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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9-25 18:16
标题: 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3-3 11:07 编辑

【案例】
美联社CEO:需控制网络新闻无授权使用
2010年09月25日01:44  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9月25日凌晨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美联社总裁兼CEO汤姆·科尔利(Tom Curley)周四称,需要创立一个执行机制来帮助控制互联网上新闻的无授权使用。
  科尔利表示,美联储正在追踪从事于内容“拼凑”的网站,并表示他计划在周五召开的一次行业会议上指出18家此类网站的名称,其中包括一家营收接近于1亿美元的网站。
  科尔利还表示,已经有900份报纸与美联社签定了自愿数字登记协议,700份报纸正在接收实时追踪数据。美联社认为,这项服务能帮助该社和报纸从网络授权和广告那里找到新的盈利机会。科尔利称,这项登记服务“是一个开端,我们需要继续发展下去”。
  目前,报纸正面临着刊物订阅量和广告销售量大幅减少的局面,而这在其营收中占了一大部分。所有报纸都正在寻找盈利方式。
  科尔利指出,控制内容使用的一种方式是创建一种通用的签约登记机制,并举美联社的Top 25大学足球网站为例。
  科尔利表示,美联社所集中关注的新闻领域包括恐怖主义、墨西哥边境的毒品战争、选举、信息自由和国家立法等。(唐风)

http://news.sina.com.cn/m/2010-09-25/014421163211.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0-14 10:47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5-5-21 11:09 编辑

网吧长途客车放电影须向影著协缴版权费

2010-10-14 05:32:12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 跟贴 467 条

核心提示:明年起国内网吧及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将须向影著协交纳版权费用。大巴车每台年收取365至500元。将在北京上海等7个省市试点施行。影著协将不会直接派人收取,而是聘请地方“有人脉关系”的人员代收。

北京晨报10月14日报道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理事长、中国版权协会会长朱永德昨日在江阴金鸡百花电影节论坛上宣布,《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上报国家版权局公示后已获批准通过。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北京、上海、江苏等七八个省市将成为首批施行区域,由“影著协”聘请地方上“有人脉关系”的人员进行收取。

按照新通过的《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网吧使用电影作品每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至500元。朱永德解释说,如果这个地区的上网费为2元/小时,按照公式得出的收费标准为每台电脑0.15元/天;如果上网费为3元/小时,收费标准则为每台0.225元/天。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通过了,如何执行才是关键。此前“音著协”收取卡拉OK版权费就困难重重,纠纷不断。“影著协”是否会重蹈覆辙?朱永德表示,他们将吸取卡拉OK版权收费的教训,不会派人去各地收取,而是在地方上聘请“有人脉关系”的人员去执行收取工作。“首席代表若干名,每个省市的专门收费人员估计在20至30人左右。收来的钱直接进北京账号,他们开临时收据,我们再开发票把临时收据换回来。”朱永德强调,对于那些执意拒绝缴费的网吧,影著协在宣传无用的情况下,将以法律为武器,向法院提出诉讼。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杨莲洁)

网易澳大利亚网友 ip:131.243.*.* 2010-10-14 06:38:35 发表
收了这个所谓版权的钱,真的会老老实实交给原著作人吗?我看悬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10-14 07:53:35 发表
网吧长途车电影版权收费令人费解,网吧大部分人群都是在玩网游,没时间去看那些垃圾电影,再说就是看也看外国大片,从不看那些扯淡的洗脑的影片,再就是网吧自己没有影片库,大部分是专业电影网站下载,电影专业网站已交版权税,再收取网吧的费用就是重复收,跟抢差不多,再说你也不能找网吧啊,你到专业网站看下载量收取版税不是更有人性化吗;长途车播放影片是为乘客赠送的亲情服务项目,都是免费播放,不另收电影票钱,购买影片时已经缴纳了版权税,至于他们的赠送行为是不是合理我不明白,所以我不能评论,望楼下朋友正解


网易广东佛山禅城网友 [小喇叭你阿妈]: [加关注] 2010-10-14 06:31:20 发表
凡涉及收费的,有关部门绝不含糊
“聘请地方“有人脉关系”的人员代收。”
~~~~
请解释如何才是“有人脉关系”?
为什么要请“有人脉关系”的人代收而不能请下岗人士?
恭喜发财


http://news.163.com/10/1014/05/6IUCG9870001124J.html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10-10-21 15:53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1-9-21 16:04 编辑

UC浏览器老总指责腾讯抄袭

2010年10月21日 01:45  北京商报

  商报讯 (记者 张绪旺) 腾讯再度被人指责“抄袭”。昨日,手机浏览器UCWEB首席执行官俞永福在其微博上炮轰腾讯手机QQ桌面软件与UC桌面相似度超过90%。

  据了解,俞永福列出了QQ桌面和UC桌面四组图片共计8张比照图,来证明自己的判断。他还援引用户的反馈,称“从功能架构到界面相似度超过90%”,直斥腾讯“如果抄袭不被惩罚,还有谁愿意继续创新?”俞永福的公开炮轰也引发网民广泛关注。

  事实上,俞永福此番是第二次针对腾讯“抄袭”自己产品的炮轰,在其9月份的UC7.4版本手机浏览器宣传活动中,他就认为“UC浏览器一直在被腾讯‘山寨’”。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UC之前一直是手机浏览器市场霸主,但腾讯推出手机浏览器后对其形成巨大威胁。根据易观国际报告显示,今年第二季度中国第三方手机浏览器市场占有率,UCWEB为56.68%,腾讯手机浏览器为6.87%。
http://tech.sina.com.cn/i/2010-10-21/01454769410.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1-13 21:41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0:45 编辑

美剧中现“龙套报纸” 因版权问题19年多次出镜

2010-06-10 15:07:22 来源: 重庆晚报(029版) 

1991年《达拉斯》剧照
1997年《奉子成婚》剧照
2009年《实习医生风云》剧照
这张报纸的上镜率太高了。
有这样一份报纸,它的演艺经历比大牌明星还要丰富,曾经出现在多部美剧和电影中,从1991年“出道”至今,“穿越”了19年时光。它曾包裹过尸体,被做成过纸袋……这样一份“龙套报纸”,经过了美剧(剧评)迷和电影迷的多方鉴定。其实,它是一个道具。
穿越美剧19年都是同一张
据美国媒体昨晨报道,近日,多家美国媒体的网站都挂出了一组多部美国影视剧的视频截图,题为“总会出现的报纸”。它不仅出现在电影《老无所依》《德州电锯杀人狂》,甚至还在《绝望的主妇》(看专业剧评)《幸运路易》等诸多美剧中露脸。大多时候它被人拿着端详,最神奇的是,每次出现在镜头里的总是这份报纸的同一个版面。
这些画面中的演员都在看报纸,而他们手里拿的报纸上都有一位长发女子微笑的半身照,而且报道标题也完全相同:“她是难得一见的姑娘”。


据悉,这些美国影视剧最早的拍摄于1991年,最晚的拍摄于2010年,跨度长达19年之久。在1991年拍摄的经典肥皂剧《达拉斯》中,一位男主角手拿这张报纸坐在沙发上。而在2003年的恐怖电影《得州电锯杀人狂》中,这张报纸被用来包裹女尸。
真报纸牵扯版权问题
据美国网络杂志《石板书》报道,这张“神奇”的报纸其实是一张专门的道具报纸,之所以这么多美国影视剧里的演员都会看“同一张报纸”,是因为如果拍戏时使用真的报纸,难免会让剧组招惹上版权问题。
让人吃惊的是,美国竟然有专门生产这种假报纸的公司。据悉,这张报纸是由美国爱达荷州一个创建于1915年、名叫“厄尔海斯出版社”的小型道具报纸公司生产的。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

http://www.cqwb.com.cn/cqwb/html/2010-06/10/node_30.htm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1-13 21:42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0:54 编辑

收藏历史报刊毋忘版权
                        发布时间: 2007年08月29日 (7版)作者: 马志春
    随着报刊收藏与投资的升温,特别是红色收藏的兴起,复制早期红色报刊等历史报刊现象在收藏界屡见不鲜,有的甚至以复制件冒充原件出售以牟取暴利。这不仅涉及文物打假和商业欺诈问题,还牵扯到更为复杂的报刊版权问题,不能不引起收藏界的高度重视。
    所谓历史报刊,一般指已停刊的报刊,或者继续出版的报刊中具有历史文献价值和收藏价值的部分。前者如《热血日报》、《向导》周刊、后者如《人民日报》号外、《新华日报》重庆版、早期《群众》杂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历史报刊从创刊那天起就具有著作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了牟利而私自复制历史报刊就侵犯了它们的版权。相应地,这里牵涉到三个法律问题,即:谁有权复制历史报刊?复制什么样的历史报刊?怎样复制历史报刊?
    谁有权复制历史报刊?一是历史报刊著作权所有者,即历史报刊的创办者出版者有权复制。如人民日报社建国后曾四次复制《人民日报》创刊号,此为国家法定许可。二是历史报刊著作权继承者。如江苏新华日报社1960年代曾复制其前身《新华日报》汉口版、重庆版等各种版别;三是历史报刊收藏者出于研究、保护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复制所收藏的报刊,但具有一定限制条件。《著作权法》的限制条件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复制什么样的历史报刊?即我国法律保护并允许复制的报刊。历史上的反动报刊、当今非法报刊及宣扬色情、迷信、暴力之类报刊不得复制。此外,收藏者合法收藏的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历史报刊,为了教学或研究需要也可以复制。
    怎样复制历史报刊?一是复制品必须注明“复制”字样,以区别于原件。如《羊城晚报》、《扬子晚报》复制的创刊号都在头版印有“复制”等字样红色印章。二是不得损害原报刊的署名权、完整权,更不能变造、伪造历史报刊。三是必须经过批准。除国家法定许可的著作权归属者复制其有权复制的报刊外,其他收藏者复制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的历史报刊必须得到版权归属者的批准。对于著作权归属国家或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历史报刊,如不是收藏者自己的收藏品,复制也要经过批准。
    由此可见,收藏市场上高价出售的让人真假难辨的历史报刊复制件,大都属于违法或违规出版,不具有收藏投资价值。这些复制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藏者要增强法律观念,自觉抵制非法复制报刊,只有让这些复制品没有市场,才能净化收藏市场。
附件: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http://www.chinaxwcb.com/xwcbpaper/html/2007-08/29/content_8186.htm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1-13 21:44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1:20 编辑

新闻法讲座之六报刊为何无权禁止转载?
关于新闻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魏永征



一些畅销报刊往往为它刊登的文章被别的报刊随意转载而愤愤不平:文章是我们组织编发的,你怎么轻轻巧巧的就拿去了?有的报刊发表声明:本报(刊)文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但是这种声明并无法律效力。有家报纸想了一个办法:与自己的记者签订协议,取得他们作品的代管权,然后刊登受权声明:这些记者的作品未经本报许可任何报刊不得转载、摘编,据说算是取得了一些效果。

事情为什么要办得这么复杂呢?这要从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讲起。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财产权有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两项。

著作权法同新闻工作密切相关,是新闻工作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由于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在新闻工作中适用著作权法时,除了遵循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新闻工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一般都享有著作权。一个例外是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国际著作权法的共同准则。因为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新闻,是对新闻事实的直观纪录,不具有著作权客体必须具有的独创性,不属智力成果的范畴;同时这也是为了有利于时事新闻的快捷传播。但是如果以此认为著作权法同新闻工作关系不大,那就是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因为这种不带作者任何理性或感情成分的单纯由事实构成的消息在新闻媒介上是很少的,新闻媒介上发表的其他体裁的新闻作品,如评论、杂文、散文、通讯、特写、述评、调查报告、采访札记、报告文学、理论文章、小品文以及有相当成分带有记者研究思考的分析性新闻、解释性新闻等,都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这些作品或是具有不同程度的文学色彩,或是具有一定的对现实社会的科学研究价值,都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闻单位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主要为:新闻单位对编辑作品的整体如整张报纸、整本刊物及其相对独立的版面享有著作权,但其中每一件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新闻单位对自己主持、代表自己意志创作、并由自己承担责任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如以编辑部名义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以及其他不署名的文字等。那么新闻单位对本单位记者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呢?通常情况下,这类作品只要是记者署名,就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除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应当由作者享有而不是由单位享有,本单位仅仅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此外,新闻出版单位还享有一种权利,就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又称邻接权。比如报刊社就享有出版者权,如对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他人不得擅自仿效。需要指出,图书出版者(出版社)对于它所出版的作品可以按照同作者订立的合同享有专有出版权,在专有出版权存续期间未经出版者许可他人不得再行出版,但报刊社一般不拥有这项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发表、是否署名及署什么名、是否需要修改及如何修改、是否许可他人使用及如何使用,被使用后,通常有权获得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法律另有规定)使用其作品、把合作作品当作个人作品或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姓名发表、使用他人作品不按规定付酬、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等等,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著作权人发现这种情况,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但是,作品既是个人的智力成果,而在进入社会之后又成为社会的精神财富。作品中包含的知识和信息,在进入公共领域之后理应为社会所共享。事情就象我们业已说过的公民言论自由和人身权的平衡那样,在社会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的权益之间也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为了满足公众对知识和信息共享的需要,法律就要对著作权人的使用权作一点适当的限制。这主要表现为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

“合理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无偿使用作品。合理使用有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二,合理使用主要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出于信息传播、教育、科学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出处;第四,合理使用不得侵犯作者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最常见的合理使用就是为介绍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适当,就是所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超越这个限度,就有可能构成抄袭和剽窃。与新闻工作直接有关的合理使用还有:新闻媒介刊播其他新闻媒介已经发表的社论和评论员文章,新闻媒介刊播在公共集会上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播除外)。
  
“法定许可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都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使用作品,所使用的作品都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前者必须付酬,而后者则不必付酬。“法定许可”与新闻工作关系十分密切。《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在报刊上——引者)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就是我国报刊之间相互转载、摘编文章的法律依据。这个规定的出发点是积极的:每家报刊由于发行时间、范围等原因,一次刊登并不能完全满足作品广泛传播的需要,报刊之间相互转载、摘编作品有利于让更多的受众了解有关信息。要是作品在某家报刊首次发表后,其它报刊进行转载、摘编都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不仅不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而且操作也十分烦琐,缺乏可行性。因此法定许可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共享和对重大社会事项及时知情的需要,体现了社会公益和著作权人的权益之间的平衡。这个规定也是同国际著作权的公约基本接轨的:我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之二有这样的规定:“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通过报刊、无线电广播或对公众有线广播,转载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广播作品,但以对这种转载、广播或转播并未明确予以保留的情况为限。然而,均应明确说明材料出处;对违反这一义务的制裁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确定”。在法定许可中,著作权人仍然保留除许可使用外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等。因此,使用人在转载、摘编时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还必须注明作者、作品原题和原载何处,并且在发表后向作者支付稿酬。还要注意,法定许可只限于报刊之间的互相转载:被转载、摘编的作品必须是发表在报刊上,转载、摘编的也必须是报刊。至于转载、摘编已出版的图书作品或是把报刊上的作品摘编成图书,都不适用法定许可,都应事先征得专有使用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包括报刊社将本报刊发表的文章汇编成书交出版社出版,也必须一一征得原作的同意,如果未经作者同意就擅自转交出版社出版图书,就超出了法定许可的范围,就会构成侵权。

上述法定许可实际上是把发表于报刊的文章视为著作权人对其他报刊转载摘编的默示许可,也可以说是对作品有偿使用手续的某种简化,因为这种法定许可只要严格依法实行,作者不仅可以扩大自己作品的影响,也可以得到一定的转载稿酬,对自己显然是有利的。同时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则除外,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于法定许可的决定权。按照规定,这种声明应当在报刊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是否准许转载、摘编自己作品的意愿只能由作者本人决定,而原载作品的报刊则无权作这样的声明,也无权擅自以作者的名义作这样的声明,因为报刊并不拥有作品的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本文开头说的那家报社同自己的记者订立协议取得代管权然后发表受权声明的做法可以说是煞费了一番苦心。但是这样做必须出于作者的自愿。如果强行要求作者声明自己的作品不许其他报刊转载,或者把转载报刊支付的稿酬收归单位支配使用,那就有可能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前提是承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作者在其智力劳动成果被社会使用的过程中理应得到合理的回报。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在新闻媒介上发表的一切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在新闻界,依法保护著作权的观念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例如当前报刊转载、摘编确实存在着一定混乱,转载、摘编者有的不按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有的不署原作者的姓名和出处甚至署上别的名字,有的乱删乱改严重歪曲了原意,这些无疑都是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但是借口制止这种现象要求报刊也享有专有出版权、有权禁止转载的意见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这种意见实际上是要求报刊分享作者的权利,是同著作权法所要着重保护的智力劳动者个人权益背道而驰的。本文业已阐明,这种混乱现象并不是报刊文章的法定许可本身造成的,而恰恰是没有严格执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包括法定许可的规范的结果。所以要改变这种混乱现象,还是要进一步宣传普及著作权法知识,鼓励我们的作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后直接同侵权者交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要旗帜鲜明地支持这种维权行动,依法制裁这类侵权行为,净化我们的新闻出版市场。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38/node58/node60/node85/node86/userobject7ai1965.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1-17 21:04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1:35 编辑

【案例】
小布什自传陷“抄袭门” 整段“摘抄”报刊报道

2010年11月17日 10:20 来源:新京报(C12版) 

  对于小布什的自传《决策点》,《赫芬顿邮报》说:“粘贴复制的写作只说明了该书的浅薄,小布什太懒得自己写回忆录了。

  小布什自传《决策点》首日上市便在美国卖出20万册,在英美各大畅销书排行榜名列榜首。但在近日,美英媒体指出,《决策点》内容借用了很多此前别人写的“小布什传记”的内容,甚至借用了曾经被白宫指责失实的内容。

  抄袭被指“失实”内容

  美国互联网第一大报《赫芬顿邮报》在12日一篇名为“《决策点》出自他书”的文章中说,尽管《决策点》打着“关于前总统关键决策时刻中从未披露的细节”的口号,但是,《决策点》中还是混杂了很多其他由别人撰写的“小布什传记”中的轶事。这些摘录基本上都没有标明为引用,被一些人认为是明显的剽窃行为,而小布什“借用”的内容中,不仅有他并未曾出席过的活动的描述,甚至也包括了此前被白宫指为失实的内容。

  据分析,“水门案”名记者鲍勃·伍德沃兹在2002年写的小布什传记《战争中的布什》是小布什“借用”的首要来源之一,该书曾遭到白宫的强烈指责,称其内容失实。此外,小布什前媒体秘书阿里·弗莱舍写过的内容也被搬到了《决策点》中。

  整段抄袭报刊报道

  此外,小布什也从报刊杂志中“摘抄”了很多内容。比如,小布什在自传中回忆了在阿富汗总统卡尔扎伊就职典礼上的场景,以此举例证明阿富汗的未来是有希望的,小布什写道:“……卡尔扎伊独自从停机坪走过来,一位塔吉克军阀目瞪口呆地问他身边怎么没有人,卡尔扎伊回答道:‘将军,你就是我的人。所有的阿富汗人都是我的人。’”

  《赫芬顿邮报》指出,这一整段都几乎是逐字照搬自《纽约书评》文章“阿富汗之乱”,而布什本人根本没有目睹他所描述的这一切,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出席那场就职仪式。

  此外,小布什还引用了麦凯恩的话,写的好像是麦凯恩说给他听的一样,但事实上,这话却来自于麦凯恩接受《华盛顿邮报》时的采访。

  对于这些指责,出版方皇冠出版社只表示该书内容均为属实,但一些批评家则表示,这再一次显示了小布什身上常被批评的两个特点:没有原创想法,而且很懒惰。

  编译 本报记者 金煜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0-11/17/node_114.htm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1-23 21:03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1:59 编辑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17 17:00   
【信息来源】:办公厅

  1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总局制定了《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已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幅度提升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广播影视事业产业,促进广播影视大发展大繁荣,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1、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建设、发展文化事业产业的重要依托。广播影视是文化事业产业的重要组成,是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知识产权是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要素。实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促进广播影视实现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广播影视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重要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维护国家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使广播影视在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总体要求
  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重要方针,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广播影视领域的全面实施。着力完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大幅度提升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不断创新广播影视制作生产和传播方式,增强广播影视创新发展的活力,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作用。
  三、战略目标
  3、到2020年,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获得较大程度提高。尤其在“十二五”期间,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广播影视舆论引导能力、文化创新能力、创作经营能力和品牌影响力显著提高,广播影视市场发展环境、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广播影视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成,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逐步增长,科技支撑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和品牌频道频率、栏目节目,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四、主要任务
  4、推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与实施。积极主动参与《著作权法》的修改立法工作和有关网络影视版权等其他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指导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执行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权利公约》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法使用作品,提高广播电台电视台尊重创作、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5、鼓励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以知识产权创造为目标,形成广播影视创意产业群。大力实施广播影视精品工程,坚持抓创意、促原创,扶持内容创作生产,提高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的原创能力。发展广播影视新兴业态,增强多元化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影视节目内容的需求。完善艺术创作激励机制、内容评价机制和技术发明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有关作品创作资助、评奖、推广、评论机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加强台标、栏目的品牌建设,形成一批拥有精品品牌的广播影视播映和制作经营机构。做大做强一批节目内容制作企业,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广播影视领域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联合创造机制。
  6、促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市场化和商品化。建设公平有序的广播影视版权交易市场,在“十二五”期间,推动搭建二至三个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平台。推动建立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信息库和审批信息库,有效地提高合法影视作品的公信力和可识别性。加强自主商标运用。提升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运用自主商标的能力,支持发展自主品牌特许经营等运营方式,提高自主商标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发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有线数字电视等广播影视专利技术,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发展,推动广播影视系统技术升级。大力支持自主专利技术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以数字化、网络化为主线,以三网融合为契机,加强标准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加强高清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下一代传输网络、数字电影等重点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引导广播影视单位综合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对广播影视原作品、复制品、衍生品和形象产品进行多媒体传播,多渠道营销和多层次开发,延伸广播影视产业链,形成广播影视多元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广播影视产品的整体效益。
  7、提高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后盾,营造广播影视创新环境。探索建立广播影视版权认证制度和评估体系,合理划分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利状态和著作权价值。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系统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指导和帮助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对运营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广告标底和使用作品付酬数额等信息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妥善处理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与职工合理流动的关系。开发推广技术保护措施。研发数字电影版权保护技术,研究推广自主的数字电影系统规范,开发网络影视节目内容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技术。
  8、完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建设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内部版权合同管理、台标标识管理、品牌栏目注册管理等制度,推行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形成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海外维权机制,积极参与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对知识产权事项进行审查,特别注意保护广播影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有关商业秘密等不受侵害。在转企改制、股份制、规模化、集约化等广播影视改革发展进程中,避免商标、商号、栏目名称等无形资产流失。建立完善媒体资产管理系统。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建设版权信息记录系统,对广播影视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储与版权登记管理。
  9、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广播影视执法机构实施国家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配合工商、新闻出版(版权)、海关、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严厉查处涉及广播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盗版和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电视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广播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2011年5月底前,完成广电总局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检查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使用情况。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和媒体资产管理体系,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10、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影视优势,构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宣传体系,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报道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做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点时期的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普及,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11、增强国际合作和文化交流。创新广播影视“走出去”模式,增强广播影视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充分利用国际影视节展,加大国产影视作品海外营销力度。推动建立海外节目推广平台,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国际传播能力。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洲广播联盟、欧洲广播联盟、亚太广播发展机构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研究国际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新问题,关注了解和参考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五、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从全局与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广电总局根据年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制定广播影视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计划。各直属单位结合各自的责任和职能,将落实知识产权计划的具体任务纳入单位年度工作。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法制和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做到有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和工作经费。发展广播影视知识产权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扶持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版权管理与保护委员会、电视版权委员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13、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加强有关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理论、案例和管理实务的研究,2011年,完成《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案例》的编写工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体系,定期对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落实进行阶段性评估,推动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14、加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培训与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开展针对广播影视系统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作品创作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与骨干员工驾驭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加快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从2011年开始,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共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开展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继续贯彻实施《广播影视名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和《广播影视青年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在全国广播影视行业选拔培养一批既熟悉广播影视法律,又具备知识产权工作能力的人才以及广播影视名家和青年创新人才。建立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供需库,注重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合理有序引导知识产权人才的流动和配置。创新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完善对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机制,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知识产权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http://www.sarft.gov.cn/articles ... 17170032860837.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1-29 19:50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04 编辑

广电总局两发禁令 视频网站免费美剧消失

核心提示:国家广电总局于今年11月12日下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再次强化了对盗版美剧、日韩剧的打击力度。近日不少美剧迷们发现,平时很容易在各大视频网站上找到的美剧,一下子全部消失。

重庆晚报11月29日报道  提起《越狱》、《迷失》、《绯闻女孩》等电视剧的名字,“美剧迷”一定不会陌生,每周在网上追看最新一集的美剧,早已成为众多美剧迷们的必修课。不过不少美剧迷们最近发现,平时很容易在各大视频网站上找到的美剧,一下子全部消失。

免费美剧“一夜消失”


“什么时候开始的,迅雷上的美剧都没有了?”网友“emily398”在微博上发出了这样的惊呼,“到哪里才能看到最新的美剧”也一度成为百度美剧贴吧、豆瓣网美剧迷小组的热门讨论话题。


昨天,记者在“迅雷看看”上没有找到美剧的踪影。

在土豆网“电视剧”一栏中点击“美国”地区,也没有搜索到美剧,像《24小时》、《CSI》、《绯闻女孩》等热门美剧,通过剧名来搜索,只能看到上一季的预告片或零星的剧集,且多为网友自发上传。


在优酷网站上,美剧迷期待的最新一季《绝望的主妇》、《实习医生格蕾》等开始播出,但在地区分类搜索中,却没有“美国”这一标签,显得十分小心翼翼。

不过,仍有资深美剧迷在论坛和小组里给网友支招:如PPS播放器和verycd新推出的在线观看,只需注册登录,仍能看到目前最新的热门美剧;暴风影音上也可观看部分美剧,不过更新速度较慢;此外,还可以通过电驴和BT下载美剧。


广电总局两度出手


记者随后了解到,早在去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时隔一年半后,国家广电总局于今年11月12日下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再次强化了对盗版美剧、日韩剧的打击力度。


业内人士分析,《意见》的出台,成为免费美剧“断粮”的主要原因。


斥巨资购正版美剧


其实,自去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后,酷6网就已经开始了“删剧”行动,开始清理、删除网站上无版权的国际影视剧,并禁止用户上传影视内容。如果继续盗版,上市公司酷6网将面临国际版权诉讼。


目前,土豆和优酷上市在即,也将步酷6网的后尘。目前,优酷通过和华纳以及迪斯尼中国办事处,已经购买了一些美剧版权,如最新一季的《绝望主妇》、《实习医生格蕾》等热门电视剧,暂时缓解美剧迷的“断粮危机”


一位圈内人士透露,虽然目前各大网站暂时免费让网民看美剧,但事实上,各大视频网站都在为高成本头疼,以优酷为首的大型视频网站正在策划收费点播。


纷纷试水“网络自制剧”


在购买正版影视剧的同时,越来越多的视频网站开始自起炉灶,试水网络自制剧。


今年初,土豆网斥资600万元打造了第一部网剧《欢迎爱光临》,海外版权最高单集已达3万多美元,将陆续在中国台湾和香港、日本、马来西亚等11个国家和地区的电视台播出。


此外,酷6网依托当红美剧《生活大爆炸》,推出《新生活大爆炸》,并且已经与内蒙古电视台达成合作协议。“网络自制剧已成为潮流。”土豆网相关负责人称,眼下最热门的视频短片《老男孩》的导演肖央,最早就是通过土豆映像节脱颖而出,后来被优酷网看中,招来和中影公司做自制剧的。


酷6网副总裁姚建江还表示,做自制剧主要是为了迎合广告客户的需要,因为传统的网络视频广告方式已不受网友欢迎,客户更希望在自制剧中植入广告。


昨天,针对大量删除美剧一事,记者连线各大视频网站。


记者:美剧什么时候能再度回归?


酷6:我们将联合搜狐视频,出资千万美元,设立“国际影视版权联合采购基金”,对国外影视剧进行正版购买。


土豆网:今年已花费5000万左右购买正版美剧,明年上市后将出资上亿购买海外版权引进。


记者:是否会把购买剧集的费用转移到用户身上?


搜狐视频:如果大家都买正版,剧集的价格肯定会上涨,一些热播剧要花上百万购买,但暂时没有收费的趋向。


优酷:暂时还不会收费,网民可以免费观看。


记者:自制网络剧前景如何?


酷6:不管是购买美剧,还是自制网剧,归结为一点的核心词是“内容”,视频网站走向了一个从平台制作到内容制作的境地,得内容者,一定得天下。


Tan:没地儿看美剧,我不淡定了,筒子们赶紧支支招,分享一下能看的地址。


奇驿果:我还指着用美剧来练听力和口语呢。美剧没了,国民英语水平大幅下降。


DJOE:的确该整顿,好莱坞辛辛苦苦做的片子,就在国内被这样赚钱,实在不应该。


童仔:免费午餐吃得太过瘾,以至于忘了总有一天它会告别我们。只不过,来得那么突然,有点手足无措。


璐易的影生活:中国内地观众大概是世界上最爽的美剧观众了吧,不用花钱买版权税、下载费,盗版光碟、网上多如牛毛的下载方法就能看到海量美剧,连老外都要到内地来买片子看,能看就多看会儿吧。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599337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2-1 11:49
【案例】
播放盗版视频 天线视频法人代表被批捕
2010-12-01 03:18:25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跟贴 11 条

本报讯 (记者刘洋)近日,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天线视频法人代表、副总裁及其公司高管、员工等6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朝阳检察院批捕,播放侵权影视作品的视频网站被取缔。

被控非法广告收入数千万元

据检方介绍,该涉案单位的公司法人代表伙同公司副总裁、首席运营官以及公司内容部主管等人,在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视频点播服务,并指使该传媒公司天津分公司内容部编辑在明知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从互联网上下载影片,或者在外购买盗版光盘,然后上传到网站上播放,并在其绝大部分影视节目中,嵌入贴头广告和背景广告,以收取广告收入,违法所得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经检方查实,该网站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国内外影视作品,目前仅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认证的侵权影视作品即有百余部,另有国内版权作品电影50余部,电视剧近两千集。

检方认为,天线视频网站的6名高管及员工,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刑罚最高可达7年

据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以刊登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本案属于典型的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可对单位判处罚金。

另据了解,根据法规规定,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涉案人员最高可获刑7年,并被处罚金。

■ 探访

电视频道无法打开


昨天,在天线视频网站(openv.com),该网站有关新闻的报道仍正常登载,但页面上仅仅是文字内容,导航高清、电视等频道内容链接无法打开。首页右上角有“公告”称,由于服务器故障,网站视频无法访问,将被尽快恢复服务。

据了解,今年9月,天线视频曾关站一周,之后恢复访问。天线视频网站尚未就此事正面回应。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2-2 18:24
【案例】
文著协张洪波协改编:版权义勇军进行曲
2010-12-02 14:30:34 来源: 网易读书 

按语:连日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盛大文学、磨铁文化、互动百科向百度文库宣战,直击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径,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同类网站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和权利人或权利人组织的要求,做出了积极的处理。但是,百度方面却频频发出很多不负责任的言论:什么文档系网民自由上传,“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百度无关”,什么百度没有从中直接获利,什么“就算百度文库关了,中国网络文学的盗版问题就能解决吗”?”,百度文库的目的是“促进文化传播、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稍明事理的人都能发现,百度的这一系列言论背后,反映的不是“对著作权人的尊重”,而是“强盗的逻辑”,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在与广大著作权人为敌,是在推卸责任,转嫁矛盾,想把广大著作权人与百度文库的矛盾,转嫁到公众和网民身上,想让公众和网民痛恨著作权人,这是何等的无耻、下流?!百度面对百度文库、贴吧、链接等侵权盗版行为,不但不做出令人信服的作为,反而抛出种种“雷”人怪论,我们广大著作权人不能容忍。

在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郑重呼吁全国的作者、出版社、文化公司、作协、文联、记协等,勇敢地站出来,加入到文著协、盛大文学、磨铁文化和互动百科对百度的维权阵营中来,坚决誓死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法律赋予我们的著作权。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据此改编了义勇军进行曲,改写出了《版权义勇军进行曲》。


版权义勇军进行曲

改编:张洪波

起来!不愿忍受侵权盗版的人们!

用我们的参与,筑成我们维权的长城!

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侵权盗版不死,创作不保。

起来!起来!起来!

我们万众一心,


冒着被百度文库扼杀的危险,前进!

冒着被百度文库倒卖的危险,前进!

前进!前进!进!


前进!各民族自强不息的著作权人!

伟大的共产党领导我们继续前进。

万众一心奔向创意无限的明天,

保护版权,捍卫尊严,建设我们的精神家园。

前进!前进!前进!

我们千秋万代,

高举正版旗帜,前进!

高举正版旗帜,前进!

前进!前进!进!

