理形而上学”必须“先行”建立,没有它,哪里都不可能存在真正的道德哲学。混杂的道德哲学不仅不配道德哲学,而且“它根本损害了伦理本身的纯粹性,并与伦理的固有目的背道而驰。”

在论证了“伦理形而上学”与“道德哲学”的区别之后,接下来我们必须论证康德的“伦理性”与“道德性”究竟区别何在。

康德伦理学是西方伦理学史上最为着名、最为经典的“道义论伦理学”(die deontologische Ethik),也称之为“义务论”体系,区别于强调追求幸福和德行的“德性论”。对于这样一个义务论体系的伦理学,说它不过渡到“伦理性”,只停留在“道德性”上,无论如何都是说不通的。

义务,无论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离不开各种伦理关系,这是康德GMS以“伦理法则”为核心的原因,但他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伦理法则”,在什么意义上言说伦理法则的“伦理性”?这是我们现在最为关心的问题了。

大家至今没有注意到,康德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伦理学”,GMS阐述的是第一种,是最为宽泛的“大伦理学”概念,它直接对应于希腊化时期的知识体系分类,也即直接对应于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确立的“道德科学”。在GMS一开始界定什幺是“伦理学”时,康德就说:

“古希腊哲学分成三门科学:物理学、伦理学和逻辑学”,并在同一页说,“形式的哲学叫做逻辑学,但质料的哲学,必须同特定的对象和规律打交道,它们是相互从属的,因此有两种。这些规律要幺是自然规律,要幺是自由规律。关于第一类规律的科学叫做物理学,另一类规律的科学就是伦理学;前者也被称为自然学说(Naturlehre),后者也被称作伦理学说(Sittenlehre)。”(4:387)

虽然1797年的《伦理形而上学》(Metaphysik der Sitten),康德在“导论”部分总的说来是延续了这样一个宽泛的与研究自然必然性规律之自然科学相对来规定“伦理学”(Sittenlehre)的思路,把伦理学规定为研究自由的因果性的学问。在这方面充分表现出康德追求伦理学之“科学性”的一面,“自由因果性”作为“伦理法则”,像自然科学的自然因果律一样,是普遍有效的“法则”,但它却是“自由的法则”。但是,在进一步规定这个宽泛的伦理学概念时,康德在这里又做了进一步的区分,可惜这个区分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这个区分一方面把“自由”区分为外在行动的自由和内在行动意愿(意志)的自由,于是“伦理法则”作为“自由的法则”就区分为为“外在自由”立法的“法权论”和为“内在自由”、即“行为意愿”或“行为准则”立法的“德性论”:

“这些自由的法则,区别于自然法则,叫做道德的(moralisch)。仅就它们以单纯的外在行动及其合法则性为目标而言,它们叫做法学的(juridisch),但它们也要求它们(这些法则)本身应该是行动的规定根据,所以它们也是伦理学的(ethisch),进而言之,我们说:同前者相一致是行动的合法性(Legalität),同第二者相一致是行动的Moralität。”

因此,“伦理学不为行动立法(因为这是法学的事),而只是为行动的准则(Maximen)立法”

所以,与GMS相比,康德在晚年的这本《伦理形而上学》中显然提出了一个相对狭义的伦理学概念,它不再是与“物理学”相对,而是与“法学”相对。它是为了在“伦理法则”中进一步区分为“合法性”的外在自由法和“道德性”内在自由法。因此,康德的“道德性”是在这个狭义中才成立的概念。

相对于“物理学”的大伦理学概念,研究总的伦理法则(规范性理念),针对的对象是“所有理性存在者”(康德的这个概念,不单单指人类,而且指“天使”这类外星上的“理性存在者”)的礼俗(Sitten),因此,康德的“伦理”不局限于人类的伦常关系;但与“法权学”相对的伦理学概念,研究个体行动意愿的原则,针对的是人,更准确地说,个人意愿的准则(Maximen);所以,“道德性”概念是对人为自身主观准则、心愿立法的一个评价标准。相比之下,伦理性概念优先地关注“一般理性存在者”作为“本体”的存在者“应该”具有的生活和行为之理则,因而是考察先天立法的自由法则;而“德性论”的伦理学概念更多地是关注个体的自由意愿方式,是“意志的伦理性”,即考虑人作为“现象的存在者”对自身的物理性生命的义务,又要考虑人作为“本体的存在者”对自身作为道德性生命的目的论义务;大伦理学概念更多地讨论本体的、先验的自由伦理,狭义伦理学概念更多地是研究个体行为意愿、即把合法性的权利法则变成动机的道德性的自由伦理。所以,前一种伦理学概念包含法学、也即包含处理“群己权界”的法权命令,而且康德本人不是一般地认为他的伦理学包含“法权”,而且强调“法权论作为伦理学的第一部分”(die Rechtslehre als der erste Teil der Sittenlehre ist),而狭义的德性论伦理学必须与此区别。因此,康德伦理学的基本框架是这样的:

伦理学(大)——伦理法则——自由法则—先天立法—伦理性(本体存在)
法权学(第一部分)——权利法则——外在自由—为行动立法—合法性
伦理学(小)——德性论——意愿的自由—为意愿立法—道德性

在这个框架内,“大伦理学”相当于哲学体系中“逻辑学”、即形式化“形而上学”,而“作为伦理学部分的法权学”和“小伦理学”(德性学说)如同“逻辑学”有两门“应用”学科(物理学和伦理学)一样,也是作为“大伦理学”确立的“伦理形而上学”的两个应用领域。这样,虽然康德关于“伦理性”的概念没有变,但由于添加了关于外在自由与权利的法学部分,使得这种“伦理性”更加具有“层次性”了,同时,关于“道德性”概念如何区别于“伦理性”概念就更为明晰了。

伦理法则(既包含先天立法的伦理法则,也包含后天立法的、即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中蕴含的“伦理法则”和“德性论”中蕴含的伦理法则)的“伦理性”是与“物理”的“自然法则”相对的自由法则的伦理性,总而言之,它应该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必然性。

