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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级传媒法作业贴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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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6-17 20:1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1-6-17 22:49 编辑

2009级传媒法作业贴在这里。请务必保证原创,一经发现抄袭,按作弊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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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心怡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沙发
发表于 2011-6-17 20:24: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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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美容 该用户已被删除
板凳
发表于 2011-6-17 20:25: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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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6-17 20:29:27 | 只看该作者
谁之过
目前,媒体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上海举办的奥运会等一系列事件中,我们都看到了媒体的地位蒸蒸日上。新闻媒体联系着千家万户,涉及到我们的学习、生活、教育、文化各个方面。新闻媒体担负着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是无可厚非的,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新闻媒体还存在很多问题,新闻媒体应该要开展自我批评,对错误的东西,对不符合改革开放大方向,不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不符合党的路线、政策的东西要敢于揭露、敢于批评,正确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国家还没有正式颁布新闻法,媒体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致使媒体事件屡见不鲜,尤其是媒体侵权、诽谤案件等,让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大大降低,“新闻官司”、“告记者热”已不以为奇。
二十几年前的一起新闻诽谤案件,“疯女之谜”也曾轰动一时。1983年的记者沈涯夫、牟春霖在<<民主与法制>>上发表了一篇《二十年“疯女谜”》一文,将他们的调差结果公之于众。报道中说一个名叫屠勇的男子为了将工作从武汉调回上海,教唆其妻子装疯,屡次将其送入疯人院,使其妻顶着“疯女”的帽子生活了二十几年。之后两位记者有发表一篇《“疯女”之谜的悬念》。就因为这两篇文章,大众纷纷议论,对于文章中的男主人公给予了强烈的批判与谴责,很多人要求给予这种人法律制裁。时隔两年之后,一位名叫杜融的人提起刑事诉讼,状告两名记者捏造事实,其妻确实患有精神病,由于这些虚假的报道,严重影响了他的名誉权及生活,被告人已构成诽谤罪。在法院获取的证据中,证明两位记者确实构成了诽谤罪,被判有罪,之后被告人多次提起诉讼,但还是维持原判,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最终还是尘埃落定。经过这件事,引起媒体对报道真实性的高度重视。这两位记者没有遵守职业道德,更没有客观公正的报道新闻事实,而是蓄意捏造假象,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这种行为是公众所不能忍受的,理应受到惩罚。媒体在享用自己的权利的同时,理应考虑到自己的义务,让权力与义务平衡。媒体不能滥用新闻报道、批评权利、言论自由,限制传播虚假事实以诽谤、侮辱、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作为新闻工作者更应当明白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在满足大众信息需求的同时还应当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
在如,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案”,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城警察局局长沙利文状告《纽约时报》,认为该报的报道称警方在平息骚乱时乱用武力损伤了他的名誉,该事件,最终还是沙利文败诉。这也是一起媒体诽谤案件,为何又以沙利文的败诉而告终了呢?首先,我认为,从媒体方面来分析,媒体报道的内容属实,并无蓄意捏造只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披露,履行了其监督的作用,向大众揭发、披露不良恶行。其次,沙利文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警察局局长),理应接受媒体及大众的监督,以维护公众的利益。虽然美国有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但是考虑到社会的和谐安定,国民的知情权问题,公众人物隐私理应受到监督。最后,这样的判决结果是符合大众民意的,虽然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负面报道,却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告诫大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这种不良现象的打击,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社会稳定及社会进步。该事件,以媒体胜诉而告终,这不得不让我思考如果这件案件在中国发生,又将会有什么样的结局呢?中国没有具体的新闻法,使得公民的权利有时候模糊不清。就言论自由而言,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但是却屡次因为媒体的言论自由而背上了“诽谤”的罪名,我国的法律不免有点相冲。也许,在不久之后的中国也将会发生一起“沙利文案”。
“诽谤案件”层出不穷,作为媒体及公众我们又能做些什么呢?而今媒体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已不可小视,媒体在当今社会上担任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保护民主等历史使命,它是舆论监督的最好手段。媒体及从业人员首先享有一定的采访权,只有通过采访对世事进一步的调查,获取更多的新闻素材,才能保证其客观公正性,是满足大众的知情权的前提。其次还享有报道权,新闻从业者将其获得的新闻素材公之于众,可以是介绍社会光明的文章,也可以是批判社会阴暗面的文章。达到服务社会的目的。再次是人格权,新闻从业者也是自然人,他们也是公众享有着同等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名誉权、隐私权、人生自由等众多权利。但在这其中中国言论自由权利还没有严格的界定,在中国的很多“诽谤”案件中大多都以媒体的败诉而终。此外,媒体在新闻报道及舆论监督中还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首先,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媒体人不得将国家机密公之于众,保护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媒体享有报道权,但是有些事情是不能报道的,这是作为“把关人”最了解的事情,涉及到敏感性的政治问题或者国家机密,媒体报道还需慎重。其次,尊重司法独立的义务,当司法部门在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媒体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文章,施加舆论压力,影响审判结果。比如,“药家鑫”一案,众多媒体的争相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舆论呼声高涨,面对如此大的舆论压力,司法部门的判决不免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当然最后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应当说也是罪有应得,安抚了舆论的压力。再次,尊重公民、法人人格权的义务,公民享有一定的法定权利,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比如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诽谤他人等,也就是不得滥用权利,规范舆论监督的手段。当然,对于一些影响社会稳定、公众利益的罪行还是应当揭露,让公众来评判。
最后是维护社会和谐的义务,新闻媒体是“信息流通的动力”,媒体及工作者应当培养较高的职业素养,客观公正的报道新闻事件,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实现其舆论监督的力量。媒体是社会稳定的守望者,也是公众利益的守望者。媒体及从业人员应当清楚地了解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避免更多的新闻事件发生,将重心放到尽职尽收,做好本份工作上来。目前,大众心理来源的渠道众多,公众应当擦亮自己的眼睛,要有自己的主见,不得一味的盲从。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炒作、造谣,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公众应当正视这些事件,清楚地辨别事件的真相。
当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已经步入了信息化的时代,各种各样的信息已经泛滥。在如此多的信息面前,我们很难辨别出真伪。但是,媒体从业者应当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维护公众的利益,达到为社会服务的目的,尽量避免对他人的诽谤而引起纠纷,恰当的行使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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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强1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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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21:10: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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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慧珍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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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21:13: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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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飞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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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21:16: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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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丹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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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21:18: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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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绪红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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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21:21: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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