http://book.163.com/10/1202/14/6MTGP91G00923IN9.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2-22 10:49
【案例】
复印店偷印考研资料出售 法学博士称涉嫌侵权
2010-12-22 08:27: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跟贴 3 条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12月22日报道  下个月就要举行研究生考试了,这几天,位于人民大学校内的一家复印店老板忙得不行。他的电脑里存着的近百份各式考研秘籍吸引众多备考学生上门复印。

随着备考学生进入冲刺期,各式秘籍冲刺资料满天飞,高校区的一些复印店偷偷复印学生的考研资料,再靠“卖资料”发“考研财”。

现象

百份资料随便挑一天印出上万张

昨日,记者来到中国人民大学校内的一家复印店,老板和店内的伙计们正忙着复印包括考研内容在内的各种资料。

“你要什么资料?英语和政治都有,一毛钱一张。”记者刚进店,老板就打开一台电脑,展示了近百种考研资料,海天政治杨老师、金融学……记者打开了几个,少的资料有二百多页,多的有四百多页。

十分钟内,就有五位学生进店要求复印考研资料。“下个月15号就考研了,要抓紧时间多看些资料。”一位学生说。

随后,记者走访了北师大、民大、清华等五所高校周边的十多家复印店,这些店均在售卖此类资料。

学院路附近一家复印店老板表示,现在到了考研冲刺期,他们的资料一天能印出上万张,比平时多出近1倍。

学生

“复印店能印到往届考研的人复习整理留下的精华,还有考研冲刺班最新的秘籍。”准备报考人大传播学研究生的学生小李告诉记者。

学生们表示,这些“秘籍”本来要报培训班才能拿到,如果复印的话,价格比报班便宜多了。

能印到最新资料价钱还实惠

算账

以《2011考研模拟考场演练版(政治)》为例,全书124页购买新书:20元

复印:1毛钱/张×124页=12.4元

复印比购新书便宜7.6元

来源

偷印学生资料复印店涉嫌侵权


当记者问起这些资料的来源时,中央民族大学一家复印店的老板透露,他们一般在学生复印考研等资料的时候,都会多印一份,自己留着,然后整理成册。

而人大一家复印社则直接“升级”为全文扫描,以电子版形式存档,供学生随时打印。

当记者问起店主复印学生的资料来销售是否合法时,许多店主答不上来,他们都以“大家都这么做”进行回应。

对此,今天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程艳博士表示,复印店老板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复印资料撰写者或者出版方的著作权,市民可向文化局、版权局等部门举报。(法制晚报)

http://news.163.com/10/1222/08/6OGC7KB500014JB6.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12-25 18:00
【案例】
文贼种种

普洱


    文贼是专偷文章的贼。电脑没有普及的年代,偷文章不太容易,得一字一句地抄,抄完得邮寄。如果被揭发,那是很丢人的事,甚至会成为臭狗屎,周围的人都会对他指指戳戳——那时候人比现在爱憎分明,对贼没有好脸色。现在,文贼只需有一台电脑,坐在家里上网,就能把天南地北的报刊浏览,动动鼠标,就能把别人的文章变成自己的,再动动鼠标,就能把偷来的文章投给想投的报刊,然后等着收稿费。现在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有多少是贼偷来的,谁能说得清?

    有一个编辑说,他每隔十天八天就会收到一封揭发文贼的邮件。邮件上罗列了文贼们的最新动向,偷了谁的文章,在什么报刊上发了,文贼们各种各样的化名,等等。编辑本来只需在来稿中选出好的编发,但他除了要选好稿,还要查证是否“赃稿”。查证“赃稿”难度很大,即使上网搜索也不一定搞得明白。文贼们已经成了飞天大盗,你以为抓住了他们,没想到落在手你里的是壁虎的尾巴。就算被抓住,他们也不怕,公安、法院不管,报刊编辑鞭长莫及,被偷了文章的作者怒火万丈也烧不着他们。更有著名文贼如郭敬明,法院都判了,他却越偷越红,被不辨香臭的老作家介绍进中国作家协会,一大帮脑子没发育成熟的男女围着唱赞歌。天下的贼都怕抓,只有中国的文贼不怕抓,简直匪夷所思。

    文贼只会偷不会写,三千多个常用字也不知道怎么摆弄才好。他们偷来文章只敢稍稍改动,换个标题,内文弄一弄,这一种文贼是最胆大妄为的。另一种文贼,图实利也图虚名,把自己的名字加在原作者之前,稿费得了,还让不明底细的读者觉得这人真够高风亮节,每次都提携别人——这一种文贼胆子稍小,但脸皮一样厚,更多一份无耻。还有一种文贼,自称“不图名只图利”,保留原作者姓名(说是笔名),地址却改成自己的。

    一个湖南作者给报纸投了一篇稿,说有的编辑也是文贼,编辑文贼从来稿中拣出好的,转投到别的报纸去,别的报纸编辑一看是同行的来稿,就给发表了。他有一篇稿子就是这样被编辑文贼偷了。他向发稿的编辑投诉,反而被当成无理取闹,脑子有病。

    前不久,《检察日报》以《文贼凶猛》为题发表文章,揭露广西桂平市的一伙文贼,他们作案多年,肆无忌惮,致使桂平市被人们称为“文贼之乡”。不少编辑因此把来自文贼猖獗那方土地的稿件都视为“定时炸弹”,一扔了事,免得吃力不讨好。文贼的恶行损害了他们家乡的声誉,也连累了无辜者。

    表面上看,文贼猖狂只是害苦了作者和编辑,于读者并无损害。实际上,每一篇“赃文”都是对社会道德和法制的亵渎。文章偷得,别的东西当然也偷得。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难道要等到洪水淹到脖子才喊“救命”?

    中国文坛已经日渐式微。扫荡文贼,至少可以增加一点亮色。但是,谁来铁肩担道义呢?


http://szb.gdzjdaily.com.cn/zjrb ... content_1453729.htm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1-7 09:57
【案例】
法国知名新闻主播涉嫌剽窃美作家作品

2011-01-07 08:09:13 来源: 新华网(广州) 

法国一名知名新闻主播撰写美国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传记时,涉嫌严重剽窃另一名美国作家的作品。

帕特里克·普瓦夫尔·达沃尔撰写的这本传记共400页,定于1月19日出版。法国《快报》报道,传记近100页素材据信剽窃美国作家彼得·M·格里芬的作品《青春岁月:早年海明威》。

格里芬2002年去世。他根据海明威第一任妻子哈德利·里夏尔松与海明威之间的信件,创作出这部258页的作品。这本书1985年由巴黎加利马尔出版社翻译成法文。

按《快报》的说法,尽管达沃尔重新组织素材,一些细节明显抄袭格里芬的作品,例如,一段描述海明威受枪伤后接受救治的场景中,关于诊所消毒水的味道、鲜血及意大利医生给海明威一杯白兰地作为麻醉剂等描写与格里芬书中描述如出一辙。

达沃尔5日拒绝回应媒体。他先前对《快报》记者说:“我花了一年半时间写这本书。我认为,怀疑(我)剽窃非常无礼。”


“当然,我(写作过程中)参考大量现有传记资料,其中许多是格里芬的作品 但我从未重新塑造他(海明威)的一生。”

达沃尔的出版商阿尔托公司在一则新闻简报中说,《快报》所得传记版本为“草稿,并非作者确认的定稿”。

格里芬作品的出版商牛津大学出版社正展开调查,拒绝回应媒体。

达沃尔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08年任法国电视一台新闻主播,如今主持法国电视四台一档节目。1991年,他涉嫌利用新闻发布会资料片和自己的提问,炮制对古巴前领导人菲德尔·卡斯特罗的专访。

http://news.163.com/11/0107/08/6PPH8VSR00014JB5.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1-8 21:53
【案例】
《人民日报》关于高层犯罪的报道惊人雷同

2009-08-25 17:34:06 / 个人分类:尺斋日钞录

   8月23日《人民日报》第一版右下角“今日谈”栏目中有一篇题为“让公开信息与群众见面”的文章。不长,只有260多字,全文抄录如下。

  因怀疑村集体土地被倒卖,河北鹿泉市4位农民向镇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长时间等待无果后,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官司虽然赢了,4位农民却乐不起来:镇政府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大有把“躲猫猫”进行到底的架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有余,很多地方都建起了信息公开平台,这是一大进步。可是,也有不少地方观念尚未转变,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不够重视,有的甚至冷漠傲慢,不理不睬。

  信息公开是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保障。有必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加强监管,让该公开的信息都与群众见面,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读这样的文章,虽短,也还觉得有新意,或者说《人民日报》通过这样短小精悍的评述性报道在告诉基层官员应该怎样执政、怎样做官,立意的确新颖。

  8月22日《人民日报》第四版有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一条消息,也不长,仅仅有230多字。再抄录如下。

  本报北京8月21日电(李章军、赵蓟生)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黄松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生活腐化。

  黄松有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黄松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月25日《人民日报》第四版又有一条题为“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仍旧不长,只有240多字,我还是把它抄录在这里。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李章军)日前,中央纪委对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王华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亲属收受巨额钱款;违反规定,收受巨额礼金礼品;多次到境外赌博;生活腐化。

  王华元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华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我们把这两条消息比较一下,就会发现两条消息的第二段除了名字不一样以外,其余的一字不差!

  如果再比较一下第一段,也是差别不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是“收受巨额钱款”,一个是“本人及亲属收受巨额钱款”;一个是“违反规定,收受礼金”,一个是“违反规定,收受巨额礼金礼品”;一个是“生活腐化”,一个是“多次到境外赌博;生活腐化。”

  读着这样讯息,自然就会发问:是记者的语言贫乏、文字表现能力差吗?还是这种消息涉及到一定级别的人物就要“格式化”?那么,在这种时候,中共高层以及《人民日报》都倡导的“信息公开”应该怎样理解和践行?写出如此“八股文”式的报道,不如把两个人的消息合为一条,岂不还可以节省一点版面?

  这么说来,《人民日报》不仅仅应该有今年7月1日以来每天增加4版的变化,更应该有观念乃至记者写作水平的变化,因为读者读的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机关报,一份引导海内外读者的“中国大报”。■

http://blog.huanqiu.com/?uid-137 ... space-itemid-313329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1-8 22:07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09 编辑

【案例】
假新闻”还是“假报纸”?
2010-8-22 19:50  

历史是人书写的。研究历史者占有的资料多少决定了其视域的宽窄,付出的劳动量的大小,影响着史实的真实程度。相对于其它学科的历史,新闻事业史算是较为年轻了。即便这样,难免还是滋生诸多困惑。

扬州古籍收藏者曹猛,最近“淘”到一份晚清宣统年间的报纸《时事报》,该报图文并茂,刊登的消息、通讯、评论一应俱全。令人诧异的是,该报上刊登一条“假新闻”:晚清抗清义士熊成基明明是1910年被捕的,清政府为蛊惑人心,竟在1909年的报纸上自欺欺人地称“叛首熊成基已被围捕”!(《扬子晚报》2月16日)

当前的媒体上假新闻不断,于是人们也很想知道早期的报纸上有没有假新闻。《时事报》的“假新闻”一经发现,随为媒体所关注。从扬州本地媒体到江苏的南京的报纸,对曹猛的发现进行了报道。这则报道,也引起笔者的兴趣。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对,也没有无缘无故的错。“假新闻”出现,应该有其原因。《时事报》的假新闻是怎么来的,作为新闻学界的一成员,当然很想知道个来龙去脉。

按照报道中的说法,晚清报纸上出现的这则“假新闻”,“显而易见是清廷为蛊惑人心故意散布的假新闻,可能是报纸得到清政府授意刊登的,也有可能是报纸未经证实误登了清政府发布的这则‘新闻’”。这两个断言能成一家之言吗?“官方授意”之说,未免有些想当然。《时事报》是立宪派人士的报纸,但它毕竟是私人报纸,和清政府没有直接的关系,何必听命于政府?如果是政府授意,大抵不会只给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时事报》特别的“恩惠”吧?事实上,迄今未听说其它报纸刊登类似的假新闻。至于未经证实误登了政府发布的假新闻之说,除非能证明当时国内的其它报纸都有“火眼金睛”之能力,惟独《时事报》的编辑被蒙蔽了。显然,不论是政府的故意说还是报纸的无意说,都很难圆满解释《时事报》关于熊成基被捕的假新闻。《扬子晚报》的这个断言,可能是曹猛先生个人的猜测,也可能是采写这则消息的记者的推断。不管是谁的见解,都值得怀疑。

《时事报》上关于熊成基的报道是不是“假新闻”暂无定论,没想到新的困惑随之而来。查找方汉奇先生主编的《中国新闻事业通史》(上册,第916页)、《上海新闻志(大事记)》和其它资料,有关熊成基的资料基本一致,而关于《时事报》以及该报与《舆论日报》合并为《时事新报》的情况,在日期上有出入。看来,新闻史的学术研究成果,还有待进一步精确。不是史料难找,而是对史料的筛选不够仔细所致。

笔者不赞同《扬子晚报》的“假新闻”的断言,反倒怀疑曹猛先生重金淘到的这份报纸的真伪。一百年的报纸(并且是合订本)能够在民间保存百年,虽不敢说是奇迹,起码也很为罕见了。有没有可能是商贩伪造的报纸合订本,不能否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时下的古董市场和旧书报市场上,假货泛滥的程度,相信每个入市者自己心里都有数。有没有人故意炮制以前的假报纸,目的只为牟取利益?如果是商贩拼凑上的新闻,或者为制造轰动效应故意仿古文法写的“假新闻”,曹先生、《扬子晚报》是不是都上当了呢?

在“假新闻”和“假报纸”之间,二者比居其一。揭开这样的谜团并不困难,到国家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或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的资料室,应该可以查阅到《时事报》或该报的影印件。核对当期的报纸,上面有没有这则熊成基被捕的报道,一看就知报纸的真假;再看看当时上海报纸同天的报道,即可知道报道的真假。没有做好前期工作,我们最好不要妄下结论,以免混淆视听。

新闻链接:http://www.swustxwx.net/jujiao/2 ... hi-JiaXinWen-Tu.htm

Re:“假新闻”还是“假报纸”?上世纪初的时事报图


新华网 ( 2003-02-17 19:49:33) 稿件来源:新民晚报




   在清宣统元年即1909年,当时时报尚少,社会信息量也不像今日之丰富。而在上海已出现了一种时事报图,每日一张或数张,既有图画,又有文字报道,但以图画为主,不识字的人也略能看懂,而识字者更易入目。时报内容都是当时各地发生的时事报道,地域从东北到海南、从沿海到内地,当然上海本地因采访及时而篇幅也较多。
   时事报图登载的大多是民间纠纷,如“本埠流氓大闹花园”、“江阴卖母奇闻”、“汉口轮船司事吊打乘客”等等,每篇都有发生的具体地点和时间;时报里也刊登一些如浙江山阴县令卸任时将不及清案七百二十余件付之一炬而揭露官场之腐败,厦门一妇人捐款助学捐衣助寒等其它报道。

   时事报图为欢悦观众,更有贺春、贺新年的吉祥贺词和图画,有的报图中还穿插一些滑稽画、游戏字面,绘画作者有李树丞、刘伯良等。他们不但是善画当时社会动态的风俗画家,而且还是早期的连环画家,他们技法熟练、创作迅速、及时报道。从这些时事报图中不但了解到当时的社会动态、媒体面貌,也显露出当时的时装、用具、房舍等风貌,真不失为一本风情图卷。(沈雪生 )

http://news.xinhuanet.com/collec ... /content_732454.htm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1-14 10:45
【案例】
影著协:正筹备版权收费工作 收费时间未确定

2011-01-14 08:14: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跟贴 3 条 手机看新闻

中广网北京1月14日消息(记者舒晶晶 实习记者朱园园)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旅途中看大片解闷还不花钱,这样的好事今后肯定没有了,从今年1月1号开始,国内网吧、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大巴等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

距离新办法开始实施过去了十多天,版权费是否已经开始收取?车船票和上网费是否会因此涨价?

去年春节档的国产大片《锦衣卫》,在一些长途客车和网吧里都能看到,累计票房达到了1.4亿。如果按照去年10月公布的《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以一个拥有40台电脑、每小时网费5块钱的网吧为例,一个月需要向影著协缴450元,一年就是5400块钱。如果是在飞机上放映,一年需要两万多块钱。而这只是《锦衣卫》这一部电影的价格。记者采访了北京的几家网吧,大部分经营者都说知道了这项新标准,但收费还没开始。

记者:“你们那有其它的电影吗?

网吧:有有有啊,非常多,全是高清的,我们网吧有两千多部电影。

记者:那我去看电影和打游戏收的钱一样的吗?

网吧:一样一样。


记者:不是网上说现在看电影有人要找你们网吧收钱吗?

网吧:收钱那个反正现在没实行。”

去年十月公布收费标准的时候,影著协会长朱永德就成为了媒体追逐的焦点。在接受中国之声专访时,朱永德表示,目前收费工作正在筹备当中,至于什么时候能收上钱来,现在都还是未知数。

朱永德:正在跟各个省的相关方面连络,目前正在做准备工作,还没能最后定呢。又不是一月一号就收了,它收全年的也可以1月份收,也可以2月份收嘛,要看有些地方能在1月1号开始,有些地方要晚一点。现在还没能最后确定,大概这个星期能确定在哪几个地方。

还记得2007年1月1号开始,按照音著协的要求,全国各地的卡拉Ok都需要缴纳版权使用费,每间包房每天12元。但这一规定一开始就争议不断,各地都出现了KTV企业联合起来,抵制支付费用的举动。此番影著协也打出版权维护的旗帜,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认为,影著协恐怕也会遭遇和音著协同样的困境。

王自强:1月1号就要开始收费,但是能不能收上费用来这是一个艰苦的工作。比如像音著协卡拉ok收费,因为他们完全合法正当,但是收费起来都受到来自各方的质疑。实际上这些使用者长期吃惯了免费的午餐,长期不承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一旦让他们交钱他们就找各种理由,来阻止这件事情,而且误导社会舆论。

以上文为例,如果真的按照规定收费,一部电影一年5千多,20部电影一年就是10万多。很多网吧业主表示,如果收费太高,会毫不犹豫地砍掉电影这项服务。 经常坐长途的旅客,已经习惯了在旅途中有电影的陪伴,至于收费,乘客倒觉得没必要。

乘客:“其实我觉得这个没必要非得一定收,得根据长途汽车站的具体情况吧。从我个人观点来说,我觉得不用收吧,没必要。我觉得这算是顾客乘车交的那个旅途费的比较好的服务方式吧,我觉得这是缓解大家旅途疲劳的一种方式。”

其实,影著协是否向商家收费消费者并不关心。重要的是,商家是否会把这笔钱算到消费者身上。王自强则认为,这个费用消费者一直都在支付,只是被版权的使用者贪污:


王自强:“消费者从刚开始就已经支付了报酬的,里面包括著作权人的报酬。现在问题是使用者绑架了公众,他长期不法。水费不能不交吧,房费不能不交吧。他经营的就是版权,但是恰恰应该给钱的不给钱。这个消费者已经承担的义务,被他们贪污了,不,不给,现在要让他给了,又跟消费者说他们这是收费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就像王自强所说,消费者吃惯了免费的午餐,“版权”二字似乎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凭影著协、音著协、文著协等组织的一己之力,难以做通使用者、消费者这个庞大群体的工作。而这份《收费标准》只是一份合同,并非强制实施。

王自强:“我收费之后我给你这个权利,24小时随便你用,他这是集体管理的一种必然方式。实际上是双方之间的协议,如果我不遵守的话我就不用。但如果不遵守要用的话,当然你是权利人,你只能通过法院来告,他不是强制的东西,实际上是合同关系。”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舒晶晶)  

http://news.163.com/11/0114/08/6QBITN4Q00014JB5_2.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3-1 10:43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09 编辑

北京2010新闻出版业收入466亿余元

  2011年02月24日13:35  中国新闻出版报

  2月22日,2011年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在京召开。会议总结了2010年全市新闻出版工作,研究部署2011年各项任务。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并讲话。

  阎晓宏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北京市 新闻出版业“十一五”期间所取得的成绩。他指出,“十一五”时期,首都新闻出版战线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正确出版导向,锐意改革创新,精品力作不断涌现,产业实力大为增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产业发展环境。北京新闻出版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很多工作都走在全国前列,创造了很多好的经验,发挥了首都的示范带头作用。

  对2011年北京新闻出版(版权)工作,阎晓宏提出了五点希望:一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多出精品力作。二要科学规划、周密部署,为首都新闻出版(版权)产业大繁荣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三要整合资源、改革创新,推动首都新闻出版产业健康发展。四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进一步推动首都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五要转变职能、创新思路,进一步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冯俊科表示,2011年,首都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将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以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不断深化改革,加快资源整合,推进高新技术与出版产业的融合,创新和完善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优化政府管理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开创首都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的新局面。

  据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截至2010年11月底,北京地区新闻出版业收入达到466.17亿元,同比增长9.45%;资产总额达到935.15亿元,同比增长8.74%;利润总额30.59亿元;从业人员11.58万余人。新闻出版行业收入总额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9大领域中排名第四位。

  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全市16个区县文委、各新闻出版发行、印刷单位的300余位负责人参加工作会。

  又讯 记者从2011年北京市新闻出版工作会上获悉,去年5月揭牌的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已初具规模。目前,该园区作为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已被列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据了解,园区内的联合出版、公共阅读、版权保护和交易等平台建设已基本完成,已有32家文化企业入驻。由入驻企业策划的首批数十部原创图书正在陆续出版,《做最好的党员》、《新孝道》等作品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市场的认可。有资料显示,目前北京市民营文化工作室已达5000多家,占全国的45%;年策划图书近5万种,约占北京地区出版图书总量的40%。新闻出版总署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北京市民营出版业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2010年12月,总署批复北京市成立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为包括民营在内的多种出版资源发挥优势提供了平台。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继续推动园区建设,做好园区出版资源配置、公共阅读、科技创新、版权保护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健全管理运行机构,落实税收、金融等各方面优惠扶持政策。要努力通过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政策创新将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成产品优良、实力雄厚、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多种出版资源繁荣发展的国家级出版产业基地,进一步提升北京在全国新闻出版业中的辐射力和中国出版业在全球的竞争力。(记者 王坤宁)

http://news.sina.com.cn/m/2011-02-24/133522007993.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3-1 10:46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10 编辑

英国电讯传媒集团9月起对部分数字内容收费

  2011年02月24日09:48  新浪传媒

  新浪传媒讯:据英国《卫报》报道,英国传媒巨头电讯传媒集团(Telegraph Media Group,简称TMG)计划于9月开始对部分数字内容实施收费。

  《每日电讯报》和其网站(每日电讯网,Telegraph.co.uk)的发行人已计划于9月时发布一项新的计量接入服务,虽然有消息称这一时间可能有变,“可能提前,也可能退后”。

  据悉,从去年11月开始,电讯传媒集团就致力于推进一系列的线上内容付费计划。但是,集团并未准备引进新闻国际旗下《泰晤士报》、《星期日泰晤士报》及《世界新闻报》所使用的“付费墙”模式。

  文章称,即将被引进的系统被某些来源称之为“轻微的尝试”,用户在达到计量限额时将被迫要求注册并支付之前,还有“大量的优惠许可”。

  电讯传媒集团旨在让订阅者转向购买纸质报纸,这些用户能够得到免费阅读网上数字内容,他们会感到获得了有价值的产品;从而达到日后开展更大范围数码订阅服务的目标。目前,《每日电讯报》的iPhone和iPad应用程序仍是免费的。

  据悉,公司已经着手与几个数码公司进行先期对话,对每日电讯网站引入付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每日电讯报》发言人说:“我们在关于引入付费内容模式上还没有作出最终决定,像所有出版商一样,电讯传媒集团对于数字领域的发展在进行持续的评估。”

  去年12月,每日电讯网站已经拥有3100万独立用户。这一数字使得该网站成为继《每日邮报》和《卫报》之后的英国第三大报纸在线网站;位列第二的《卫报》网站独立用户数达3900万,而首位的《每日邮报》独立用户数则高达5400万。(斯年)

http://news.sina.com.cn/m/2011-02-24/094822007074.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3-17 01:36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14 编辑

【案例】
                                              电视荧屏节目雷同 网友戏称“找不同”是乐趣
2011年03月16日03: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相似的电视节目截图


 近日,电视剧《回家的欲望》(原名《回家的诱惑》)播出后,网友惊呼:“也太山寨了吧!”该剧不仅剧情、人物设置跟韩剧《妻子的诱惑》一样,甚至连对白也照抄,让观众连称“受不了”。与此同时,有网友在微博上展开“找不同”活动,贴出江苏卫视《老公看你的》和河南卫视《何乐不为》两档节目的截屏对照图,让大家看看他们有何等相似。对此,有网友评论称,对于电视剧和电视节目来说,“山寨成功的例子是不愿意花心思的做法,制作方得加点诚意才行!”


  策划:徐晖 撰文:本报记者 莫斯其格


  综艺:一窝蜂克隆成功者


 《超级女声》带火选秀节目、《非诚勿扰》带火相亲节目……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这样的“姊妹篇”、“山寨版”数不胜数。有观众说,打开电视,却发现一切都似曾相识,各个电视台的电视节目看起来都差不多。


 抓典型:夫妻秀和达人秀


 近日,网友在微博上公布江苏卫视《老公看你的》和河南卫视《何乐不为》的截屏对照图,根据这组图片看来,两个节目极其相似:《老公看你的》节目定位是“夫妻默契博弈挑战秀”,《何乐不为》的定位是“温情家庭博弈挑战秀”;节目的舞美、主持人、一方下注、一方比赛赢取奖品这种最核心的节目设置也是一般无二。


 昨日,《老公看你的》节目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应,该节目是江苏卫视和德国71公司合作的,在国内拥有版权;同时称,该节目制作难度较高,虽然国内跟风情况较为普遍,但克隆《老公看你的》还是有一定难度,“不过我们保留警告和诉讼的权利”。


  谈到如何应对克隆,《老公看你的》制作人彭宥杰称,节目准备录制明星版,用更多的创新方式来抵制跟风。据悉,“新海岩三部曲”中四对情侣日前参加了《老公看你的》录制,而这违背了“参与者必须是夫妻”的规定,也引发不少质疑。对此,彭宥杰表示,这属于“特别版”,但他表示,倘若节目效果很好的话,不排除以后继续录制“明星版”的可能。


  除《老公看你的》有“孪生兄弟”之外,《中国达人秀》则被网友戏称“山寨版遍地开花”。去年,东方卫视《中国达人秀》大火之后,今年,各大卫视都推出了自己的达人节目。其中,《天下达人秀》被观众认为是《中国达人秀》的全面复制。此外,近日,《中国达人秀》还遭遇了另外一种形式的盗版:在成都,一个名为“樱花节开幕式”的活动声称,优秀选手将参加第二季《中国达人秀》比赛。但《中国达人秀》节目组表示,该活动与他们并无合作关系。


  谈及《中国达人秀》遭遇各种克隆、盗版的现象,东方卫视相关负责人称“很无奈”,但他们同时信心十足地认为,那些跟风节目不可能将《中国达人秀》取代,“观众应该还会认可我们的品牌”。


  找榜样:真的让你“上春晚


  去年,《中国达人秀》收视率高企的时候,央视也推出同类节目《我要上春晚》,海选草根明星,向民间挖掘才艺“达人”。当时,首期《我要上春晚》被指与“达人秀”十分相似,由于节目的高相似度,《我要上春晚》一开始并没被观众看好,大家都觉得,它只不过是央视放下身段向卫视学习成功节目而已。


  但《我要上春晚》最终被观众所熟悉,原因何在?有分析认为,《我要上春晚》的成功在于它弥补了《中国达人秀》的不足,虽然《中国达人秀》强调帮助小人物实现梦想,节目冠军刘伟也确实开始了世界巡演,但这个巡演对大多数人来说有点虚无缥缈,倒是“上春晚”实在——节目中获得直通卡的旭日阳刚等真的站在春晚的舞台上。正因给了观众一个确定的“上春晚”梦想,《我要上春晚》才能突围,这也给其他跟风节目做了个很好的例证:跟风不是不可以,关键是“跟”得有创意。


  电视剧:雷剧被“进行到底”


  “边骂边看”翻拍韩剧


  说起翻拍剧,不得不提根据《流星花园》改编的湖南卫视自制剧《一起来看流星雨》《一起又看流星雨》,两部作品曾激起“雷声阵阵”——造型雷、台词雷、表演雷、植入广告的方式更雷。不过,在观众边骂边看之下,该剧的收视却十分可观,更坚定了湖南卫视“将雷剧进行到底”的决心。因此,观众们看到了山寨《蓝色生死恋》的《一不小心爱上你》和克隆《妻子的诱惑》的《回家的诱惑》。此外,包括《浪漫满屋》《情定大饭店》等经典韩剧也已经被国内制作公司买下版权,准备翻拍“中国版”。


  有趣的是,这些被认为是不伦不类的翻拍剧却多数有一个好收视,“流星雨”系列捧红了“H4”和女主角郑爽,《回家的诱惑》甚至打破了收视纪录。谈到对翻拍剧“边骂边看”的现象,有观众称:“想‘找不同’而已。”


  连脸上的痣都在同一位置


  早前,湖南卫视大肆宣传《回家的诱惑》,由于片花剪得香艳无比,再加上韩国演员秋瓷炫出演女主角,导致不少观众以为这是韩剧,直到开播,很多人才大呼上当。


  有观众发现,《回家的诱惑》频繁克隆原版桥段:主题曲《无法饶恕》直接套用《妻子的诱惑》的音乐,只是改用中文演唱;剧中人物的名字多是稍做修改,李彩桦饰演的“小三”艾莉的名字则直接照抄自原版……“台词、桥段、服装,甚至连取景的角度都一样!”网友“悠悠”指出,“秋瓷炫变身准备复仇时,短发的造型模仿原版女主角张瑞希,就连脸颊上的痣都在同一个位置!真令人发指!中国的编剧就连改个细节的创新能力都没有吗?”网友“别迷信美”则质疑湖南卫视拍“伪韩剧”偷工减料:“既然他们已经出钱买了版权,为什么就不能拍得好一点?”“和韩国原版一模一样,拜托稍微做一些本土化修改吧!”