“伦理学”不研究“物理的必然性”,而研究“人类行为”的自由性,但作为“伦理”,它一定要基于自由,即基于人类愿意不愿意为之的“意志自由”。这种自由,不表现为“任性”,因为“任性”依然带有“自然的因果性”,不是真正自由的,而表现为“法则”“范导”下的“自由”,这种“自由”就其为自由而言,要出于行动者的“自愿”或“选择”,要体现为“自我立法—自律”(这是专属于人类的,因而是“道德的”),但就其为“伦理法则”而言,依然要具有“法则”本身所具备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这“三性”就是康德“伦理性”的主要含义。

“客观性”表达“伦理法则”虽然出于行动者本人主观上“自愿”、“自由选择”、“自律”,但它决不表现为“主观的准则”,而是“客观的法则”;

“普遍性”指的就是“伦理法则”必须对于所有理性存在者(alle vernünftigen Wesen)都“有效”、对一人一家、一邦一国、乃至我们全人类有效都不算,它具有“必然的约束力”或“规范有效性”必须对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有效,才算是“客观的法则”。康德真诚地相信,其他星球上也存在“有理性的存在者”,还有“天上”的“天使”之类都是“有理性的存在者”,这是他坚决反对“伦理学”仅仅建立在“经验人类学”基础上,以“人性论”为基础的原因。所以,“伦理性”要涉及所有这些理性存在者的关系,同时要涉及人类行动者个体自身不同存在状态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同侪的伦理关系(既涉及“群己权界”—法权关系;也涉及相互对待的伦常关系);还要涉及自身作为现象界的存在者与自身作为“智性世界”的存在者、作为“本体界”存在者的关系。正因为“伦理性”涉及这诸多关系,康德把其“义务体系”区分为:对自身的义务;对他人/他者的义务;对自身的完全义务/不完全义务;对他人/他者的完全义务/不完全义务。

“必然性”:康德认为“义务”是“必然”要履行的“本务”,因而“作为法则”的东西是不管结果如何,“必然”具有约束力(Verbindlichkeit/obligation)的规范。这种必然性来自其作为法则作为“先天立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毕竟是“自由的因果律”,因而还是要有主观上的“认信”,即不管其结果如何,你只要主观上认为这是你的义务,你在确立行动原则时确认了你的准则与普遍法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具有道德性与伦理性的法则就具有了引发行动/践行的“必然性”,否则就会“良心不安/谴责”。因而,康德一直强调“伦理法则”是“先天”立法的,这不仅是“伦理形而上学”作为一门“纯粹哲学”本来就应该“只从先天的(a priori)原则出发阐明其学说”、从先天的“本原”“去探究那些先天地植根于我们理性中的实践原理之源泉”(4:390)“所有其余的真正伦理法则都莫不如此;因而,这里约束性的根据不能到人类的本性中或人所置身其中的世界之环境中去寻找,而必须先天地仅仅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4:389)。本原、纯粹、先天、纯理性概念,都是保证“伦理法则”之有普遍的必然的约束力之根据,这里包含的只是一个观念:在康德心目中,伦理法则作为先天的存在法则,是绝对的先天道义。

在这最高、最纯的意义上,康德确实也把“伦理性”与“道德性”等同起来,但他依然十分清楚地区分“伦理性”和“道德性”不同面相。在讲“伦理”的“伦理性”时,更多地是从“天/人”、“先天/后天”,“本体/现象”“形式/质料”“理性/意志”这些关系中讲,强调“前者”对“后者”具有根源性、规定性、法则性、“存在论”/“本体论”的意义,由此体现“伦理”“道义”的绝对性。

而在讲“准则的”“道德性”(Moralität)时则明显不同。首先立法的主体不同,“道德性”指的是个体立法,康德每次强调的都是“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如何行动,如何做什么。就时间上或逻辑上,“道德性”的法是个体行动者在行动之前的“先行”立法,即行动之前确立自己行为原则时,必须问自己:我主观上愿意发生的这个行为,按照“伦理法则”“应该发生”吗?他在4:429-430两页列举的关于能否自杀、能否做虚假承诺的例子,都是这样的“先行立法”,以考察/反思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按照伦理原则(普遍法则)“在道德上”“ 我们愿看一看,这是否能行得通”(4:429)。所以,“道德性”在立法形式上/时间上属于“先行立法”,在“内容上”则必须涉及本人主观愿意的“准则”是否能够与“普遍法则”相一致,这才是一个道德行动是否“行得通”的唯一标准。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说:

“道德性(Moralität)存在于一切行动与立法的关系中…但是,这种立法必须能在每一个理性存在者自己身上发现,并从其意志中产生”(4:434)

“道德性是行动与意志自律的关系,这也就是通过意志的准则而对可能的普遍立法的关系。与意志自律能够共存的行动,是允许的,不能与之一致的行动,是不允许的。(4:439)”

在这个区分的意义上,“道德性”与“伦理性”是有可能完全对立的:如果我们不从我们的伦理性概念中推导出“完善性这个本体论的(ontologische)概念”,那么,“这个依然留给我们的神圣意志概念,就必定会从荣誉欲和统治欲等属性出发,与权力和仇恨的可怕表象结合起来,来为一个与道德性(Moralität)截然对立的伦理体系(System der Sitten)奠定基础。”(4:443)

之所以可能存在着对立,原因也不难理解,因为伦理性作为先天立法,“伦理性的普遍原理,它在理念中为理性存在者的所有行动奠定了基础,正如自然规律为一切现象奠定了基础一样。(4:452/453),而“道德性”的法是每一个个体面对各自生活中的复杂的经验处境,如在困境中要不要自杀,在急需钱救急却又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时能不能做虚假承诺,这时考虑其主观的行动准则与客观法则之间的关系,这时如果立法者本人不能从伦理理念而以某个个人的意志、哪怕是神圣的意志为基础,就有可能使得道德性与伦理体系对立起来。这就非常清楚了,伦理性涉及各种层面的存在论关系,道德性涉及具体的规范性关系:即准则/法则关系。总之,它们区别的关键点在于:

