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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与《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比简评 [打印本页]
作者: 刘海明 时间: 2023-8-17 23:02
标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与《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比简评
【案例】
《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与《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比简评
2022年11月25日,《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规定》”)公布,并于2023年1月10日正式生效。《深度合成规定》在过往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基础性概念的定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无巧不成书,《深度合成规定》公布之后仅数日,风靡全球的革命性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ChatGPT正式发布,它可使用人类自然对话方式来交互,并可以用于处理更为复杂的语言工作,包括自动生成文本、自动问答、自动摘要等多种任务[1]。众多竞品也先后问世。ChatGPT在全球范围内掀起风潮,其对训练数据的海量需求及独特的数据处理方式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并引起了部分执法机构的关注[2]。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今年4月开启意见征集。此番《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反映出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监管思路的一次重大升级。在保持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控的同时,与《深度合成规定》相比,《暂行办法》中融入了大量鼓励、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条款,监管部门对技术发展与应用的态度相比以往更加开放包容。本文将从《深度合成规定》《暂行办法》的条文变迁切入,对近期我国在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监管思路的变化进行简要评析,并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
一、 发文机关与立法目的
《深度合成规定》由国家网信办、工信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而《暂行办法》的发布阵容则更加“豪华”,包括国家网信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与国家广电总局等七部委。一方面,由于2023年3月由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数据局正式组建,承担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职能,国家发改委的加入可以说是理所应当。另一方面,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及工信部等监管导向部门之外,教育部、科技部及前述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的加入,或可视为更为柔性的发展导向因素在这一领域的逐步渗透。
两份文件对立法目的的表述也呈现出类似的变化趋势。《深度合成规定》立法目的以“加强管理”为核心,并承载着弘扬主流价值观的重任。《暂行办法》则围绕“促进和规范”建构,以推动技术进步为首要导向。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外,《暂行办法》还明确提出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其上位法,进一步宣示其促发展的态度。
二、 规制对象与适用范围
顾名思义,《深度合成规定》与《暂行办法》的规制对象分别是深度合成技术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
一方面,《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义较《深度合成规定》对深度合成技术的定义而言,前者在相关算法之外,还将模型、规则等生成的内容纳入了规制对象,其外沿似乎更广。另一方面,也不难发现,二者的内涵目前看来并无实质性变化,《暂行办法》更为“简单”、原则性的规定或许也是为适应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未来发展而预留空间。
从文义出发,《深度合成规定》可适用于我国境内利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的所有互联网信息活动。而《暂行办法》规定,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仅用于研发、专业性应用等目的的,均不适用该办法,为技术进步开了绿灯。
三、 主要内容对比简析
以“鼓励”“促进”“推动”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暂行办法》中该组词汇共计出现10次,《深度合成规定》则仅为2次,且均与促进技术发展并无直接关联,为内容监管与行业自律相关内容。以下仅作不完全列举进行简要对比。
同时,《深度合成规定》为加强对深度合成技术的全流程监管,为服务提供者、使用者、技术支持者等主体累计设定了19种义务。
《暂行办法》则仅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为主要义务人,义务总数也呈显著下降趋势。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一大特点,即是通过与使用者的互动进一步完善自身模型、算法及归责,《暂行办法》为相关主题的“松绑”是切实履行“促进创新”立法目的的有效举措。
当然,不难发现,在安全评估与备案、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标识等一般性义务方面,二者具有明显的相似性与承继性。在顺应技术发展趋势的同时,《暂行办法》也有力落实了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在对主管部门职责的表述上,二者也存在较大差异。
《深度合成规定》将监管职责赋予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如前所述,均属偏监管导向的机关。而《暂行办法》在引入发改、教育、科技、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同时,将“监督管理”替换为更为柔性的“管理”,并进一步提出针对在各行业、领域的不同应用完善以“创新发展”为导向的科学监管方式和相应分级分类监管规则或指引。这是充分保障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与原则性制度设计。
四、 总结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对于宏观经济如此,于技术监管而言亦如是,在发展中方可求真安全,也正是科技发展促进了监管思路与监管技术的迭代更新。科技、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充分证明,对新兴技术的适度监管是必要且有益的,但应当慎之又慎,过分追求技术研发与应用中的稳妥、“安全”可能会延缓甚至扼杀创新的幼苗。创新与监管也并非不可兼得的鱼与熊掌,科学立法,审慎监管,亦将有力促进与确保全流程监管与创新促进的同步落实。《暂行办法》相比《深度合成规定》等前序相关立法表现出的变化,也显示出我国监管部门审时度势优化监管思路的决心与能力。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提出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结合近期我国针对数据跨境传输、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等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有理由对未来相关领域发展潜力的兑现持更加乐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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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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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覃韵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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