  相关新闻


  婚恋节目要升级


  双方妈妈齐登场


  本报讯 (记者 曾俊) 近日,各大电视台婚恋节目相继推出升级版本,进一步抢夺收视份额。湖南卫视3月9日新上档的《称心如意》,最大卖点就是相亲男女背后的妈妈们。此前,浙江卫视《婚姻保卫战》则把焦点对准了离异的女性,而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也已经准备了升级方案。尽管电视台使出了浑身解数,但嘉宾尤其是女方择友太实际、牵手成功率低、“钉子户”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这也使得婚恋节目更多成为了一种秀。


  妈妈问话直指车、房


  《称心如意》是全国首个带着母亲来相亲的节目,男女双方的妈妈为各自的儿女把关,最大卖点就是两代人婚恋观的交流与两个不同背景家庭之间的碰撞。制片人刘蕾表示,妈妈们的作用异常重要,“女方的妈妈和女儿一样有灭灯的权利,男方的妈妈前半程观看,后半程也要参与互动、决策。双方的妈妈还要在一起商量,男女两个人同意了还不一定算数,因为谈恋爱不仅是两个人的事。”


  《称心如意》播出第一期后,有网友评论说:“这择友也太实际了吧?女方妈妈很多都在问有关车啊、房啊的问题,太直接了。”而放眼多家电视台的交友节目,“宝马女”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同时,妈妈们的上场更凸显了这个现象。刘蕾说,恋爱是浪漫的,但该节目奔着婚姻去的,那一谈到婚姻,就少不了柴米油盐,双方妈妈大胆直白的表达是一种现实,这也正是该节目区别于同类的地方。


  离婚女性治疗情伤


  无独有偶,此前另一档节目《婚姻保卫战》也在开播两个月后宣布改版,变身为唯一一档为离婚的女性治疗情伤的交友节目,节目邀请3位资深的两性关系专家,为“女主角”提供及时指导,另外6位女人(包括女主角的亲属)的意见也很重要。经过男女的对话和考察,让她们打开心结,吐露心声,重新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更有意思的是,“女主角”很多都是带着孩子一起生活,这不可避免地给男嘉宾带来一定的压力。


  关于改版,浙江卫视节目中心副主任周冬梅解释说,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离婚女性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重新走入婚姻变得特别困难,实际上,这档节目与其说是相亲节目,不如说是一个帮助离异女性认识自己、找到自己的情感疗伤节目,更像婚姻学堂。周冬梅还透露,并不期盼这个节目能有《非诚勿扰》那样高的收视率,因为两者没有可比性,“收视在一个点以上就可以了,台里更要求我们讲人的故事,因为这些离异的女性是鼓起很大勇气才来节目的,再找丈夫也有一定难度,她们绝不靠作秀来搏收视,因此这个节目更多的还是社会意义。”


  将控制“钉子户”现象

  对于很多节目上的嘉宾“赖着不走,做钉子户”的情况,周冬梅表示会控制嘉宾出现的次数,女嘉宾每期都换,男嘉宾我们也会尽量控制,给更多的男性提供机会。而《称心如意》的制片人刘蕾说,他们已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努力改进。

http://ent.sina.com.cn/v/m/2011-03-16/03203254578.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3-17 01:40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16 编辑

【案例】
                                                                  美国网络新闻读者首超报纸
2011年03月16日02:55  金羊网-新快报

iPad等电子产品的普及使大众阅读习惯发生改变。


  据新华社电 美国皮尤研究中心卓越新闻项目14日发布报告称,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倾向于从互联网获取新闻,其数量已经首次超过从报纸获取新闻的读者。


  这份名为《新闻媒体状况》的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41%的美国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部分国内和国际新闻”,比一年前上升了17个百分点;通过报纸获取新闻的读者占40%,而2008年这一比例为46%,2006年为52%。


  卓越新闻项目主任汤姆·罗森斯蒂尔表示,新闻读者正在快速转向网络,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的传播使这一趋势进一步加速。


  报告还显示,随着越来越多的美国人从互联网获取新闻,广告商投放的广告也逐渐从报纸向互联网分流,进一步制约了报纸的发展。


  报告称,美国大多数报纸都在经受这种“寒流”,导致美国报纸的编辑人员比10年前缩减30%。为应对读者数量及广告收入减少的双重打击,美国部分报纸正尝试对网络版收费。不过,愿意付费阅读网络新闻的美国读者只有1%。分享到:


011-03-16 15:05:15 新浪广东东莞手机用户
网络好,方便,便宜,丰富,快捷,比报纸好几十万倍

http://news.sina.com.cn/w/2011-03-16/025522121472.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3-29 12:56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17 编辑

《毛泽东选集》真相
2009-09-13
1995年6月中旬,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党校联合向中央书记处提出了书面报告《关于中著作原稿的审核、考证意见》。根据该报告披露:《毛泽东选集》一至四卷的一百六十余篇文章中,由毛泽东执笔起草的只有十二篇,经毛泽东修改的共十三篇,其余诸篇全是由中共中央其他领导成员,或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毛泽东的秘书等起草的。

《毛泽东选集》成书经过《毛泽东选集》所收的「著作」,大部分是中共在不同时期的各种书信、电报、文件,以及领导人所作的演讲稿汇编而成的。原来在「解放区」只是印成小册子传阅。到了四十年代后半期,「东北解放区」有了像哈尔滨这样的城市,这些小册子就汇编成了厚厚的《毛泽东选集》。大陆建政后,中央成立了「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并于1951年10月12日出版了第一卷,1952年4月10日出版了第二卷,1953年4月10日出版了第三卷,1960年10月1日出版了第四卷。1951年10月12日出版第一卷时,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在书前冠有「本书出版说明」,说:

“这部选集,包括了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各个时期中的重要著作。几年前各地方曾经出过几种不同的《毛泽东选集》,都是没有经过著者审查的,体例颇为杂乱,文字亦有错讹,有些重要的著作又没有收进去。现在的这部选集,是按照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所经历的各个历史时期并且按照著作年月次序而编辑的。这部选集尽可能地收集了一些为各地方过去印行的集子没有包括在内的重要著作。选集中的各篇著作,都经过著者校阅过,其中有些地方著者曾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正,也有个别的文章曾作了一些内容上的补充和修改。”

从这个出版说明,不难看出,整个《毛选》的定稿,是毛泽东亲自参与了的。既然如此,选集中的每一篇文章当然都是毛泽东本人认定是自己的著作无疑了。

中共官方宣布的对《毛选》审核、考证结果   但是,四十四年后,经过中共有关部门的审核、考证,却发现在《毛泽东选集》一至四卷的一百六十余篇著作中,由毛泽东执笔起草的只有十二篇,经毛泽东修改的有十三篇,其余诸篇全是由中共其他领导成员、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毛泽东的秘书等起草的。这是上述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党校联合向中共中央书记处提出的书面报告《关于中著作原稿的审核、考证意见》所披露的。经审核、考证、查证,《毛泽东选集》中的若干著作,分别由以下人士起草:瞿秋白、周恩来、任弼时、王稼祥、张闻天、谢觉哉、董必武、林伯渠、刘少奇、艾思奇、陈伯达、康生、胡乔木、陆定一、杨献珍、邓力群等,以及毛泽东的秘书、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班子的成员。该报告披露的对《毛选》一至四卷中若干著作审核、考证结果如下:

《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此文为1929年12月红军第四军第九次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的部分,是周恩来起草的。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毛选》中说此文是毛泽东于1932年1月5日的一篇通信,实际是瞿秋白写的指示信件,由毛泽东,滕代远、周逸群在红军□□讲的。

《反对本本主义》,此文为1930年5月,由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文件。

《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毛选》称本文为毛泽东于1936年2月为总结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经验写的,实际上是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为总结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由张闻天和周恩来起草,由毛泽东出面在红军大学的演讲稿。

《实践论》(1938年5月)、《矛盾论》(1937年8月),《毛选》说这两篇论文都是毛泽东写的,曾由毛泽东在延安的抗日军政大学作过讲演,实际上是由周恩来、林伯渠、王稼祥、康生、陈伯达等人起草的,毛泽东只是作了修改,就成了毛泽东写的了。

《为了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此文为毛泽东于1937年5月7日在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所作的总结报告,但文稿实际上是由中共中央书记处起草的,张闻天、周恩来作了修改。

《论持久战》(1938年5月)、《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1938年5月),前者为毛泽东1938年5月26日至6月3日在延安抗日战争研究会上的演讲稿,实际上,这两篇文章都是由周恩来、张闻天、林伯渠、康生等起草,董必武也参加了修改,曾被定为党校的中心教材。

《论新阶段》,毛泽东于1938年10月,代表中央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作的政治报告,文稿是由王稼祥、康生起草的。

《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本文是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集体起草的,后经周恩来、刘少奇、王稼祥、康生等人修改,曾被定为党校的中心教材。

《新民主主义论》,此乃毛泽东于1940年1月9日在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讲,文稿是由中共中央委托康生、陈伯达、艾思奇等人起草,经中央集体讨论定稿的。

《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后的时局》(1941年3月18日)《关于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的总结》(1941年5月8日),《毛选》称这两篇均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写的对党内的指示,实际上是中央委托周恩来起草的,董必武也参加了部分意见。

《改造我们的学习》,此文为毛泽东于1942年5月19日在延安干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文稿是由康生起草,经王稼祥修改的。当时是以中共中央学习研究组的名义发表的。

《整顿党的作风》、《反对党八股》,前者为毛泽东于1942年2月1日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的演讲,后者为毛泽东1942年2月8日在延安干部会上的讲话。这两篇文章都是由林枫起草的,陈云、李富春等人参加了修改。

《论联合政府》,此文为毛泽东于1945年4月20日在中共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治报告,文稿是由康生、艾思奇、胡乔木等人起草的,任弼时、张闻天、刘少奇等作了修改。

《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此文为庆祝中共建党二十八周年的专论,文稿是由中共中央集体起草的,主要执笔人是陈伯达、艾思奇和邓力群。

《毛选》著作权的争议从未中断   综观以上各篇文章,完成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但不是毛泽东写的,最后都变成毛泽东写的了。就这一点来说,毛本人是知情的。因为最后成书时他本人是亲自审定过的。这就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当然,那个年代,无论是毛本人还是其他任何执笔者的头脑中,都没有「知识产权」意识。尽管如此,在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中,文责自负,君子不夺他人之美,应该说对上述侵权行为还是有道德上的规范和约束的。也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关于毛泽东著作的署名问题,在中共内部也是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和争论的。早在1945年6月,中共七届一中全会对这一问题曾有过以下两点非常不合情理的决议:

一、凡是有毛泽东同志演讲的、由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审阅的文件,在编印时要用毛泽东同志名义;二、凡是过去已由毛泽东同志名义发表的著作,一律不再更改或增加其他作者的名字。

1956年11月上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陈伯达、康生曾提出《坚决捍卫毛主席著作光辉思想》的意见书,提出:“党内有人企图否定毛主席的地位、否定毛主席思想是全党的指导理论”,为此于1956年11月中旬召开的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再次做出决议:

一、全党要维护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权威;

二、毛泽东同志著作是毛泽东思想的集中表现,是毛泽东同志的革命工作经验的结晶。

1980年9月,习仲勋、谭震林、徐向前等五人向中共中央提出,再重新出版《毛泽东选集》时,应当做出澄清:哪些是其他人的著作,哪些是中共中央集体的著作,哪些是中央文件?

1985年2月,中共中央党校十二名主任级教员及二十五名学员联署向中共中央、胡耀邦提出关于《毛泽东选集》中若干著作是其他人的著作问题。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也提出“是否在《毛泽东选集》再版或重新出版时,作出适当的更正、阐明”。对此,李先念、王震、宋任穷等人作了批示,指出:“这是一股逆流”“党内一直有人要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问题出在领导层”,“党内右倾思潮发展到了危险的地步”。王震当时为中共中央党校校长,在党校党委会上破口大骂:“谁敢否定毛主席光辉的一生,谁敢反对毛主席著作,就撤他的职,开除他的党籍;谁敢当我面否定毛主席,我就用枪来回答。” (见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党校《简报》)

1992年初,胡乔木在重病期间,曾对来探望的杨尚昆、乔石、温家宝提出:关于毛泽东著作,党内一直有分歧,应当做出全面审核,哪些是毛泽东亲自著作的,哪些是以毛泽东名义发表的,哪些是中央其他同志著作的,哪些是在编辑过程中被牵强地肯定下来的。

胡乔木提出:毛泽东著作中三篇名作(俗称《老三篇》)——《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和《为人民服务》,甚至毛泽东诗词中最有代表性的《沁园春•雪》,即那首“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都是出自他的手笔,并要求恢复用他胡乔木的名字。

1993年6月初,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党校,曾联合向中共中央书记处提出过两份报告,一份是《关于毛泽东著作整理出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另一份是《关于胡乔木和其他人士对毛泽东著作的意见的处理》。前者披露:经过五年来的工作、访问、考查、翻阅、核实关于毛泽东生前四百七十多篇著作,包括讲话、报告、会议决议、论文、电报稿、社论、按语与批示等,一共有二百五十多篇不是毛泽东亲自起草或作修改的。其中有一百六十多篇报告、讲话、电文、社论是由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中央秘书局(办)和中央工作人员起草完稿的。毛泽东仅仅对部分报告、讲话作过审阅或批上“同意”,“好”或签上“毛泽东”三字。

1994年1月18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就上述报告曾作过三点批示:

一、中央一贯认为,《毛泽东选集》中的理论、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革命工作的结晶,不是个人的。

二,审核、考证《毛泽东选集》原稿的作者、原稿部门、发稿时间与场合的工作是必要的。

三,一些情况以内部掌握为宜,以免引起混乱和争议。

而对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党校于今年六月中旬又提出书面报告《关于中著作原稿的审核、考证意见》,中共中央书记处今年七月二十一日又作了三点批示:

维持原有的决定是正确的,一旦更改会有大的影响;

《毛泽东选集》中的理论、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革命工作经验的结晶;

审核、考证结果资料存档留作参阅用。


附:还有,上亿(?)、上万的稿费呢?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091962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3-30 13:00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17 编辑

【案例】
百度声明称百度文库非授权作品基本清空
2011-03-30 01:35:00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跟贴 84 条

核心提示:百度29日发表声明,称百度文库中非授权文学类作品基本清空,用户已无法上传小说文档。对此,出版方和作家代表尚未发表评论,但记者发现文库中未经授权的非文学类书籍未被删除。
本报讯 继前天百度董事长李彦宏表态之后,百度与50名作家的版权纠纷有了进一步的进展。昨天,百度声明称,截至昨天中午12时,百度文库中的非授权文学类作品基本清空。

百度声明称,针对百度文库部分非授权作品,从3月26日开始,百度调集公司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加速对文库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进行清理。目前,如果用户试着上传从其他网站获取的小说文档时,都已经无法上传。


百度副总裁朱光表示,百度文库以前的审查模式遵循事后处理原则,也按照国际通用的“避风港”原则,百度提醒上传者不要上传侵权作品,同时开辟绿色通道,若有人举报侵权作品,则在一定时限内查明并予以删除。目前,百度文库决定把这种事后处理的模式改变,将采取两个手段,一个是DNA版权比对技术,另一个是人工审查,用这两种方式来保证未经授权的作品不要上传到百度文库里去。

截至昨天晚间,记者登录百度文库发现,百度文库文学类作品已由声明前280万份降至170份。截至记者发稿,与百度谈判的作家和出版社代表并未对此发表任何评论。

不过,记者发现百度文库里还有许多未经授权的财经、理财、励志、哲学等书籍未被删除。业内人士李忠存指出,那些文学类的作家这次和百度的纠纷闹大了,被全社会关注,最后百度不得不删除,而那些没有伸张过自己权利的其他类型的作家的版权照旧被百度侵权,希望百度能够一视同仁,借此机会一起整顿清理。目前,百度方面并未就此给出回应。

http://news.163.com/11/0330/01/70BVBEFV00014AED.html

网易陕西省咸阳市网友 [伍髦公判大会]: [加关注]2011-03-30 02:46:29 发表
韩寒李承鹏好样的!中国太缺少鲁迅闻一多路遥这样的文人
顶[123]回复收藏复制
网易陕西省咸阳市网友 [伍髦公判大会]: [加关注]2011-03-30 02:26:55 发表
其实真正的文人多数要求并不高,只要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就够了。不象某些人那么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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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吉林省网友 [冯崇虎]: [加关注]2011-03-30 06:45:35 发表
我觉得百度文库挺好用啊,一些书店买不到的资料都有下载
顶[66]回复收藏复制
网易上海市嘉定区网友 [lkwec]: [加关注]2011-03-30 07:45:28 发表
资源共享的一个好平台也被利益化了,悲哀!
顶[46]回复收藏复制
网易陕西省西安市网友 ip:117.32.*.* 2011-03-30 09:04:31 发表
我觉得从现在开始,应该把包括贾平凹在内的这些“作家”改成“写手”更贴切。
你们没有一点社会责任,用同性恋、乱伦来吸引眼球;
你们联名声讨百度,可是,你们何时联名为老百姓做过呼吁?黑煤窑的时候听不见你们说一句话;
你们满肚子的营私苟利,发现你们的利益减少了,你们立马原形毕露,这就是你们的真实嘴脸。
顶[44]回复收藏复制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3-30 16:43
【案例】
有空看看《人民日报》去年和今天关于政协会议开幕的头版报道吧,那相似度可是相当的高。

http://news.163.com/11/0330/01/70BV4P0H00014AED.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8 20:45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19 编辑

【版权】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成立广播版权委员会

2011年03月25日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丹 编辑:海兰

      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办、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承办的广播版权委员会成立大会今天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版权委员会章程》,并选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赵忠颖担任第一届会长。

      据悉,广播版权委员会是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直属的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140多家广播电台自愿联合组建,致力于提升中国广播版权管理水平、增强中国广播业版权保护能力、促进广播媒体形成良性竞争、加强广播节目创作和交流的非盈利性合作组织。该委员会将为会员单位提供版权维权信息,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维权活动,为会员单位参与版权诉讼、仲裁提供支持。(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 徐丹)

http://www.crta.com/gdxh/xbxhdt/zsjs/201103/11658.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14 20:45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1-4-14 20:52 编辑

【案例】
美国电视节目供应商乱战迭起 时代华纳遭集体诉讼

2011年04月14日08:53    来源:《文汇报》     手机看新闻

  作为一种新兴的应用平台,平板电脑成为各大媒体公司争相“抢滩”的市场。然而,因此而出现的版权和授权纠纷也令各大媒体公司伤透了脑筋。美国第二大有线电视公司时代华纳公司就在日前遇到了针对其iPad应用的集体诉讼。最终,时代华纳有线公司从其iPad应用程序中撤下12个频道。

  近期,时代华纳有线推出一款针对苹果平板电脑iPad的电视直播视频应用。该应用可以使用户在家中利用无线网络在平板电脑iPad上收看32个电视直播节目。对此,维亚康姆集团、DCI公司和新闻集团三大主要媒体公司提起集体诉讼称,此应用违反了该公司与其他有限网络公司签订的电视节目合同。同时,维亚康姆集团和新闻集团已经向时代华纳电视公司发出了终止合作的信件。

  时代华纳将各大电视频道提供给iPad用户观看,无疑是触动了这几大电视公司的神经。据悉,本次被撤下来的频道包括美国维亚康姆集团旗下的MTV音乐电视台、DCI公司旗下的探索频道和动物星球等名牌节目。各大电视公司宣称,时代华纳的这一应用也会影响他们的广告收益。时代华纳则称,其与其他有线公司签订的附属条约规定,该公司有权利在用户家中播放他们的电视节目,因此也就有权利在自己的iPad应用上播放这些电视节目,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争端。

  虽有此“前车之鉴”,但其他电视运营商并没有减缓将电视频道推向平板电脑的脚步。纽约最大的有线电视运营商Cablevision Systems Corp近日宣布,将面向用户发布一款iPad程序,用户可以在家中通过iPad设备观赏所有Cablevision Systems Corp电视直播节目。与时代华纳有线公司相同的是,Cablevision公司的这款应用也需要用户订阅宽带和视频服务。 

                  记者 徐璐明
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14387008.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15 22:27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20 编辑

【案例】
杂志社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剽窃作品应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10-04-17

  基本案情

  2001年,续立清在《科技致富向导》杂志第7 期上发表了《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署名作者为“山东省宁阳县职教中心实验实习基地续立清 ”。2002年3月5日,续立清领取了由《科技致富向导》杂志社汇寄的30元稿费。2002年5月,续立清发现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2002年第5期上刊载了《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署名作者为“刘志华,湖北钟祥钟山兽医站”。该文的内容与续立清在《科技致富向导》杂志上发表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内容一致。续立清认为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刊登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侵犯了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万元。

  争议焦点问题

  续立清对《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是否应当对刊登《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续立清对《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享有著作权。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所办的《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刊登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因与续立清已发表的同名文章内容一致,应认定为剽窃作品。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刊登该剽窃作品,已构成对续立清《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著作权的侵害。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一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无法查清其刊登该剽窃作品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在二审期间也未能提供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查义务的相关证据,判决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在《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上刊登向续立清致歉的声明并赔偿续立清损失5000元,驳回续立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本案评析

  本案是一件涉及杂志社刊登了剽窃作品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续立清对《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在两本杂志上的署名有两个,一个是《科技致富向导》上的署名为山东省宁阳县职教中心实验基地续立清,另一个是《当代畜禽养殖业》上的署名为湖北钟祥钟山兽医站刘志华。续立清提供了证明是该文作者的一系列证据,但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对刘志华是否是作者,没有提供证据。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刘志华是该文作者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根据续立清提供的证据以及发表该文的时间和收取该文稿费的时间,认定续立清为该文的作者,享有对该文的著作权;同时认定《当代畜禽养殖业》刊登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为剽窃作品是正确的。

http://china.findlaw.cn/info/case/zscqal/106108.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15 22:28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20 编辑

【案例】
搜狐网未经作者许可转载文章构成侵权

高志海、宋光 

10-04-17
  因未经许可,私自在其经营的搜狐网转载采访纪实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近日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判处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安徽省新安晚报社记者胡跃华的作品《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在搜狐网主页登载赔礼道歉声明;赔偿胡跃华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500元。

  2000年底,胡跃华应《羊城晚报》约请,创作了《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文交付该报,双方还约定,未经作者许可,报社不得许可其它媒体(包括网络)转载、复制、上载该文。2001年1月11日,《羊城晚报》的《新闻周刊》进行改动后发表了该文,在署名作者为胡跃华同时作了“未经本刊允许,本刊文章拒绝转载,违者必究”的声明。15日,新华网在注明转载15日《江南时报》的情况下登载了该文。此后,搜狐公司在未经胡跃华许可、未署名且未付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了该文。

  因此,胡跃华起诉称,《羊城晚报》擅自改动、添加了具体地名及文字说明,不仅侵犯了自己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且给当地警方工作带来不便,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构成潜在威胁。此后,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了《羊城晚报》改动过的该文并设置了搜索链接,客观上扩散了《羊城晚报》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故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

  搜狐公司称,根据本公司与新华网之间的协议,自己在转载时未做任何改动。新华网登载该文时未注明作者,因此自己也无法为作者署名。该文系时事性文章,自己的转载属合理使用范畴,不需付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系胡跃华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创作的采访纪实,不属单纯时事新闻或单纯事实消息。《羊城晚报》在首次发表该文时作出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北京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该文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胡跃华就该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及署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http://china.findlaw.cn/info/case/zscqal/106093.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15 22:31
【案例】
 报刊未经许可复制转载网络作品的行为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网络转载网络作品、网络转载报刊作品的行为司法解释已经有规定,但报刊转载网络作品是否侵权并不明确。本文通过案例对于报刊下载网络作品予以刊登的行为性质的分析,探讨我国现阶段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完善的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常某是小说《风往南吹》的作者。该小说创作完成后,首先在“黄金书屋中文网站”发表,但未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字样。常某于2001年11月19日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有效期6年。2002年1月同名图书出版10000册,每册字数300,000字,定价22.80元。《×××报》系被告×××报社主办,其未经常某许可将30万字的《风往南吹》仅作文字(技术)性修改、删节到约5万字,基本保留了原小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精华形式部分。从2002年4月19日至5月12日分24期在《×××报》上连续转载,作者署名为“淹死的鱼”。此后,×××报社曾邮汇稿酬2500元被退回。2002年8月12日,常某诉讼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报社未经我许可,擅自对我创作的小说《风往南吹》进行删节、修改,并在其主办的《×××报》上连续刊载,侵犯了我对《风往南吹》作品的著作权,给我造成了不良影响和财产及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10000元、精神损失60000元,并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辩称:(1)我社编辑是从“黄金书屋中文网站”下载原告的作品,该网站没有注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字样;(2)在转载过程中,我社取得了常某的许可,并在转载后按规定及时支付了稿酬;(3)限于篇幅,报纸转载小说作品进行必要的缩减是行业惯例,我社没有故意歪曲原作品的内容;(4)我社没有通过转载常某的小说获利,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1、原告对其《风往南吹》作品享有著作权。2、被告×××报社转载《风往南吹》不构成法定许可使用。×××报社未经常某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连续转载《风往南吹》小说作品,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常某的作品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同时,常某与×××报社之间并无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向《×××报》投稿,故×××报社无权对常某的作品进行任何修改。×××报社对常某的《风往南吹》作品进行的擅自修改、删节,侵犯了常某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影响,向常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由此给常某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3、原告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物质赔偿请求不能获得全部支持。鉴于×××报社转载常某作品所获利润及常某由此所受经济损失均难以确定,故对×××报社应赔偿常某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可依职权予以酌定赔偿额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报社在其主办的《×××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常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报社拒绝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报社负担)。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报社向原告常某赔偿经济损失共50,000元。⑶驳回原告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1560元,被告×××报社负担5000元。
  一审宣判后×××报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笔者认为,×××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将30万字的《风往南吹》予以复制后进行文字(技术)性修改、删节,成为5万字的连载小说予以刊登,基本保留了原小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表现形式的精华部分,没有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属于一种广义的复制转载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形式。因为报社未经许可从网络转载到报刊,首先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其次《×××报》套印广告的商业性使用损害了专有权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网络站点的访问量,同时也影响同名书籍作品的销售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后的获取报酬权;而且报纸在刊登作品时插播广告获利也不合理的损害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报社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准确理解网络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许可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参照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称版权条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对此权威的解释是,“面对普遍存在的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的情况,为了使网络上这种无序的违法使用作品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考虑到转载人在转载他人作品前也难以找到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实际情况,以及促进网络信息传播,考虑网络产业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等,将1990年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环境。……有两点应当明确,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的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第32条规定的作品范围;二是使用作品应当注明出处。当然当有关法律对网络转载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后,应当按照该法律规定办理。”①网络司法解释对于原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明确报刊刊登作品的法定许可可以适用到网络环境下,即除了报刊转载或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外,网站也可以参照该条件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二是明确法定许可作品的范围除了报刊刊登的作品外,包括在网络上面刊登的作品。但是仅仅限于网络转载、摘编其他网站刊登的网络作品一种形式。有不少人认为按照网络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法定许可的范围应当扩大到包括报刊登载网络作品,但没有法理依据。因为允许网络的转载与摘编其本质上是“给作者对于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施加了限制,是给以网站的侵权豁免。这种侵权豁免就是著作权法体系中的法定许可。”②而法定许可导致侵权豁免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故笔者认为结合网络司法解释和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法定许可规定的作品范围应仅限于网络登载报刊作品以及网络登载网络的作品,不适用于本案报刊登载网络作品的情形。

  二、准确理解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合理使用就是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中规定的版权的限制与例外,包括合理适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而狭义的合理使用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1、从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到版权条约均规定了版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的原则,具体限制与例外留待各国自行立法予以解决。其中《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0条,TRIPs协议第13条,版权条约第10条均规定:版权的限制与例外限定于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解释版权条约第10条时世界版权组织专家委员会特别指出,“如果认为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则复制根本不得准许。如果认为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下一步应考虑其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作者的合法利益。只有当这种情况不存在时,才可能在特殊情况下颁发强制许可或者规定不需要支付费用而使用。”对TRIPs协议第13条的理解“第一,在处理专有权和对专有权的限制与例外的关系时,应以保护专有权为基础,以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为例外,例外应服从原则。如果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对专有权产生了不合理的后果时,应对限制或例外进行适当的限制;第二,对专有权限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同时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③而在网络环境下,“按照版权条约的声明的解释,版权条约既没有缩小也没有扩大《伯尔尼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但是从版权条约第10条第2款看,原来《伯尔尼公约》允许的某些权利和例外,可能会由于在数字化网络环境里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者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而受到削弱和限制。”④

  2、为此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1年5月22通过并已生效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延续大陆法系一贯的严谨,其中第5条专门穷尽列举了复制权的例外与限制各种情况。该指令的列举是穷竭性的,除此以外,成员国不得保留适用其他的权利限制与例外的权利。⑤欧盟上述列举的限制与例外内容几乎占该指令全部内容的四分之一。在强调判例的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著作权法衡量使用行为是否合理通常考虑: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use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 work )、所使用作品的数量与程度(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 work as a whole )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 work )⑥。
  3、我国著作权法本身没有规定合理使用原则,倒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与上述国际条约、公约内容一致的合理使用原则。著作权法参照欧盟的立法方式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合理使用的条文也仅一条(第22条)。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法破天荒地没有使用“等”情况,仅限于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与本案件有关的报刊等媒体刊登问题主要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三)、(四)和(五)项规定了“为报道时事新闻”的再现与引用、“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刊登与播放和“公共集会上的讲话”的刊登与播放,限定了文章的类型和刊登与播放的场合,本案小说类作品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现行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也是参照欧盟的体例,分别列举规定在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和第43条⑦。由于法定许可规定的分散特点,故无法得出是否还有“等”情况,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是否列举穷尽理解产生歧义。其中第32条第2款的法定许可与本案有关,该条规定作品的范围应当是明确的,即仅仅指向报纸、期刊投稿被采用后刊登在报刊上的作品,而不包括其他途径发表的作品。因为1992年国务院颁发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13条规定,报刊转载“外国作品”,除时事文章外,其余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参照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结合国民待遇原则和侵权的豁免应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原则,应当限制法定许可的范围仅在著作权法已经列举的情形范围内。故笔者认为著作权法列举的法定许可没有将网络到报刊的转载行为列入其许可范围,因此超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范围将从网络复制到报刊作为法定许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著作人身权利损害的救济

  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精神权利是作者权不可分割的部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1)明确规定了著作人身权利的最低标准是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尊重作品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一)、(二)、(三)和(四)项规定的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方面。对侵犯著作人身权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一般称为精神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称为精神损害救济更合理)的理解问题,在知识产权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之间一直存在分歧。概念认识不同,往往混淆承担侵权责任与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区别。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6和47条进一步明确,“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对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也不排除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支付抚慰金,否则是片面的。按照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是: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因为根据具体情形判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已经足以弥补作者的精神损失;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前述的救济手段不能够弥补作者的精神损失的,法院才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救济方式构成著作人身权利损害救济的完整内容。按照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看,一般认为对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侵犯,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著作人身权利损害救济的一种手段。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强调侵权行为的危害达到恶劣程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方能采用的另外一种救济手段。何为恶劣、情节严重还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不宜统一标准,主要看救济的效果是否足以弥补作者受到的损害。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因而应避免出现过高的赔偿额。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参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 ⑧ 故本案虽然是否侵犯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存在争议,但如果构成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侵权,也仅应判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必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立法问题

  现行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条例不久就颁布了,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保护条例至今没有出台。由于网络司法解释颁布时著作权法没有修改,因而实践中对网络司法解释中转载作品的形式与范围是否继续有效,能否扩大范围等产生了分歧。笔者认为理解上述问题时应考虑:

  1、首先是一个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问题。应当说著作权法是上位法,而2002年最高法院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属于著作权法的下位法。网络司法解释公布时现行著作权法虽然还没有颁布,但是十分巧合的是1990年的著作权法的第32条与现行著作权法第32条基本一致,故依据该条规定的作品范围所作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违背新的著作权法。但遗憾的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和相关内容已经说明问题。我国为了加入WTO,充分考虑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有关网络的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已经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明确界定了发行权与出租权的定义等与网络有关的内容。而对于网络司法解释已经规定的诸如网站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无涉及。但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中转载作品的范围规定仅限于报刊刊登的作品,并未包括网络作品。甚至连网络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一年多的网络转载报刊作品、网络转载网络作品的行为,也没有在该著作权法中纳入法定许可的范围。立法者的疏忽和等待心理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既然上位法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网络作品的转载,下位法著作权司法解释也就无法予以明确,更无论扩大到报刊转载网络作品的范围。

  2、其次是一个后法与先法的关系问题。网络司法解释在先,应当为先法;著作权司法解释在后,应当为后法。通常的法理是,就同一个问题的解释后法优于先法。且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24条也明确规定“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对于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转载作品范围,应当以2002年12月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为准。该解释规定仅限于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也就排除从网络到网络、从报刊到网络为法定许可使用的法理基础;更不包括从网络到报刊的转载为法定许可使用。任何自行扩大范围的解释均与法理不符。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副庭长罗东川近日出席修改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会,听取对网络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出席会议的有软件联盟、微软、国际唱片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等单位的代表、专家、律师等。最高法院明确:著作权修改以后,有关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在该法中。在主管机关有关实施条例没有作出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网络司法解释仍旧适用。⑨ 网络已经逐步走向成熟,门户网站也走向多元化经营,因此在修改网络司法解释时,究竟是沿用原规定网络到网络、报刊到网络的转载、摘编适用法定许可的形式;还是同时参考美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衡量的因素的形式值得斟酌。因为从网络司法解释实施的情况看,即使从网络到网络转载、摘编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但是仍然有转载、摘编过程中侵犯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存在。是法定许可规定形式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具体侵权行为本身过于复杂,导致不宜笼统规定整个一类形式到另外一类形式是否法定许可有“一刀切”的嫌疑。如网站摘编、转载另外网站刊登的作品导致侵权诉讼就已经在我国知名的门户网站搜狐与新浪之间发生纷争⑩;另外转载、摘编他人网页导致的网页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都属于网站摘编、转载他人网站作品形式下的个案,最终法院均作出了侵权判决。故笔者建议,取消以是否简单地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为侵权豁免的标准,而参照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重新制定划分是否属于侵权豁免的标准;同时引入美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衡量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法定许可的标准。
  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出台前,有鉴于为了避免网络司法解释中转载作品的范围和类型的理解不一致,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对2002年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没有涉及的网络作品合理使用及其范围问题,应尽早出台补充解释予以修改和明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五、出版社的地位与权利

  本案中在《×××报》发生侵权行为前的2001年11月,常某已经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小说作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作者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许可给出版社,从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来看,实际上是将其享有的对作品的复制、发行等使用权转让给了出版社。因此考虑到报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出版社作为共同的原告参加诉讼。⑾

  注释

  ①见蒋志培著《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200页。

  ②孙秋宁《浅析网站的法定转载摘编权》载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

  ③分别参见唐广良、董炳和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和199页。

  ④见孟祥娟著《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⑤见曾明等翻译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1年5月22日《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相关内容,载《中国版权》2002年第3期第62-64页。

  ⑥见陈亚丽《小议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载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

  ⑦见许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简介》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2年第4期。

  ⑧张晓津《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⑨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审判信息。

  ⑩见2002年12月3日《法制日报》其中涉及新浪网站创作的手机图片(美术作品)和涉及财经内容的一份表格和一份名单(汇编作品)被搜狐网站转载使用的问题,一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⑾ 出版社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可参见傅钢著《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诉中国社会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16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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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年卫视竞争推陈出新 海外购买版权学精髓

  2011年04月13日11:05  南方都市报

卫视营销新风潮

  南都记者齐帅
  在国内各大卫视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台标“水果化”,打出“中国蓝”、“中国红”、“快乐中国”大口号等“基础工程”已经打稳,在2011年,新花样还在不断冒出,营销推广手段更是时时刻刻在推陈出新。
  拿起遥控器在几十个电视频道间选择,对观众而言也不是易事,于是电视台创造出各种名目端出“新菜”招揽顾客。刚过去3个多月,各大卫视就已经搞出了不少新名堂,其中有豪送大礼、批量舶来品的饕餮大餐,也有无缝隙对接、播出季等玲珑小巧的概念。做一个与时俱进的观众,自然少不了关注这些和你息息相关的播出、互动方式和节目内容。南都记者在第一时间走访各大卫视相关人士,把这些最新“菜式”捧至你面前,看看到底哪一款才真的是你那盘菜。而所有菜式,也都有很强的观赏效果,因为它们都有有趣的背景故事。
  A 节目新研发:很洋气
  “核心策略”
  以往国内娱乐节目多采用直接抄袭国外流行模式的办法,2011年各大卫视的主力节目几乎都是自海外购买了版权。
  随着卫视竞争日益激烈,各台都在新节目的研发上大下苦功。以往国内娱乐节目多采用直接抄袭国外流行模式的办法,这两年开始有了买版权的概念。而到2011年,各大卫视的主力节目几乎都是舶来品,在激烈的竞争中,“拿来主义”可以迅速提升节目品质和团队素质。
  除了去年大放异彩的版权购自《英国达人秀》版权方的《中国达人秀》,今年几个“很洋气”的节目将气势汹汹而来,其中包括东方卫视继《中国达人秀》之后力推的购买荷兰版权的《SingIt》的中文版《我心唱响》;浙江卫视主力推荐的新节目《中国梦想秀》是购买的英国周六晚黄金档冠军《就在今夜》的版权;深圳卫视金钟奖今年也将引进瑞士品牌节目《伟大的歌》的版权,节目将全部运用这个有点小资的模板,原汁原味,带来节目大变革;东南卫视全新改版的大型欢歌真人秀节目《欢乐合唱团》也是购买英国当红节目《超级合唱团》版权……对于最新娱乐节目集体“洋气”起来的现象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玄机?