伦理性:先天立法、被给予性、在理念中,存在论关系
道德性:先行立法、反思行动、在立法者自身的意志中  准则/法则关系
                    


康德的伦理性与黑格尔伦理性的区别以及如何解读黑格尔对康德缺乏伦理性立场的批评


康德、费希特、施莱尔马赫、黑格尔都使用同一个概念Sittenlehre作为Ethik的代名词,我们把费希特、施莱尔马赫和黑格尔的翻译为“伦理学”,而把康德的却翻译成“道德学”,却反过来说跟着黑格尔说康德没有伦理性,只有道德性,这无论如何都是说不通的。他们都以讨论Sittlichkeit作为实践哲学的核心,我们却非要附和黑格尔说:“康德的语言习惯偏爱于使用道德这个术语,他的哲学的实践原则几乎完全陷于道德这个概念,简直致使伦理的立场不可能成立,甚至着重地取消了伦理并对它感到愤慨。但是,即便根据语源学道德和伦理也是同义词,这也并不妨碍把这个既经区别开来的词语用作不同的概念。”

我们已经在上文考察了康德区分了伦理性与道德性,在黑格尔之前已经把它们用作不同的概念,所以消除了黑格尔要把这一区分算作他的“首创”这一流传至今的误解。但是,我们要承认的是,一方面,康德自己确实有些说法存有混淆伦理性与道德性的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伦理性与道德性在他那里依然没有相分的印象;另一方面我们同样要承认,康德的“伦理性”的确与黑格尔的“伦理性”有不一样的地方,我们该如何更加清楚地界定他们之间的区别呢?这也是让我们确证康德式的区分及其意义的关键。我们现在先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然后再来分析该如何理解黑格尔对康德的批评。

康德自己的用词中最让人相信他不区分伦理性与道德性的,是GMS中这三个标题:

(1)Die Autonomie des Willens als oberstes Prinzip der Sittlichkeit(意志自律作为伦理性的最高原则)(4:440)

(2)Die Heteronomie des Willens als Quell aller unechten Prinzipien der Sittlichkeit(意志他律作为所有非真正的伦理性原则的源泉)(4:44)

(3)Einteilung aller möglichen Prinzipien der Sittlichkeit aus dem angenommenen Grundbegriffe der Heteronomie(从被假定的他律的基本概念对所有可能的伦理性原则的划分)(4:442)

仅仅从这三个标题来看,似乎没有问题,康德都围绕“伦理性原则”来阐明“自律”和“他律”。但关键在于,“自律”和“他律”不都是“道德原则”吗?康德说它是“伦理性原则”,这不反证了康德不区分伦理性和道德性吗?这种看法,还能从《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自己的这句话获得支持:

Die Autonomie des Willens ist das alleinige Prinzip aller moralischen Gesetze und der ihnen gemäßen Pflichten;alle Heteronomie der Willkür gründet dagegen nicht allein gar keine Verbindlichkeit,sondern ist vielmehr dem Prinzip derselben und der Sittlichkeit des Willens entgegen.

【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的法则及其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任意的他律相反不仅根本建立不起约束力,而且反倒与约束力的原则和意志的伦理性相对立。】

因为康德在GMS中说“意志的自律”是“一切伦理性的最高原则”,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却说“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的法则的唯一原则”,这不是说明伦理与道德根本就无区别吗?为了反驳这一粗糙的观点,请先注意康德的用词,伦理性原则用的是:Prinzip der Sittlichkeit,而“道德的”依然用的是形容词:aller moralischen Gesetze,这说明了什么呢?

第一、伦理法则或伦理性法则是康德探讨的主词,而“道德的”仅仅是对伦理法则的“评价性的”用语。按照我们上文区分的大伦理学概念,伦理法则是探究自由的法则,这种自由法则,既可以是外在自由的法权哲学的权利法则,也可以是内在自由的“道德的法则”,因此,说“伦理法则”是“道德的法则”时,也并不支持康德不区分伦理与道德,反而更是强化了伦理与道德的区分:伦理法则是总的规范性概念,而道德的法则则是个体意志内心的主观立法,但前者作为后者的基础和根据,可以是“道德的”,却又是所有“自律”与“他律”的最高“道德性”的标准,作为形容词的这一评价性的用法,现在几乎得到了国际学界非常广泛的认同:

德国波恩大学的霍恩教授在其对GMS的评注中说:“在《奠基》中本质上探究的是道德的评价判断和应然陈述的形式和根据”

Chen Hsin-Pai在2015年提交给德国图宾根大学的博士论文中,对此说得更清楚:“如果我们把康德实践哲学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我们就可以确定,康德的‘理性兴趣’不限于道德思想。因为不仅对于个人的生活而且对于个人的共同生活,康德都力图把一种基于纯粹理性的规范性思考确立起来。与其他人相比,康德关于规范性思考的特征首先在于,在探索权利与道德关系时不是围绕把道德观念转化为实证法的可能性为核心,反而是同聚焦于价值判断和应该诉求的评价标准,使得不仅伦理,而且伦理性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起本质的作用。恰恰是在这一点上,也即鉴于伦理性不仅对于康德的道德思想而且也对于他的权利思想表达为最高的标准,康德的权利哲学和国家哲学才可能被视为一种权利伦理学和国家伦理学。”

第二、“意志自律”作为个体的意志立法,一方面是“道德性”的最高标准,同时它也反映出一个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者与所有其他有理性存在者之间“伦理关系”之“伦理性”的最高标准。所以,既可以说是伦理性的最高标准,也可以说是道德性的最高标准,但这样说,绝不意味着伦理性和道德性的等同,依然是要反映出伦理性的两种不同立法的不同面相,德国图宾根大学的赫费教授说:“一个无限制的善的理念不仅对于个人方面的、而且也对于制度性方面的人的实践,尤其对于法与国家是有效的。因为我们在实践上可以区分这两种观点,也存在伦理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方面把道德性作为人格(Person)的伦理性,另一方面把法的理性概念,政治的正义性作为个人共同生活中的伦理性”。

