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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新华社记者的报复 [打印本页]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前天 15:03
标题: 一个新华社记者的报复
(刘虎采访“大理灭门案”蒙冤者张满)
撰文 | 杨雄
出品 | 《有戏》
2025年6月5日,刘虎诉汤计名誉侵权案二审在重庆开庭。
这天下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这场诉讼,始于两年前的一场风波。这年初,一篇题为《刘虎网络恶势力已成社会黑恶团伙代言人》的文章,如同一枚投入舆论场的深水炸弹,将前知名调查记者刘虎推向了风口浪尖。
随后,刘虎对污名化文章的发布者及包括新华社前著名记者汤计在内的多名刻意高频转发者,发起了三起民事诉讼。
然而,历经近两年审理之后,2025年3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案件的被告均做出了“免责”判决。其近乎一致的判决逻辑包括“刘虎作为受到社会舆论关注的公众人物,其较社会上的一般人应当有更大的容忍度”等。
1、网络大字报
风波肇始于2023年。
这年2月9日,一个名为“牛舌评说”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署名“钟国信”的原创文章《刘虎网络黑恶势力已成社会黑恶团伙代言人》。在这篇文章里,作者用极具冲击力和定性化的语言,对刘虎进行了全面的负面描绘,犹如一篇现代版的“网络大字报”。
文章开篇即声称:“以刘虎、张某云、巫某姣等人为骨干的网络暴力团伙,利用其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及个别商业网站‘结成’的新媒体矩阵,先后多次为被警方打掉的黑恶团伙鸣冤叫屈,在网络上制造舆情……企图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在这篇毫无证据支撑的文章里,通篇充斥着“网络暴力团伙”“网络恶势力团伙”“挑衅办案机关”“公然为这些涉黑涉恶团伙翻案”等激烈措辞。
文章列举了刘虎曾报道过的几起涉黑涉恶案件,如内蒙古李某军案、四川绵阳曾某斌案等,并直接断言刘虎的行为是“与被打掉的涉黑涉恶团伙余孽勾结,为黑恶团伙鸣冤叫屈”。文章甚至宣称,刘虎团伙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网络恶势力团伙”。
这篇文章一经发布,便被迅速传播。其中,最具影响力的传播者之一,便是本案的核心被告——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前记者汤计。
判决书显示,汤计于2023年2月9日至11日期间,不仅在其拥有3万粉丝、认证为“头条文章作者”的新浪微博账号“xh汤计”上转发了该文链接,还在“盛老湿的媒体朋友圈”等多个由媒体人、律师组成的数百人微信群中,带上按语、高频率地多次转发。
(汤计频频转发攻击刘虎的文章。受访者提供)
紧随其后,2023年2月11日,微信公众号“北疆知事”(由陈哲注册)和“凤鸣律师在线”(由律师李凤鸣注册),也对这篇文章进行了发布或转载。据公证书显示,文章的传播范围甚广,在公证时,“牛舌评说”首发的文章阅读量已达3.3万次,后续发布的版本亦有数千次阅读。
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刘虎的代理律师说,“恶势力”、“暴力团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非普通的贬义词,而是具有明确法律定义的犯罪组织称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因此,将这样的法律术语直接扣在个人头上,无异于指控其为犯罪分子。
刘虎的一审代理律师万淼焱、邹林杉亦在代理词中明确指出,汤计作为资深记者,比一般公众更能分辨贬损性评价,以及真实客观性评价的界限,其明知这些词汇直接指向刑法罪名,却仍进行高频转发,其主观恶意昭然若揭。
2、个人恩怨
为何一位前新华社的资深记者,会对另一位前市场化媒体的调查记者发起如此猛烈的攻击?在刘虎二审律师雷启富的补充上诉意见中,一段陈述或许揭开了谜底,将这场看似复杂的舆论和法律战争,拉回了一个更原始的动因:个人恩怨。
雷启富律师在意见中写道:“案涉文章出现之前,上诉人刘虎曾发表《新华社记者帮山西商人“平事”受赠250多平洋房》一文,矛头直指本案的被上诉人(汤计),两人于是因此结怨。”
此外,刘虎发布的文章《新华社退休记者汤计收20万元替人发“内参”,文章没写钱也不退》等,也是对汤计的揭丑行为。
(汤计转发攻击刘虎文章后,各微信群内的反应。受访者提供)
刘虎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在“受赠洋房”文章发布之前,他曾在微信群@ 汤计,并发短信向汤求证其文内的核心细节,但直至其发稿,均未得到任何回应。
2023年2月9日,污名化文章《刘虎网络黑恶势力已成社会黑恶团伙代言人》横空出世。汤计开始在多个微信群以及微博等自己的多个平台账号里转发此文。
文章作者“钟国信”被质疑为一个假人名。刘虎等在微信群中问汤计文章是不是他所写,汤计均未回答。该文作者究竟是谁,经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也没有查清。
雷启富律师在意见书里表述,这为汤计在本案中一系列异乎寻常的举动,提供了最直接的解释。“从诉前在多个核心群聊中高频、多次转发,到庭审中试图将民事纠纷上升为“敌我矛盾”,再到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宣读来源不明的境外网站信息……所有这些行为,在‘打击报复’的动机下,都有了清晰的逻辑链条。”
刘虎,以其犀利的调查报道闻名国内。
