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 星期一 准备新闻法规课堂展示,主题与媒体侵权有关。 关于媒体侵权说法,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意见。 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不需要专门规定媒体侵权责任,它本身就没有特殊性,甚至在国外也没有对媒体侵权行为的严格定义。 持肯定学说的学者,他们认为媒体侵权同样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应该制定相关专门法规对此进行规制。 媒体侵权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概念, 它所包含的, 是新闻侵权、文学作品侵权和网络侵权3种以媒体施行的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而关于媒体侵权的具体概念, 多个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其中以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最能契合媒体侵权的特点。其指出:“媒体侵权即是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或者他人, 在利用大众传媒进行传播行为时, 故意或者过失非法侵害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及其他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 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 在新闻传播领域,ChatGPT、Sora等生成式AI 的出现以及广泛应用,将使媒体生产更加高效迅捷,有效促进深度内容的制作;助力作品分发及推荐更加精准,使用户的媒体信息消费体验更加舒适;推动媒体生产全链条再造,加速实现智能化变革。但与此同时,生成式AI给媒体业带来的伦理性风险、恶意操纵风险与专业媒体职业身份合法性危机也正潜伏其中。毋庸置疑,未来以ChatGPT为代表的AIGC 技术会取代大量低端的信息传播和重复性的内容生产工作,同时产生媒体业新工种,再造传媒生产流程,打造新的传媒产品,逼迫内容生产格局巨变。专业媒体生产者的内容生产也将向理性、深度、独创的方向深入推进,终在媒体场域上实现人类和人工智能共存和协作。 但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健全AIGC媒体侵权的规制措施,使媒体从业人员在合法尺度内合理使用生成式AI进行内容创作,以更高效地服务受众。从法的角度看,我国并未制定媒体法,更不用提对媒体使用生成式AI的行为界定。但《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都对我国的媒体行为及责任作出了具体规范,形成了与众不同的中国特色,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规范的成熟经验;且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以及国内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条文都为AIGC媒体侵权行为界定提供了思考与借鉴。 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 《民法典》对于媒体行为及责任的规范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媒体行为的规范,二是对媒体侵权责任的规范,三是对媒体侵权的免责事由的规范。下面将对媒体侵权责任的规范条文进行简单梳理: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规定的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媒体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范媒体行为与责任的的核心条文) 2024年5月30日 星期四 《民法典》人格权编共有51个条文,其中16个条文涉及对媒体行为及责任的规范,再加上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部分对媒体行为及责任的规范,可以看到,我国《民法典》对媒体行为及责任的规范是比较全面的,对媒体侵犯主体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虽然AIGC媒体侵权不同于传统媒体侵权形式,但侵权主体是媒体这一事实仍无法改变,因此既往的法律条文依然对其具有规范作用。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文也都对AIGC使用规范做出了规制,如: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024年5月31日星期五 喻国明教授曾经提出,媒体社会责任意识主要体现在自律,因为媒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潜藏着巨大的社会力量,如果处理不好将会给社会造成较大的损失。由于媒体行业的影响力巨大,在行使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媒体从业者要严格遵循行业自律机制,以保证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实际上,媒体工作自律是媒体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一种自觉行为,其不仅可以确保媒介更加自觉、良性地履行自己的职能,还能降低媒体侵权事件的发生率。强调道德自律、倡导自我约束,对于我国媒体行业的发展是比较有利的,也能提高媒体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但我国目前的媒体自律建设并不尽人意,为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需制定符合AIGC媒体应用自身特点的自律标准,自律规范必须具有可操作、量化、客观的特点。在既往的媒体自律标准中,我国主要强调“原则、精神、基本思想”,这便为部分从业者使用生成式AI收获不法利益提供了可操作空间。在路透社的管理规范,除了分项的管理规定外,为了增加可操作性,还有若干个提醒员工注意的具体事项及建议。英国政府对互联网采取的行业自律和协调管理策略,通过分级认定和分类标注技术,让用户自行选择想看的内容。因此对于AIGC媒体应用的自律标准制定,也应该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 应加强AIGC媒体自律机构的建设。在人员选拔上,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媒介素养,能够准确、科学地评估新闻传播行为;且具有使用专业化AI识别工具的能力,能够利用先进手段识别AI生成中的违规内容。早在2011, 北京市网络媒体为响应《关于在网络媒体设立自律专员的倡议》,开始建立了自律专员的选拔体系和培训机制,自律专员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招募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在一年时间内,仅新浪自律专员共举报有害信息5万余条,有效维护了 网络传播的安全。因此,在信息平权化时代,每个人都会成为AI工具的使用者与媒体内容的生产者,同样他们也可以成为媒体使用生成式AI的监管者,可设置一定奖励机制以吸引一批高素质用户,建立AIGC媒体自律监管机构,从而保证其内容生成的合法性。 2024年6月1日 优化顶层设计,展开智能化布局从国家安全角度来看,政府是应对AIGC媒体应用风险最主要的责任人,扮演着AIGC媒体应用发展政策的制定者、治理议程的设置者以及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者等角色。AIGC媒体应用治理需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和干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提前筹划,建立AIGC媒体应用安全治理体系,增强AIGC媒体应用风险评估和管控能力,从而防范化解风险。 完善制度建设,夯实AIGC媒体应用治理基础。在数据的制度建设层面,推进AIGC数据资源的合规流通,加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既要构建科学合理的AIGC媒体应用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满足AIGC大规模、持续的数据应用需要,避免因数据垄断产生的信息遮蔽风险;也要强化AIGC媒体应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有效防范、化解AIGC媒体应用全链条中各类数据安全风险。在算法的制度建设层面,推动AIGC媒体算法审计,增加规则透明度。通过引入价值评价和风险评估监督AIGC算法的使用,从透明度、可解释性、可获得性等尺度对AIGC的算法模型及有关技术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有力规范AIGC媒的算法权力,以增强相关主体的信任感,减少算法的不透明性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 2024年6月2日 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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