这就非常清楚地界定了康德与黑格尔关于“伦理性”的联系与区别了。有一个总的“伦理理念”,这是他们两人都共同的,也就是说,作为先天立法的是“伦理理念”:康德说:“伦理性的普遍原理,它在理念中为理性存在者的所有行动奠定了基础”((4:452);而黑格尔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定义“法哲学”:“哲学的法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但黑格尔的“法”作为一个总的规范性理念,作为法的理念是自由,这一点完全与康德一样。但黑格尔是从法的理念取得“实证化”、即“达在”(或“定在”Dasein)的过程来考察自由理念的现实化,于是表现为抽象法、道德性(法)和伦理性(法),我们是在这一进程中接受黑格尔关于道德性与伦理性的区分。而康德总是在一个“伦理形而上学”的框架内来论述,这个框架如果我们按照康德实践哲学的整体进程来把握的话,是完全可以得出黑格尔的抽象法、道德性和伦理性三种法的规范性概念的,但是,我们一般却先验地接受了黑格尔的说法,把康德的“伦理形而上学”直接等同于“道德形而上学”,于是康德的“法”和“伦理”的讨论统统消隐不见,只剩下一个“道德性”的法:为主观意志立法。

但哪怕我们把康德的法权哲学(在法权关系上能更好地比较康德与黑格尔伦理性的差异所在)排除在外,仅仅就“伦理性”与“道德性”的概念来比较康德与黑格尔,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康德的伦理性更突出的是“意志的伦理性”(Sittlichkeit des Willens:《实践理性批判》第一卷第一章,§8定理IV.A59),而黑格尔却是“伦理实体”(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伦理性。虽然这并非他们的全部差异,但仅仅这一差异就能证明,康德是有其独特的伦理性视角的。如果我们深入到康德法哲学中,我们还可以更深一步地看到康德在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法权关系中,同样展示了法的道德性和伦理性的不同关系,甚至在这个层面上与黑格尔的法哲学总体构架具有类似性,但在这里,我们仅仅指出存在这一区别就已经足以证明,黑格尔对康德的这一批评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对意志的认识毕竟是通过康德哲学关于意志具有无条件自律之思想(参照第133节)才获得了其牢固的基础和出发点,但是固守于这种单纯道德的立场,而不把它过渡到伦理性概念,就容易把这种收获贬低为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并把道德科学沦为一种为义务而尽义务的空谈。”

至于他对康德的另一些批评,说康德的哲学立场“缺乏一切环节”(如黑格尔那样的三段论式的推演和历史地发展),这是可以接受的;但说康德“固守道德的立场”,“完全陷于道德的概念,致使伦理的立场不可能成立”,这完全是出于“有意识地”误解。GMS中不仅有伦理型态的“三个过渡”,在这些“过渡”中,康德不是致使“伦理的立场不可能成立”,而是“致使通俗的伦理处世智慧”,因而是那时“通俗的”“道德哲学”立场不能成立,相反,康德要证明一种伦理立场必须成立,必须“先行”,那就是纯粹理性的“伦理形而上学”的立场!黑格尔恰恰完全不顾这一立场对于康德哲学、尤其是整个实践哲学的意义,使得他对康德伦理学的判断越来越受到学界的批评,不值得认真对待。


来源:伦理学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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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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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23:13: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诞辰300周年|韩水法:康德是“活的思想家”
康德(1724.4.22-1804.2.12)是德国最伟大的哲学家,以一己之力改变了十八世纪德国哲学的面貌;更重要的是,他为世界哲学史开辟了一个新时代。日本学者安倍能成曾说,康德哲学是蓄水池,之前的哲学都流向他,后来的哲学又从他这里流出。我国著名的康德学者郑昕也留下了一句广为流传的格言:“超过康德,可能有新哲学,掠过康德,只能有坏哲学。”时至今日,康德仍是“活的思想家”,他的理想主义可以看作是应对当今时代平庸化的一剂良药。在2024年——康德诞辰300周年,逝世220周年——澎湃新闻同中国康德学会共同策划,将陆续发布对世界各地资深康德学者的深度访谈,再次挖掘这位哲学家的光辉精神以及对于现今世界的意义。
1999年,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韩水法翻译的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出版,直接被收入商务印书馆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韩水法原本是应商务印书馆邀约,校订关文运先生的旧译本,但后来发现关先生的译文有许多难以校改的问题,如核心术语不一致、表述不准确、句式改动颇大,而且实际上可能主要是依据英译本译出。经协商,他决定重新翻译《实践理性批判》。从本科毕业论文、硕士论文直到博士论文都以康德哲学为题目,韩水法对康德的文本非常熟悉,所以仅用半年时间就完成了翻译工作。他翻译的《实践理性批判》在国内的康德哲学教学与研究中都占有重要位置。除了翻译之外,韩水法还出版了《康德传》《康德物自身学说研究》《批判的形而上学:康德研究文集》等康德研究著作。


韩水法翻译的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自1988年回北大任教以来,韩水法系统地开设了康德哲学课程,从《纯粹理性批判》、“康德实践哲学”、《判断力批判》的研究课,到“康德”以及“德国唯心主义”的专题课。这些研究课程虽然要求很高,但以阅读和研究为宗旨的方式吸引了许多热爱和关切康德哲学的学生和老师。选修过这些课程的学生,不少后来成为了国内康德哲学、政治哲学和美学等领域的学术中坚力量。
2019年,在《实践理性批判》韩译本出版20年后,中华外国哲学史学会康德哲学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康德学会”)成立,韩水法任主任。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一方面促进国内康德研究更为深入和全面地展开,便于康德研究和教学的经验交流和讨论,另一方面也促进中国康德学界与国际同行的高水平的交流和讨论。
韩水法的研究领域较为广泛,当时他还从事韦伯与社会理论、政治哲学的研究,近年来他转向了汉语哲学的开创性研究,但康德哲学依然是他的核心领域,同时也是其他方向研究的坚实的基础。谈及中国的康德哲学研究,他无疑也是一位绕不开的学者。因此,在康德诞辰300周年之际,澎湃新闻特此刊发对韩水法的专访。