  幕后探访
  版权战很迫切
  “不缺自创能力,而是时不我待“
  浙江卫视的《中国梦想秀》日前播出第一集的收视率已突破一点(超过王牌节目《我爱记歌词》),进入全国最火节目阵营。浙江卫视节目中心副主任陶燕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引进模式里带的一套“宝典”有非常精彩的内容,这些内容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摸索总结出来,“现在大的活动,时间紧、人手缺,‘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何乐不为?不是我们缺乏自创能力,而是有时时不我待。需要高效率来做事情,我们也需要在一定的时候把自己的经验放一放。”
  东方卫视《我心唱响》节目总制片人陈晔向南都记者表示《Sing It》的版权来自荷兰,发行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东方卫视看中这个节目模式的原因之一是它是最新的,除了在荷兰播出过一季,其他国家和地区都还没有推出实体节目:“这意味这我们这个节目模式和世界同步。《中国达人秀》都是这个模式在国际火了之后引进的。实际上,到现在模式竞争已经激烈到和世界同步才有先机。大家都在引进,引进本身存在竞争。我们这个节目网上基本上搜不到,这是一个很大优势。”
  买版权学精髓
  “脱胎换骨的理念变化”
  东方卫视《我心唱响》节目总制片人陈晔告诉南都记者:“光看人家的学不到精髓。每一个引进模式的‘宝典’包括诸多制作细节,还有外国专家过来培训、后期把关,中间双方不断用电邮来讨论。”
  陈晔认为,“以前选秀节目都是直接用了国外形式,其实只学皮毛,生命力存在问题。买版权能学到别人制作上的宝贵经验,而且花钱买,大家会更加珍惜。”据悉,各个节目的“宝典”都是厚厚一叠,多达百余页。集中够买版权也是国内电视台版权意识提高的表现。“经过他们培训和后期指导,大家的制作水平都在涨。”陈晔也表示,他们在引进制作的过程中感受到一种脱胎换骨的理念变化,惊觉有时候固有经验未必是正确的,“比如国外做节目的先进还不是体现在硬件上,而是体现在软实力上。我体会很深的是他们的逆向思维很厉害,‘反其道而行之’,他们认为观众想得到的,你永远不能做。这才叫悬念。”
  积聚高人气:不差钱
  “核心策略”
  派大礼,送充值卡、手机、iPad……以浙江卫视为代表的电视台送大礼行动再次升级,推动收视率上扬,“广告自然也好了”,促成良性循环。
  3月3日,当年度大剧《借枪》在浙江、天津、东方、北京四家卫视同时首轮播出时,浙江卫视开始了送钱送礼的“豪气”举动:每天播出的两集期间送出3000多元的充值卡、一台iPad、一台手机。3月8日妇女节,浙江卫视针对女性观众设置每5分钟送出一台手机的大礼。近期黄金档电视剧《拯救女兵司徒慧》播出时更推出了送金条的活动,让观众通过短信秒杀的方式赢取大奖。浙江卫视新节目《中国梦想秀》更是将送大礼的行动再次升级,每一期节目就要送出近4万元大礼,包括不断升级的手机充值卡,4个5000元大奖,还有神秘汽车大奖,这一季预计节目将送出50万元奖金。
  虽说发短信送礼品一直是电视台常规营销手法,但往常送出的不过是签名照和电饭锅等礼品,如此豪爽的手笔还真少见。不少网友惊叹“电视台真是不差钱”。
  幕后探访
  送钱不赔钱
  别以为送钱就是赔钱,这背后有一套精明的买卖。浙江卫视推广部副主任鲍志坚告诉南都记者:“奖品中的手机是商家赞助的,手机充值卡和iPad2电脑费用通过互动短信收入基本都平了。我们这个互动短信量是非常大的,最后等于我们送礼没有花钱。”他坦言浙江人比较会做生意,比较会算。“在做这个宣传营销计划的时候我们大概估算了一下,预想短信补一半,奖品我们自己掏一半。结果,实际效果比预想好。”鲍志坚告诉记者其实这种宣传互动方式重点在于创意,而不是花了多少钱。“我们靠热点东西吸引观众眼球。比如最新的iPad2观众就会很感兴趣,而手机充值卡,我们200元起步,每10分钟面值增加100元,最后增加到900元,感觉更像一个游戏,从而挑起观众兴趣。而从这些短信回馈我们还可以分析观众区块,比较收视群体,这些信息的反馈可以作为以后编排上的决策依据。”
  C 捆绑齐出击:“播出季”
  “核心策略”
  与其单打独斗一部一部推好剧,不如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式推出季播概念,冠以统一标签,突出平台概念。
  随着优质电视剧资源的紧缺,电视剧购买价的日益提高,独播大剧的风险越来越大。虽然拥有一个唯一平台播出的优势,但是独播大剧良莠不齐,风险很大,不少卫视频道不愿意再像前几年一样去追独播。现在不少卫视认为只要是好剧,联合播出也好,就看在推广方面谁更胜一筹。
  在这个形势下,2011年不少电视台推出了“播出季”的概念。包括浙江卫视的“谍战英雄季”、北京卫视的“谍战月”、湖南卫视的“幸福生活季”等。这种概念的塑造是期望在大剧播出方面更突出自己平台的特征。其中浙江卫视“谍战英雄季”包括相继播出的《借枪》、《拯救女兵司徒慧》以及后面的《青盲》、《追捕》、《旗袍》、《我的父亲是板凳》等,北京卫视则把《风声传奇》和《借枪》两部剧的播出月称为“谍战月”,湖南卫视则把3、4、5月的综艺节目和电视剧《回家的诱惑》、《落跑甜心》等都统筹在“幸福生活季”的概念中。
  幕后探访
  冠上统一标签,突出平台概念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各台均会播出一些主旋律献礼片。浙江卫视有关人员表示,此前在盘点“七一”前后的储备电视剧时寻找到一个共同点,就是今年谍战和战争题材的戏最多,而且很多戏都是四家卫视联合首轮播出。如果单打独斗一部一部推,显然不太能突出平台概念,会淹没在各家卫视宣传的嘈杂声中,于是他们想到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式推出季播概念,让“谍战英雄季”和浙江卫视中国蓝的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所有节目都冠上了统一标签,突出了平台概念。
  D 抢播新概念:“秒时代”
  “核心策略”
  无缝隙对接:没有广告,甚至没有片头,直接进入到电视剧正片。2011年电视剧播出的抢播概念已经进入“秒时代”。
  “抢播”,已经是电视台联合播出某一部电视剧时的惯常概念。抢播的概念是2009年《我的团长我的团》在四家卫视播出时跃入观众眼帘的。当时便出现了“零点抢播”和“24小时滚动播出”的概念。但这一事件令四家卫视“撕破脸皮”之后,各卫视对联合播出的首播时间严格控制在了黄金时间。于是到了2011年,电视剧播出的抢播概念已经进入了“秒时代”。浙江卫视提出《借枪》在《新闻联播》之后无缝隙对接。无缝隙对接的概念是没有广告,甚至没有片头,直接进入到正片,17:30准时播出。天津卫视紧随其后,删除了片头和广告,进入无缝隙对接状态。
  幕后探访
  无缝隙对接效果立竿见影
  浙江卫视推广部副主任鲍志坚透露,无缝隙对接牺牲其实很大。因为黄金时间的广告寸秒寸金,删除片头广告有很大损失,当时这个决定是通过很多权衡之后作出的,在内部也有争论。“但归根结底广告从哪里来?从品牌来,从平台影响力和收视率来。平台越高,广告越好,所以对我们而言首先是打造平台。虽然短暂时间内广告是受损失,但平台影响力大了广告商更愿来投,广告单位价格提升,而且广告品质也可以提升。无缝隙对接方式在市场竞争中很厉害,效果立竿见影。”天津卫视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采取这个措施之后,收视效果明显上升,删除广告的暂时损失完全值得。
  送钱促进良性循环
  这种送钱送奖的大手笔究竟效果如何呢?鲍志坚表示《借枪》成为浙江卫视中国蓝这几年播出效果和收视成绩最好的一部剧(《借枪》在浙江卫视播出时排名同时段全国卫视平台收视第一)。3月8日妇女节特别大礼这一天观众短信量翻倍,收视率很高,直接证明了送大礼的效果。虽然互动短信量大,但电视台强调这种互动短信收益并不会成为盈利点,广告收益才是大头。互动推动品牌效益好了,收视率上去了,广告自然也好了,这是个良性循环。
  本版主图漫画中,多位间谍装扮的人物排列成行。这代表2011年内地荧屏又掀起新一轮谍战热,而背后凸显出各大卫视之间的竞争也越发激烈。除了“谍战英雄季”这类新概念,各家各出新招奇招,才能吸引更多观众。(勾犇/CFP)
http://news.sina.com.cn/m/2011-04-13/110522284794.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16 17:19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22 编辑

【案例】
《纽约时报》网站设付费墙后访问量下降

2011年04月14日09:59  新浪传媒

  新浪传媒讯:据美国知名传媒杂志《MediaLife》网站4月12日消息,《纽约时报》网站已施行“付费墙”12天,据互联网统计公司Hitwise发布的数据显示,在设置“付费墙”之后,与设置之前12天相比,该报网站的平均访问量下降了5%至15%,页面访问量更是锐减11%至30%。

  Hitwise公司发现,尽管《纽约时报》的浏览量呈现同比下滑,但还是有例外情况。该网站4月9日的访问量飙升了7%,原因可能是很多读者在该网站查看“美国政府可能破产”的消息。

  Hitwise还发现,人们一旦访问《纽约时报》网站就表现的“谨慎”起来,点击次数就会相对减少。由于害怕超出浏览量而付费,所以每四周只阅读一定数目的文章。

  《纽约时报》也曾表示,只有网站的“骨灰级”读者才可能遭遇“付费墙”,而绝大部分的普通读者根本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因为他们每月可免费阅读20篇文章。而且,如果从搜索引擎、社交网站和其他网站链接到《纽约时报》网站,他们就能够巧妙的“绕过”付费墙。

  在本月的后两周,一旦读者的20篇免费文章使用完,《纽约时报》的浏览量就可能会下滑得更加厉害。

  但是,Hitwise公司并未发现《纽约时报》网站文章在搜索引擎、社交网站和其他网站上有大幅增加的趋势,原因可能是现在还为时过早。“付费墙”才试水两周,并且可能因为一些付费者在等待首月内该报提供折扣的大好良机。

  虽然,《纽约时报》网站在前两周浏览量有所下降,但降幅相对较低;所以,此次的“付费墙”模式还算成功。尽管当初并不被所有人看好,认为《纽约时报》网站浏览量必定下滑。但现在看来,结果并不像人们估计的那么悲观。这样一来,其他报纸可能会受到鼓励,从而效仿设置“付费墙”,或寻求其他途径从网站上获利。
                                                      (斯年)

http://news.sina.com.cn/m/2011-04-14/095922291516.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20 11:27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22 编辑

【案例】
最高法:今年将启动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起草
2011-04-20 03:42:00 来源: 人民日报(北京) 

本报北京4月19日电(记者白龙)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去年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之后,再次对外发布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10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931件和41718件,比2009年增长40.18%和36.74%,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794801.33万元。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6.76%,同比上升5.68个百分点。
在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方面,2010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590件,同比上升25%;审结2391件,同比上升21.31%。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审收结案数大幅上升,主要集中在商标行政案件,这表明注册商标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手段,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商誉的重要载体,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在刑事审判方面,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992件,同比上升9.58%。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一审刑事案件3942件,同比上升7.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6001人,其中有罪判决6000人。

针对日前发生的百度文库侵权风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在发布会上透露,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并组织全国法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摸底,今年形成了初步调研报告。在这个基础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启动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孔祥俊表示,法院一方面要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有利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网络发展提供空间创新技术、创新方式,在新的领域更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利益等问题。
作者:白龙

http://news.163.com/11/0420/03/7228U9NG00014AED.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5-11 13:01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23 编辑

【案例】
国内电视台高价争买海外节目模式遭质疑

  2011年05月10日09:42  北京日报



湖南卫视的《最高档》照搬了英国节目《TOP GEAR》的风格。

  在普通观众眼中,《激情唱响》也许只是又一档选秀节目而已。在这个辽宁卫视今年新创立的节目中,依然可以看到“海选”、“现场点评”等早已熟悉的运作手段。但是人们也许想象不到,这个节目竟然和英国名声显赫的王牌节目《X Factor》(X元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一档采取购买海外节目模式的节目,《激情唱响》根本就是《X Factor》的“孪生兄弟”。
  《欢乐合唱团》、《明天就出发》、《最高档》……在今年的电视荧屏上,观众将会看到十几档“翻版”自国外的新节目。购买海外节目模式,已经成为各大电视台纷纷打出的又一张牌。然而,面对着本土观众,“外来的和尚”真的就能念得好经吗?
  “崇洋”,只因原创能力贫乏
  其实早在去年,“海外风潮”便已悄然刮入中国荧屏。《中国达人秀》和《非诚勿扰》曾在去年一度引爆收视高潮,而这两档其实都是海外节目模式的成功“翻版”。前者的原型是大名鼎鼎的《Got Talent》(英国达人),后者则源自同为英国热门综艺节目的《Take Me Out》(带我约会去)。两把“旺火”倾倒了观众的同时,也灼痛了各个电视台的眼皮。在强有力的收视数字面前,大家纷纷把目光调转向海外节目模式。
  从2006年起,世熙传媒总裁刘熙晨就在从事海外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引进工作。过去五年,他所经手的引进项目只有十几个;但在今年,这位电视人手头上就有8个项目正在齐头并进。“引入海外节目模式其实在国内早有先例,只是没有像去年这样,取得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刘熙晨所说的先例,包括湖南卫视于2006年推出的《舞动奇迹》,甚至可以追溯到央视的《幸运52》和《开心辞典》。
  为什么要靠着海外节目来抓取观众眼球?刘熙晨直言不讳地说,这是由于国内电视原创能力的贫乏所致。“因为大家没有足够好的创意,创新又是电视台生存发展必须的手段,这时候,作为风险最小的创新方式,引入成功的节目模式自然受到欢迎。”
  “宝典”,依葫芦画瓢也走样
  每当谈到购买海外节目模式,都不可避免地会提一个词“Bible”,业内人士管它叫“宝典”。
  “购买一个节目模式,最核心的就是要买这本‘宝典’。”《激情唱响》总制片人苏铭说。“宝典”堪称该节目的制作秘籍,从节目宗旨、详细环节,到舞美、灯光,事无巨细统统包含,可谓是“凝结了一档节目最宝贵的创意、制作知识和经验”。
  连同“宝典”搭售的,还有原版节目的全部光盘,以及一位熟悉该节目制作模式的制作人。这位制作人会专门飞到国内,全程监督和指导新节目的制作,以免原有模式在“复制”过程中走样。苏铭形容说,“这就像你拿到了麦当劳的配方,也不一定能做出麦当劳的味道;有些属于火候掌控的问题,得现场边做边问。”他举例说,购买了《X Factor》的节目模式后,英国制作人不仅飞到中国给大家上课培训、对方还提供了灯光、舞美、团队管理等方面的负责人,分阶段到国内指导工作。
  可是,即便方案周全至此,也不一定意味着“翻版”万事大吉。“模仿的过程中,最难的是实现度,也就是执行能否到位的问题。”苏铭很坦诚,有时候核心理念没理解透,事情肯定做不好;但有时候,大家都明白好在哪儿,奈何技术跟不上,还是够不着。苏铭说这也是目前大家最头疼的坎儿:“你知道那样剪辑好看,可你就是不会剪,怎么办?”在他看来,“最重要的是,整个国内电视行业的从业人员水准得往上提。”
  “本土化”,天价成本耗不起
  海外节目模式看似前途一片大好,但是“外来的和尚”真的好念经吗?对此,刘熙晨的态度很是保守。他坚持认为,《中国达人秀》和《非诚勿扰》的走红“只是一次深具偶然性的成功”。“世界上的节目虽多,但真正适合中国电视观众需求的模式,却不一定到处都是。”说白了,还是“本土化”的老问题。
  “任何一个海外节目要进中国,多多少少必然得有本土化的措施。”刘熙晨举了个例子,“当年《舞动奇迹》的原版节目,是一个明星配一个专业舞蹈家,两个人只跳国标舞;到中国来,就得两个明星搭伴儿跳,而且是国标、街舞、民族舞统统得有。”
  另外,海外电视节目的制作成本,也令业内人士为之咋舌。据了解,目前一档大型节目模式的售价可以达到七位数的天价。一位电视台内部人士透露说,《舞动奇迹》当年一期节目的制作成本,便高达120万元,“国内有多少电视台耗得起这个价?”更糟糕的是,耗不起可能还要硬扛。
  不过,在刘熙晨和苏铭看来,引入海外节目模式仍然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中国电视向来爱跟风抄袭,一个好创意出来,大家都去抄,于是就没人去想好东西了,没有版权意识。”刘熙晨说,引入海外模式,正是一个契机,重塑大家对创意价值的认可。一旦创意重焕生机,“我们就可以形成自己的节目模式架构,自己的版权交易市场,到时候不仅能引进来,更能走出去。”(记者 王砚文)

http://news.sina.com.cn/m/2011-05-10/094222436815.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5-27 09:49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37 编辑

【案例】
                                                               报纸出现仿冒品 里面充斥药广告
                2011年05月25日09:51 长春晚报 (A6版)
孙建德

朱女士接到的两份假报纸(摄影 孙建德)



  “这哪是啥报纸,分明就是广告,还弄得像模像样的。”23日早上,家住朝阳区义和路的市民朱女士,接到了两份名为《都市周刊》的“报纸”,展开一看,里面皆是卖药的广告。

  记者拿到这两叠厚厚的“报纸”,乍看与常见的小版面报纸非常相似,其中一个版面的图片来源上,还赫然标着新华网的名字。旁边则是一些标题醒目的新闻事件,仔细一读,天南海北的事件都有,但并无记者名字。一看便知,皆是从网上摘抄下来的。

  展开纸张,里面除了星星点点的新闻外,更多的是各种药品和保健品的广告,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广告下端标注的几个经销药店均是一样的名称。

  “这些药是真是假不得而知,可这上面还标上了刊号,我怀疑这刊号是假的。”朱女士说。正如她所料,随后记者将标注为CN63-0010的刊号输入到国家新闻出版署上查询,确认根本不存在这份刊物。

  “报纸上这么多种药品广告,却都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我感觉这可能是药店想借助报纸的权威性与传播性,让读者误以为真。药店这样做,不仅违法,也失了自己的信誉。”朱女士说。

  当日,记者与长春市新闻出版局市场处的何处长取得了联系。何处长表示,在亲自看过这份“报纸”后,会通过中国扫黄打非网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根据情况决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http://ccwb.1news.cc/page/61/2011-05/25/06/2011052506_pdf.pdf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5-27 22:11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0 00:02 编辑

《我们该如何“转载”》——论知识产权的保护  


作者:王士伟  

出处:“缘定沧桑居”——http://hi.baidu.com/tb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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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1009 Kanon_Castle 发表于:07-01-13 11:10



      我一直觉得本文这类文章不应该由我们这些作者来写,最好是由相关人士写到中小学的语文教科书中去,那样才能从小培养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转载他人作品不注明作者、文章出处不仅是对原作者的不尊重,更是严重的缺少知识产权意识的表现。  

  近两年国内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事件太多了,大量的版权纠纷、一部分网络恶搞都是其具体表现。而这其中听的最多也最刺耳的恐怕就是“抄袭”了。从演艺圈到文学圈,从名人到草根博客,无处不充斥着对它的叫骂声(令人奇怪的是一些拥颦者对此表现出的盲目支持),像“《喜唰唰》事件”、“《梦里花落知多少》事件”等。每一条消息的爆出都曾占据热点新闻的榜首,应该说消息轰炸得也够密集了吧,但为什么类似的事件却依然屡见不鲜呢?  

  说到底这些名人之间的侵权事件还在少数,而权侵的最多的还是要数我们千千万万的草根网民了。  

  个人主页时代,由于参与者的基数不大,未形成太大规模,并且大家的表现重点也不在于文章,所以暴露出来的问题还不严重。而在进入博客时代以后,在人人皆博的大形势下,众多喜欢收集网上精彩文章或不太擅长文笔的博主就开始大量转载他人的作品到自己的博客。这本是加快优秀作品流传的好事儿,但是由于出现了大量“没有转载说明的转载”,就让这好事儿有些变味儿了。比如,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很难找到一篇文章的真正作者。这又是中国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一大悲哀。  

  其实我写这些文字主要是因为我在这方面不是一个大度的人。比如我就很不希望看到自己的作品出现在别人的“原创”地带;我也很在乎浏览者在看了我的文字后原本要给我的反馈却和我无缘相见。而遗憾的是无奈总会发生。  

      我想还是首先分析一下转载他人文章却没有注明作者、出处的几种情况:  

  1、恶意转载。此类人转载的目的就是要让浏览者认为这篇文章就是他的作品,以此满足他的某种虚荣心。而更有甚者甚至会将原作者的版权声明部分删除,然后堂而皇之地在前面加上“原创”!此类行为的发指指数完全可以达到:千夫所指!  

  2、无知识产权意识。此类情况多发生在年纪较轻的新新人类群体中。他们放纵自由惯了,处处奉行拿来主义,加之网上转载文章简单到了极限,无非“ctrl+c,ctrl+v”而已(而诸如××空间竟有一键转载的功能,实在是令人失望+心寒)。还有些更小的网友则尚未接受过知识产权教育,看见好东西就理所当然地收入囊中了。  

  3、欲注无门。出现此类情况的网友都是有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在条件允许下,大多也会身体力行。但在某些时候,由于“1、2”种情况所造成的恶果使其无法对转载文章加注作者、出处等说明,只好写上“转载”了事(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人认为写了“转载”两字就是尊重知识产权了)。这无形中也加入了恶性循环的队伍中。  

  4、资料缺失。此种情况下,当事网友知道转载他人文章是需要注明一些东西的,于是有的写了作者,有的写了出处,还有的给出了原文链接。和“1、2”两类情况相比,这就都可以理解了。  

下面说些我个人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⑴、在发现侵权情况时,许多文章的作者或是出于宣传的需要,或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名字是否出现在作者栏,对侵权现象表示无所谓。对这些作者,我想说的是,你们自己可能不求名利,并可以从容地面对这一切,但你们在无形之中却助长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漠视。所以我建议广大作者们,特别是经常写有固定文体文章的作者在自己的页面上加上版权或转载须知之类的声明。我们不是蚍蚨,也不会撼大树,但是这点绵薄的力量还是有的吧。  

  ⑵、⑴中所说的只能防范第2类侵权情况的发生,对于第1类情况我们坐在多的工作也是没有用的,只求其幡然醒悟吧。而对于更多有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朋友,我想介绍一下我个人认为比较合理的转载格式,仅供大家参考:  

   ①、如果你的转载是向大家公开的话,转载前要先取得作者同意(许多作者会在自己的页面注明:“未经授权,谢绝转载”。没有说明的我们就认为作者同意合法转载了)。这也就相当于培养一个意识:“网上的资源并不是所见即可得的”;  

   ②、文章复制完毕后,在首或尾加注作者的姓名、文章出处、原文地址等信息以方便浏览者获得文章的全方位认识。这里要特别说一下原文地址,相对于传统纸质印刷作品对于转载的简单说明,网络的一大特点(也是优势)就是可以添加原文的网络链接地址,这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做法。既尊重了知识产权,又可以使浏览者通过链接转到文章作者的相关页面浏览他的其他作品,来增强横向和纵向的阅读范围。所以建议大家在转载文章时尽可能将作者、出处、地址都注明,会用超链接的朋友不妨将其制作成超链接,这样既美观又方便。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全部注明,请至少保留作者和原文地址吧,这样也是积德了。  

      最后,为本文加上版权说明:  

  您可以任意转载本文,但请保持其完整性(包括这些版权说明)

  您的理解和支持是对净化我们的网络环境最好的支持。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506534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6-1 23:33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0 00:09 编辑

【案例】

陈强微博
互相關注|取消





光明日报5月7日第3版记者柳路的报道《她长眠在梵山净土中》http://t.cn/hDHFxj,和中国青年报4月29日头版头条记者白皓的报道《海的女儿把生命献给大山》http://t.cn/hDHFxl很相似。请@方舟子
先生帮忙判断一下前者是否构成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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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50)
2011-5-31 22:27 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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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ibo.com/1254371531/eBiApVponUW
陈强的微博
陈强微博:回复@唖鴨:这篇是长通讯,不是消息。著作权法不保护消息
(2011-6-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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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律师:光明日报的文章应该注明改编自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未作注明,在职业道德上存在问题无疑。特别是文章中提到的一些人,如果都没有采访过,无疑有虚假新闻之嫌。但从著作权法意义上,可能还不好定性为侵权,毕竟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像这样的事实性报道,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011-6-3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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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微博:据了解,中青报的典型人物报道之后,高层做了批示,于是宣传部门组织了中央媒体驻贵州记者集体前往采访。新华社人民日报都去了,但光明日报的柳记者因有接待任务没去,就在家里按中青报的报道进行改写后发回报社。所以光明日报见报稿才和中青报的那么相似。请教@周泽谈案说法
像这种明显的抄袭该咋办?
(2011-6-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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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微博:你可以比较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同题报道,就没有雷同。据透露,光明日报柳记者没有参与官方组织的现场采访,他的报道是根据中青报的报道改写而成的。现在的问题是,像这样的抄袭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告上法院?//@花生唐508:确定不是统一的宣传投稿?//@estlavie:赤裸裸的抄袭和改编,光明日报,哎。
(2011-6-2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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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留香cws:像央视之类用地方台的稿子还不是一个传真就拿走,但一般只会把他们名字放前面而已,偶尔也会成为他们自己的作品。大陆不像台湾,要抢头条,你们中国青年报比较维权。
(2011-6-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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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微博:像这种情况,对方不理,能否上法院告?@张韬律师
@黄舟雄律师
@刘晓原律师2010
@周三畏//@天问_天问:回复@花满楼216:呵呵,署名不一样啊。 //@花满楼216:回复@沸腾钢:那得看作者署名一样不?呵呵 //@方舟子:报道的是“贵州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不排除用了当地宣传部门提的通稿,否则可以认定是抄袭。
(2011-6-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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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问_天问:回复@花满楼216:呵呵,署名不一样啊。
(2011-6-2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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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仁星:现在的记者很舒服
(2011-6-2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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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敏荣律师:转发此微博:无语关注! //@我是李鸿文:比较两篇稿件,
@白皓的围脖
发在中青4月29日,柳记者的发在光明5月7日,即便没有时间上的先后,前者有细节,采访很扎实,后者用的是概词,很明显是“改编”自前者,这样的改编很难洗清抄袭嫌疑。
@光明日报
//@陈强微博
:如何看待新闻界的抄袭现象?
(2011-6-2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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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葭:天下文章一大抄//@方舟子:报道的是“贵州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不排除用了当地宣传部门提的通稿,否则可以认定是抄袭。
(2011-6-2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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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微博:请教@邓飞
@我是李鸿文
,如何看待新闻界的抄袭现象?//@白皓的围脖:这个没有任何通稿,我从贵阳花了一整天坐车到当地,采访十几人,直到深夜,再坐一天车返贵阳。文中每一个字都是我自己写的//@方舟子:报道的是“贵州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不排除用了当地宣传部门提的通稿,否则可以认定是抄袭。
(2011-6-2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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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满楼216:回复@沸腾钢:那得看作者署名一样不?呵呵
(2011-6-1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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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湘迅:柳路是谁?//@新京报艾君:和光明日报交涉一下?//@陈强微博@白皓的围脖:这个没有任何通稿,我从贵阳花了一整天坐车到当地,采访十几人,直到深夜,再坐一天车返贵阳。文中每一个字都是我自己写的,许多事迹为本报独家//@方舟子:报道的是“贵州省优秀共青团干部”,
(2011-6-1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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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国明:你们别把方老师给累着。多大点事。
(2011-6-1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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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明8888:记者懒于花费点时间和智慧用自己的语言呈现事实,难怪版权法的立法者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不大同意保护。
(2011-6-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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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微博@光明日报谭平
@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出版社
//@白皓的围脖:这个没有任何通稿,我从贵阳花了一整天坐车到当地,采访十几人,直到深夜,再坐一天车返贵阳。文中每一个字都是我自己写的,许多事迹为本报独家//@方舟子:报道的是“贵州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不排除用了当地宣传部门提的通稿,否则可以
(2011-6-1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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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微博@白皓的围脖:这个没有任何通稿,我从贵阳花了一整天坐车到当地,采访十几人,直到深夜,再坐一天车返贵阳。文中每一个字都是我自己写的,许多事迹为本报独家//@方舟子:报道的是“贵州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不排除用了当地宣传部门提的通稿,否则可以认定是抄袭。
(2011-6-1 22:44)

陈强微博:回复@Hopper:据原作者称,关于此人物,宣传部门没有给过通稿。@张志安(2011-6-1 22:40)

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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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默的老王://@方舟子:报道的是“贵州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不排除用了当地宣传部门提的通稿,否则可以认定是抄袭。
(2011-6-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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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世平:回复@陈强微博:这事情会有结果吗?
(2011-6-1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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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40163:党的宣传员们有几个在用自己的思想说话? 不是都在套印标准版么!
(2011-6-1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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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海晴空:回复@神聊小宝:你对转基因食品有什么见解呢?
(2011-6-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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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夫子:回复@真名邵洪生:这个....我担心坏了
(2011-6-1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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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潜五千米:这类新闻一般是当地宣传部门提供一个通稿,各媒体根据自己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发表。
(2011-6-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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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留香cws:呵呵,方大师连这也打啊?不拘小节
(2011-6-1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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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per:这个不能照搬科技文献的标准。。。//@方舟子:报道的是“贵州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不排除用了当地宣传部门提的通稿,否则可以认定是抄袭。
(2011-6-1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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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腾钢:这属于一稿多投~
(2011-6-1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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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理想
//@李-旭-东:“光日”抄稿根本不是新闻…//@陈强微博:哪位认识光明日报驻贵州记者站站长柳路?Ta老这么抄别人的报道还是就这么一次?//@白皓的围脖:这个没有任何通稿,我从贵阳花了一整天坐车到当地,采访十几人,直到深夜,再坐一天车返贵阳。文中每个字都是我自己写的,许多事迹为本报独家
(2011-6-1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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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微博:哪位认识光明日报驻贵州记者站站长柳路?Ta(男?女?)是老这么抄别人的报道还是就这么一次?//@白皓的围脖:这个没有任何通稿,我从贵阳花了一整天坐车到当地,采访十几人,直到深夜,再坐一天车返贵阳。文中每一个字都是我自己写的,许多事迹为本报独家//
@天津lilu
:这是被采访人单位给的通稿吧
(2011-6-1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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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佑清:力挺白皓老师。
(2011-6-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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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微博:那就是典型的抄袭了。请将此报道转给光明日报的领导,看看该报驻贵州记者站站长柳路是如何履职的 //@白皓的围脖:这个没有任何通稿,我从贵阳花了一整天坐车到当地,采访十几人,直到深夜,再坐一天车返贵阳。文中每一个字都是我自己写的,许多事迹为本报独家//
@天津lilu
:这是被采访人单位给的通稿吧
(2011-6-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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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微博:回复@天津lilu:这个典型人物的采访,有关方面有给通稿吗?
(2011-6-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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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李潞:这是被采访人单位给的通稿吧?
(2011-6-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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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河-liddel:光明日报尚且如此,惟有一声叹息!
