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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0级传媒法概论作业 [打印本页]
作者: 张兴秋 时间: 2012-6-15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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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翼 时间: 2012-6-2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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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婷 时间: 2012-6-2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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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予婷 时间: 2012-6-2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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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雪 时间: 2012-6-25 16:14
莫让知识和文化成为廉价商品
——论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摘要:现代科技的发展与进步,使得知识与文化的传播从原有的单一纸媒传播转变为了报纸、广播、电视的多元化传播方式,互联网的出现更是让传播活动更为方便和快捷。但是,在传播活动快速进行的同时,知识和文化所涉及到的著作权被有意或者无意的侵犯着,特别是在国内,人们对于知识和文化的保护意识较薄弱,当知识和文化失去保护变成廉价商品的时候,这不仅不会为大众带来益处,相反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会产生极大的阻碍。
关键词:知识
文化
廉价
著作权
正文: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即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这些作品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著作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侵权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国内对于知识和文化的保护意识需加强,这样才让知识和文化真正的成为我们的宝贵财富。
国内著作权的现状:
相信会使用互联网的用户都会有这种感觉,网络真是一个好东西,不仅可以免费的下载音乐,还可以免费的阅读资料。的确,这些免费的东西确实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为我们接受知识降低了成本。但自从著名音乐人宋柯辞去了太合麦田的CEO,改行在美国开烤鸭店时,我改变了对于这些似乎是免费的东西的看法。当有人问到烤鸭店的情况如何时,宋柯表示,这可是比作音乐来钱来的快多了。对于这种现状我在有些惋惜的同时更多是心酸,对于知识和文化保护的不到位,特别是对于我们现在随时都可接触的音乐而言,知识和文化类的商品确实是逐渐掉价了。而在中国参加国际公约后,外国人的音乐作品在中国要使用的话必须支付报酬,但是中国作者的作品在本国播放却什么也得不到,导致了外国作者的待遇比中国作者优厚,这必然会损害中国遇的自尊心和创新的积极性。《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此规定一出,便引起了众多音乐人的不满,刘欢表示,如果草案通过,对整个音乐行业造成灭顶之灾。众多音乐人都呼吁把3个月改成3年,关于法案的规定,不免让人感到有些悲哀和心酸。比起传播技术不及当今的上世纪,磁带这种相对原始的产品保护了不少音乐人的利益,其实受众应该明确一点免费的东西不一定是最好的,当这些知识和文化产权得不到保护的时候,免费只会使得更多的音乐人走上绝路,这对于国内的乐坛来说是十分可怕的,失去了创新的动力,拿什么来发展我们的音乐文化呢?同样国内的电影也受到网络上的各种转载和泛滥,若盗版和各种免费下载为绝大多数受众所接受,那还有多少人愿意花钱上电影院看电影。
其实,所谓的免费和廉价,最能显示出国内对于知识和文化保护的欠缺,有个很奇怪的现象是,五官接受的东西理应是均衡的,但是现在我们的耳朵和眼睛接收的东西却廉价了,而用嘴巴吃的东西却在涨价,这也反映出我们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不平衡。当媒体屡次爆出论文抄袭、版权被盗,这只会让我们看到著作权在名为规定,但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所显示出的悲剧。崔永元在其新节目《谢天谢地你来啦》成功亮相之际,坦言害怕节目被抄袭,他表示,这个节目形态是我们从英国引进的,我们在电视节目形态的开发方面很落后,我们付费引进版权,马上就会有人抄袭,咋办呢?近期热播的《舌尖上的中国》其著名海报的设计者张发财在微博上发布声明,承认自己侵权窜改了画家许钦松的山水画《岭云带雨》。虽然张发财的态度诚恳,并向原作者予以致歉,但是这仍旧能反映出我们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在别人的作品上加以改变之前,就应该具有这样一种版权保护的意识。
再有,我们的新闻作品在很大程度上仍旧得不到保护,而且一篇优秀的新闻作品的价值不能在金钱上得到体现,我们依靠着每月交的网费或者电视费接受媒体传播的信息,从经济方面说来,我们的新闻作品是显得廉价的。而在国外,浏览纽元时报的网站,每个IP地址只有有限的免费浏览机会,想要长时间的阅读上面的信息是需要用户付费的,这对于原作者来说保护了其作品,增加新闻作品的经济价值,让新闻传播人士更有努力学习的动力和源源不断的创造力,同时这也让受众更加珍惜我们的知识和文化,把其视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精神财富。知识是我们智慧的结晶,若连一篇优秀的时评作品得不到相对高额的回报时,对其的保护又相对薄弱时,那拿什么来促进有才之士进行创作呢?