韩水法
“活的思想家”康德
澎湃新闻:不仅在国内,在国际学界,关于康德的研究论文和著作一般都多于对其他哲学家的研究,这同康德在哲学史上的重要性和系统性有关吗?
韩水法:康德哲学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个是系统性,康德哲学成体系地涵盖了当今哲学最重要的领域,包括认识论、形而上学、实践哲学(实际上包括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哲学和历史哲学等)、美学、科学哲学、宗教哲学,甚至还包括教育哲学。另一个是深刻性,它的思想切中了人类的一些根本关切,比如说“人是什么”,“我能认识什么”——这类问题的内容虽然会随着时代有所变化,但人的性质依然是个问题,而认识的可能性和范围仍旧不确定。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依然需要回溯到他的思想那里去。这一点和自然科学不太一样,因为自然科学会以新的知识解释过去,先前的理论已经不再重要。
这样一种系统性与深刻性使得康德成了哲学研究绕不开的一个人物。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施太格缪勒在《当代哲学主流》的开头指出,分析哲学、现象学等当代主流都要从康德开始谈起。他认为,这些主流学派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回应康德,或是接受他探讨哲学的方式,或者是以对康德的批判展开自己的学说——这是一个公认的说法。在国内学界,流行的说法是援引日本学者安倍能成的那个通俗但不太准确的说法:康德哲学有如大江中的一个水库,“康德以前的哲学概皆流向康德,而康德以后的哲学又是从康德这里流出的。”——事实上,一些非主流的哲学与康德或许没有多少关系。
我们还可以举出其他更具体的例子。艾耶尔的《语言、真理与逻辑》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经典文献,它是从批评康德开始的,但其基本概念却是来自康德的分析和综合。牛津日常语言学派代表斯特劳森的《感觉的界限》是专门研究康德的专著,康德成了他建构自己理论的重要思想资源。现在一些前沿的分析哲学家,例如约翰·麦克道威尔、约翰·塞尔、罗伯特·布兰顿等重新研究康德,并由此提出新的问题和看法。
简单来说,我们可以认为康德哲学依旧是活的思想。尽管它所处的科学技术和其他知识背景跟我们今天的不一样,但是他对哲学的基本、结构性的问题的思考在今天看来依然是洞见,有现实的针对性,仿佛他是一个正在工作的哲学家,在切实地思考我们当下面临的大问题。当然,对哲学家的研究可以从很多层面切入,可以做语言学的文本研究,也可以做哲学史的研究。但我自己的研究思路依旧把康德看作一个“活的思想家”,然后去追问:当我们人类面临当前的一些问题时,康德给出了一些什么样的启发?或许康德已经直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或许康德给出了一些原则性的东西。我们当然不能说康德思考了今天所面临的所有问题,给出了直接有效的路径,也不能说康德所有的思想在今天都是活的。我们只是说,康德的一些基础的、核心的和重要的东西在今天是活的——这些思想的价值正是康德如今仍旧具有如此重大的影响力的原因所在。而不像研究其他思想家时,价值仅仅在于哲学史的,甚或语言学的,谈不到什么现实的理论意义。
澎湃新闻:您曾在康德哲学专业委员会成立的主旨发言中从人工智能的问题出发,援引了很多康德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康德哲学在当代哲学问题的研究中,还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在哪个方面的研究还有空间?
韩水法:康德研究一直是中国的西方哲学研究,乃至整个哲学研究中最重要的一个领域。纵观世界上所有的大学,不是每个哲学系都会有黑格尔、海德格尔或尼采学者和课程,例如很多美国大学的哲学系就没有。但它们一般都会有康德学者和康德哲学课程——这基本上成了重要哲学系的一个主要标志。对于中国的西方哲学研究来说,康德和黑格尔曾经是并举的两位哲学家,但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黑格尔让位于康德,康德逐渐成为最受中国学者关注的哲学家。就国际上的统计数字来说,康德研究的文献也远远多于其他哲学家的专题研究——从这样一个外在的数据,我们就可以看到康德的影响力是很大的。
而从内在的思想史来说,在当代,很多前沿的哲学家都研究康德,前面提到的几位哲学家就是很好的例子。塞尔经常提到和援引康德。虽然塞尔讨论的康德的问题——我也探讨同样的问题,曾经都被看作是“过时”的问题,比如意识和现象的疑难,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兴起,我们会发现这些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显得更加关键。又譬如,现在西方的政治哲学有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两大派别,另外还有一些小分支,虽然自由主义早于康德,但现在的自由主义基本上都会接受或遵循康德的某一个原则,虽然不同哲学家遵循的康德的原则不一样,但这更说明康德自身思想的丰富性。
就欧陆哲学而言,海德格尔在许多地方谈到康德,《康德与形而上学疑难》更是直接研究康德的问题,不过,是六经注我式的研究。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差不多三分之二的内容都在讨论康德或与康德有关,其核心概念也多直接来自康德——虽然都是批评,但若无康德的思想,全书也就没有了骨架。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是现代美学的重要著作,全书二分之一的内容都在讨论和关涉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以及其他著作的内容。因此,伽达默尔类似于叔本华,都要借着康德的大厦发挥自己的学说。大家似乎也都能说几句康德的理性、启蒙、美学、“人为自然立法”和“人为自由立法”,但仅仅停留于这些概念是不够的,这也激励我们进一步深化与促进康德的研究。