(2011-6-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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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微博:回复@中青报张国:记协管记者间的抄袭吗?请将此帖转给记协看看
(2011-6-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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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进西出44://@中青报丁先明:这事闹的,抄袭不应该啊!//@白皓的围脖:一声叹息...//@陈强微博@白皓的围脖
@中青报张国
@中青报曹林
@中青报叶铁桥
@中青报周凯@贺延光
(2011-6-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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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潜之:so easy!拿通稿出来对对就知道了
(2011-6-1 08:54)

何方鲲鹏:光明日报的配图很白痴啊,如果不是“她”,还以为长眠的是照片那男的呢//@付饶1988:党报都公然涉嫌抄袭,支持彻查此事 //@中国青年报王鑫昕:也许“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能派上用场。//
@白皓的围脖
:一声叹息...//
@陈强微博
(2011-6-1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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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妇沉舟:转发此微博:Holy Shit!//@中青报曹林:活跃跃地抄//
@中青报田国垒
:勤奋的柳路记者,您辛苦了!仿照你的标题,我也来给此事件拟个标题吧《白告告把用脚采访的稿子献给了用手copyde 你》//
@陈强微博

@白皓的围脖
@中青报张国
@中青报曹林
@中青报叶铁桥
@中青报周凯
@贺延光
(2011-6-1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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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博雄:光明日报再次开启了抄袭标准大讨论的热潮
(2011-6-1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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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张国:转发此微博:记协正在严打虚假新闻! //@付饶1988:党报都公然涉嫌抄袭,支持彻查此事 //
@中国青年报王鑫昕
:也许“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能派上用场。//
@白皓的围脖:一声叹息...//
@陈强微博

@白皓的围脖
@中青报张国
@中青报曹林
@中青报叶铁桥@中青报周凯
@贺延光
(2011-6-1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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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马白浪xm:转发此微博:此事办的不够光明的一一一//@中青报曹林:活跃跃地抄//@中青报田国垒
:勤奋的柳路记者,您辛苦了!仿照你的标题,我也来给此事件拟个标题吧《白告告把用脚采访的稿子献给了用手copyde 你》//
@陈强微博

@白皓的围脖
@中青报张国
@中青报曹林
@中青报叶铁桥
@中青报周凯
@
(2011-6-1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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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滴森占特们:这个柳路完蛋了。 //@陈强微博:
@白皓的围脖
@中青报张国
@中青报曹林@中青报叶铁桥
@中青报周凯
@贺延光
(2011-6-1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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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曹林:活跃跃地抄//@中青报田国垒:勤奋的柳路记者,您辛苦了!仿照你的标题,我也来给此事件拟个标题吧《白告告把用脚采访的稿子献给了用手copyde 你》//@陈强微博@白皓的围脖
@中青报张国
@中青报曹林
@中青报叶铁桥
@中青报周凯
@贺延光(2011-6-1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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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狐狸:应该都是抄通稿吧,不能算是抄袭吧。莫非通稿只给了一小页。再话说,这稿子写的真不好看啊。这年头真会有人看这种稿子么?我本来以为我的稿子都够差了,看到这个我就释然了。
(2011-5-3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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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沃://@中青报叶铁桥:单纯根据文本推断,柳文应该是在白文基础上改写的,有些段落copy得非常完整,发表时间又是白文在前,这无疑有抄袭的嫌疑。当然,具体实情如何,还希望能听到记者柳路或光明日报的解释。//@陈强微博@白皓的围脖
@中青报张国
@中青报曹林
@中青报叶铁桥
@中青报周凯
@贺延光
(2011-5-31 22:59)


她长眠在梵山净土中——追记扎根贵州大山的大学生王媛媛
《 光明日报 》( 2011年05月07日 03 版)
4月22日,闵孝镇鱼良溪村果农李定东在果园里一株苹果苗旁伫立。这株苹果苗是王媛媛去年春节从烟台一路辗转两千多公里带来的。新华社记者 王橙澄摄
http://epaper.gmw.cn/gmrb/html/2011-05/07/nw.D110000gmrb_20110507_1-03.htm
海的女儿把生命献给大山——追记贵州省江口县闵孝镇团委书记王媛媛本报记者 白皓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4月29日 01 版)

年仅25岁的山东烟台姑娘王媛媛走了,留下的是贵州省江口县闵孝镇近3万群众撕心裂肺的痛。
王媛媛的父母种了一辈子地,他们从来没想过,在大海边长大的闺女,会和一个从来没听说过的山区产生联系。他们到今天也没想明白,为什么女儿“看不上”烟台城里的工作,非要跑到偏远的贵州大山里?
如今,王媛媛的父母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事实:今年3月24日,踏出大学校门19个月之后,女儿在出差的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因公殉职。生前,王媛媛的身份是贵州省选调生、江口县闵孝镇团委书记、镇党建办负责人。
事发后,王媛媛不幸殉职的消息很快在闵孝镇传开,当地老百姓自发为她守灵。在他们的脑海里,能代表王媛媛的“符号”是:满口普通话的女孩,什么信息都能上网查到的小灵通,总能带来不一样想法的创造者,带领返乡青年创业致富的领路人,帮娃娃维护权益的正直青年……
日前,中共江口县委决定追授王媛媛为“优秀共产党员”。团贵州省委决定追授王媛媛为“贵州省优秀共青团干部”。
团贵州省委书记陈昌旭说,青年团干应该学习王媛媛扎根基层、为青年办实事的工作作风,主动创新服务青年的手段,增强基层组织活力,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海边长大的女孩,也能干好山里的事
2009年,王媛媛从遵义师范学院美术专业毕业。和家人争执一番后,她以“自古忠孝难两全”的理由,放弃了回老家工作的机会,决定扎根贫困落后的贵州,并通过了贵州省选调生考试。
2009年7月,王媛媛被派到贵州省铜仁地区江口县闵孝镇工作。从这里坐长途汽车到省城贵阳,至少需要八九个小时。
在欢迎选调生的大会上,闵孝镇镇长杨再敏见到了这个即将成为自己同事的女孩:高挑的身材,马尾辫,黑色T恤,牛仔裤,黑框眼镜,运动鞋,书生气十足。
当时,杨再敏心里一直在犯嘀咕,他对一个女孩能否做好乡镇工作并不乐观,甚至对“上级给我们分了个女孩”有些失望。
“她是学美术的,还来自经济较发达的山东省,一个海边长大的女孩能干好山里的事吗?也许就是走马观花、四处看看吧。”杨再敏说。
“你到我们这来,不习惯怎么办?”为了试探王媛媛,杨再敏问。
“我适应能力强,在遵义上学4年,早就习惯啦。”尽管很羞涩,但王媛媛回答得很坚定。
当天中午,回到镇政府,同事们给王媛媛安排了寝室——食堂3楼一间十来平方米的小房间,一张床、一个方桌、一个小衣柜是她的全部家具。
杨再敏告诉王媛媛,先休整几天,熟悉环境后再投入工作。没想到,下午两点,王媛媛就挤上了到闵家场村组织现场工作的车。
“年轻,我又不累。”王媛媛一路都是笑呵呵的。
在闵家场村,王媛媛见人就问好;开会时,认真记录内容;在一个工地现场,她拿起铁锹,和村民们一起搅拌水泥;晚上在老乡家吃饭,她主动帮主人端茶倒水。
闵家场村大学生村官黄德智说:“就感觉是一个姑娘回到自己村里一样,只是一口普通话,不像本地人。”
回镇里的路上,杨再敏对着王媛媛调侃了一句:“你还挺能吃苦嘛。”
这句调侃,每天都被王媛媛印证着。
用了大约半个月,王媛媛几乎熟悉了所有的办事流程,学会了写报告、写工作简报,并可以独立完成自己的工作。在这背后,是她每天都在办公室加班到半夜,有时,一杯牛奶就能陪她到天亮。
让老百姓尝到创业带富的甜头
再也没有人怀疑王媛媛是到镇里“走马观花”的。
2009年8月,王媛媛被抽调到镇党建办工作。2009年12月,在全省乡镇(街道)团组织格局创新试点工作中,她通过竞聘担任镇团委兼职副书记。2010年4月,她开始担任镇团委书记。
最让王媛媛着急的是,闵孝镇的绝大多数地方,还停留在靠种粮食维持生计的阶段。在她眼里,不搞高附加值的种植、养殖业,老百姓很难富裕起来。
以峰坝村为例,王媛媛的诊断是,这个村自然条件恶劣,单纯种粮经济效益低下,唯一的出路是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高效农业。
结构怎么调?老百姓怎么才能相信?事情从哪里下手?
王媛媛用上了自己的强项——上网搜索找答案。在网上,王媛媛得知在云南仓溪有一种核桃苗,很适合在峰坝村种植,而且已在自然条件相近的思南县试种成功。
她马上找到峰坝村村支书刘衍成,“我抓紧弄个可行性报告,咱们一起去找上级汇报,争取支持。”
很快,峰坝村调整种植结构可行性报告摆上各级领导案头。这份论证缜密的报告给峰坝村赢得了20多万元的扶贫资金,用这笔钱,村里买了22万株高峰核桃苗。
现在,这22万株高峰核桃苗已经覆盖全村6个村民组,经济效益即将显现。
作为镇团委书记,王媛媛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积极实施团贵州省委开展的“青年创业带富工程”,带领当地青年帮助鱼良溪村种下130多亩葡萄,帮助双屯村引进千亩烤烟种植项目。她从父母果园里精心挑选的两棵苹果苗,也在鱼良溪村铜麻坡上的“黄金梨种植基地”生根发芽。
看到特色种植有了效果,王媛媛认为,光靠村里的几个青年和留守在家的老人远远不够,要想让群众更快地致富,必须把在外打工的青年吸引回来创业,用产业化发展带动结构调整提速。
2010年春节前,看着几个村寨在外打工的青年陆续回家过年,王媛媛用“春晖行动”亲情、乡情的理念,动员外出打工青年返乡创业。
她的方法是,抓一切机会和回家的青年聊天,结合自己山东老家农村发展的实例,推荐自己已经论证好的创业项目。
鱼良溪村25岁的袁杨2010年从深圳打工回家过年后,没有再回深圳,而是在家办起了蛋鸭养殖场。最打动袁杨的是,他从王媛媛嘴里得知,创业可以争取到小额贷款。技术上,王媛媛可以通过上网找资料或者请农技专家帮助,鸭蛋还能跟附近的食品厂签合约,保证销售。
很快,袁杨和两个返乡青年每人凑了两三万元,蛋鸭养殖场开张了。王媛媛还带着几个创业青年一起成立了果蔬专业合作社团支部,袁杨担任团支部书记。
去年,这个团支部的17名青年分别得到团贵州省委补贴的1000元创业基金,袁杨和两个伙伴准备用得到的3000元,再买800多只鸭苗。
现在,仅鱼良溪村就有100多名28岁以下的青年返乡创业,创业带富的思想已在当地老百姓中扎根。
为了孩子不再淌水上学,她走进县委书记办公室
王媛媛的父亲王德友曾经当过13年村支书,从小看到父亲办事“认死理”,王媛媛也有一种特别的倔强和严谨。
一次,王媛媛带着农技人员到双屯村做培训,聊天时,她得知这个村老马坪组的十几个学生每天都要淌过一条小河上学,那条小河也是老马坪村组150多人出山的必经之路,小河上的桥很多年都没有修起来。
一名村民告诉王媛媛,有一年雨季,小河涨水,下午放学后有8个孩子因为水大没有回家,住在了河边的亲戚家,两个孩子把书包放在岸边,冒险淌水回家。路过的老乡发现河水湍急,岸边只有两个小书包,不见学生,害怕出事,发动了全村老少出来找孩子。好在最后发现是虚惊一场。
“姜支书啊,咱得重视这问题。”听说这个情况后,王媛媛立即转头对双屯村村支书姜启云说。
“这个桥说了好多年了,都没修起来。”姜启云说。
“咱们共产党不是说以人为本吗?保护孩子安全就是以人为本啊,对吧?”
“是这样说,但是……”
“我带你去找县委书记。”
很快,王媛媛就联系有关部门,进山现场勘查测绘,又根据群众的意见进行了详细论证,在她一次又一次熬夜加班后,一份包含着论证材料、现场图片、可行性分析的“修桥请示”出炉了。
之后,王媛媛叫上姜启云,走进了江口县委书记冉晓东的办公室。在那之前,她只在电视上见过冉晓东。
看了修桥请示,冉晓东很吃惊:一个刚来不久的乡镇团委书记,竟能这样细致地工作。
根据“一事一议”制度,冉晓东当即给县财政局长打电话,协调6万元资金,用于在小河上修建一座旱桥。
如今,这座桥已经修成,王媛媛却没能看到孩子们不用淌水上学的样子。家长们说,一定要在小桥边给王媛媛立个碑,让她天天能听见孩子们的笑声。
大山里最后的坚守
4月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在王媛媛生前的办公室里看到,桌上还放着她的U盘,U盘上还挂着她喜欢的蓝色小猴子,旁边她还没来得及喝的半杯牛奶,已经变质了,但同事们舍不得倒掉。
“东西还在,人好像就没走。”王媛媛的同事王天华说。
宿舍里,还是原来的摆设,墙上贴着她最喜欢的艺术照,小方桌上的“瓶瓶罐罐”显示着主人生前也是个爱美的女孩,地上放着她没来得及吃的6个鸡蛋、3个红薯、一包黄豆和3根香肠。
抽屉里,一个户口本静静地躺着,上面写着:户主王媛媛,女,25岁,籍贯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户籍所在地是贵州省江口县闵孝镇。
王媛媛还有一台笔记本电脑,里面存满了她的工作资料和文件。
这一切,父亲王德友都没有带走。他说,把这些东西留在贵州,也算是女儿在大山里最后的坚守。
4月13日,在距离闵孝镇2000多公里外的王媛媛的老家,村西边山上,王德友静静地守在女儿的墓边,那是个离海不远的安静之处。
王德友精心选了这块地,希望大海边成长起来的女儿,能随着心愿,和大山一起共眠。

http://zqb.cyol.com/html/2011-04/29/nw.D110000zgqnb_20110429_5-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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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1-6-18 21:02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0 00:30 编辑

【案例】
抄袭是阿谀奉承?俄罗斯报纸"山寨"《华尔街日报》
http://ijnet.org/zh-hans/stories/94465#

14/06/11
Veronika Belenkaya



科学家们为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俄罗斯的报纸《Izvestia》的版面设计来源于媒体大腕——《华尔街日报》。

俄罗斯记者和博客作家Nataliya Oss指出《Izvestia》在6月7日公布的新版面设计和《华尔街日报》5月26日的设计惊人的相似。两个媒体的网站设计也如出一辙。
俄罗斯媒体RSN针对这个新闻采访了《Izvestia》的出版商Aram Gabrelyanov,他认为自己报纸的设计是“跟随了世界的潮流”,并同时提到了《华尔街日报》和《纽约时报》。
根据RSN的报道,Gabrelyanov还表示他们就新的设计咨询了《华尔街日报》。“我们和他们(《日报》)取得了联系,我们从那里学习了瘦报,这种格式尚未在俄罗斯被使用。在这样一个狭窄的版面,同时要求如此多的栏,不可能有别的设计。”他说到。
俄罗斯另外一个媒体——"开放媒体新闻(OMN)"指出,Gabrelyanov旗下网站"Life News" 的设计也与英国Sky news的网站设计惊人相似。
这份亲克里姆林宫的俄罗斯报纸自1917年开始发行。Gabrelyanov,一个小报发行人,在2011年2月接管了这份报纸,并在最近进行了大规模的裁员
你如何看待《Izvestia》的设计?对与全球报纸来说,版面设计就那么几种吗?

http://ijnet.org/zh-hans/stories/94465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6-20 16:12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06 编辑

【案例】
李晓晔:张老师客气!你们的课题和呼吁对改善舆论环境、中国调查记者的生存状态、中国调查报道的发展意义重大!记得@师曾志 老师也关注过类似题材 //@张志安:“最简单的协作是提供采访线索或者采访内容,甚至把文章拿到其他媒体去刊发,但是想必这只能私下操作。“感谢@李晓晔 记者接受我们的深访。


@李晓晔:去见复旦大学张志安老师和香港城市大学沈菲老师,谈调查记者的协作,其实,最简单的协作是提供采访线索或者采访内容,甚至把文章拿到其他媒体去刊发,但是想必这只能私下操作,因为记者文章的版权是属于报社而不是记者个人,这种事各家媒体都不允许,此外,文责自负,出了事别家媒体也很难保护投稿记者 原文转发(7)|原文评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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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2 22:58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0 01:24 编辑

【案例】
传媒老王:今天(7月2日)出版的【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经济日报】【解放军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科技日报】【检察日报】头版!






22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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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4 11:38
【案例】
《卫报》实行数字优先战略 削减国际印刷版

2011年07月04日09:38  新浪传媒
《卫报》

  新浪传媒讯:据国外媒体7月1日报道,在媒体集团宣布削减《卫报》和《观察家报》国际印刷版之际,英国卫报传媒公司(Guardian News & Media,简称GNM)的数字优先战略便初见端倪。
  据悉,19000份《卫报》和18000份《观察家报》将纳入此次的削减行列。这表明,印刷业地位日趋下降,未来报业则会面临潜在的高峰期。
  实际上,《卫报》的数字优先战略浮出水面,有力说明了未来印刷业将日渐衰退;同时,也强调了减缓削减印刷的观点。
  这也证实了《卫报》主编拉斯布里杰(Alan Rusbridger)的观点。他称,读者不再以原来的方式看报纸;而这又引发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要以一成不变的方式发行报纸?《卫报》至少说明了部分原因。
  英国卫报传媒公司在一项声明中称,2011年10月1日,将停止发行《卫报》和《观察家报》的国际版。目前,国际版在纽约、法兰克福、马德里、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等五个地区出版。
  GNM商业总监弗里曼(Adam Freeman)表示:“国际印刷版是多年来最有价值的部分,但结构上的变化影响到了所有印刷报纸。自2010年以来,我们就一直在市场需求和成本驱动下削减在英国以外国家的报纸发行量。我们将继续通过网站和其他数字化平台来为日益壮大的国际读者服务,我们还将增加《卫报周刊》的发行量。”
  弗里曼补充说,这一举措是“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数字化平台,以及订阅类产品的其中一步。”他指出,这也包括他们将要推出的亚马逊Kindle版本和苹果iPad版本。
  有趣的是,在他们向国际,特别是美国推行数字化之际,他们在国际印刷版上的努力将有减无增。而在争夺美国读者的战役之中,《卫报》将面临《每日邮报》的正面竞争。(斯年)



http://news.sina.com.cn/m/2011-07-04/093822752290.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0 10:34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08 编辑

【案例】
猪打字:转发。真是恶心。


@破破的桥:做了个更直观的图:围观新华网的新闻“转述”。 原文转发(4426)|原文评论(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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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3 10:37
【案例】
台湾书店起诉北京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索赔77万元

2011-07-13 02:29:47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 有0人参与

晨报讯 台湾三民书局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图书大厦等告到法院,要求被告方停止出版及销售侵权图书,并赔偿77万元。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了解,三民书局是一家知名出版社和书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994年8月20日,该书局依法受让取得李泽厚所著《美的历程》等10部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去年,该书局在大陆发现,被告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署名李泽厚著的《美的历程》等3本书,并先后在被告北京万圣书园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到以上图书。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作者: 武新 逯遥 )

http://news.163.com/11/0713/02/78QE5OU600011229.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6 11:18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13 编辑

【案例】
安徽卫视欲删《水浒传》酒戏引网友PS潮(图)

2011-07-16 02:50:31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9490人参与


核心提示:新版《水浒传》将于近日登陆安徽、天津、东方、山东四大卫视。日前安徽卫视表示,将删除剧中“酒戏”或打上马赛克,不做酒精泛滥的倡导者。此言一出引发网络狂欢,许多网友自制马赛克版剧照表示调侃。对此,其他三家卫视表示会尊重原版,不效仿安徽卫视做法。

武松豪饮和潘金莲劝酒都被网友打上了“马赛克”。图/Big.D、海色天痕


本报讯 作为四大名著之一,《水浒传》中“大块吃肉,大碗喝酒”的侠义生活为人津津乐道。8月2日安徽、天津、东方、山东四大卫视将开播新版《水浒传》。日前,安徽卫视表示,将删除剧中“酒戏”或打上马赛克,不做酒精泛滥的倡导者。昨日,许多网友自制了马赛克版的剧照,以此调侃没有酒的《水浒传》。其他三家卫视昨日均表示,目前并没有针对“酒戏”的删除计划。
网友:无酒武松怎么打虎?
新版《水浒传》将在8月2日正式揭开水泊梁山的面纱。安徽卫视近日表示,为净化荧屏,将对新《水浒传》里的饮酒镜头进行适当处理,删减一切不必要的饮酒画面,或者以打马赛克、虚化等方式进行重新制作。
不少人纷纷在微博和论坛上跟帖留言,质疑“限酒令”下梁山好汉无胆怎行侠?还有网友自制出打上马赛克的“好汉喝酒剧照”,调侃此举。有网友表示,“这样一部男人戏,要的就是‘大碗喝酒、大口吃肉’的豪气干云、义薄云天的场面,都删掉了我们还看什么?没有三碗不过岗,武松怎么上山打虎啊?都说是酒壮英雄胆,没有喝酒的无胆英雄还能有什么作为?”
安徽卫视:效果将令人惊艳
对于删戏的决定,安徽卫视方面表示,作为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人物形象带有理想色彩,同时又深深地扎根于生活的土壤之中,不单以情节的生动紧张取胜,还有较丰富真实的细节描写,都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不论是翻拍经典所造成的改动,还是为了荧幕健康而进行适度的调整删节,都会以不触及根本为标准。而且为了保障效果,会邀请知名电影剪辑高手来操刀,届时剧集将会呈现出令人惊艳的效果。至于如何删减,删减之后的播出效果,安徽卫视则表示,还要等到8月2日播出之后才能见分晓。
其他三卫视:会尊重原版


天津、东方、山东三家卫视均表示,没有删减《水浒传》饮酒镜头的计划。东方卫视相关人员表示,《水浒传》是大型名著改编电视剧,会尊重原版创作;天津、东方卫视方面都表示,《水浒传》的播出是经过广电总局严格审查过的,内容和表达上都应该没有问题。而新版《水浒传》出品方直言,安徽卫视的宣传不可信,“《水浒传》中大大小小的事件都是和酒有关系的,水浒文化就是酒文化,把酒文化都删了,《水浒传》也就不是《水浒传》了。”
■ 早有前科
《金婚2》时闹过删戏
去年12月,《金婚2》在北京、安徽、江苏、江西四家卫视开播。开播前,安徽卫视公开宣布,因为剧中植入过多广告,要在播出时删除剧中全部的植入广告,当时其他三家卫视也均表示不会删减。最终,此事不了了之,安徽卫视播出的版本也未见删除。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 刘玮 )

网易北京市网友 ip:123.125.*.* 2011-07-16 05:17:51 发表 以后就是让你猜,金莲手里拿的究竟是什么,甚至可以策划一个新的竞猜娱乐项目。顶[1183]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关注 关注他的微博 王瑞 [网易广东省深圳市网友]: 2011-07-16 04:06:38 发表 马赛克是阻碍人类进步的阶梯!顶[582]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http://news.163.com/11/0716/02/7926HS720001124J.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18:49
【案例】
山东泰安非法制售盗版《语文报》案一审宣判
      2011年5月25日

  近日,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列为重点督办案件的泰安非法制售盗版《语文报》案,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道之、王海峰、韩志强3名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至8万元。
  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介绍,2004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泰安市岱岳区鲁泉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道之伙同无业人员王海峰、聊城市吴庙小学教师韩志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经《语文报》报社许可的情况下,由王海峰、韩志强提供正版《语文报》样报,王道之利用其经营的鲁泉印刷厂印刷盗版《语文报》共计176.74万份,将其中93.86万份出售给韩志强进行销售,将82.88万份出售给王海峰进行销售。根据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实,2011年5月4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王道之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海峰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韩志强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扫黄打非”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来源:中国扫黄打非网  发布时间:2011年5月25日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d=413&siteId=21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18:59
【案例】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
   
  

  7月13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暨专家聘任仪式。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强调,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整整20年,在2001年和2010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在目前数字环境下,进一步加快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修订工作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独立性、平衡性和国际性;体现“三高”,即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会上,柳斌杰与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共同为20余位知识产权专家颁发了聘书。会议由阎晓宏主持。
  柳斌杰在讲话中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他指出,20年来,《著作权法》对于开发、利用和保护知识资源,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国文化在世界范围的传播等提供了法律保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起草《著作权法》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使用,著作权法律制度遇到了严峻挑战。相对于《专利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复杂、矛盾更突出、问题更多,是受到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律,而修法工作相对滞后。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进一步加快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改变;有利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国家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使我国更广泛更深入地融入和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提高国家的国际影响力。
  柳斌杰特别强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第一,要坚持独立性原则,即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体现出中国特色、致力于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着眼于解决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既要深入实践,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调研,还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分清楚哪些是目前实践中迫切需要通过调整法律制度来解决的问题,哪些是法律执行中的问题。既不能被外部因素牵着鼻子走,也不能故步自封、闭门造车。第二,要掌握好著作权法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是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律制度设计的指南。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必须从吸取历史有利经验出发,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准确把握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妥善处理好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第三,要坚持国际性原则,要充分借鉴国际社会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国际社会著作权法制的跟踪与研究,认真查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差距,使我国《著作权法》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体现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柳斌杰希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能够达到“三高”。高效率,即要充分发挥本次修订《著作权法》工作机制在组织保障、加强力量和协调关系方面的作用,集思广益,广聚共识,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推进修法工作;高质量,即修法工作要全面体现立法原则,准确把握立法方向,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要在高水平层面形成共识,力争让作品的创作者满意、传播者满意、使用者满意和社会公众满意,要得到国际社会及相关国际组织认可;高水平,即修法工作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要与我国目前的国际地位和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适应,既要体现中国特色,又要体现大国气派,树立诚信守法的良好国际形象。他希望在各相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一部体系更加健全、内容更加缜密、文字更加凝练的《著作权法》能尽快修订完成。
  中宣部出版局局长陶骅出席会议。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沈仁干、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文化室主任朱兵、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副总裁王涛、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朱永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等代表受聘专家在会上发言。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会上介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情况及第三次修订工作计划和设想。国家版权局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起草专家建议稿。国家版权局力争在今年年底完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

    (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2077/201107/720155.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19:04
阎晓宏在影著协一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上指出 版权费分配应当对权利人透明
   
  

  4月22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一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在京召开。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并讲话。阎晓宏表示,集体管理制度是有效实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际通行规则。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的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的发展潜力巨大。集体管理组织要进一步规范运作,为会员服务,做好版权费的收取和分配工作。

    阎晓宏指出,实施版权保护是我国自身发展的需要,如果版权保护不到位,电影产业得不到健康发展,也无法为观众拍出更多优质的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施版权保护方面发挥着很大作用。虽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开展得比较晚,但发展很快,从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台至今,已经相继建立了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5家集体管理组织,开展了很多工作,有效解决了法律赋予权利人权利、但权利人个人难以实现权利的难题,建立了便利作品使用传播的绿色通道,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逐渐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和社会的接受。阎晓宏对中国影著协成立以来的工作给予了较高评价。他认为,影著协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是能够紧紧依靠权利人会员开展工作,工作扎实,透明度较高,富有开创性,特别是在协调处理与各方面的关系,面向使用者和社会进行沟通、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

    阎晓宏表示,各集体管理组织都要严格版权费的收取和分配工作,特别是版权费的分配应该公正和透明。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自己的组织,公开透明首先是对权利人会员公开透明,让他们可以进行查询。国家版权局、广电总局和民政部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也可以对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审查。阎晓宏表示,目前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和集体管理的认识还很有限,希望各集体管理组织继续扎实工作,在有效维护权利人权利的同时,多与公众沟通,使社会公众了解版权、认识版权的价值。

    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10年工作总结》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11年工作计划》。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张丕民及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司长余昌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童刚和副局长喇培康出席会议并讲话。

    (记者方圆)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04-27


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2077/201104/71589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19:07
新西兰修订"三振出局"版权保护立法
   
  

   据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网站报道,新西兰议会于2011年4月14日召开的紧急会议上通过《版权(非法文件共享)修正法案》,使得原定于2010年10月1日施行的该法案,终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

  新西兰“三振出局”版权保护的立法进程可谓困难重重。2008年,有关“三振出局”的相关法律本已通过议会审议,然而鉴于公众的广泛指责,新西兰政府于2009年3月对其予以废止。2010年2月23日,新西兰政府推出《版权(非法文件共享)修正法案》,但最终在各方压力下未能如期生效。此次通过的修正法案对原先的“三振出局”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将先前侵权人无视三次警告后由地区法院责成网络服务提供商暂停侵权人网络连接,改为由版权法庭负责实施后续的惩罚举措;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定义明确为网络地址提供商,将大学和图书馆排除在外。

  修订后的“三振出局” 版权保护措施明确,版权所有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后,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后者随即向上传文件的网络帐户持有人发送检测通知(detection notice),即第一次警告通知。若通知发出后,涉嫌非法共享文件的侵权人未继续上传侵权文件,则该通知在9个月后失效。

  该法案指出,若该版权所有人就侵权行为再次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后者将向被指控的侵权人发出警告通知(warning notice),即第二次警告。若通知发出后,被指控方未继续上传侵权文件,则该警告通知在9个月后失效。第二次侵权通知应在第一次警告通知发出28天后至失效期前发出。若该版权所有人就上述侵权行为第三次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后者将向被指控的侵权人发出维权通知(enforcement notice),即第三次警告。若通知发出后,被指控方未继续上传侵权信息,则该通知将在35天后失效。第三次侵权通知应在第二次警告通知发出28天后至失效期前发出。

  该法案强调,经上述三次警告后,若版权人仍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即可向版权法庭提出最多1.5万新西兰元(约合人民币7.2万元)的赔偿金请求。与此同时,版权所有人还可请求地区法院下令暂停侵权人最长6个月的网络接入服务。

  业界对新西兰《版权(非法文件共享)修正法案》的最终通过褒贬不一。支持方称,对侵权嫌疑人发出三次警告通知后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利于保护普通网络用户,其中包括无意中非法共享文件的用户。但亦有人认为,该措施易对无意中与非法下载者共享网络空间的普通网络用户的权益造成伤害,且最长6个月的暂停网络接入服务,对性质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大,其可通过公共无线网络或利用新科技屏蔽互联网地址以及更换新的网络帐号等手段来逃避法律的惩罚。此外,旨在防止版权人过于频繁发出侵权通知的28天宽限期,亦将留给侵权人较多的空间和时间继续其侵权行为。

    (任晓玲)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11-06-09




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2080/201106/718255.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19:38
美国五大电影公司起诉流媒体电影网站Hotfile
   
  

  五家好莱坞电影公司周二起诉一家流媒体电影网站,指控其大规模侵犯版权。

  迪士尼、20世纪福克斯、环球影城、哥伦比亚和华纳兄弟周二向美国福罗里达州南部地方法院起诉Hotfile及其经理安顿·蒂托夫(Anton Titov)侵权。

  这些好莱坞电影公司称,位于巴拿马的Hotfile积极鼓励用户上传并散布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并且向上传内容的用户支付费用。他们表示,Hotfile已经通过这种行为获利。

  美国电影协会在一份独立声明中说:“Hotfile通过向下载用户收取月费的方式非法获利。Hotfile还运营了一套激励系统,奖励那些上传最热门文件的用户——这些几乎都是独家版权作品。Hotfile的利润丰厚,而且没有就他们窃取的内容向电影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起诉书显示,上线不到两年的Hotfile已经成为了最热门的盗版网站之一。

  这些电影公司希望获得赔偿,并强制关闭Hotfile。

    (书聿) 来源:新浪科技 2011-02-11

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2080/201102/711312.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0:27
【案例】
李东东:版权已成为国际竞争核心要素
      2011年5月3日   

    4月29日,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张丕民、中央电视台台长焦利等出席大会并讲话。
  作为本次成立大会的主办方,焦利表示,版权制度作为与专利制度、商标制度同等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广电行业应积极顺应形势发展,提升我国电视行业版权管理整体水平。他强调,电视节目的计划、制作、播出、库存、开发各环节都离不开版权的运用,版权管理对电视台的长远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在谈到中广协电视版权委员会成立的意义时张丕民表示,该委员会作为我国广播电视领域第一家获得批准的版权行业组织,作为我国广播影视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推动和保障我国电视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长远的重大意义。对此,张丕民对电视版权委员会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进一步探索电视台版权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进一步做好电视台版权权益保障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电视版权委员会自身建设,以推动我国电视版权工作再上新台阶。他希望各电视台通过共同努力,以电视版权委员会为平台,开创电视版权管理新局面。
  讲话中,李东东指出,受版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作为一种具有财富属性、产品属性和高附加值属性的重要生产要素和基本资源,支撑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数量众多的产业群。她强调,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版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版权保护对服务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推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国家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李东东谈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版权工作在内的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当前,全国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充分显示了中央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和决心。这也是历年来保护知识产权范围最广、力度最大、要求最高的知识产权重大行动,目的就是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我们的综合实力。
  为此,李东东希望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创新工作方式,发挥好对电视行业版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宣传作用。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版权保护技术水平,不断增强工作影响力,为电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更大地贡献。
  会上,通过了《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章程》,选举了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与会代表纷纷表示,电视版权委员会对于提升中国电视业版权整体水平、促进电视行业形成良性竞争、加强合作和交流意义重大。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推动各电视台建立版权管理规范,有利于夯实电视媒体科学发展的版权基础。
  中国版权协会会长沈仁干、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会长李丹和来自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法学会等相关司局负责人,以及全国近50家电视台代表出席了成立大会。会议由中央电视台总编辑、副台长罗明主持。

作者:李雪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1年5月3日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d=367&siteId=21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0:29
阎晓宏:版权费分配应当对权利人透明
      2011年4月27日   

    4月22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一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并讲话。阎晓宏表示,集体管理制度是有效实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际通行规则。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的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的发展潜力巨大。集体管理组织要进一步规范运作,为会员服务,做好版权费的收取和分配工作。
    阎晓宏指出,实施版权保护是我国自身发展的需要,如果版权保护不到位,电影产业得不到健康发展,也无法为观众拍出更多优质的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施版权保护方面发挥着很大作用。虽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开展得比较晚,但发展很快,从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台至今,已经相继建立了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5家集体管理组织,开展了很多工作,有效解决了法律赋予权利人权利、但权利人个人难以实现权利的难题,建立了便利作品使用传播的绿色通道,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逐渐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和社会的接受。阎晓宏对中国影著协成立以来的工作给予了较高评价。他认为,影著协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是能够紧紧依靠权利人会员开展工作,工作扎实,透明度较高,富有开创性,特别是在协调处理与各方面的关系,面向使用者和社会进行沟通、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
    阎晓宏表示,各集体管理组织都要严格版权费的收取和分配工作,特别是版权费的分配应该公正和透明。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自己的组织,公开透明首先是对权利人会员公开透明,让他们可以进行查询。国家版权局、广电总局和民政部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也可以对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审查。阎晓宏表示,目前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和集体管理的认识还很有限,希望各集体管理组织继续扎实工作,在有效维护权利人权利的同时,多与公众沟通,使社会公众了解版权、认识版权的价值。
    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10年工作总结》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11年工作计划》。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张丕民及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司长余昌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童刚和副局长喇培康出席会议并讲话。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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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0:35
网络版权保护困难重重
      2011年4月1日   

    从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算起,作家联盟和百度文库“开战”已经半个月了,但知识产权专家却并不看好作家们的维权前景。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平3月31日就表示,受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等因素的影响,作家们的维权前景“不容乐观”。
  她还表示,现代网络技术本身已经向版权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难题,“在全世界都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力不从心’的时候,必须思考建立一套新的版权制度来适应时代的需要。”
  沉重的举证责任和成本
  对于作家联盟的维权行为,网络舆论大多表示了理解与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表示,百度文库不付版权费就以作家作品来拉动网站的流量,侵权“几乎是可以认定的”。但张平等知识产权专家却提醒维权的作家们,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作家若真从道义的高台走上法庭的原告席,可能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知识产权案件对举证责任、司法程序等,一般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国际上也是如此。这意味着作家维权,除了要以一己之力与大网络公司‘单打独斗’外,还要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张平表示,在版权受到侵害时,作家只能“一方举证走到底”。对没有强大的版权代理商的中国作家来说,放下创作而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不是一条容易走的路”。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还提出,中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赔偿的法定标准“很低”,往往几千字的作品被侵权,胜诉了也只有几百元的赔偿金。“这种连基本损失都难以填平的低额赔偿制,也让作家缺乏以法律手段维权的动力。”她说。
  立法并不落后
  据张平介绍,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立法并不落后。除了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国际条约外,我国还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专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今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免费提供侵权作品以增加网站流量点击率、间接收费的模式,也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并规定侵权者不能提供版权所有人同意使用自己作品证明的,就可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是,这些立法口号喊得很高,在现实中却几乎做不到那么好的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普遍存在。”刘家辉表示,再加上中国公众的版权意识还没建立起来,网站任意转载没经授权的作品的风险很低,出事了也可以以“避风港”原则来免责,一接到权利人抗议,就把作品删除了事,“这让中国版权人几乎随时处在‘被侵权’的状态”。
  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为何困难重重
  除了法律执行力度的因素外,张平特别指出,互联网时代里版权保护的困惑不是中国独有的。实际上,在网络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博弈下,“全世界都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力不从心’,而中国这个互联网大国由于人口效应和网络效应叠加在了一起,问题显得尤其突出。”她说。
  张平表示,现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首先给版权保护提出了新难题。“我们现有的版权保护制度,是在传统的‘一一授权’基础上产生的。但这个契约关系在互联网时代里发生了变化,拥有各种‘技术手段’的网站成为了新的传播商。这意味着,当你的作品被某个网站任意使用的时候,很可能一种规避版权的网络技术,会让你找不到‘维权对象’。”
  比如旨在把大量网络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的云计算技术下,每个提供资源的网络被称为“云”,“云”对用户是可以无限扩展、随时获取、按需使用的。“很可能在你毫无觉察的情况下,你的作品就被存到了‘云端’。这时候你连作品在哪朵云上都找不到,更别说找哪家网站维权了。”
  此外,即使版权人对某家网站有授权,在未来电信网、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三网合一”的趋势下,如何判断授权、侵权与否,依然是传统版权制度无法回答的问题。
  “这些技术都是势不可当的,在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如何落实版权保护,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张平教授说。
  版权制度的“必要牺牲”?
