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教育网
标题: 被踢出微信群,向群主索赔2万元!法院判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19-7-31 22:02
标题: 被踢出微信群,向群主索赔2万元!法院判了…
“踢群第一案”在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因被移出微信群、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该群群主的原告,山东律师柳孔圣的起诉被驳回。
据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报道,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柳孔圣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
2018年6月7日,刘德治成为群主。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
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并分享各自经验,刘德治、于建平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
今年1月21日,柳孔圣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刘德治就上述内容提醒柳孔圣注意言行。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并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
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
柳孔圣遂诉至平度法院,该案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至莱西法院审理。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莱西法院
被移出者要求:群主公开道歉+赔偿2万元
柳孔圣诉称↓↓↓
其在平度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柳孔圣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无法进入该微信群。
柳孔圣认为↓↓↓
刘德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柳孔圣的声誉。
请求:1.要求刘德治重新邀请柳孔圣进入该群;2.要求刘德治连续3天在该群内向柳孔圣公开赔礼道歉;3.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诉讼过程中,柳孔圣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莱西法院
刘德治答辩称↓↓↓
柳孔圣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德治没有侵犯柳孔圣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庭审过程记录。图片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谁建群谁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同时,网络无限,行为有度,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矛盾纠纷是多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
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莱西法院据此当庭作出裁定↓↓↓
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宣判后,包括原告柳孔圣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群主们,
看到这样的结果
你们可以放心了吗?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张力友)综合自中国青年报客户端(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邢婷)、人民法院报(作者:张宇)、新京报我们视频 、@莱西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欢迎光临 传媒教育网 (http://idealisan.eu.org/)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