澎湃新闻:那么黑格尔也算是一位集大成者的哲学家吗?他的思想也像康德一样是活的吗?现在英美哲学也会继承讨论黑格尔的哲学,但却是部分采用他的理论,比如把他哲学体系中的绝对精神这个概念撇开。但在康德哲学里好像没有这种情况,并没有说部分采用他的理论。
韩水法:把黑格尔说成是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的观点来源于苏联马克思主义者的视角,我认为黑格尔不能算是一个集大成者。实际上,黑格尔把康德的思想推向了一个极端,追求纯粹精神的运动,走向了绝对唯心主义,最终建立一个绝对体系。因为以基督教为奥援,他做到了极致。但康德不追求这样的目标,康德是要解释“我们的普遍必然的知识何以可能”这样的现实问题,始终以经验为基础——这是一种理智的诚实;有些东西不知道就不知道,有些东西是从哪来的,说不清楚就可以不说。而黑格尔想把一切不清楚的东西都放在自己的体系里说清楚,在我看来这是不太可能的。
如果说康德哲学是现代主流哲学体系的渊源,而黑格尔哲学可以说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支流,其他支流还有分析哲学、现象学等。后来的分析哲学和黑格尔是没有多少关系的,是直接从康德哲学出发的。如果叔本华是现代哲学的开端的话,他跟黑格尔哲学也没关系,也是直接从康德哲学出发的,尽管他是批评康德的。新康德主义可能跟黑格尔有点关系,伽达默尔应该和康德、黑格尔和海德格尔都有关系。
所以从当代哲学发展的角度看,康德后面有多种发展的可能性,那么黑格尔是集大成者这样一个结论就不成立了,对不对?当然不是说当代西方哲学都是从康德哲学那里出来的,但是它们继续在探讨康德哲学的那些基本问题,并且经常回溯到康德。
中国的康德研究
澎湃新闻:能否请您从学术史的角度,谈谈康德思想进入中国后经历的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是否有自己的特点?
韩水法:康德研究基本上与中国现代社会的历史变迁密切相关。清末康德研究的历史,中山大学西学东渐馆有文章讨论——《康德黑格尔哲学东渐记——兼谈贺麟对介绍康德黑格尔哲学的回顾》,北大的杨河老师也写过一篇《康德黑格尔在中国》,对早期康德研究史作了比较详细的研究。遗憾的是,以前一些老先生还在的时候没有去做口述史,他们也没有留下太多回忆文章,不过当时北大与康德有关的教学、课程这些东西,还能查出来,但许多细节不是太清楚。
如果把民国时期划分为一个大的阶段,这个大阶段又可以分为抗战之前与抗战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两个小阶段。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大概到改革开放或者再晚一点到80年代之前,又是一个阶段。在大陆,这个阶段当然主要以批评康德为主,正面肯定康德哲学的意见不占主流。虽然西方的康德研究文献有一些被翻译了过来,但主要受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影响。苏联后期的文献对康德出现了一些肯定的评价,这对我国大陆的康德研究也产生了影响。
如果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现在算一个大阶段的话,又可以分为两个小阶段。第一个阶段从改革开放之初到1980年代后期,总体上与人文社会科学界的变迁同步,这是中国现代学术命运转折的一个标志时期。
1981年国际黑格尔联合会在德国斯图加特举办黑格尔大会。这一年正好是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出版200周年,黑格尔逝世150周年,大会的主题直接就是“康德还是黑格尔”(Kant oder Hegel?)。大会文集后来由迪特·亨利希(Dieter Henrich)编辑出版,题目也就是大会的主题。当时,整个世界正在发生巨大的转变,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最重要的现象。这个问题被中国敏感的学者引入了汉语学界,兴起了“要康德还是要黑格尔”的争论。后来,人们以讹传讹,说这是李泽厚首先提出来的问题。不过,自80年代中叶之后对康德正面评价逐渐成为主流,是一个大的趋势。李泽厚的康德研究强调主体性和启蒙,与改革开放精神相呼应,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实,在当时大陆的德国哲学研究领域一些重要学者原本是倾向于康德,只不过受形势的影响难以发声,而李泽厚的研究很受惠于这些学者的观念和学养。
我自己的本科论文和硕士论文写的都是康德,1987年底以康德为主题的博士论文主要发掘康德物自身学说所蕴涵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重要意义。到那个时代,正面肯定康德哲学的意义,已经无需再加掩饰,不是硬要加一些批评的话语才行。
21世纪以后,康德研究呈现多样化的新趋向。有人继续把康德哲学当作改革开放与启蒙的理论资源,尤其强调人的理性自主,同时也出现了深入和多样的学术研究样态:基础研究,仔细的文本研究,与其他哲学家的比较研究,康德与儒家的比较,以及以现实问题为对象的实践思考。国内做康德研究的学生,与留学海外研究康德的学者,都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康德著作的重译和补译也逐渐开展。邓晓芒在上世纪80年代翻译了《实用人类学》。但是最重要的工作还是重新翻译三大批判。我应商务印书馆之约,重译《实践理性批判》,于1999年出版,直接进入了“世界汉译名著丛书”。随后,邓晓芒和李秋零也开始系统地重翻康德三大批判,以及康德生前出版的全部著作。202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韩林合《纯粹理性批判》的新译本,这是附有大量研究性注释的高质量译本。据说,谢地坤重译的《判断力批判》也已经完成了初稿。