  除技术原因外,张平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各国司法为了平衡互联网自由、开放、共享的优势与版权人的利益,有时也会令版权保护“作出必要的牺牲”。“从公众方面看,他们追求方便至上和私人目的的最大满足。而随处可见的网络让侵权的‘门槛’越来越低,互联网容易让‘非法上传’的定义在公众眼中变得非常模糊。”即使是在英美等版权保护力度较大的国家,也面临这样的困扰。
  对中国而言,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还面临几个额外的困难。除了平衡信息产业的发展外,公众的利益和承受力也是必须正视的因素。
  百度文库在作家联盟的“攻势”下建立了“合作平台”和“版权方绿色举报通道”后,网友“wangyuling0012”却质疑:“为什么那么多人买盗版、下载盗版?一本没多厚的小书三四十、一盒磁带五六十。中国穷人还是很多的,特别是那些学生们,因为没钱就得不到知识。这样越穷的人知识就越少,形成恶性循环。”
  此外,张平表示,诉求不一的版权人面临同一个“既希望传播又担心被侵权”的矛盾心态。“比如作家联盟中,既有希望得到高保护、高版权费的知名作家,也有希望思想得到更多传播、又要劳动得到尊重的科研、学术人士,还有不要版权,只求提升注意力的草根作者。现有的版权制度难以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
  政府或可考虑出台指导价
  尽管互联网向版权保护提出了各种挑战,但张平等表示,互联网精神与版权保护并不矛盾,一部作品离开网络传播,也难以获得长远的发展。因此,她认为建立一套中国式的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模式,让“自由传播、有偿使用”成为原则,让版权人、网站和用户三者“合作共赢”应该是更好的出路。
  “对互联网传播有不同要求的版权人,可以在网站发布作品前,把自己对版权的要求轻松标示出来,就像超市里明码标价的商品一样。”张平说,“草根作者可以选择‘免费’传播自己的思想,名人作家也可以有更多的收益。这样版权人的利益能得到‘个性化’满足,网络用户不用背负道德的谴责,服务商的经营风险也会降低。”
  “互联网服务商可以从广告收入中拿出付费的钱,其比例可由国家物价部门制定一个指导参考区间。比如谷歌在美国曾拿出63%的盈利支付版权相关费用,根据中国国情和不同网站的规模,这一比例在20%~60%之间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张平说。
考虑到支付成本,张平建议可以借鉴其他领域版权保护的做法,“可以由代理人得到收益,再转给著作权人,网站无需主动去找成千上万的权利人,一一寄钱,只要发现了问题,就去找代理人。”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 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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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0:38
国务院已把《著作权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
      2011年3月14日   

    3月1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在京举行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记者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孟庆丰,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就相关问题分别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在回答《法制日报》、法制网记者提出的“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问题时,阎晓宏回答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到现在已经21年了。在21年间,尚未对《著作权法》做一次全面修订,只是曾经做过两次小范围的局部修订,即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为了符合《与贸易规则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了局部的修订;第二次是去年,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后,为了执行WTO的裁决,我国对《著作权法》再次作了局部的修订。应当说《著作权法》在1990年出台时是适应当时社会形势的一部法律,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实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部法律有很多地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国际条约都进行过调整,而我国对《著作权法》却没有进行过全面地修订,造成在社会实践中现行《著作权法》存在某些地方比较难操作的地方,比如说法定许可作品怎么样付酬、教科书作品怎么付酬,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表演权、广播权如何解决等,这些都需要在全面修订《著作权法》工作中来完成。社会各界,其中包括很多两会代表委员都对修改《著作权法》提出了积极建议,这很值得注意。现在修订《著作权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修订也非常必要。《著作权法》的修订从程序上来讲,它需要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已把著作权的修订纳入到立法计划中,什么时候需要全面修订这部法律,还得由全国人大审定。
    在回答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提出的“两岸去年已经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著作权的优先权上有没有具体的进展”问题时,阎晓宏表示,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0年6月签署)里涉及版权问题其实是关于双方执法交流的问题。根据《协议》,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在处理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目前,双方为此成立互鉴认证机构,即在台湾如果版权人提交了认证机构的报告之后,国家版权局就会尽快办理。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1年3月14日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d=367&siteId=21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0:47
【案例】
视频网站删侵权影视剧千余部
      2011年1月30日   

    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1月28日通报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开展以来,视频网站对影视作品版权进行主动监管的情况。通报称,开展主动监管工作的18家主要视频网站已自行删除千余部涉嫌侵权的电影、电视剧。
    通报指出,有部分网站没有完全按要求进行主动监管工作,上报材料与国家版权局实际核查结果不相符,有部分网站上报已删除的影视剧仍然可以在线观看,个别网站的问题还相当突出。通报对存在侵权盗版又不彻底删除的悠视网、verycd网提出批评,并列入重点监管网站名单;对网站上报信息与国家版权局核对信息有较大出入的酷6网和腾讯网提出警示。对于百度视频自称只提供视频搜索的技术服务,不存在提供盗版影视剧的行为,故未上报自查材料一事,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表示,百度视频对视频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属于“借技术服务之名,行内容服务之实”,不能逃避对视频版权的监管之责。(记者王大庆)


来源:光明日报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d=367&siteId=21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0:54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16 编辑

【案例】
李东东:推进报刊以数字化为导向全面转型

      2011年1月7日   

    1月6日,《中国税务报》创刊20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出席会议,并代表新闻出版总署向《中国税务报》创刊20周年表示祝贺。
    李东东在讲话中表示,中央高度重视报刊改革工作,目前有关文件正在抓紧制定修改中。
    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报刊业转企改制,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发展。谈到我国报刊业改革发展实际和要求以及报刊业如何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时,李东东指出,首先,要通过深化改革,调整报刊产业结构。目前,我国报刊产业集中度过低,与现代出版业要求差距过大,既无法形成规模经济,也不便加强管理,而且难以实现从传统出版向现代出版的转型。为此,要从破解散滥弊端,提高产业集中度;实施集团化战略,提升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现代报刊出版体系等方面予以开展工作。
    其次,要通过积极推进报刊业数字化转型,提升报刊业在多元传播格局中的核心竞争力。当前的报刊体制改革,要同推进报刊业数字化转型相结合,要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同时考虑传统报刊业迎接新技术发展挑战的应对之策,在多元传播格局中巩固提升内容核心竞争力。做到推进报刊出版单位以数字化为导向的全面转型;鼓励报刊产业数字化探索和基地建设;解决制约报刊数字出版的基础性问题。
    再次,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在报刊改革中,新闻出版总署将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报刊业公共服务能力,构建报刊公共服务体系,为报刊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并进一步加强报刊业宏观管理体制建设、规范报刊采编人员职业行为、加大报刊业公共服务建设。
    李东东希望《中国税务报》以创刊20周年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倍加努力的工作和更加出色的业绩,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税务报》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创刊于1991年1月。20年来,中国税务报社恪守“让税务了解社会,让社会理解税收”的办报宗旨,坚持“立足税收,置身经济,面向社会”的编辑方针,成为税收宣传的主渠道、主阵地,为税收宣传事业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记者李雪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nelId=367&siteId=21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06
【案例】
AHZ“抄袭”美联社新闻内容 美联社状告成功
2009-07-21 06:31:05版权网
  美联社起诉AHZ(All Headline News)网站未经允许抄袭美联社网站上的新闻内容。美联社将要索取内容侵权损失。   
美联社认为控诉此类“抄袭”是根据1918年制定的“热点新闻”原理,1918年被最高法院认可的“热点新闻”原理规定新闻没有著作权,但新闻发布者可以起诉对方重新报道“时间上很敏感的‘热点新闻’”。   
法官判此案时宣布“热点原理”仍然有效。   
2008年美联社开始起诉AHN,称AHN抄袭美联社网站上新闻内容并重新发表,同AP竞争用户。   
据称,AHN媒体公司承认不当使用了AP的新闻内容并同意停止这种做法。AHN的律师和首席执行官都拒绝对此发表任何评论。  
这种起诉案,是一家拥有163年历史的非营利性聚合新闻机构美联社应对不当使用其新闻内容的保护措施之一。美联社称很高兴很有原则地成功地解决了此案。   
查看英文原文:  
AP settles case over copying of news stories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7/287615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07
【案例】
美联社击败在线新闻聚合网站
2009-07-14 06:45:08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美联社依据一个并不依赖版权所有权的91年的法律理论战胜了其起诉的一家新闻聚合网站。  在周一宣布的一份声明中,世界最古老且最大的一家新闻聚合网站美联社,强迫All Headline News停止改写美联社新闻并标以新的副标题且登载在AHN网站的做法。AHN网站向媒体销售新闻,并把自己誉为媒体“新闻和内容拼图丢失的部分。”  美联社对福罗里达州All Headline News的诉讼部分程度上依赖于所谓“热点新闻”原理。纽约诉讼案中一名联邦法官2月份做出裁决称,美联社正当地主张了首次于1918年被最高法院认可的“热点新闻”原理。尽管新闻没有著作权,但依据热点新闻原理,新闻发布者可以起诉对方重新报道“时间上很敏感的‘热点新闻’”。  争议双方周一下午声明就纠纷达成了和解,All Headline News同意向总部位于纽约的这一新闻机构支付一笔金额(具体数额未透露)。  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前,All Headline News在法庭陈述中称,“热点新闻”原理被1976年版权法在先确立。All Headline News在法庭陈述中称,这项法律诉讼代表着“原告美联社企图通过该可选择的法律理论来实现美联社依据版权法令不能实现的意愿:禁止另一个新闻机构报道那些已被公开并进入公众领域之后的新闻事实。”(编译自wired网站)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7/286973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09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21 编辑

【案例】
华纳公司打赢超人版权官司

2009-07-13 06:23:21新浪娱乐


1939年第一本超人漫画
乔-舒斯特尔(左)和杰罗姆-西格尔在1938年以130美元卖出了超人形象的版权。   
北京时间7月10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华纳兄弟公司与DC漫画赢得了“超人”联合创造人杰罗姆·西格尔(Jerome Siegel)的继承人发起的诉讼。  
当地时间星期三,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斯蒂芬·拉森(Stephen G. Larson)裁定,华纳公司向兄弟合作单位DC漫画支付的许可费不属于“内部照顾”交易,因为其费用不低于市场价格。这意味杰罗姆·西格尔只能从DC漫画而不能向华纳公司追讨2006年发行的影片《超人归来》(Superman Returns)的利润。华纳兄弟公司与DC漫画发表联合声明对这个判决表示满意。  
去年同样是拉森法官做出有利于杰罗姆·西格尔继承人的判决,允许他们获得《超人》作品的一半版权。拉森把下次听证会日期定在12月1日,届时将决定利润的分配数额。继承人认为华纳与DC漫画1999年关于超人电影和2000年《超人前传》(Smallville)电视版权的协议属于“内部照顾”交易,因此诉至法院,但拉森在裁定书中表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DC与华纳公司之间的“超人”协定,无论在直接还是间接的经济条款方面,都遵守了市场公平的原则。  
据拉森透露,华纳兄弟公司的主席艾伦·霍恩(Alan Horn)作证时表示希望再拍一部“超人”电影,但是现在剧本还没有开始创作,所以粉丝们想看最新的“超人”电影,至少要等到2012年。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e/alxd/alxdbq/alxdbqgjal/200907/286745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10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22 编辑

【案例】
波兰PAP通讯社对版权侵权开战

2009-07-01 06:37:32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波兰官方通讯社PAP针对 Polskapresse出版商涉嫌侵犯版权的行为提起了诉讼。  
由于波兰(泰晤士)日报的出版商未经授权使用PAP通讯社的新闻报道,PAP代理人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PAP指控该出版机构违反版权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这一案件受到波兰很多新闻机构关注,因为它将成为波兰新闻界的法律先例。  
PAP要求Polskapresse出版商赔偿115万兹罗提(258,000 万欧元)——相当于在PAP主张 Polska出版商非法使用其新闻报道的11个月间的新闻业务。  
与英国泰晤士报合作创办了波兰日报的Polskapresse对所控诉的罪行表示不服。  
Polskapresse的发言人Magdalena Chudzikiewicz表示,出版商尚未收到与此案相关的法律文书。  
PAP说,在公司财务持续恶化的情况下,这将是首起此类案件。“我们有235名记者并且每天提供1,000 至1,300条新闻报道,”PAP副总编Mirosław Harasim在波兰金融日报中说。“此外,我们原本能得到价值400万兹罗提(897,000欧元)的政府资助;但是政府却从中扣除了150万兹罗提(336,000欧元)。

(编译自Thenews.pl)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7/285523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11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43 编辑

【案例】
美国脱口秀主持人被诉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9-06-24 06:11:59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伊丽莎白.哈塞尔贝克在时代杂志发布全球百名最具影响力人物庆典上,林肯中心,纽约。  
伊丽莎白.哈塞尔贝克被一位作者起诉,该作者诉称这位《观点》节目的主持人剽窃了她书中的观点,波斯顿先驱报报道。  
苏珊.哈赛特,一位同人创作者,已经向波士顿联邦上诉法院起诉哈塞尔贝克5月出版的有关腹腔疾病的《The G-Free Diet: A Gluten-Free Survival Guide(无麸质饮食:无麸质生存指南)》侵犯了其著作权。  
哈赛特称在2008年4月,她曾向《观点》这一脱口秀节目主持人寄送了自己创制的《Living with Celiac Disease(与腹腔疾病作斗争)》一书、自制的烹饪视频、报纸登载的文章、名片等物品。  
中心街(Hachette图书集团),哈塞尔贝克的出版商,在周二下午发表了如下声明:  
“无论是中心街还是伊丽莎白都没有收到法院有关控诉的传票。但是控诉中的主张——正如媒体报道的那样——是没有依据的。哈塞尔贝克小姐一直以来勤奋且不知疲倦地为这本书工作,她对于别人企图污蔑她的工作和传达这一重要信息给公众的能力的行为表示失望。”  
哈塞尔贝克,32岁,正准备与在美国国家足球联盟任职的丈夫马特.哈塞尔贝克孕育第三个孩子。其近期宣布,她在2001年完成“Survivor: The Australian Outback(幸存者:澳大利亚内地)”第二季的拍摄后被确诊为患有腹腔疾病,一种自身免疫系统紊乱症。  
该疾病与一种在小麦、黑麦和大麦中的蛋白质——谷蛋白有关,它能损害小肠并阻碍营养的吸收。
(编译自纽约日报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e/alxd/alxdbq/alxdbqgjal/200906/284740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12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44 编辑

【案例】
KBS.MBC在中国获著作权侵害赔偿

2009-06-23 06:51:08韩国版权信息网

  据悉,韩国MBC电视台于2008年向中国国内法院起诉无授权播放韩剧《皇太子的初恋》的中国地方电视台,今年三月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最终MBC获得了数千万韩元的赔偿金。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相关人士16日表示,韩国的电视台就内容著作权侵害事宜起诉中国的电视台,并成功获得赔偿金,MBC尚属首次。  
4月,韩国KBS电视台也将在网站上无授权播放韩剧《百万朵玫瑰》的中国一家地方通信企业提起诉讼,并以相同方式获得了数千万韩元的赔偿金。  
两家韩国电视台的诉讼均得到了中国国内相关部门的协助,同时获得了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运营的北京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  
据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相关人士透露,中韩两国从2006年开始定期举行中韩著作权论坛,通过签署业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方式加强合作关系,随着中国国内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取得了不少实际成果。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e/alxd/alxdbq/alxdbqgjal/200906/284485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13
【案例】
中国电视台侵权被起诉 韩电视台获赔千万韩元

2009-06-17 06:55:40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7日电 韩国MBC电视台曾于去年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中国某地方电视台未经授权便播出韩剧《皇太子的初恋》,今年3月经法院协调建议,通过民事合议获赔数千万韩元。   
“韩联社”消息,版权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6日表示,这是韩国电视台针对中国电视台提出文化版权侵害诉讼并获赔的第一个案例。   
KBS电视台也起诉中国某地方通信企业未经许可便通过网站播出《百万朵玫瑰》,并于今年4月以同样方式获赔数千万韩元。 这些诉讼都得到中国政府协助,并在韩国版权委员会运营的北京事务所法律援助服务下得以胜诉。   
将韩国的地面波电视节目转换为网络服务进行实时播出的当地网络电视网站“Sayida TV”,由版权委员会北京事务所向中国的版权部门——国家版权局进行举报,于去年受到处理。网站的韩国社长和管理人员等被判刑和被处以罚款。   
版权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两国自2006年起定期举行韩中版权论坛并签署业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不断加强合作关系,中国的版权保护意识也逐步得到改善,开始显现出实质性成果。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6/283835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17
【案例】
西班牙新闻媒体讨要网络知识产权

2009-06-10 06:57:43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自从55名西班牙编辑谴责一家简报服务机构在没有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文章并在相关诉讼中获得胜利之后,西班牙媒体El Mundo决定发起另一起法律诉讼,这次是要求恢复对新闻集合器所搜集的作品的权利。  
5月份针对Documentación de Medios这家简报服务机构的裁决认为,报社是其自身作品知识产权合法的、专有所有权人,他们可以完全控制这些文章可不可以由第三方发表。  
“从这一司法基础上来看,西班牙报纸编辑正准备将斗争目标转向互联网,来维护他们的知识产权。”AEDE总编伊格纳•贝尼托说。  
此举动受到了欧洲报纸出版者协会(ENPA)的关注,上个月ENPA发出声明警告说,新闻集合器应当在使用新闻内容前,通过合法、公平、尊敬的方式向报社提出申请,得到批准方可使用。  
据El Mundo称,贝尼托相信西班牙和欧洲法律是站在编辑一方的:“我们将坚持不懈的努力,让我们的权利运用在新闻界的各个领域。”  
世界上最大的西班牙语媒体公司之一Grupo Prisa公司的助理秘书长、El País报纸主编卡洛斯•乌莱西亚说,该裁决对西班牙新闻界来说是个转折点,他认为在新闻撰写者和使用者之间规划建立新的伙伴关系的时刻已经到来。  
一名来自Cremades & Calvo Sotelo代表西班牙编辑利益的律师哈维尔•克勒马德强调“不是要将致力于该行业的公司赶出市场”,而是要他们遵守和支持法律。(编译自editorsweblog)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6/282953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20
【案例】
日本亚太传媒盗播抗日剧苦菜花 赔偿130万日元

2009-05-12 06:58:00搜狐文化
  几经周折、诉讼时间长达5年的中日著作权第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日前,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裁定原告《苦菜花》的版权所有方北京赤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东文化)胜诉,判令被告日本亚太传媒停止播放该剧并赔偿原告130万日元。   
中方版权公司对此判罚结果甚不满意,正准备提起上诉。不过知识产权界专家表示,此案的胜诉为中国影视剧版权所有方海外维权开创了先河,树立了可以借鉴的标杆性案例。  
盗播电视剧《苦菜花》20集 亚太传媒被判赔130万日元  
2005年,中文电视剧《苦菜花》的版权所有方北京赤东文化传媒公司获悉,日本亚太传媒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日本SKYperfecTV卫星公司(以下简称SKYP公司)785频道播放了《苦菜花》剧。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赤东文化委托日本国大谷法律事务所,代理在日本的诉讼事务。大谷律师事务所向东京裁判所提起了临时处分的裁定申请。同年,法院终于认定日本785频道侵权事实成立,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裁定书《禁止785频道播出我公司节目》。  
然而,虽然日本785频道侵权事实被裁定成立,但之后日方电视台并没有显示应有的诚意,更无相关实际行动。就在赤东文化准备向东京裁判所提起本诉讼的时候,其委任的担当律师黑须克佳在回家途中遭蒙面歹徒袭击受伤,暂时中断了诉讼。2007年8月,赤东文化联合杭州金视传媒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委托国内一家律所和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建了境内律师团,重新启动了诉讼赔偿程序。 
 经过近五年、多轮的法庭举证辩论,东京地方法院最终认定,自2005年5月,日本亚太传媒委托SKYperfecTV卫星公司将 《苦菜花》(共20集)通过SKYP785卫星频道共进行了两次播出。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禁止该电视剧的继续播出并责令该节目提供公司亚太传媒作出13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  
中方不满判决结果 认为SKYP卫星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北京赤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笑方颇感无奈。“根据此前日方购买中国电视剧的价格,每集首次播放的购买价格是300-1000美元,赔偿数额应参考这一价格。我们当初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赔偿大约6700万日元,但日方的判罚结果有些令人失望。”  
不仅如此,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原告提出的SKYP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也未予支持,认为:“没有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证据,不能认为其必须承担在播出前应该确认是否侵权的提醒义务”,因此驳回原告主张。  
“SKYP公司由日本超一流知名企业索尼、富士电视台、伊藤忠商事、日本放松东京放送等为股东的日本超大型传媒公司,居然在明明知道亚太传媒侵权的情况下,为了分享收视费带来的利润,仍允许对方播出,我们认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赤东文化法律顾问邵绩律师称。  
据邵律师介绍,日本沿用的是大陆法系,实行与我国类似的二审终审制,即如果双方对法院判罚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将作为最终判决结果。“我们正与日本律师团商讨是否继续上诉。目前我们已经掌握了进一步的证据,准备在二审时提出。”  
诉讼费超百万人民币 国内版权方应采取集体诉讼  
据张笑方介绍,自2005年在东京提起诉讼以来,中日双方律师往返中日两国20余次,花费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实际上,在日本打一场普通的著作权官司,费用在50万日元左右,但这是中日双方的第一场影视剧方面的版权官司,我们委托的中日双方律师都缺乏经验。迈出第一步是很困难的,我相信根据积累的经验,以后的官司成本不会这么高。”  
据悉,赤东文化将陆续启动《红蜘蛛》、《历史的天空》、《金锁计》、《激情燃烧的岁月》、《尘埃落定》等多部版权影视作品对亚太传媒、SKYP公司的诉讼索赔程序。  
“当初如果考虑到投入产出比,我们很有可能就不打这场官司了。但看到国内这么多影视剧在海外被盗播时,才感觉到祖国、尊严这些词汇是多么的神圣。”张笑方说。  
据邵绩律师介绍,就在赤东文化诉讼785频道案的同时,还意外发现了另一惊人的侵权事件。当《苦菜花》剧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为了证明对方事多次无版权播放中文电视剧时,根据日本版权法惯例要求785频道出示自己电视台播放电视剧的合法授权证明文件时,对方的日本律师竟然在已经播放的近200部中文电视剧中,拿不出任何一部的法律授权书。  
另外,在调查另外一个电视台——日本SKYperfecTV781卫星频道侵权问题时,中方委托律师更是发现在其近300部已经播放的中文电视剧中,781频道可能连一部电视剧的授权文件也很难拿出来。2003年至2006年期间,近500部中文电视剧(近9000集)有可能被两频道侵权盗播。这些影视剧包括近些年来国内收视率颇高的电视剧,比如《水浒传》、《红蜘蛛》、《大明宫词》、《敌后武工队》、《历史的天空》、《激情燃烧的岁月》、《尘埃落定》、《梅花档案》、《吕梁英雄传》、《武林外传》等。  “如果国内版权方各自为战,要打赢这些官司,费用将是天文数字。” 邵绩律师呼吁,希望这些国内版权方能联合起来维护自身在海外的合法权益。“那样将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并使诉讼程序简单化。”邵律师表示,目前已有多家公司表示愿意加入集体诉讼队伍。“对2007年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加入诉讼队伍的5家版权公司还是按照当初的承诺,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将来加入的公司,我们将再商量如何分担费用的问题。”  
首案胜诉意义重大 可能作为此领域的判例  
《红蜘蛛》的版权所有方杭州金视传媒总经理周之光在得知《苦菜花》胜诉的消息后,表示十分欣慰并誓将官司进行到底。“毕竟这是中国影视剧在海外维权的第一场胜利,对我们是个极大的信心鼓舞。”  
知识产权界专家表示,随着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中国企业的海外维权之领域也越来越广泛,而不仅仅停留在商标、专利上。中国的文化产品在海外特别是海外华人中间拥有庞大的市场,也应该是版权公司不应放弃的阵地。“据了解,海外的华语影视剧被盗播的损失数以亿元。赤东诉亚太传媒案的胜诉为中国影视剧版权所有方海外维权开创了先河,树立了可以借鉴的标杆性案例。”  
欲购《南京!南京!》电视播映权 增进两国间的了解  
据了解,在日本谋生的华侨、华人近百万,对中国文化感兴趣的日本人也是个很庞大的数字,华语影视剧颇受欢迎。“特别是反应日军侵华的历史剧,每每都能引起一定的震动,虽然褒贬不一。”同时也作为中日友好协会理事的张笑方表示,他正欲与《南京!南京!》制片方商谈购买该片在日本的电视播映权,准备在CCTV-4在日本的落地频道CCTV大富频道播放。“希望能与制片方达成一致,第一时间实现该片在日本电视台的播映,以加深日本民众对那段历史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互信,远离战争,使中日人民世代友好相处。”  
相关:  
★SKYperfecTV卫星公司是日本最大的收费电视公司,同时以直播卫星及光纤网络提供收费电视服务,是日本唯一的CS卫星直播平台,其用户超过了200万,电视频道超过200个。  
★部分盗播剧目  
时间 剧目  
2003年《雍正王朝》《铁齿铜牙纪晓岚》《大汉天子》《DA师》  
2004年《倚天屠龙记》《别了,温哥华》《永不瞑目》  2005年《至尊红颜》《历史的天空》《激情燃烧的岁月》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5/279244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21
【案例】
台湾艺人炮轰安徽卫视侵占版权

2009-03-27 06:42:21大河网

  因春晚走红的魔术师刘谦因为耍大牌、身价高,被安徽卫视“弃用”。刘谦在成都出席代言活动时对此表示,自己是因为安徽卫视重播他的魔术才“闹了不愉快”。安徽卫视大型魔术综艺《星光魔范生》总制片人罗法平回应,不和刘谦合作的原因是因为刘谦搞魔术垄断。   在成都某代言活动中,刘谦接受当地媒体采访,被问及为什么和安徽卫视闹了不愉快?刘谦说:“其实很多事情不是简单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在台湾,一个节目播出后不会再重播,一旦重播,涉及再次征得版权的问题。但我发现大陆卫视不是这样,一个节目翻来覆去地播,这对魔术来说不是好事。安徽卫视就有这样的情况,这让我很不开心,当然也不止他们一家,但至少你应该跟我提前沟通一下吧。”  
针对刘谦此举,安徽卫视大型魔术综艺《星光魔范生》总制片人罗法平表示,片酬、耍大牌都不是安徽卫视弃用刘谦的主要原因,“刘谦说是因为我们重播他的魔术,这更不是实情,实情是刘谦排斥与其他魔术师同台做魔术节目,我们不可能因为他刘谦一个魔术师,而不在节目中邀请其他国际级魔术师,他那是搞魔术垄断,有这种想法,还搞什么艺术。”  
罗法平认为,在台湾,一个节目重播确实涉及再次征得版权的问题。但是,刘谦现在大陆发展,应该了解大陆这边电视台节目播出的制度,“或许这方面制度有待改善,但是,目前大陆的电视台不可能为刘谦一人修改播出制度。”  
我不同意安徽卫视总制片人罗法平的说法。任何艺术都有版权,不能因为你不重视版权就没有版权。保护知识产权是全体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确做得不好。需要清理、整顿。  
一个省级电视台的导演不重视艺术知识产权是可耻的,安徽卫视为什么不站出来制止。可见,我国艺术要真正成为世界艺术中的一部分,要走的路还很长。  
要使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首先,应该从媒体人做起、抓起,任何以占用传媒资源为所欲为的做法,不会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  
我们常说,中国艺术就是世界艺术,其实,这是一种狭义理解。那么,中国艺术何时才能真正成为世界传承的艺术呢?我看,保护艺术知识产权的必修课,安徽卫视要主动带头,认真去修炼一番。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3/273604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22
