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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台湾废除“出版法”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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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16-1-27 11:15
标题:
袁伟:台湾废除“出版法”始末
2014-09-30 15:50
提起“出版法”,台湾社会各界,尤其是图书、出版和新闻界至今仍不寒而栗。这个臭名昭著的恶法在台湾一直是“文字狱”、禁书、查封杂志的代名词。过去,戒严时期的书籍、报刊、图书出版、新闻机构深受荼毒。
“出版法”公布于1930年12月。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为推行反共反人民政策,维持白色恐怖,通过制定“出版法”,以限制新闻、出版的自由。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为了继续维持一党专制、又先后多次修改“出版法”,直至1999年1月,在台湾社会各界的强烈压力下,实施长达69年的“出版法”才最终被废止。
恶法的主要内容
“出版法”自1930年12月制定公布,至1999年废止,期间共修订6次。修正争议最大的一次是1958年,其它几次修订分别是在1935年、1937年、1952年、1973年及1997年。每次修正,主要是进行内容调整,并无实质改变。其中1997年的修法仅是为配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针对两项条文作了修正,其它诸多已严重阻碍新闻、出版自由的条文并未作任何变动。因此,“出版法”自1973年修正后,20多年来,并未随进入70年代后台湾社会生态发生的重大改变而进行与之相一致的调整。修订后的“出版法”全文共分6章46条。
“出版法”经近70年的演变,从字面上看,“出版法”主要有登记、处罚、奖助三类功能。登记功能:“出版法”的第2、3章是对出版品的发行登记规定。其中“出版法实施细则”第12、13条对发行人的资格限制已于1997年9月修正该细则时删除;另登记应载明的事项如资本额的登记亦已形同虚设,故“登记”项已无限制作用;至于出版资讯的收集,则可由“公司法”和“营利事业登记规则”来规范。处罚功能:“出版法”第5章是对登载事项的限制,因时势变迁,最后阶段只执行第32条第3款禁止“触犯或煽动他人触犯或妨害风化罪”,而其余条款皆已失去作用,依此而来的第6章相应行政处罚方式也只有“扣押”仍在执行。而对出版品的处罚办法在“刑法”及其它相关法令已有规范,故已无需“出版法”另行规范。奖助功能:“出版法”第24条规定,对新闻杂志教课书及经官方奖励的重要专门著作的发行可免征营业税,废除“出版法”后因仍有“营业税法”第8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故废止“出版法”对此并无影响。
“出版法”执行的程度,是与台湾的政治变迁联在一起的。50年来,在前35年中,主要是发挥其政治控制功能。这一阶段,蒋家父子实施政治专制统治,对意识形态领域控制尤为严厉,图书、出版、新闻、舆论行业处于情治、警察、业内执法部门的政治高压之下,“出版法”与其他反共反民主的法律法令一起,作为维持国民党专制统治的工具。根据“出版法”,无数图书、杂志和报纸被查禁,无数出版社和新闻机构被惩处,无数作者和读者被处罚。在后15年中,主要是配合“宪政改革”、政治控制功能逐渐弱化。在80年代中后期起,台湾进行“宪政改革”,对图书、出版、新闻和舆论界的政治控制大为减少,随着一些维持专制统治的法律法令的调整,“出版法”的政治控制功能也逐渐弱化,人们要求取消“出版法”的呼声开始高涨。
“出版法”废除经过
废除“出版法”一直是台湾各界尤其是图书、出版、新闻、舆论和学术界的共同心声,在“宪政改革”开始后,更是成为台湾社会主流民意。进入90年代以来,台湾有关当局也多次承诺要修改、甚至取消“出版法”。
1997年7月,在“行政院新闻局”举办的“共塑出版业美丽春天――出版跨世纪研讨会”上,与会出版界代表提出应修订“出版法”的建议,为“新闻局”所采纳。次年2、3月间,“新闻局”出版处草拟了“出版法”修订草案,希望删除“出版法”中不合时适的规定,如放宽发行人条件限制、允许海外媒体在台发行、言论限制事项大幅缩小等,几乎全文翻修。在5月间由报业、图书业、杂志业等主要出版业界代表召开的有关修订“出版法”的研讨会上,近半数代表认为在目前“出版法”的架构下,难以修订成合乎时代所需的法令,并且目前“出版法”的管理事项已有其它相关法令管理规范,故“出版法”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8月,“新闻局”陈报“行政院”,建议废止“出版法”。9月,“行政院”通过废止案,10月,“立法院”“内政”、教育和司法三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废止“出版法”案。1999年1月12日,“立法院”院会通过废止“出版法”案。25日正式颁令中止。
“出版法”实施近70年,为配合其实施而颁布的相关法令亦有近30种,废除“出版法”将导致其相关专业法令随之废止或予以修正。包括“新闻局”负责制订和实施的“出版法实施细则”、“出版奖助条例”、“出版品管理工作要点”、“邮寄进出口出版品核验联系要点及作业程序”等6项法令一并停止使用。另外18项法令将予以修正,包括“新闻局”主管的“大陆地区图书发音片电影片录影节目进入台湾地区展览观摩作业要点”、“大陆地区出版品申请在台湾地区发行制作审查作业规定”、“大陆地区出版品录影节目进入台湾地区许可数额”、“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制作播映许可办法”等;“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管的“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司法院”主管的“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条例”将视废除“出版法”后的情况进行修正。
社会各界的认同
废除“出版法”已让台湾出版界期待了几十年,“让出版业者做起事来绑手绑脚的恶法”的“出版法”的废除,得到了台湾业界及学者专家的一致肯定。政治大学新闻系郑瑞城教授认为:“以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看,出版法原本就不应存在”。远流出版社董事长王荣文认为“出版法”的废止绝对是利多于弊。出版事业可能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其实已有相关法规规范,并不需要“出版法”这个特别法来限制,“出版法”的废止可让相关问题彻底回归到一般法律来讨论。李永然律师认为废除“出版法”使言论自由得到维护,出版业的经营亦可回归到公司法,免去了管理部门叠床架屋之弊。
在赞成废除“出版法”的同时,也有学者呼吁媒体及业界应自律。法政评论家张学海认为,“出版法”废除后,新闻自由仍要以自制、自律为自由的范畴,记者不能以个人偏见作为“自由泛滥”的藉口。有业者认为在欣喜“出版法”废除之余,新闻、出版从业人员更应秉持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更加自我约束和自律。有学者倡导报业应少一些犯罪新闻的宣染、人事纠葛的揣测,以发挥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台湾商务印书馆总经理郝明义指出,“出版法”废止只是跨出的第一步,目前仍有许多行政法令对于出版业者有许多限制,例如有关大陆出版品在台发行就尚未合理开放。(载于《中国青年报》2000年7月4日)
http://cass.its.taiwan.cn/zjlc/yw/201409/t20140930_75235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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