国外与国内有关版权方面的比较:
在美国有一张“龙套报纸”版权问题19年多次出现在美剧中,也许细心的人在发现不同的剧中出现同一张报纸会惊讶会发笑,不过,正是这张报纸让我看到国外对于知识和文化的尊重和一种对版权强烈的保护意思是。其实这张“龙套报纸”是一张专门的道具报纸,众多的美国影视剧里的演员都会看“同一张报纸”,是因为如果拍戏时使用真的报纸,难免会让剧组招惹上版权问题。让人更为吃惊的是,美国竟然有专门生产这种假报纸的公司。据悉,这张报纸是由美国爱达荷州一个创建于1915年、名叫“厄尔海斯出版社”的小型道具报纸公司生产的。而在国内各大网站上免费美剧的一夜消失,让国内人士和广大受众感受到了国外对于版权的重视。所以诸如优酷、酷六等网站在后来都纷纷斥巨资来购买正版美剧,以满足公众们的需要。
而有关于复印这一个小小的行为,在国外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中,要做这个行为的时候也要倍加的谨慎,复印的东西多为有关文字的内容,而这些文字的内容恰好涉及到原作者的利益。没有处于著作权的保护十分严明的国度里,我们无法感知知识于我们而言的重要性和可贵性,我们可以拿着一本自己觉得好的书去复印店整本的复印下来,也可以打印各种类型的考试资料,但是这种行为在美国这些地方恰好是一种犯法的行为,在国外当你拿着一本厚厚的书要求复印店的老板复印时,老板会十分的惊讶并且惊恐,随后毅然的拒绝。他们的复印店是为单纯的打印或者复印东西,而不是在一打一印之前窃取他人的知识和文化成果,这显然对于原作者来说是不尊重的,同时也是对《著作权法》的尊重。目前,纽约时报在自己的网站上采取了“付费墙”的模式,虽然在实施此办法不久,网站的浏览量迅速下降,除了那些“骨灰级”的阅读者愿意掏钱继续进行信息的浏览外,许多读者还是控制着自己免费浏览的次数,以便继续免费阅读。其实,新闻网站采取这样的措施在刚开始确实会让受众有些不习惯,不过这样的不习惯也只是暂时的习惯问题,纽约时报网站采用“付费墙”的模式在我看来是向保护数字内容迈出重要的一步,当人们觉得知识和文化不像以前那么容易得到的时候,才会懂得倍加珍惜。
怎样才能做到对著作权的尊重
在此文中,在有关著作权的保护方面我想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首先,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是十分重要和关键的,不过这需要原作者和广大受众的共同配合。具有“领接权”的报社、电视台或者其他的组织,其实在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上存在有一定的误区,所谓“领接权”保护的是传播者的权利,而著作权则是对原初作品的保护,但是,有的报刊会议编辑部的名义来声明有关文章他人不得转载,这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并且也存在有侵权的嫌疑,只有原作者自己才有权利声明限制他人转载,所以这些拥有“领接权”的组织和机构,应该谨慎使用这些声明。
其次,每一位读者都应该明白尊重知识和文化的著作权是对我们人类精神财富的保护,我们在转载他人的文章或是其他作品的时候,都应该有意识的标明原作者的姓名和原文的出处,而不是直接属上自己的名字。同时,对于付费的阅读应该持一种包容的态度,不应该因为知识需要付钱便相应的减少自己吸收知识和文化的时间,要明白吃喝穿需要付钱,而这只是基本的物质成本,作为精神层面上的知识和文化更应该体现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让尊重著作权的这种意识真正的灌输进受众的脑海,才不致使我们的知识和文化掉价,变成廉价的商品。
再有,原作者自身就应该拥有一个强烈的意识来保护自己的原创作品。在实际的生活中,很多作者在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站上被转载,且删除其原作者名和出出,许多作者发现这样的情况时,更多的反应都是无奈和沉默,要明白有时候姑息便是纵容的道理。我们倡导信息之间的相互交流,也愿意更多的知识和文化在人群中广为传播,但这并不意味着让更多的盗版和抄袭现象的出现。所以沉默的原作者们,在发现有人无偿的转载自己的文章时,应该站出来保护自己的知识和文化。
保护我们的知识和文化,尊重作者的著作权,这样才能让我们人类的精神财富拥有发展和进步的动力。莫让知识和文化成为廉价商品,让其价值得以真正体现,让人类知识在更多的保护中愈发的展现它的光辉。
参考文献:《新闻传播法教程》
《我们该如何“转载”》
作者: 郑亚琳 时间: 2012-7-5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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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洋311 时间: 2012-7-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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