【案例】
文化公司发布所谓日本电视台侵权消息被判赔偿

2009-03-25 08:51:43新京报
  
一篇新闻报道,引发一场跨国名誉权官司。日前,亚太传媒日本株式会社在这场官司中一审胜出。西城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赤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成立,书面致歉并赔偿人民币2万元。   
媒体刊登“盗播”报道   
2007年8月20日,北京某都市报刊登了一篇报道,题为《中国知识产权人起诉日本电视台侵权第一案启动——日方涉嫌侵权播中国电视剧9000集》。报道称:据电视剧《苦菜花》的版权所有人北京赤东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介绍,2005年,该公司发现,在没有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日本SKYperfecTV卫星公司(简称SKYP)785频道播放了《苦菜花》剧。为此,赤东文化向东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785频道侵权事实成立,并向日本电视台下达了处分书,目前此案已启动赔偿程序。   
此后,国内多家媒体转载了上述报道。   
日本律师出具意见   
亚太传媒是SKYP785频道的节目提供者,其起诉称,日本东京法院从未在实体上认定785频道侵犯了《苦菜花》的著作权,赤东公司向媒体提供虚假情况,误导媒体和公众,侵犯了其名誉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此前,赤东公司与亚太传媒就《苦菜花》一剧的播出问题,在东京法院进行过诉讼,2005年11月1日,东京法院曾下达《临时处分裁定》,禁止亚太传媒播放《苦菜花》,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对此,亚太传媒认为,临时处分充其量是法院正式裁决之前的暂时性措施,并不是正式裁决。   
对于东京法院《临时处分裁定》的法律后果,我国驻日使领馆认证的日本国律师出具了意见,法院通过该意见和国内法律专家的相关学术著作,认定该裁定并不当然产生法院已认定亚太传媒侵权的法律后果,故赤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对方名誉权。
(李欣悦)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3/273177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24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1:46 编辑

【案例】
美联社争夺奥巴马肖像版权

2009-02-06 06:38:24京华时报

  
图片说明:左图为美联社记者曼尼•加西亚拍摄的奥巴马照片,右图为街头艺术家谢泼德•费尔雷据此制作的图片。(图/东方IC)
  
东方网2月6日消息:美国总统选举期间,一张红、白、蓝三色相间的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肖像广泛传播。图片中,奥巴马眼神坚定、面部略微上仰,与图片下方“希望”字样呼应。   
由于在选战之中“大热”,这张夺人眼球的肖像图片成为人们提及奥巴马时可能联想到的“第一形象”。但由于这张经后期美工制作而成的图片主体素材选用美联社记者拍摄的奥巴马照片,美联社已与图片作者展开版权之争。
  美联社维权   
图片制作者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知名街头艺术家谢泼德•费尔雷。图片主体素材使用的奥巴马肖像来自美联社记者曼尼•加西亚2006年4月拍摄的一张照片。   
对此,费尔雷并不否认。随着“奥巴马热”在美国蔓延,基于这张图片制作的海报、不干胶贴纸等产品卖出数十万份,一张有费尔雷签名的海报甚至在电子拍卖网站“亿贝”(eBay)上拍出数千美元高价。   
美联社认为,这张图片版权当由美联社和费尔雷共同拥有,遭到费尔雷反对。   
美联社媒体关系部门负责人保罗•科尔福德说:“这张图片使用了美联社照片,需征得美联社授权。美联社要保护自己的资源……我们已接触了费尔雷的律师,双方正在讨论,希望此事能和平解决。”   
费尔雷的律师、斯坦福大学“合理使用计划”法律援助项目负责人安东尼•法尔宗认为,费尔雷的做法没有问题。   
“合理使用”指的是版权保护的一种尺度,美国版权法中包含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也无须支付费用,就可以使用他人作品。   
制图者申辩   
费尔雷说,自己2008年初创作这张图片时,使用谷歌搜索引擎找到这张照片。制作完成后,他首先在个人网站上发布了图片。随后,又用这张图片制作了数千份海报。  
这张图片很快传播开来,奥巴马支持者们纷纷从费尔雷网站上下载这张图片,使用在竞选活动中,一些博客和网站也转载这张图片。但费尔雷说,自己没有从竞选募集资金中牟取一分利。   
费尔雷说,他制作这张图片是受到奥巴马竞选阵营鼓励。去年春季,他还向《华盛顿邮报》记者展示了一封来自奥巴马本人的感谢信。  
“亲爱的谢泼德,”奥巴马在信中说,“我要向你致谢,你把你的天分化作对我竞选的支持。你作品中包含的政治信息激励着美国人。你的图片给人以巨大影响,无论是悬于画廊内,还是贴在巴士站。”   
版权存争议   
不过,奥巴马的赞赏并不会结束人们对这张图片版权的争议。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版权问题专家简•金斯布格尔质疑费尔雷使用美联社照片的合法性,他认为,美联社应当拥有部分版权。   
“让我感到不安的是,这似乎表明,使用任何照片都很合理,”金斯布格尔说,“我认为这太极端了。”   
旧金山市知识产权律师罗宾•格罗斯则认为,费尔雷有权使用照片,因为他没有用这张照片牟利。   
“(制作)这张图片的目的是出于政治或民权动机,并非基于商业目的,不但没有降低照片本身价值,反而扩大了其影响力,”格罗斯说,“当然应该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e/alxd/alxdbq/alxdbqgjal/200902/265113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25
【案例】
德国出版商制售纳粹报纸被叫停 涉嫌侵犯版权

2009-02-01 06:24:51中国经济网
  德国巴伐利亚州司法部23日要求当地一家出版商停止复制出售纳粹报纸《人民观察家报》,以调查这种行为是否侵犯版权和违反禁止散播纳粹标志的法规。  
《人民观察家报》复制品出现在一本名为Zeitungszeugen的出版物上。   
巴伐利亚州司法部23日下令,停止发行所有包括《人民观察家报》复制品的这种出版物。  
德国法律规定,除出于教育或研究目的,不得复制纳粹标志。  
Zeitungszeugen的出版商坚称复制行为合法,理由是出版物中包含历史学家的评论和分析。  
巴伐利亚州拥有《人民观察家报》、纳粹头目阿道夫·希特勒自传《我的奋斗》等纳粹出版物的版权。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2/263930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26
【案例】
美战地记者控诉纪录片导演侵犯版权

2009-01-16 06:21:59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迈克尔•琼(Michael Yon),著名的独立战争通讯记者,他通过互联网发回的有关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报道使得他拥有了“当代的恩尼•派尔(Ernie Pyle,著名美国战地记者)”这一称号。近日,他将对纪录片导演迈克尔•摩尔(Michael Moore)提起版权侵权之诉。  
迈克尔•摩尔在其个人网站上登载了一张照片,描述的是一个美国士兵抱着一个满身鲜血的伊拉克儿童的情景,以此作为对布什总统的对抗,表明美国士兵对伊拉克孩子的权利负有责任。不过事实上,这个在照片拍摄不久之后就死去的小孩是因为受了恐怖分子的袭击才导致受伤的。  
迈克尔•琼一直在尝试与迈克尔•摩尔取得联系,并想获得对滥用其照片的一个合理解释,但是到目前为仍止未见成效。于是,迈克尔•琼联系了其律师准备提起控诉。迈克尔•琼表示:“在我的一生中,我从来没有控诉过哪个人。摩尔先生是第一个。”  
而这却不是迈克尔•摩尔碰到的第一次类似事件。著名作家雷•布拉德伯雷(Ray Bradbury)就曾表示过对迈克尔•摩尔使用“Fahrenheit 9/11”这一标题的不满。该篇文章声讨了布什和反恐战争,而文章标题与雷•布拉德伯雷针对审查制度的讽刺小说“Fahrenheit 451”极为类似。  
迈克尔•摩尔还因其纪录片中所描写的独特现实观点而受谴责。评论员称,为符合纪录片的故事情节及其政见,摩尔竟然歪曲事实。
(编译自associatedcontent.com)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901/262695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28
【案例】
韩国广播社在角色诉讼中败诉

2008-12-19 06:35:53韩国版权信息网

  12月4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12部对KBS、MBC主张‘凯蒂猫’韩国事业权者sanriokorea擅自使用‘冬季恋歌’、‘朱蒙’、‘大长今’、‘黄真伊’等的角色制作成产品,要求赔偿15亿元的赔偿诉讼,判原告败诉。  
‘凯蒂猫’是1974年日本漫画角色公司sanrio开发的全球有名的猫咪角色。KBS等主张sanriokorea自2004年开始给网店销售的20多种‘凯蒂猫’穿上了‘朱蒙’、‘冬季恋歌’等出现的服装,提出赔偿15亿元的诉讼。  
裁判部认为确定人物的著作权时其人物应该具有与其他著作物不同的个性,除了主演演员外,仅演员们穿过的服装等是不能认定为独创的著作物, 给‘凯蒂猫’穿上黄真伊的韩服等属事实,但猫娃娃和实际演员们给人的感觉完全不同,因此也不能认定实际的相似性。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12/257578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29
【案例】
GateHouse Media起诉波士顿环球网

2008-12-24 06:12:21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芝加哥讯,GateHouse Media星期一提交一份诉讼,控告纽约时代公司所属的波士顿环球网的行为构成著作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和其他违法行为。  
该诉讼指控波士顿环球网发布的关于牛顿镇的内容来自GateHouse的报纸和网站,《牛顿科技文摘简报》和wickedlocal网站。  
该诉讼第一时间在波士顿先驱报的网站报道,目前尚无法获得双方律师对此案的评论。  
根据先驱报网站报道,GateHous还提出了“虚假的原产地名称”,不实广告,商标淡化、不公平商业行为和合同违约等指控。(编译自editorandpublisher)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12/903287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31
【案例】
朝鲜日报向“DAUM”提出10亿元著作权诉讼

2008-10-08 06:49:09韩国版权信息网

  朝鲜日报以门户网站“DUEM”侵害著作权为由,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出赔偿1亿5000万元的诉讼。  
朝鲜日报在诉状中称,去年年初与“DAUM”签订的合同规定,朝鲜日报的内容保存3个月之需删除,但今年6月和7月特定日2天为标准,超过保存期限的报道达57,000多件。  
朝鲜日报表示,以报道登载到网站后收费的标准计算时,损失应达91亿元,但目前先要求赔偿10亿元。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10/241693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32
【案例】
意大利电视网起诉YouTube网站

2008-08-04 06:57:24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 意大利现任总理贝卢斯科尼名下的意大利最大电视网
(MEDIASET)日前宣布,已对视频共享网站YouTube涉嫌非法使用其电视节目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至少5亿欧元。   
据美联社报道,MEDIASET在一份声明中说,仅仅在6月10日一天,就在YouTube网站上发现了4643段盗版视频和剪辑图像。   
报道说,MEDIASET要求YouTube及其拥有者谷歌公司赔偿至少5亿欧元,这并不包括广告费用损失。   
去年美国影视娱乐巨头维亚康姆集团就曾对谷歌公司和YouTube提出版权侵权诉讼,要求赔偿10亿美元。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08/228585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34
【案例】
解读维亚康姆胜诉:互联网遭遇法律“寒”风
2008-07-07 06:53:55人民网
  北京时间7月4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一家美国联邦地方法院7月1日裁定维亚康姆(Viacom)可以查看有关哪些用户在YouTube上观看了哪些视频的资料,这一裁定在互联网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些博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称,这一裁定可能会侵犯YouTube用户的隐私权——尤其是在维亚康姆跟踪和起诉在YouTube上观看侵权视频的用户的情况下。  
这一裁定还蕴含着一个比盗版更深层次的问题:法律对于许多互联网公司而言正在成为“顶头风”。包括从YouTube和Flickr到eBay和MySpace在内的大量互联网公司业务的基础都是用户的参与。过去,法院的立场很明确,用户触犯法律——例如在YouTube上发布维亚康姆的版权视频内容,互联网公司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但现在法院站到了版权所有人一边,越来越多地裁定互联网公司要对用户非法发布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法院的这一立场成为常规,将会对互联网公司产生深远的影响。互联网公司可能需要改变它们的业务活动,积极地清除用户发布的非法内容。这会打压依赖用户发布内容的网站的增长速度,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扼杀它们的商业模式。  
维亚康姆在这一回合中的胜利是法院站在版权所有人一边的一个最新例子。本周早些时候,一名法国法官裁定,eBay赔偿路易威登集团6100万美元经济损失,原因是用户在eBay上销售假冒的路易威登集团生产的手提包。该法官对eBay的主张视而不见,即它已经提供了相关服务,在得到通知后会立即清除非法产品,因此无需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国法庭的裁定在美国和欧洲其它国家没有约束力,却与版权所有人对互联网公司的反感不谋而合。但律师认为,国际判例至少会影响美国法官的态度。  
法律日益站到版权所有人一边  
有几个原因促使法院越来越支持版权所有人了。YouTube等互联网公司看起来越来越像在抢维亚康姆等内容制作厂商的饭碗。过去,YouTube和谷歌可以将“合理使用”条款作为护身符,因为YouTube托管的视频内容通常不是完整的电视节目。现在,内容制作商也试图通过在视频片断上显示广告,并在它们自己的网络上发布这些片断而获得收入。  
其次,《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对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法律保护已经不如过去。根据这部法律,只要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删除非法内容,互联网公司就无需对用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这一保护伞是包括从社交网络到媒体公司在内的各种互联网公司能够发布大量用户创作内容的一个主要原因。  
法官和国会议员更认同这种观点,即保护新兴行业的公司不会受到版权所有人的起诉。没有人会去打压一个尚在发展初期的行业,版权所有人也不愿意花钱去起诉一家无法向它们支付巨额报酬的公司。但最近数年来,许多互联网站点已经开始利用用户创作的内容销售广告,并具有了向版权所有人支付巨额报酬的能力。版权所有人也可以声称这些行业已经发展起来。  
或需要反思用户管理方式  
此前已经有法院的裁决限制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影响。法院2005年作出的对P2P厂商Grokster不利的判决已经成为互联网公司也会受到起诉的判例。根据这一裁决,如果采取措施鼓励用户违法,互联网公司就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维亚康姆在起诉书中声称,通过罗列出观看用户最多的视频内容,YouTube对用户的非法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维亚康姆还指出,YouTube希望侵权内容保留在网站上,因为它可以由此受益。电子领域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的资深律师马特齐默曼说,“我们不清楚法院是否会采信维亚康姆的观点,但其后果是严重的。”  
维亚康姆对YouTube用户的态度很明确。维亚康姆称它没有起诉YouTube用户的计划,该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迈克弗雷克拉斯(Mike Fricklas)说,“我们要求获得的这些资料将只被用于对YouTube和谷歌的侵权起诉中,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这些资料不会被用来起诉YouTube的用户。”  
南加州大学知识产权和科技法律诊所(USC Intellectual Property &Technology Law Clinic)的主任詹妮弗乌班(Jennifer Urban)和齐默曼都认为,《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将为YouTube撑起一把保护伞。毕竟,在接到正式通知后,YouTube会迅速删除侵权内容。此外,YouTube还在努力阻止用户重新发布被删除的侵权内容。  
法院必须就谷歌或YouTube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做出裁决。如果路易斯斯坦顿(Louis Stanton)认同欧洲同行的观点的话,互联网公司就必须认真地反思它们管理用户的方式了。
(文芹)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07/221548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35
【案例】
美联社向博客“收回”版权

2008-07-03 06:40:25外滩画报

  美联社最近正在制定一个新的版权规定,以界定和限制博客和社会新闻网站在引用该社文章时的“额度”。规定中包括了一些很细节的条款,比如,一个博客作者不能将一篇美联社文章的标题作为自己文章的标题,也不能全文“引用”一篇美联社新闻报道的第一段。在此之前,“合理使用”(fair use)一向是博客圈或者说整个网络世界中所有有版权意识的人在心中默默遵守的唯一“定律”。    
“版权革命”的导火线,是一个叫做Drudge Retort 的新闻博客。美联社要求博客作者删除10 篇文章。这些文章被认为违反了“合理使用”原则,侵害了美联社及原文作者的权益,尽管文中与美联社原文重合的部分只有40-80个词。对于这次重拳出击,美联社的解释类似于“杀鸡给猴看”,他们称这些文章给其他作者带了坏头,让后者认为自己也可以这样照搬美联社的内容。    
没人能反对美联社此举的动机,但40-80 词的“抄袭”显然不能服众,美国博客圈一片声援Drudge Retort 的声音。不过事情没有持续多久,美联社的律师跟Drudge Retort 的作者卡登海德(Rogers Cadenhead)通了两小时电话后,共同宣布事件平息。卡登海德透露,美联社开出的条件是:在修改掉相同部分后,那10 篇文章可以重新被发布到博客上。他经过考虑仍然选择了放弃,但将会在未来按照美联社的游戏规则行事。同时,他也对美联社的最终条款提出了一些建议,否则“博客们会跟美联社打一场长期的嘴仗”。    
对于网站和博客来说,“引用”和“摘录”是不可缺少的。“公民新闻”和社会新闻网络将新闻的报道和阅读推进到了一个新时代,但副作用也是存在的,比方说,我们已经不怎么能看到真正的“独家报道”了。网站间的“引用”和“摘录”毁掉了这一切。在以往,“独家”意味着你只能在一本杂志或一个电视台看到这些内容,现在,“独家”失去了这个意味,读者可以在无数的网页上看到它,至于这是哪一家媒体的哪位记者进行的采访,恐怕已经没多少人能留意到了。  
在博客兴起之初,疯狂的拷贝和引用几乎被忽视了,新闻社和平面媒体对此甚至有些鼓励的意味。毕竟在当时,新闻网站和博客上刊登的新闻99% 源于传统媒体,而且网站都不能赢利,转载被看做是对平面媒体的宣传。    
原创内容的匮乏一直被看作博客的硬伤,也是很多人觉得这个媒体平台对传媒结构“无害”的最大原因。可今天,一切发生了变化。大博客摇身一变,成了新的媒体公司,在传播力量和经营方面远远超过了不少惨淡的传统媒体,以博客为代表的新闻网络,已经不是当初那个“软柿子”了。传统媒体也意识到,自己不能再放任对方使用自己的内容。美联社的这次版权划定行动,也许只是一场长期运动的开始,“合理使用”这么善良的“潜规则”,在这个时代恐怕很快就要落伍了。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07/220814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36
【案例】
TechCrunch指责美联社侵犯博客文章版权

2008-06-23 09:18:45搜狐IT

  北京时间6月20日消息,著名技术博客迈克尔-阿灵顿6月19日在TechCrunch网站上撰文表示,按照美联社制定的标准,该社已经侵犯了TechCrunch一篇博客文章的版权。  
阿灵顿指出,美联社仍然坚持不合法的标准,即认为“直接引用,即使是很短的引用”该社的文章都是侵权行为,并且将会被要求撤下相关文章。  
然而,美联社日前在新闻中引用了TechCrunch一篇文章中的22个词。阿灵顿展示了美联社侵权文章的截图,并表示按照美联社的标准,这样的行为就是侵权。  
阿灵顿认为,这样的标准无疑是荒谬的。作为对美联社的回击,阿灵顿已经请律师向美联社发出通知,要求美联社撤下报道。此外,他还打算向美联社寄出一张收费12.5美元的账单,其依据正是美联社为转载新闻制定的费用标准。  
阿灵顿最后表示,美联社下一次转载其文章时应当征求他的许可。写文章的过程非常辛苦,美联社不应当在复制粘贴之后再出售给其他人。
(金童)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06/217224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37
【案例】
美联社Drudge Retort和解 将继续与博客界对话

2008-06-23 06:09:23搜狐IT

  北京时间6月21日消息:据美国媒体报道,美联社已经解决了和新闻聚合和评论网站Drudge Retort之间的版权争端。  
在周五发布的声明中,Drudge Retort的东家罗杰斯·卡德亨德表示,他很高兴看到网站和美联社之间的纠纷得到了解决。   
他说,双方主要的矛盾在于美联社对于合法使用其内容以及博客实际行为的立场。不过,卡德亨德没有透露双方和解的详细内容。  
周四,美联社发布声明说,他们已经向卡德亨德提供了更多材料,证明对方在网站上使用了美联社的多篇新闻,现在双方已经解决了争端。  
美联社还说,他们和博客界的许多团体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内容是有关新闻出版商和博客之间的关系,这种对话将继续下去。  
本月初,美联社向卡德亨德发出法律文件,指控对方转载了美联社七篇新闻文章,而没有获得美联社的版权授权,要求对方撤下网站。随后卡德亨德在自己的博客中介绍了这一矛盾的详细内容。  
很快,这场纠纷引发了互联网博客界的关注,包括TechCrunch等著名博客网站表示,许多博客在应用美联社新闻时遵守版权法中的“合理引用”原则,不仅没有违法,也没有向美联社申请授权的必要。  
TechCrunch甚至表示,将封杀美联社的新闻。  
业界专家指出,美联社是一家非盈利机构,随着美联社和博客界的沟通继续深入,双方的纠纷将会获得解决,而美联社也会制定出一个有关博客转载其新闻的指导原则。
(令狐达)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06/217209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38
【案例】
谷歌被比利时报业指控侵权 索赔7700万美元

2008-05-28 06:49:17赛迪网

  5月28日消息,比利时法语报纸5月27日称,他们要求谷歌赔偿4900万欧元(7700万美元)的损失,因为谷歌不经允许出版和存储他们的内容。这个名为Copiepresse的报纸版权组织称,他们已经要求谷歌在今年9月份出现在一个布鲁塞尔的法庭上。那个法庭将对他们提出的索赔要求做出裁决。这个组织称他们的损失是3280万欧元(5170万美元)至4920万欧元(7750万美元)。   
这个组织还要求谷歌临时支付400万欧元(630万美元)。 谷歌没有立即对这个消息发表评论。   
谷歌去年曾在一些报纸提出的诉讼中败诉。那些报纸要求谷歌删除在没有得到版权拥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新闻服务发表的重要新闻和这些新闻的链接,并且删除在谷歌搜索引擎缓存中存储的新闻。   
Copiepresse组织称,它认为谷歌复制和发表报纸报道的部分内容并且在缓存网页存储完整的存档报道违反了比利时的版权法。   
这个组织称,比利时报纸行业遭到的损失是经过布鲁塞尔大学的教授计算的,依据是自从2001年4月13日谷歌搜索引擎存储的文章以及谷歌2006年在比利时推出的谷歌新闻服务。   
这个组织表示,如果谷歌对这个案子有争议,它将建立一个比利时专家委员会来研究这个数字。
(责任编辑 孙莉)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05/210033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40
【案例】
Google与Viacom版权之争

2008-05-09 06:26:35华军软件站

  目前,Google正在想尽一切办法与Viacom公司进行版权争夺战,主要还是因为YouTube和盗版影片问题,然而Viacom公司不甘示弱,采取强硬态度应对。Google的副总裁David Eun明确表态,我们将尽全力解决与Viacom之间的问题,但不是私下解决,而是通过最高法院来平息这场风波。  
Viacom董事长回应,对于这场纠纷,我们坚决按原则处理。  
当然,我们提起诉讼,不仅仅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也更是为了呼吁那些被侵犯版权、著作权的个人或集体站起来维护自己的版权、著作权。  
我们不能容忍任何人侵犯我们的版权,包括YouTube,他们不能盗取我们的产品而不付任何代价。  
早在2007年,Viacom就曾起诉Google多次蓄意侵犯他们的版权,称YouTube使用了Viacom公司未经授权的视频,并要求10亿美元以上的损害赔偿金。  
保护版权的相关法律早已存在,1998年版权法明确规定保护版权不受侵犯,但在保护版权文件的通知下达之前或是撤销通知后,不得索求版权赔偿金。  Google与Viacom版权争夺战谁将获胜,我们拭目以待!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05/205278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41
【案例】
东森电视公司被控违反“著作权法”遭检方起诉

2008-03-05 09:07:04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3月4日消息 据报道,台湾东森电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控未经授权,公开播放周杰伦、方华山、潘玮柏及华纳、环球、艾回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著作。台北地检署今天侦查终结,依违反“著作权法”将东森电视及代表人张树森提起公诉。   
检方指出,东森电视涉嫌自去年9月至11月间,在东森戏剧、东森电影、东森洋片、东森综合、东森幼幼等频道节目中,播放“社团法人台湾音乐著作权中介协会”所取得授权的歌曲,经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公开传送给有线电视订户观赏,侵害著作财产权。
(高大林)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803/183502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43
【案例】
美卫星电台XM和环球唱片就音乐侵权达成和解

2007-12-19 06:59:31eNet硅谷动力

  北京时间12月18日硅谷动力网站从国外媒体处获悉:美国XM卫星电台控股公司周一宣布,已经和环球唱片公司就侵犯音乐版权官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公司表示,将和其他唱片公司达成类似的和解。   
XM是美国最大的卫星数字电台之一。这起官司和XM公司推出的便携式卫星电台收音机Inno有关。它不仅可以接收卫星电台节目,还可以把音乐作品保存在收音机。几大唱片巨头认为,这家公司把一个被动接听音乐的电台模式,转换成了类似苹果公司iTunes那样的音乐下载服务,这种服务侵犯了他们的音乐版权。   
去年五月份,环球唱片、华纳唱片、百代集团和索尼BMG四大唱片巨头联合将XM公司告上法庭。   
XM公司周一表示,经过协商,他们已经和环球唱片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内容覆盖了该公司的在数字收音机上保存音乐的功能,以及未来推出的相关业务。不过,XM公司并未透露他们一共向环球唱片支付了多少钱。   
XM公司表示,他们希望未来和其他三家唱片公司达成类似的和解协议。   
据悉,XM公司在美国拥有将近一千万收费听众,他们的节目没有广告,电台节目覆盖各种类型的音乐、新闻、天气、交通状况、体育赛事直播等等。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712/159342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46
【案例】
侵权日本电视台竟是CCTV9 当事律师日本遇袭

2007-08-22 06:44:06金羊网

  网友爆料引起哗然,北京有关方面澄清:央视两年前已与日方解约   
就在“日本电视台盗播中国电视剧”一事闹得纷纷扬扬时,有网友忽然爆料称,被指责盗播中国电视剧的“日本电视台”实为在日本落地的央视CCTV9,并链接了相关频道的网址,网友还列出了此前关于CCTV-9通过日本SKYPerfecTV!CS 放送平台中的CH.785频道正式落地日本及“CCTV-9·785频道”转播雅典奥运风波等方面的报道来佐证自己的“发现”。一时间网络哗然,质疑声四起。   
昨晚,北京赤东文化公司总经理张笑方先生和中方律师团队的两位律师接受了网易新闻中心的采访,解开了网友的诸多疑问——央视早在2005年就与日方解除合约,而导火线正是转播雅典奥运会引发的抗议风波。(新快报 记者蓝海 实行生王仪瑛、许贞)   
媒体报道   
日本侵权播放中国剧   
前天,国内多家媒体均报道了《日方涉嫌侵权播中国电视剧9000集》一事,消息称,8月19日,中国知识产权人起诉日本电视台侵权播放中国电视剧一案启动赔偿诉讼程序,这是中国对日发起知识产权诉讼的第一起案件。   
报道还称,在日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中方诉讼代表发现,在日本电视台785频道已经播放的200部电视剧中,拿不出任何一部法律授权书;而781频道,近300部已播电视剧也大多涉嫌没有授权。从2003年到2006年,涉嫌没有授权播出的中国电视剧总数达到500部近9000集,包括《还珠格格》、《激情燃烧的岁月》、《永不瞑目》、《武林外传》等多部近4年来国内热播的电视剧。   
目前,已经有包括北京赤东文化传媒公司、杭州金视传媒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参与了此次集体诉讼,北京欣然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委托组建了境内律师团,近期将赴日启动诉讼赔偿程序。  
网友爆料   
CCTV-9变日本电视台   
昨日,网友“ID张三1”在天涯论坛上转了名为《北京媒体又造假新闻央视也成日本电视台》的帖子,帖子质疑:日本人怎么也看《还珠格格》、《苦菜花》等,“中国人看啥,日本人也看啥?中国热播啥,日本也热播啥?”   
帖文随后引用了日本《中文导报》2003年11月10日报道的CCTV-9落地日本的消息,报道称“自2003年11月1日起,中国中央电视台9频道将通过日本SKYPerfecTV!CS放送平台中的CH.785频道正式落地日本,日本现有的中文电视媒体格局将发生重大调整。在日本现有的5个华语频道中,由CH.781上海东方卫视,CH.784乐乐中国和CH.785中央电视台9频道组成了最新的‘中国卫视套餐’。”   
帖文随后引用了2004年8月27日《国际先驱导报》的一篇题为《CCTV英文国际频道转播奥运引风波遭日媒体围攻》的报道,报道称,中国中央电视台英文国际频道“CCTV-9·785频道”从2003年8月14日奥运会开幕至8月19日,在日本转播奥运实况。此举被JC(日本广播协会NHK和日本民间放送联盟为日本转播奥运会实况共同成立的组织)和日本舆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引起一场风波。JC向中方提出抗议并向国际奥委会提出了“制止‘CCTV-9·785频道’继续转播奥运会实况”的要求。   
帖子旋即引发了网友一番口水战,不少网友对此表示深信不疑:“这两天都是这个新闻,原来是个假的啊”,“一个媒体文章短短一天时间能在网上传上几千次,必然有背景。”网友“onmidas”表示,“我第一次看到这个报道的时候就怀疑,日本人怎么会看《武林外传》呢,除非时在日华人。”网友“小孩”更是直指:“日本人偷放大陆连续剧这事绝对是我们玩的木马计”。   
但也有网友提出了质疑,网友“094舰长”表示,“事情没弄清楚之前,凭什么断定楼主说的是事实,媒体有谎言?”并质疑“ID张三1”如此“迅速地、系统地、全面地、非常专业地马上查找所有的资料,撰写专业文章,打击中国,非有组织的专职网特(网络特务)干不出来”。  
北京赤东文化公司总经理谈对日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   当事中方律师日本遇袭   
新快报讯 昨日,网易新闻中心邀请此次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北京赤东文化公司总经理张笑方先生和中方律师团队的两位律师,做客网易新闻中心北京演播室介绍案件的最新进展。据张先生介绍,早在 2005年,央视就已经和日方解约,而在发现日本电视台侵权、诉讼进入实质赔偿阶段之时,中国在日本方面的两名律师受到身份不明的歹徒袭击,诉讼被迫中断,直到最近才重新启动。   
央视早已和合作公司解约   
就网友发现日本785频道挂着CCTV9的logo一事,张笑方解释道,据他们了解,这个(785频道)公司与央视没有隶属关系,他们自称属于香港的亚太传媒公司的一家下属公司,曾经与央视9套有过转播协议,但在2005年已经接到央视的警告,并与其中止了合约。理由是,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期间日本的这个公司转播了CCTV的雅典奥运会的转播信号,遭到了日本NHK民放联盟版权所有者的追究,经多次警告无效,央视与其解除了合约。“虽然他们现在还挂着央视的logo,但在我们搜集证据的时候,找到了央视给该公司的警告函和解约通知书,这都是有书面证据的。”   
日方承认播过电视剧但不认侵权   
张笑方说,他们拥有包括《苦菜花》在内的多部电视剧海外发行版权,2005年,张笑方的一位朋友因为在日本看到了《苦菜花》,便问他是不是把《苦菜花》的版权卖给日本了,后来经过调查确实是被侵权了,“因为我们从来没有授权过对方”。   
“当时我们委托当地代理人,和对方联系,但得到的答复是,他们不认为自己侵权,只承认播过这个节目。为此我们委托当地的代理人,包括打电话、传真警告,最少也有5次。后来就请日本律师进行诉讼。”   
张笑方等人于2005年9月开始着手正式诉讼,并于9月初将之送上了东京地方法院。   
律师遭不明身份歹徒袭击   
张笑方介绍,有了判决书以后,他们开始进行实质的赔偿诉讼。然而,就在提交文件的头一天,他们委托的日本大伟(音)律师事务所的黑须(音)律师,被一不明身份歹徒袭击了,诉讼被迫中断,一直到最近才重新启动。   
巨额赔偿金如何折算出   
不少网友认为,此次要求一集的赔偿额是1000万到1500万日元,貌似有“狮子大开口”的嫌疑,张笑方解释道,“这个数字并不是确定的,可能有点误差,是预计的赔偿金额。我们请日本相关了解知识产权的当地顾问出了一个预算,请他们预估将来的诉讼结果大概赔偿到什么样的程度。他们根据一线频道,按一定的比例,收视范围等情况估算。最后按照1/5、1/6,大概的比例算出来的。”   
张笑方说,起诉之前,两个日本电视台并没有购买电视剧的版权,但起诉了以后他们开始花钱买版权了,“他们也知道法律是严肃的,不是开玩笑,只要有人告,他们也会注意的。”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708/108661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48
【案例】
美国最新反盗版案例 未经许可共享新闻遭罚款?