韩林合翻译的《纯粹理性批判》
台湾地区的康德著作翻译起初几乎是由牟宗三一人独立承担,他自1960年起翻译康德的三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在1982年出版,《纯粹理性批判》1983年出版。不过,牟译太过主观,因此,大陆康德研究很少援引。另外,李明辉等学者既从事康德翻译和研究,又做与儒家的比较和会通,受牟宗三的影响很大。
澎湃新闻:康德哲学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有何重要的意义?会为康德研究者提供怎样的帮助和便利?
韩水法:成立康德专业委员会的意义有三个方面。其一,有助于专业交流。康德专业委员会成立之后,国内的康德学者就有了一个专业的组织,可以定期举办学术会议,出版文集,大家可以经常交流和讨论;其二,有助于与国际康德学界交流和合作。康德专业委员会成立后,我们就有了一个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康德学会对等的研究组织,就能与世界上主流的康德专家保持经常的交流,与主要的康德研究团体建立广泛的联系。比如,最近在普林斯顿大学教授Andrew Chignell、 鲁汶大学教授Karin de Boer等学者的倡议下,全球的康德学者在举办了“世界公民观点下的虚拟康德大会”(Virtual Kant Congress with a Cosmopolitan Purpose [VKC])系列活动。来自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多个康德学会参与了这项活动,中国年轻一代康德学者方博、南星、黄涛、王维嘉、杨云飞和贺磊等参与了会议。其三,有助于推广传播。康德哲学的影响范围很大,当代的认识论、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美学等领域的学者,以及政治、艺术等领域的学者,都需要阅读康德。我们的专业委员会通过教学、论文、会议、公众号等方式传播康德研究的最新成果,促进大家的研究和探讨。
澎湃新闻:中国的康德哲学研究在国际上的地位如何?
韩水法:我们现在逐渐与国际接轨,国际交流越来越多,很多年轻学者从国外留学回来,可以说与他们同年龄的西方康德学者处在同一起跑线上。这几年,青年学者周黄正蜜、方博在《康德研究》(Kant-Studien)和《康德评论》(The Kantian Review)等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参加世界康德大会。像我的硕士导师齐良骥,他的一个心愿就是参加国际康德大会并在会上发言,可惜由于条件限制,未能如愿。我自己在2016年应邀参加第12届国际康德大会,并做了主场发言。今年我又被邀请参加第14届国际康德大会,被邀请做大会发言。据我现在所获得信息,今年有许多国内学者会参加在波恩举行的国际康德大会。
目前就做文本研究而言,我们这一代人包括年轻人相较而言还会有一些困难,因为毕竟德语是别人的本族语言,他们的学者更容易进入其中。不过,现在也有一些青年学者不畏艰难,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比如关于康德遗著的思想研究。就面向具体问题的和基础的理论研究来说,在很多方面我们足以与国际学界对话。但是,我们有或能有多大的影响,现在还不好说。这还要靠大家的持续努力,才能有望在学术上产生让人心服口服的新观点与新思想。
就目前国际的反馈来看,中国的康德研究与德国哲学的研究水平正在不断地提升,这既是学者努力的成果,也反映了国家经济实力与教育发展水平的提高。现在国内有关康德和德国哲学的学术活动越来越多,甚至连德国哲学家曼弗雷德·弗兰克(Manfred Frank)都不免百味杂陈地说出“德国哲学在中国”这样的话来。所谓的中国特色,绝不是封闭起来的特色,而是在国际对话中形成的自主的和原创的哲学思想和哲学流派。
澎湃新闻:我们的康德哲学研究可以同国际对话,是否也得益于大学哲学教育在课程上对于康德的重视?
韩水法:是的,我们开设有系统的康德研究课程,研读三大批判,还有其他的专题课程。没有这种专业的教学就不可能让学生系统地了解康德,或者说把康德哲学系统地传授给学生。没有系统的学习和教学,深入的研究也不可能,当然也不可能传承研究的传统。国内越来越多大学开设了系统的康德课程,与相应的基础的和专业的课程相结合,可使学生接受专业的和专门的训练,而这意味着我们现在可以自主地培养康德研究学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海外留学不必要。
澎湃新闻:国内的康德哲学研究还能在哪些方面更进一步?
韩水法:国内的康德哲学研究进步和发展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第一,对于康德著作文本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对康德理论哲学的研究我们早已起步,但对先验演绎、意识问题等核心问题的研究与盖耶(Paul Guyer)、阿利森(Henry Allison)、朗格尼斯(Beatrice Longuenesse)等国外一流学者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对康德自然哲学的研究、数学思想研究、科学哲学研究都不够深入和透彻,是大可拓展的领域。有关《判断力批判》《实用人类学》这些文本的研究,尚需要从康德哲学内在理论一致性,以及那个时代的知识和观念的背景,进一步展开。除了康德生前出版的著作,他的遗稿,包括讲课记录稿的研究也可进一步展开。
第二,除了对康德哲学的内在研究,从康德哲学生发出原创的哲学思想,在这方面我们需要付出更大、更艰苦的努力。西方不少学者是在读了康德的著作并试图努力解决康德的问题之后,成为大哲学家的;或者是在思考和处理哲学问题时不断回到康德,然后取得进步的。比如从黑格尔的逻辑学到胡塞尔的现象学,再到后来的海德格尔和法国现象学,都不断地重新从康德哲学出发,研究意识结构。早年间为了研究康德哲学的现代意义,我也去读胡塞尔。胡塞尔在《逻辑研究》里就把康德的问题看得很重要,虽然不乏批评的态度。据有学者说,胡塞尔一辈子反复研读康德,但也都没有把《纯粹理性批判》从头到尾读完,他读几十页就会产生很多自己的想法,然后就开始撰写自己的哲学文字。如果说胡塞尔的早期研究体现得还不明显,后来的先验现象学就非常清晰地反映了康德的深刻影响,许多核心概念都来自康德。他很想在康德哲学的基础上推进一步,但他最终缺乏体系建构的完成能力,不断地从不同角度重述同一个问题,陷于繁复的经验描述,在理念体系的建构方面终于功亏一篑。海德格尔在某种意义上也开拓出了康德哲学的新意义,他反对康德的第二版先验演绎,因为第二版演绎阐述了意识的先验的理论结构,他喜欢第一版演绎,因为偏重于心理学的描述,可以发挥和演绎人的情感的状态和结构,与海德格尔的趣味比较契合。福柯的《何谓启蒙》也是在200年后来回应康德的问题。20世纪下半叶后专门研究康德的大哲学家不太多了。分析哲学的重要人物虽然多数会处理具体时援引和回溯康德,通过而获得新的观念和思想,但毕竟过于零散。在这些方面,中国的康德研究是大有可以拓展的空间的。又如在今天的人工智能时代,康德的意识理论对理解意识的性质和机制应有相当大的启发意义,甚至有某种路径的价值。
澎湃新闻:那您如何看待康德哲学与儒家思想融合比较的空间?
