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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严格新闻宣传工作纪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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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3 16:4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宿食药监办发〔2007〕58号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药检所,市局各处室:

近期,省局办公室转发了国家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做好近期新闻宣传工作的紧急通知》,并下发了《关于严格新闻宣传工作纪律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3号),现根据两份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系统新闻宣传工作、严格新闻宣传工作纪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制度》(宿食药监发[2005]74号)要求,建立健全新闻采访、记者接待、稿件审核等相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对于重要新闻稿件,应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审核把关,确保不出现偏差和失误。

二、要坚持“内外有别”,凡是可能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特别是可能引起媒体炒作或者公众恐慌的新闻,一定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涉及重大、复杂、敏感问题的报道,特别是对食品药品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突发性事件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宿食药监发[2005]75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事先征得市局同意后方可发布。

四、全市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报道,由市局统一扎口管理,确定宣传口径。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市局确定的宣传口径进行新闻报道,保持步调一致。

五、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各单位要按照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和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工作要点的要求,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正面宣传,反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成效,树立行业形象。

六、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17日),外国记者的来访、接待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市局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就任何问题接受外国记者采访。

江苏省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八日



http://www.sqfda.gov.cn/ReadNews.asp?NewsID=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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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3 16:48:10 | 只看该作者
兰州市广播电视总台

关于重申新闻宣传纪律的通知



各频率、频道,网站,报社:

为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更好地履行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的重要职责和使命,特重申新闻宣传纪律,内容如下: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总台所属广播、电视、网站、报社等媒体必须有强烈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舆论监督职能。在宣传中,要客观公正,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防止主观臆断、感情用事。要注重社会效果,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跟踪报道处理结果,向积极的方面引导,不恶意炒作,不报道现阶段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

二、有强烈的把关意识。要遵守新闻纪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揭露问题要富于建设性,要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舆论监督要以服从大局为出发点,以服务大局为落脚点,注意舆论监督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得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不猎奇、不炒作、不渲染,拿不准的问题要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送审,不宜公开报道的问题可通过内参反映。

三、要增强大局意识。新闻宣传工作,要根据大局发展的实际需要,对舆论监督的口径、分寸、内容、数量进行适时适量的调控,预防和克服舆论监督中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和不良影响。正确处理微观真实与宏观真实的关系,正确处理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特殊与普遍、现象与本质、局部和全局的关系。要着力化解矛盾、不要激化矛盾;要理顺情绪、不要搞乱情绪;要帮忙而不添乱,鼓劲而不泄气。对群体性事件等社会上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报道要客观全面,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听取不同意见,做到事实准确,观点正确,合情合理。拿不准的问题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送审。

四、必须坚持依法监督。舆论监督工作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对司法审判的报道,要考虑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涉及军队、武警、民族、宗教、港澳台与外国政府和组织等敏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广播电视舆论监督节目,要送有关部门审定。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获取新闻素材,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

五、坚持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坚持总台节目三审制度,凡是违反宣传纪律的,按总台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按总台全员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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