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由不同类型的行动者组成。哈贝马斯将真正从公众中间涌现出来的“土生土长”的行动者与那些利用现有的公共传播结构、只在公众面前出现的行动者区分开来(Habermas,1996,375)。这种区分让人联想到哈贝马斯(1989b)早期对“批判公共性”和“代表型公共性的并置(见第一章)。此外,新闻工作者和其他媒体从业人员凭借其把关人角色和对呈现方式的选择,获得了一种独特的权力,即“媒体权力”(Habermas,1996,376)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权力并没有被用来为民主造福,至少电子媒介没有。“将事实当作人情味故事来报道,将信息与娱乐混为一谈,用情节化的方式组织材料,将复杂的关系肢解成细碎的片段,凡此种种,形成了一种综合征导致公共传播去政治化。
——哈贝马斯论媒介 52页
将负责税收的国家和基于市场的社会相分离;
新闻自由、大众媒体的多样性和信息自由;
各类规制手段,确保大众和市民社会有权进入公共空间,并防止政治、社会或经济利益垄断公共传播领域。(p.141)
这是一个措辞毫不夸张的有力声明。光是媒体能够自由报道(从而也能够批评政府)还不够,它们还应该是多元的,享有获取官方文件的特权(即“信息自由”),能让想发声的公民触及,同时不受社会上各种掌权者的影响,包括政府机构和公司。我将这一概念称为深度媒体民主
——哈贝马斯论媒介 56页
商议模式将公共空间设想为一个传声筒用来记录影响整个社会的各类问题。同时,它也是一个话语过滤器,从无序的意见形成过程中筛选出对相关议题带有普遍性和提供有益信息的论断,将这些“舆论”广而告之,传递给分散的公众,并将其列入权责部门的正式议程(Habermas,2009b,143)
公共空间作为传声筒和过滤器,将施加“理性化压力,以提高决策质量”(p.143)
——哈贝马斯论媒介 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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