韩水法:康德与中国传统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会通可能也有很大的余地。实际上在现实的研究中,很多人都在从事以康德哲学为视野或路径的其他思想研究。虽然马克思本人对康德不重视,但后来的新康德主义就想把马克思的思想跟康德结合起来,所以新康德主义者中不少人是社会主义者。至于康德哲学与中国传统思想的会通,牟宗三先生用功颇多,用力颇深。对这方面的研究,我知之不多,但是我想,空间还是很大的,关键在于方法、视野和态度。面对现实的人类问题,诸如社会的基本原则、世界的秩序,我们可以考察儒家和康德各自怎么说,然后找到契合点,构建处理的原理和方案。我们也可以纯粹从理论哲学上来研究和比较康德哲学与儒家思想。我认为,至少有一个核心,儒家与康德哲学一样必须回答,这就是康德提出的四个问题:我能够认识什么?我应当做什么?我可以希望什么?最后,人是什么?儒家的核心思想是仁,“仁者,人也。”——就此而论,康德与儒家理论还是有很多的共通之处的。但现在人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如何,我不是太清楚。像牟宗三那个时代的研究,原本就想从儒家证明,我们也包含着类似康德的思想。这样可能有一点偏离原本的儒家。如果要我做研究的话,就会面对现代世界的根本问题,康德和儒家的思路会是如何的,他们会提出什么样的回应?这样的研究可能更具有启发性。但是,实际上我并没有做这样的研究,读的也很少,所以说不出更多的内容来。
康德著作的翻译和入门
澎湃新闻:如何看待康德三大批判的多个译本?从您的角度来看,哲学文本再翻译的动力一般来自何处?是因为每位学者都有自己的理解吗?还只是时间的巧合?
韩水法:学者自己的主张,对于翻译使用的概念的考究和对康德的理解三者综合构成了哲学文本再翻译的动力。以我自己为例吧,我当时翻译《实践理性批判》,起因是受人之托,校对关文运的译本。康德是一个非常体系化的哲学家,概念的统一就非常重要。关文运翻译所依据的早期英文译本本身就不是很准确,再加上他本身并不是做康德研究的,译名不统一就是一大弊病,还有许多表述也很随意。于是,后来就得从头译起。不过康德的翻译确实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现在的译本都多多少少会受到一些批评。在已有的翻译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研究是很有意义的。我认为,康德著作的翻译最重要的就是要把他的思想准确地用体系性的和内在一致的概念表达出来,而其前提是对康德哲学思想要有系统的研究和整体的理解。比如,我虽然翻译了《实践理性批判》,但我是从研究《纯粹理性批判》开始从事康德研究的。在上述要求之外,最好能够保留康德的原句式,不到非调整不可的时候尽量不调整。另外,我尽量把康德的文本翻得雅一点,更加书面语一些,这也是我的一个原则。因为《实践理性批判》在文字上确实比《纯粹理性批判》要漂亮,特别是其中的情感抒发也要能够表达出来。
澎湃新闻:您曾在一篇汉语哲学的文章中说到,汉语翻译佛经的事实说明汉语是可以表达抽象概念和观念的。
韩水法:第一点,任何一种语言,只通过一定的发展都可以胜任表达复杂的思想。汉语要保持充分的开放性,允许词汇的大量增加,如此才有助于汉语表达更为复杂和更为思辨的思想。我赞同乔姆斯基的语言理论,相信没有一种语言不能表达复杂抽象的思想,但需要经过一个现代化的发展过程,要创造包括吸收大量的词汇,并且足够丰富的语音。
第二点,一个民族的思想与科学文化发展程度和丰富与否,会影响语言本身的发展和丰富性。复杂的社会生活和结构,就需要复杂的语言来表达,从而促进语言本身表达能力的拓展。
汉语的发展是面临着一些问题。第一,我们中国古代跟名物相关的词语很丰富,也复杂,但现代汉语在这些方面有过度简化的走向。第二,现代汉语的语音不断流失,同音词语大量出现,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表达的清晰、准确、细致和效率。
澎湃新闻:哲学系的学生会觉得康德哲学比较难,教学上有好的方法吗?对哲学感兴趣的大众,又要怎么读懂康德的文本?
韩水法:哲学专业的学生或业余爱好者完全可以通过读康德入门,不过要破除一次全部读懂,不然就放弃的心理。大哲学家的著作,不是任何人一次就能读懂的,只要读出兴趣,或者你愿意思考相关的问题就可以继续深入。如果非专业的读者有兴趣的话,可以先读若干康德的导论性质的小册子,比如《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和《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而且也不一定追求完全理解康德的本意。非专业读者甚至可能会从康德那里得到更多的不受限制的启发。他们不像专业读者那样试图准确地理解康德是怎么说的,文本又是怎么样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是什么。非专业读者通过阅读康德得到的实际启发或许可以帮助处理现实的问题。任何伟大的思想体系都是开放的,不会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康德哲学自然也是如此。开放理解有多种形式,有时候就是纯粹从康德那里受到启发,别人可能会说不知道康德这段话还可以有这样的启发。从学者的角度来看,这种启发可能和康德的思想在理论上在逻辑上没有关系,但这也不要紧,这也是康德哲学意义的一种。
但是对于想要做哲学研究的学生来说,没有任何研究的捷径,从最重要的哲学家的原著阅读开始,直接读康德原著,一遍不行读两遍,读的过程中可以参考一些二手文献。但是,在还没有读康德原著的前提下,一本接一本地读二手研究著作,是不可取的方法。
面向大众的通俗讲演也是这个时代的需要。在今天这个多媒体时代,这样的传播不仅方便也很有效。在网络时代之前,英国曾经开设了哲学家广播讲座,很多重要哲学家的哲学著作甚至是在BBC讲座之后的成果。国内康德研究的普及也可以这样做,但怎样做得既通俗又不失学术价值,确实是一个难题。现在有些学者成为网红之后,满口的知识错误,也是很不堪的。如何在商业与学术之间取得平衡可能需要一个好的平台。北大外国哲学研究所向社会开放了高质量的和前沿的学术讲座,就是一种尝试,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澎湃新闻记者 臧继贤 实习生 田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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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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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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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23:17: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未竟的第四批判:政治理性批判
康德有关政治学的著作完成于他生命活跃期的最后十年。其中最重要的一部通常认为是《正义的形而上学要素》,它是《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于1797年首次出版,1798年再版。两个版本的文章都出现了错误或晦涩之处,致使许多评论家认为,康德的精力已经在衰退,而他政治哲学的基础却并未建立。但近年来的研究倾向于认为,演讲稿和其他无关的材料可能被混入了文章中,因为誊抄草稿时康德越来越依赖他的文书。不管《道德形而上学》写作的真相如何,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它不包含“政治理性批判”,也不包含其他源自合法政治秩序这一观念的先天原则的内容。在我看来,同样确定的是,康德后期著作中包含了政治批判哲学的种子,这部未著的第四部《批判》与其他三大批判一样值得研究。
引自 7 启蒙与律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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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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