2007-08-21 06:09:44CNET科技资讯网

  
如果你喜欢偶尔转寄整篇新闻报道给同事分享,也许不会惹来法律麻烦。但倘若你系统性地复制许多文章的全文,而且以牟利为目的,就可能吃上官司,最近就有人因此挨罚,最后与反盗版团体和解才化解纠纷。  
美国软件信息与工业协会(The Software Information & Industry Association;SIIA)日前宣布,已和总部在加州的Knowledge Networks市调公司达成一桩3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Knowledge Networks被控未经允许或正式授权,就径自散布新闻封包(press packets),内含SIIA及其会员受著作权保护的新闻报道文章。  
这些文章起初是在平面报章刊物上发表,然后被转成电子文件,有时内含SIIA会员拥有的文章,这些会员包括美联社、Reed Elsevier和合众国际社(UPI)等。这些文章经常在这家市调公司遍布于旧金山、纽约等城市的员工之间流传。  
这桩和解案是SIIA落实企业内容反盗版计划的第一个案例。SIIA传统上一直偏重于打击软件盗版,如今也悬赏500美元到100万美元,鼓励民众踊跃检举。  
该协会表示,已颁发6,000美元的奖金,给告发Knowledge Networks侵权的匿名检举者。  
同时,SIIA诉讼律师Scott Bain表示,SIIA也在调查其它许多有类似盗版行为的公司。他未进一步透露细节。  
然而,难道不能合理使用(fair use)吗?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只要是非商业性、或是供教育之用的,虽然未获授权,仍得以使用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CNET News.com律师表示,在这类情况下,很难用同一种标准来断定哪些情况可以,哪些情况又不可以。不过,华盛顿Dechert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Ralph Oman说,当判断合理使用与否是一项决定因素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就是拷贝他人的著作是否会对出版者或作者产生负面影响。  
举例来说,假设你的上司每天传两篇文章给你和你的同事,也许是提供娱乐,也许是提供学习新知。如果你除了被动接收内容之外,未自己主动去订阅这些文章,或花一些时间造访这些文章的来源网站并自己下载内容,那么相关出版商或作者,就很难有法律依据主张他们蒙受损失,所以这种情况下是对你有利的。  
依据合理使用原则,有时也容许转载(reprinting)著作物的摘要,用于某些事先未获许可的用途,或是连结到文章的全文。不过,关键在于拷贝的目的为何,换句话说,是不是以商业营利为目的。  
Oman说:如果是系统性地、经常地为之,而且图的又是商业利益。那么就很难以合理使用原则作挡箭牌。他并指出,许多新闻机构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已经和希望重制所属新闻报导的公司达成授权协议。  
就此案例而言,Bain说,用电子邮件转寄显然用于促进该公司的商业目的。他指出,Knowledge Networks显然相信,转寄的内容有其价值,值得收集并且让员工传阅,而这么做意味着这可能形成一种由我们相关会员所开发出来的市场。  
Bain说:如果我们碰上一篇侵权报道,而这篇报道与某学生撰文评论在这段时期美国不同的报导方式有关,那么我们不会加以追究,因为那很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  
Knowledge Networks则对该公司的行为道歉,并同意除了付和解金之外,还会对员工施以尊重他人著作权的训练。  
该公司声明,先前所散布相关报章杂志的副本,是基于善意,且以为这么做是合法的。我们现在已明白,这种行为可能触犯著作权法。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00708/108194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50
【案例】
Google CEO嘲讽维亚康姆 媒体王国版权诉讼起家

2007-07-20 09:25:08CNET科技资讯网

  针对媒体集团维亚康姆(Viacom)以“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为由、控告Google旗下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并求偿10亿美元案,Google首席执行官Eric Schmidt反唇相讥,讽刺维亚康姆的媒体王国是靠诉讼建立起来的。  
Schmidt日前在第25届Allen&Co.年会中对媒体记者表示,兴讼是维亚康姆媒体集团赖以建立的本钱。维亚康姆旗下拥有的产业包括:MTV频道、派拉蒙影业(Paramount)以及电动游戏开发商Harmonix。  
Schmidt说,维亚康姆是一家凭诉讼建立起来的公司,看他们的企业史便知。  
他接着说,再看看他们聘请的首席执行官:Philippe Dauman,他曾在维亚康姆当了20年的法务官员。  
维亚康姆要求YouTube从网站取下属于维亚康姆知识产权的数千部热门节目视频,例如Jon Stewart秀、Colbert Report和South Park等。  
但双方目前为止尚未能达成和解。这桩侵权官司本月将开庭。  Schmidt暗讽维亚康姆曾于1989年对时代华纳提出24亿美元的反垄断诉讼。在那桩官司中,维亚康姆指控时代华纳旗下的HBO有线电视服务企图以恫吓手段,逼迫有线电视厂商及好莱坞制片公司给HBO最惠待遇,以排挤维亚康姆的Showtime服务。  
那场官司最后在1992年庭外和解。和解条件包括时代华纳支付7,500万美元,并同意以高于市价的价位买下维亚康姆拥有的一个有线电视系统,另外还允诺通过时代华纳的有线电视系统,让Showtime服务接触更多观众。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200707/97823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52
【案例】
Google比利时版权纠纷再起 上诉试图推翻裁决

2007-07-04 06:24:37网易科技报道

  7月3日据彭博社报道 Google为推翻比利时法庭在一起版权纠纷中做出的限制该公司发布新闻链接的裁决提起了上诉。Google女发言人杰西卡-鲍威尔(Jessica Powell)称,公司在上月向比利时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  
今年月13日一家比利时法庭裁决,Google未经许可发布比利时报纸文章的链接违反了与版权保护有关的法律,因此要求该公司移除所有比利时新闻内容,否则将面临每日25000欧元的罚款。鲍威尔在一封电子邮件里称,Google与比利时报纸版权代理机构Copiepresse正在谈判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在10天前进行的上诉只是为了防止万一,数月内还不会举行听证会。  
Copiepresse认为,Google的上诉不会影响双方的和解谈判。该机构的秘书长玛格丽特-波瑞邦(Margaret Boribon)通过电话表示,上诉并不意味着正在进行的谈判已经中断。5月3日双方曾达成了初步协议,再次允许网民在Google的比利时站点上阅读比利时的报纸,当日鲍威尔就透露,协议不会影响Google的全球新闻服务站点。  
波瑞邦没有透露是否达成过这种协议,也未披露谈判的进程。比利时的法语及德语报纸起诉Google,指控其在未征求他们的同意也未支付费用就直接提供了文章的链接。而Google认为链接中使用标题和部分摘要是合法的。年初布鲁塞尔的法庭裁定,按照比利时版权保护法律,这种行为都是违法的“不存在例外”。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200707/91811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53
【案例】
美国某摄影公司控诉一著名博客版权侵权

2006-12-21 08:10:2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美国著名的博客Perez Hilton,近日被一家摄影公司(X17公司)控诉版权侵权。  
X17公司称Hilton未经该公司允许,从该公司的网站上盗用了包括Katie Holmes以及Britney Spears在内的51张名人的照片,并用于自己的博客上,侵犯该公司的版权。X17公司要求Hilton为此支付760万美元的损失赔偿。  
据称,X17公司的合伙人之一Brandy Navarre曾表示:“我公司与很多博客之间都有纠纷,但是坦白地说,这次纠纷是最为严重的一次,Hilton也是我们遇到的最自大的、最固执的一个博客。”
(编译自世界知识产权在线)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200612/39726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55
【案例】
Google要求取消新闻摘取禁令 比利时法院明年裁决

2006-11-27 08:03:18eNet硅谷动力

  编者按:周五一家比利时法院表示,对于是否取消禁止Google从比利时新闻媒体中摘录内容的裁决,要等到新年之后才能决定。在美国还遭到法新社起诉的Google认为,这项由布鲁塞尔紧急诉讼法庭颁布的禁令应该取消。   
周五一家比利时法院表示,对于是否取消禁止Google从比利时新闻媒体中摘录内容的裁决,要等到新年之后才能决定。在美国还遭到法新社起诉的Google认为,这项由布鲁塞尔紧急诉讼法庭颁布的禁令应该取消。   
公司的律师辩称,Google在比利时的新闻服务并未违反版权法。在举行三个小时的听证会后法官表示,要等到圣诞节结束后才能裁决。此次诉讼案的原告,代表比利时法语及德语报纸的组织Copiepresse的律师表示,Google无权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拷贝报纸的内容。Copiepresse的秘书长玛格丽特—波里本(Margaret Boribon)也出席了此次听证会,她表示Copiepresse愿意举行谈判。   
Google也伸出了橄榄枝,公司法国部门的法律事务负责人尤兰—埃尔凯姆(Yoram Elkaim)称,Google一直希望与新闻机构改善关系,希望能重启谈判。他认为,此案并没威胁到Google News业务的生存,比利时的案子也在欧洲引起争议,但争议的焦点不是行为而是方法,我们会按照版权人的要求删除内容。

(作者 闵成)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200611/31905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18 21:55
【案例】
一媒体公司使用PIMP遭澳大利亚电视频道控诉

2006-10-19 09:00:00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近日,澳大利亚电视频道“The Nine Network”,对一家媒体公司IceTV提起了版权侵权之诉,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免费接收电视上屏蔽广告的技术。  
被告IceTV使用的是PIMP(个人交互式媒体播放器),这可以让用户在录制节目时不受广告之扰的技术。  
第9频道声称IceTV使用了第9频道广播节目安排方面的信息,并以电子版的形式进行了复制,这一做法违反了版权法的规定。

(编译自世界知识产权在线)

http://www.ipr.gov.cn/alxdarticl ... 200610/22347_1.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24 11:31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2:18 编辑

【案例】
腾讯告彩虹QQ侵权案一审胜诉

2011-07-24 06:30:15 来源: 武汉晚报(武汉) 有3256人参与

本报讯(见习记者 梁爽 通讯员 安知 实习生 汪吉 张仲伟)早在2008年底,腾讯QQ与彩虹QQ就曾在网络上掀起“口水仗”,腾讯更是在当年11月27日起强制用户卸载彩虹QQ。昨日从江岸区法院获悉,“腾讯QQ”告“彩虹QQ”侵权一案一审做出判决:开发“彩虹QQ”软件的两家上海公司共应赔偿腾讯公司50万元。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腾讯直指彩虹“搭便车”

据了解,“彩虹QQ”的官方名称为“彩虹显IP软件”,是针对腾讯QQ开发的一款软件,主要功能在于改变腾讯QQ用户上线时具有的隐身功能和显示在线好友的IP地址及地理位置。此款软件为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初开发,之后由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后期开发与运营,拥有庞大的QQ用户群。

2009年初,腾讯公司将上述两家公司与武汉小伙许某告上了江岸区法院。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称,彩虹QQ作为腾讯QQ的挂接程序,侵犯了腾讯QQ著作权下的修改权。为实现显示IP等功能,引诱用户下载、安装,部分彩虹软件版本还捆绑了商业插件或进行商业推广,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两家从事开发或经营的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武汉某大学毕业生同成被告

令人意外的是,决定该案管辖地的武汉某大学毕业生许某是“第一被告”。据了解,身为“80后”的许某大学毕业后便自己创业,开办了网址为“www.itmop.com”的网站,该网站上除了提供IT咨询外,还免费提供一些软件下载服务,其中就包括了“彩虹QQ”。腾讯方认为许某在其网站上为彩虹QQ设立下载链接,客观上造成了侵权结果的扩大,因此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成立

经司法鉴定,结果认定彩虹QQ修改了腾讯QQ的目标程序。


江岸区法院审理认为,虹连公司与我要公司为实现其商业目的,未经许可修改腾讯QQ程序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之修改权。同时,彩虹QQ依附腾讯QQ运行,无偿享有腾讯公司长期努力取得的市场资源,且通过捆绑其他软件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构成了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另外,许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于是,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许某立即停止提供彩虹显软件的下载;虹连公司与我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彩虹QQ构成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对腾讯公司公开道歉;两公司共同赔偿腾讯公司共50万元。

见习 梁爽 安知 实习生 汪吉 张仲伟

http://tech.163.com/11/0724/06/79N69VQR000915BF.html

天挺黑 [网易山东省青岛市网友]: 2011-07-24 07:41:33 发表 腾讯还好意思告人家侵权?这世上有没有天理了!顶[488]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关注 关注他的微博 风的方向5 [网易北京市丰台区网友]: 2011-07-24 08:00:38 发表 腾讯都说知识产权了.......哥是不是看错了顶[415]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争斗级阶持坚 [网易辽宁省大连市网友]: 2011-07-24 08:09:13 发表 icq应该起诉麻花藤赔偿1000亿顶[316]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山东省潍坊市网友 ip:60.210.*.* 2011-07-24 07:59:20 发表 从偷菜到三国杀,什么火通讯马上出盗版。哎拳头大就是理啊顶[266]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没有家 [网易广东省广州市网友]: 2011-07-24 08:27:57 发表 什么样的土壤出什么样的货,换个环境,腾讯早倒闭了!!!顶[220]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25 12:39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2:20 编辑

【案例】
《时代周刊》筑起付费墙 发布所有种类付费模式
2011年07月22日16:35  新浪传媒

新浪传媒讯:据英国路透社网站7月19日报道,《时代周刊》于本周四加入实施“付费墙”的出版物行列;推出付费版杂志,同时向读者提供可以通过电子平台阅读的电子版杂志。

从7月21日开始,读者可以花费30美元(约合194元人民币)订阅包括印刷版、网络版,以及能够通过iPad和其它平台阅读的电子版《时代周刊》。


同时,《时代周刊》还推出了其它两种订阅模式:即4.99美元(约合32元人民币)订阅一周网络版杂志,以及2.99美元(约合19元人民币)订阅一个月的电子版杂志。


另外,那些没有付费的读者暂时仍可以通过网络阅读该杂志;但免费期只有三个月。《时代周刊》发表公告称,该杂志95%的网络内容都来源于印刷版。


据悉,这一“付费墙”计划是时代公司(Time Inc。)本年度推出的第二个付费版本。第一个“付费墙”计划针对《体育画报》,但该电子版只针对安卓系统的手机用户。


现在,《时代周刊》只能通过苹果的iTunes商店订阅系统;这样他们就可以推出针对iPad的应用程序,而不必交出订阅者的信息。(斯年)

http://news.sina.com.cn/m/2011-07-22/163522859702.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28 09:34
【案例】仿冒网站
广电总局否认官网被黑

2011-07-28 02:29:50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60人参与

昨天上午,一条“广电总局网站疑被黑”的消息在网上流传。登录网上流传的链接,这是一个与广电总局官方网站几乎一样的网页,网页上不停滚动着数个“彩虹猫”。而记者登录广电总局的官网,发现该网站一切正常。昨天,广电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辟谣:所谓的被黑网址并非广电总局官方网址,而为境外不明网址。目前,冒牌的假网页已不能进行访问。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 王佳琳 )

http://news.163.com/11/0728/02/7A124PBU00014AED.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29 17:56
【案例】
男子因博客文章被抄袭将网站告上法庭获赔5000元

2011-07-29 09:55:59 来源: 南方日报(广州) 有36人参与

因为一篇发在博客的文章被抄袭,改头换面地发在多家网站上,滕州的郑先生一怒之下将北京某女性网站告上了法庭,7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作出调解决定,郑先生获赔5000元。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为目前国内博客著作权短文诉讼赔偿的最高案例,郑先生也成为中国博客维权第一人。

●事件抄袭文章搜索网页达160万

“愚笨的女人打击男人,聪明的女人激励男人。”这是郑锋2006年在博客发表的《郑锋哲思:女人成就男人》中的开头部分,记者浏览郑锋的博客发现,这是一篇讲男女关系的生活小感悟,博客的公告栏里注明“侵权必究”。

今年4月18日,郑锋在办公室上网时发现了疑似抄袭自己作品的文章,题目和作者都被堂而皇之地换掉了。他选取原文的关键词搜索了一下,发现这篇文章已经被改头换面大量抄袭、转载,关键词搜索网页显示最多时达到160万个之多,疑似侵权内容涉及众多网站。

5月2日,代理律师在其博客上发表了维权律师声明。5月底,郑锋委托律师陆续向部分涉嫌侵权的网站发送律师函,要求维护其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直到今年7月,首次诉讼有了结果,郑锋获赔5000元。

●网民亟待恢复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郑锋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解释:“在其网站上擅自转载郑先生的原创文章,侵犯了郑先生作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然而一位出版界业内人士指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被侵权转载的案例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作者都会这么“较真”,目前打一场维权官司,律师费大约1万元,加上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一共需要一万三四千元钱,而且耗时长久,但赔偿金额通常是几千元。

郑锋希望通过自身的行动向大众传递一种声音,让侵权者不敢再肆意抄袭。然而记者发现,在郑锋诉诸法院超过一星期后,这篇被抄袭的文章仍有几万个网页在网上留存,抄袭的影响仍未能完全删除。

天涯网友“DEAL9522”指出,要想完全让一篇在网上流传开的文章彻底消失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维权容易但挽回影响非常困难,博客要维权首先就是要让网友们恢复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南方日报记者 蒋哲

http://news.163.com/11/0729/09/7A4E297V00011229.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7-30 13:11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2:30 编辑

【案例】版面集纳
北京兵人://@胡淑芬:耳光响亮 //@周至美:各種打臉。 //@龚晓跃: 这个对比很赞,其实就是他们在搞“两个中国”//@微博金库://@梁轰:惭愧。对BIG BROTHER挑衅。与经济观察报相比,我们做点创意所消耗的那点什么勇气算个屁!


@辣笔小球:本期经济观察报第12版。各种打脸,经观报敢在报纸上玩,这是个奇迹,有木有?不管你们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原文转发(1012)|原文评论(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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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paper.eeo.com.cn/shtml/jjgcb/20110801/v12.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8-30 01:19
【案例】
广西最高文艺奖获奖作品被指抄袭日本动画
2011-08-29 15:29:29 来源: 新华网(广州) 有2613人参与

核心提示:近日,有网民在论坛发帖称,第六届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获奖作品《心灵之窗》动画片中大量抄袭了日本著名动漫电影《秒速五厘米》的场景和分镜。制作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心灵之窗》的确存在部分画面场景借鉴其他动漫作品的情况,但已在原作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左侧为国产动画《心灵之窗》,右侧为日本动画《秒速五厘米》。(资料图片)
画面几乎一模一样(资料图片)
网友称抄袭太明显(资料图片)
画面只是稍作改动(资料图片)
新华网南宁8月29日电 近日,有网民在论坛发帖称,广西柳州一家公司制作的《心灵之窗》动画片中大量抄袭了日本著名动漫电影《秒速五厘米》的场景和分镜,最近竟然获得了第六届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引起网民广泛关注。
制作方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称,《心灵之窗》以前的确存在部分场景与其他动画片相似或雷同的情况,但获奖作品是修改后的作品。广西铜鼓奖组织评审方表示,如果调查发现网民反映的涉嫌抄袭情况属实,将作出严肃处理。
核心网事 网传广西最高文艺奖铜鼓奖获奖动画片为“山寨货”
近日,有网民在天涯、时空网等论坛发帖《耻辱啊,山寨<秒速五厘米>的国漫<心灵之窗>获广西最高文艺奖》,称柳州一家公司制作的《心灵之窗》动画片大量抄袭了日本的著名动漫电影《秒速五厘米》的动漫场景和分镜。
网民“itachi3”发帖说,铜鼓奖好歹是广西最高文艺奖,这种抄袭过来的东西也能获奖,说明广西文艺水平太低。有网民担心,涉嫌抄袭的企业能轻松获奖,或许会让更多的动漫企业争相制作“山寨货”,因为这种获取名利的方式成本低而且程序简单。
有网民指出,国内不少动漫作品单从名字上看和国外一些作品就很相似,从内容上看模仿痕迹也比较明显。
记者调查 制作方承认作品曾“借鉴”其他动漫作品
制作方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承认,《心灵之窗》的确存在部分画面场景借鉴其他动漫作品的情况,但作品已在原作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目前获得第六届广西铜鼓奖的作品并不存在问题。
《心灵之窗》制作方广西蓝海世纪数码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炯介绍,《心灵之窗》是一部独立创作的动画片,作品制作周期约为两年,2009年9月首播,开播一周后就传出部分内容存在抄袭的质疑。在获知这一信息后,公司立即组织了自查,发现在《心灵之窗》共26集2500多个镜头里,确有28个镜头与日本动漫《秒速5厘米》相似,其中两三个场景借鉴痕迹比较明显。
李炯介绍,公司主要负责动漫制作的前期和后期,由于中间制作部分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公司就采取了外包,“中间制作方可能由于赶工期,完成得比较仓促。加上我们的作品在分镜头方面设计得不是很详细,把关不够严格,导致出现了这一严重问题。”
尽管遭遇“涉嫌抄袭风波”,李炯认为《心灵之窗》与《秒速五厘米》在主题、剧情、音乐、人物等方面都完全不同,当时只是“借鉴”了其中的部分场景,并非故意抄袭。李炯向“中国网事”记者介绍,公司制作的作品曾获得“第四届全国税法FLASH动漫大赛”铜奖、“第二届中国桂林创新创意文化艺术节暨桂林动漫节”动画类金奖等奖项,“这是对我们坚持原创的认可。”
李炯说,公司在2009年11月将与《秒速5厘米》相似之处进行了彻底修改,目前获得第六届广西铜鼓奖的《心灵之窗》是修改后的作品,不存在任何问题。
铜鼓奖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颁发的广西最高文艺奖,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艺处。记者了解到,组织评审方已获知涉嫌抄袭的信息,但此次参评第六届铜鼓奖送审的只是其中部分内容而非全片,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艺处处长石才夫向记者表示:“网民反映的情况我们将作进一步核查,如果发现《心灵之窗》涉嫌抄袭的情况的确存在而且情节比较严重,我们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严肃处理。”
延伸阅读 国产动漫应走出抄袭借鉴“定势”
李炯透露,《心灵之窗》被网民曝光“涉嫌抄袭”后,此前已做好安排的所有发行和商业计划全部搁置,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教训惨痛。“现在我们的作品创作中人物、场景设计特别强调原创,要求也尽量详细,外包的中间制作环节要求制作人员与外界断绝信息,杜绝他们在制作过程中借鉴别的作品。”
记者发现,近年来国产动漫作品中模仿、借鉴国外动漫作品的为数不少,这些动漫因为从名字、人物到场景、故事情节都与国外一些动漫作品高度相似而广受诟病。

对我国动漫产业一直关注的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艺术系主任秦林毅认为,动漫业是新兴行业,专业人才的匮乏是客观事实,需要潜心培养若干年方成气候。但当前抄袭、借鉴国外动漫作品现象较为普遍的主要原因还是创意不足、技术方面不成熟,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动漫界急功近利的心态。
据了解,目前不少地方为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根据动漫的时间长短、收视率等要素对制作公司进行相关补贴。为追求利益,一些动漫制作公司放低要求,在内容设计等方面过分追求时长等指标,抄袭或作品制作粗俗等问题较为突出。
(本文来源:新华网作者: 张周来 )

http://news.163.com/11/0829/15/7CKRFE6G00014JB5.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8-30 13:47
【案例】杂志封面

今日:如今抄袭难hold住了 //@非常不小心:过了。


@令狐磊的杂志发现室:钱经杂志,你们真的觉得可以这样吗?太明显的抄袭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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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1-9-2 22:28
【案例】
广电总局:BT网站不解决盗版问题不能重开

2009-12-12 19:27:35 来源: 新华网 

核心提示: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相关负责人12日就关停“BT中国联盟”等网站接受采访时表示,整治互联网视听服务是一项长期工作,只要被关停网站不解决侵权盗版、传播低俗色情节目等问题,就不可能重新开放。
新华网12月12日电 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相关负责人12日就关停“BT中国联盟”等网站接受采访时表示,整治互联网视听服务是一项长期工作,只要被关停网站不解决侵权盗版、传播低俗色情节目等问题,就不可能重新开放。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一些网站公开、大量地侵权盗版传播影视剧等节目,节目中还包含有大量的色情低俗内容,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影视节目著作权人的权益,国际国内要求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对这些网站予以查处的呼声非常强烈。“‘BT中国联盟’等网站就是存在上述问题的、专门从事影视剧等视听节目下载业务的网站之一,并且没有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资质。”

至于这些打版权“擦边球”的被关停网站申领许可证后是否可以重新开放,这位负责人说,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网站在侵权盗版、传播低俗色情节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就不可能重新开放。


这位负责人强调,落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是一项长期工作,因此对侵权盗版、传播色情低俗节目、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的查处工作将一直持续下去。明年还会进一步加大力度。

新闻回顾:广电总局严查视听许可证 三大BT网站遭关停

在广电总局新一轮严查互联网视听许可证的风暴中,多家知名BT网站因为“无证上岗”而纷纷落马。截至11月,广电总局今年以来查处关闭的违规视听节目网站已达414家。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白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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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09/1212/19/5QBV2OGF000120GU.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9-4 15:33
【案例】重稿

郑风韩青:文贼的胆子可真大啊//@肥强:可能性:1、羊晚的编辑不看南都;2、有人把南都稿复制投到羊晚,撰取稿费,这事没网络时,好多人专干这个赚稿费;3、作者自己一稿多投,陷害羊晚,搞不正当竟争;4、羊晚的该版编辑是南都按排的无间道;5、羊晚的编辑是位“临时工”;6、该编辑被晶报买通搞挑拨离间;


@萧锐:这是肿么回事?现在剽窃都发展到这一步了?8月29日的南都社论:终结“拼爹”时代,改革在与时间赛跑http://t.cn/a3BrOl,9月3日原封不动地出现在@羊城晚报http://t.cn/a3BrOO,还署名孙国勇!还尼玛首席评论!转@梁香禄 @南方都市报 @南都评论 @落魄书生周筱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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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 19:33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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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1-9-5 21:51
【案例】

钱钢-香港大学:书记脚下一群家丁。曾在台湾见过陈水扁政府让媒体刊登的密密麻麻的政绩自夸文,不过人家那是广告,政府要给钱的,称为“置入性行销”。


@传媒老王:合肥报业今天【头雁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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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1-9-8 10:49
【案例】
新京报社状告iPad软件开发商获赔10万元

2011年09月06日12:3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新京报状告iPad软件侵权

  iPad软件开发商未经授权使用报纸版面和内容,一审被判决赔偿10万元——
  一场纸媒维权案引发的反思
  本报记者 于洋
  网友口中的中国“iPad维权第一案”,不仅是传统媒体的一次维权尝试,也是对当前媒体生态的一次反思:新兴媒体如何规范和发展?在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iPad软件开发商未经授权使用新京报版面和内容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据介绍,从2010年8月起,iPad上运行的一款名为“中文报刊”的软件,未经授权使用了包括新京报在内的“超过60家国内报纸的全部版面和内容”,且每日时时更新。协商无效后,今年4月,新京报社(微博)授权下属网络公司派博在线公司,将“中文报刊”软件的开发者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0.8万元。
  此案被网友称为中国“iPad维权第一案”,从立案之初就备受业界关注。案件的意义并不仅是传统媒体的一次维权尝试,也是对当前媒体生态的一次反思:新兴媒体如何规范和发展?在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传统媒体艰难维权
  新京报的这次维权,已经是它与新兴媒体的第三次遭遇战。
  2006年10月,新京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TOM网站,请求判令TOM网站停止擅自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并支付稿酬300万元人民币。
  当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明确“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这次诉讼被称为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的首场遭遇战。
  此案双方最终以调解结案,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新京报道歉,并就侵权行为给予新京报一次性经济补偿。
  2007年10月,新京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浙江在线,列出浙江在线(微博)网站未经授权使用其采编原创作品共7706篇,并索赔近200万元。后来,浙江在线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一中院裁定案件移交浙江杭州市中级法院审理。
  2008年8月1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此后先后更换了多名主审法官,进行了持续20个月的庭审。2010年1月18日,杭州市中院书面通知新京报,要求该报只保留针对涉案的7706篇文章中的1篇文章的诉讼请求,撤回针对另外7705篇文章的诉讼请求,并将其以7705件案件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否则驳回起诉。在新京报回复拒绝后,当年3月29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新京报起诉。
  在当前的媒体环境中,新兴媒体低价或者无偿转载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行为司空见惯,而以纸媒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似乎也已习惯了充当廉价“货仓”的角色。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依然不健全,另一方面与传统媒体维权的操作性困难有很大关系。新京报状告浙江在线败诉后,该报代理律师刘家辉曾愤怒地说:“按一年250个工作日算,每天审一个案子,要30年才能审完。”
  在这样的环境下,大部分传统媒体在时间、精力和财力的巨大消耗前选择了沉默。iPad“中文报刊”涉及的60多家中文报刊,只有新京报选择了维权;而10万元的赔偿,对于这场持续了4个月的官司来说,也只是杯水车薪。
  媒体融合是必然之选
  2011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4.85亿,手机网民达3.18亿。其中网络新闻用户规模为3.62亿人,而手机网络新闻在网民手机上网使用率中排名第二。
  “网络转载不管对报社还是记者来说,都是扩大知名度的机会。当前,文章被广泛转载也是提高媒体影响力的一个重要体现。”现供职于上海一家财经类报纸的孙立云说。“但看到自己花费心血完成的稿子被掐头去尾放到网上,还是感觉有点寒心。现在新媒体转载模式需要规范,至少应该体现编辑、记者付出的劳动价值。”
  负责广西一家新闻机构网络部工作的刘先生说:“很多官方网站如人民网(微博)、新华网、中新网等,有自己的传统媒体为依托,可以较好地体现编辑、记者的作品原貌。但商业门户网站之间面临着非常激烈的竞争,转载时改标题和内容也是无奈之举。”刘先生说。“新媒体的生存模式和传统媒体不一样。网站无法自采新闻,只能提供海量的信息,如果每一条新闻转载都要付费,网站的生存会面临很大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网站没有新闻采访权。为了追求流量,只有大量转载传统媒体的内容。随着人们阅读习惯的改变,如果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合作无规可循,传统媒体多年形成的对于社会问题深度报道的新闻传统,将渐渐被网络稀释。这意味着传统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减弱,责任和使命也就无从实现。
  去年4月,在知识产权出版社主办、中国知识产权网承办的网络新闻转载问题座谈会上,《计算机世界》总编辑孙定表示,我国目前最大的几家网站,还不具备进行优质深度报道的能力,不少网络新闻报道的质量正在退化,这一趋势令人担忧。《电子知识产权》杂志社社长赵天武认为,从发展的角度看,网络的低俗化和快速的复制,对记者创作热情是致命的打击。
  一位记者在接受采访时说:“对传统媒体来说,这既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新媒体的发展是传统媒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新兴媒体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在内容上几乎完全依仗传统媒体的供给和援助。今天,新兴媒体已经日益成熟壮大,它与传统媒体的地位不应该对立起来,更不应该对传统媒体的生存不管不顾。两者应该相互扶持,相互融合。”
  携手之路依然曲折
  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害,传统媒体并非无动于衷。早在2005年10月底,在江苏南京召开的“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与会的各报老总签署了《南京宣言》。其核心内容为“坚决维护报纸的新闻知识产权。全国报界应当联合起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
  2006年1月,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发出《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以公函的形式,向全国30多家报业集团发出“共同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邀请,目的在于“共同制定向网络媒体提供新闻内容的定价规范,提高网络转载的门槛,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让新闻内容回归应有的价值”。
  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传统媒体的这种宣言和倡议,更像是一种表态,而很难有实质性的行动。
  2006年8月,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与新浪传媒达成共识:在媒体产业融合的趋势下,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携手共进是最优选择。今后,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将与新浪进行资源整合,在新闻内容、市场经营和资本运作三个领域开展全方位的合作。之前的“倡议书”,后来再无下文。
  在突飞猛进的技术面前,媒体融合、携手共进之路成为传统媒体摆脱困境,与新兴媒体实现共赢的必由之路。截至目前,中国移动梦网的手机报业务已涵盖了全国及地方100多家媒体,而适合苹果公司产品的新闻类应用软件中,中文传统媒体的数量也超过了50家。
  但携手共进并非一帆风顺,媒体融合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严峻,这是媒体融合不能回避的问题。针对这一形势,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政策。“对媒体维权,我国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收费标准也有,但操作层面上存在困难。”中国政法大学张永奇博士说。
  在张永奇看来,新兴媒体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传统媒体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最终也会伤及到新媒体的发展。”他说,传统媒体如果不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方面会打击从业者的创作热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新媒体的创新和原创能力,对整个传媒业都是不利的。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成伟说:“当前著作权维权的案件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传统媒体作为原告进行维权的不多。主要原因一是传统媒体维权意识淡薄,二是维权成本太高。我国网络非法转载纸媒的判决标准过低,而起诉过程漫长、举证繁琐、工作量非常大,常常是胜诉的钱还不够已经支出的经费。”
  赵成伟认为,新京报案对传统媒体维权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传统媒体必须在具有高度维权意识的前提下,才能及时发现侵权事件,并采取行动维护自身的权益。他认为,在媒体融合的时代,传统媒体之间的联合维权依然是一个有效的手段。“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合作发展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传统媒体必须时刻绷紧维权这根弦,才能创造更好的媒体环境,实现两者的共赢。”

http://news.sina.com.cn/m/p/2011-09-06/123023113572.shtml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9-10 10:24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3:10 编辑

【案例】著作权法有刑事惩罚条款?
河北14人因盗版《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获刑
2011-09-10 01:40:32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 有8308人参与

核心提示:近日,盗版《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案宣判。14名犯罪嫌疑人因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其中,时任三河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武学文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据新华社电 引起社会关注的“2·18”盗版《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案日前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14名犯罪嫌疑人因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其中,给涉案企业通风报信的“保护伞”、时任三河市新闻出版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武学文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其余数名公职人员因失职渎职、通风报信和监管不力问题,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免职和行政撤职等处分。

2011年2月18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接到中共党史出版社举报,称三河市明辉印装厂正在盗印该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经过15天连续作战,公安部门最终查清,王林萍、王学东等不法分子意识到盗版该书有利可图,便着手作案。

公安部门共破获两个盗版团伙,取缔关闭印装企业8家,查清盗版《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图书2万套,非法经营额达210多万元。

http://news.163.com/11/0910/01/7DI8Q0270001124J.html

刘海明8888:河北14人因盗版《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获刑 2011-09-10 01:40:32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 有8308人参与http://t.cn/aByqDQ 现在的《著作权法》有刑事处罚条款?也许我记错了。受刑事制裁的话,著作权违法的现象自然少了。只是这次盗版的内容太根正苗红了。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9-10 22:33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22 23:11 编辑

【案例】节日祝福游戏与媒体版权
刘老师,你妈妈喊你回家吃月饼企博网
2011年09月01日18:18

中秋将临,刘老师依然漂泊在外,刘老师妈妈四处寻找。每逢佳节倍思亲。为找到刘老师早日回家团圆,妈妈已在世界各地张贴寻人启事和刊登寻人广告。你要是知悉刘老师行踪,请及时告知,谢谢!
刘老师,如果你听到妈妈的呼唤,请赶快回家,家人等着你一起吃月饼,共度团圆的中秋节!
欢度佳节,喜迎中秋!祝刘老师和家人节日快乐、全家幸福、团团圆圆、合家欢乐!

http://www.bokee.net/includes/yu ... 8%E8%80%81%E5%B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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