在其从业生涯中,曾实名举报过包括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在内的多名高官,监督促进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家慧、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李超的落马,推动了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等重特大案件的侦破进程,以及河南王玉虎、高炎龙、云南张满等杀人冤案的平反,堪称传奇。
而汤计,同样是新闻界的元老,曾因推动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而广受赞誉。两位本应在新闻专业主义上惺惺相惜的记者,最终却对簿公堂。
一位执业28年的律师,在微信公众号“听剑黄叶落”上发表了《我所知道的刘虎先生》的文章。他在文章中指出,以他执业28年的老法律人的视角,刘虎在其公众号上发表的《新华社记者帮山西商人“平事”受赠250多平洋房》和《新华社退休记者汤计收20万元替人发“内参”,文章没写钱也不退》,“文章提供了足以立案调查的可靠线索,相关部门理应采取措施,可惜没有。”但此时,“汤计开始反咬了,给刘虎扣上了‘网络恶势力’的帽子,显得十分可笑和心虚。”
3、同一律师团队为三位“没有交集”的当事人辩护
在梳理判决书时,一个细节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被告魏松、陈哲共同辩称,在案涉纠纷被提起前,魏松与陈哲并不相识,二人之间并无意思联络,原告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起诉魏松与陈哲缺乏共同侵权的事实基础。
但在刘虎诉魏松、陈哲案中,二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却均为来自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韩洋律师和汪果律师。
在刘虎诉汤计案中,诉讼代理人亦是韩洋律师和汪果律师。
(渝北区人民法院。杨雄 摄)
魏松是案涉文章首发平台的注册人,陈哲是另一位转载者,而汤计则是影响力最大的传播节点之一。这三名中,除了陈哲和汤计均为呼和浩特人外,看似并无交集的另一被告魏松,也和汤与陈聘请了同一个在北京执业的律师团队,来应对刘虎在重庆发起的诉讼。
三案均于2023年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开庭,又于2025年3月24日同时做出判决。这一事实,让刘虎更加相信,这并非一次孤立和偶然的网络言论事件,而是一场有组织、有协调的针对性行动。
《刘虎网络黑恶势力已成社会黑恶团伙代言人》一文的作者“钟国信”至今身份成谜。在庭上,魏松称此文是“投稿”,但其背后是否另有其人,投稿人与汤计等人是否存在关联,这些疑问显得扑朔迷离。
实际上,从法律策略上看,由同一律师团队代理关联案件,有利于统一辩护口径,形成合力。三份几乎一致的一审判决书,或许也从侧面反映了这一策略的成功。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加深了外界对于此案背后可能存在“合谋”的猜测,使得案件的性质超越了单纯的个人言论纠纷。
4、庭审中继续“上纲上线”
在法庭上,刘虎的核心诉求,是要求法院对这种“扣帽子”式的侮辱诽谤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并依法做出合理的判决。
2023年6月5日,刘虎的二审代理律师雷启富在补充上诉意见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未经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前,任何人都无权将他人定义为恶势力、暴力团伙等犯罪分子的称呼。”他认为,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并不等同于要容忍他人肆意的侮辱和诽谤。
在庭审中,刘虎的律师称,案涉文章并非简单的“观点冲击”,而是包含了大量虚构、捏造的事实。例如,文章声称刘虎“创建非法组织‘记者的家’”、“借助境外媒体发表负面报道,攻击我国的法治制度”等,但被告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杨雄 摄)
一个极具说服力的例子,是案涉文章用以攻击刘虎的“四川绵阳曾某斌涉黑涉恶团伙”案。文章指责刘虎为该案“鸣冤叫屈”,是“黑恶势力代言人”。然而,2023年4月中旬,《南方周末》亦刊发长篇报道《地产大佬“涉黑”记》,深入采访了曾某斌家属、借款人、知情官员等各方,当中披露了警方核查专班一度认定曾无犯罪、举报人造假等诸多内幕。
此间,权威财经媒体《财新》则关注曾某斌妻子陈思宇被拘留的消息,并发文探讨“网络喊冤何错之有”,指出警方以“不实信息”定罪的法律依据存疑。就在刘虎诉汤计案二审开庭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曾某斌案二审中对全案“去黑”“去恶”,即否定了该案的黑社会性质和恶势力组织定性;陈思宇被认定无罪。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在客观上印证了刘虎当初质疑的价值,也使得那篇诽谤文章的核心论据之一瞬间崩塌。雷启富律师在意见中强调,这恰恰证明了舆论监督“从积极的一面来说是有利于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也反证了被告方是在缺乏事实基础上,混淆视听对上诉人进行侮辱诽谤。
更为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一审庭审中。
被告汤计及其代理人,非但没有正面回应其转发行为的侵权性质,反而采取了“升维打击”的策略。他们当庭要求将刘虎作为“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嫌疑人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其主要证据竟是“通过不法途径登录上境外网站‘推特’后录屏的”所谓刘虎言论。
汤计方甚至在庭上宣称:“本案不是名誉侵权,是敌我矛盾,不移交犯罪线索就是在放纵政治类犯罪!”
