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浏览了一则名为“家暴案牵出逃亡11年杀人犯 生活多年妻子不知丈夫真名”的新闻,当时就觉得非常不妥以至替报案人捏把冷汗,今天终于提笔一述,还望新闻采编同仁明鉴:
这则新闻不仅指出了报案者性别及其与受害人的关系,而且指出了其所经营的面馆在某市某派出所辖区内。这不几乎相当于完全暴露了报案人信息以致将其置于危险境地了吗?!万一犯罪分子本人或与其有关的不法分子打击报复怎么办?!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9年11月9日修订)第6条规定,新闻工作者应当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且不论上述报案人是否有明确要求不透露个人隐私的意思表示,上述新闻的采编人员都应该主动关切并切实维护其合法的安全利益。因为据该新闻报道,涉嫌犯罪分子一则是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杀人犯”),二则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杀人后能成功潜逃11年)、现如今仍具有明显的暴力倾向(对其妻子经常实施家暴)。这种情况下,稍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认为,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泄露报案人的身份信息,尤其是通过可以随时随地自由查询的网络渠道!
毋庸置疑,新闻报道应当讲求真实性,但真实性应当有一定道德乃至法治底线的约束,真实性应当以“人民性”为统领,而保护仗义执言、除暴安良的报案人隐私及其背后的报案人人身财产安全无疑是“人民性”的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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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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