(刘虎曾因2016年报道我国最大杀人悬案——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并促成变态杀人魔高承勇落网,获得新闻大奖。受访者提供)
刘虎的代理人万淼焱律师当庭反驳,认为汤计一方不愿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风险,却希望借由“扣帽子、举大旗”的方式,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逃避责任。这种试图将名誉权纠纷政治化、刑事化的做法,被刘虎一方视为被告侵权主观恶意的又一明证。
此外,刘虎的二审律师雷启富说,“案涉文章通过混淆视听的方式,认为上诉人行使公民监督权,写了几篇关于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的文章,就是在挑衅办案机关,就是在干扰办案,就成为了黑恶势力的代言人,就成了网络恶势力和暴力团伙,毫无逻辑性可言。若这都能成为正当理由,那刑事辩护律师代理几起涉黑涉恶的案件,是否也就成了黑恶势力的代言人了呢?这显然不是一审判决所认为的系不同作者的观点冲击和驳斥,而是对上诉人指名道姓的赤裸裸的诽谤和侮辱。”
“难道认为案涉文章称上诉人是网络恶势力、暴力团伙等是属实的吗?否则如此严重的侮辱、诽谤言辞怎么可能不构成侵权?”
刘虎一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地适用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规则。公众人物对舆论监督应有更高容忍度,但这种容忍绝不包括对捏造事实、进行人身攻击、扣上刑事罪名“帽子”的容忍。这种将赤裸裸的诽谤定性为“观点冲击”的做法,无异于为网络暴力和人格诋毁打开了方便之门。
刘虎诉李凤鸣案的二审代理人吕鹂欧律师,更是在代理意见中指出,一审法院主观认定了刘虎是“公众人物”,并以此为由提高了刘虎的容忍义务,降低了侵权人的责任,判决显失公正。
5、外界的声音
2023年2月13日,著名律师张庭源在微信公众号“源来说法”上发表署名文章《新闻机构应管好自己的退休干部——对刘虎遭遇“网络大字报”攻击的一点看法》。
这篇署名文章中说,“汤计已退休多年,仍然能引起舆论,对持不同意见的自媒体人打击报复,使得原职务影响力所带来的特权继续变现,退休也不作废,这种现象是极其不正常的,应该予以管束。
“因此,建议政府机关和新华社对汤计的违法行为和利用职务影响力引发的特权现象进行纠正和遏制,严格监督和约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的特权行为和特权现象。
宪法保证言论自由权的充分行使,法律保护为正义发声的人。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普通大众,都扮演着监督者的身份。刘虎在自媒体上发表文章,没有捏造、歪曲、辱骂、恐吓他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言论自由的行使和体现,是应当保护的。”
针对这一事件,著名刑辩律师伍雷表示:“当然无条件支持刘虎!那些抹黑刘虎的,想象都知道是什么人。”
(2015年10月17日,环球时报英文版对刘虎的大篇幅报道。)
此外,知名媒体人何光伟亦表示:“我旗帜鲜明地支持刘虎。”他说,支持的“理由很简单:你期待媒体人都做刘虎,还是期待记者都去新华社上班?”
2023年2月12日,微信公众号“记录者胡新成”上发表的《为什么要声援刘虎——今天的我们不为他说话,明天谁又来为我们代言?》里说,最近接连看到一些抨击和声讨前调查记者刘虎的帖子,这些帖子都又一个共同点:没有法定证据,只有捕风捉影;没有深入调查,只有指责谩骂。
文章说“多年来,他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举报了很多贪官污吏,为了维护民众利益,揭露了很多不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的案件,即使遭遇了种种诋毁、谩骂和打击报复,为了维护国家和民众利益,他依然毫不畏惧地行走在华夏九州的大地上。”
刘虎的二审代理律师雷启富在“上诉意见”中说,“需要重点提出的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已经结怨,被上诉人的如此行为目的就是为了打击报复上诉之前对其的揭露行为。”
并且,“如果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得到了法律肯定性的评价,二审将一审如此恶劣的判决结果维持的话,那么被上诉人其后极有可能把生效判决作为‘护身符’,继续堂而皇之的在网上发文侮辱、诽谤上诉人为网络恶势力、暴力团伙,甚至可以找更多的人对上诉人进行类似的侮辱和诽谤。
“因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一经被生效判决所认可,就意味着更多的人都可以‘合法’的加入到这种行为之中,而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那么,二审法院将到底做出怎样的判决?
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有戏Hopeful 01(公众号)
编辑:张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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